内容出处: | 《广饶县盐业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2614 |
颗粒名称: | 关于对山东省第一轻工业厅请求解释《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复函 |
分类号: | G256.1 |
页数: | 1 |
页码: | 307-308 |
摘要: | 本文描述了《条例》是我国建国四十年来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盐业法规,《条例》根据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既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这一特点,在总则中规定了国家“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的制度,并在各章中具体贯穿了这一原则。《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的规定也具体体现了盐的批发业务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这里的“统一经营”或“统一组织经营”中的“统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确定一个盐业公司负责经营盐的批发业务,在已经设立盐业公司的地方即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在未设立盐业公司的地方,应当根据符合本地区盐业产运销储等管理上合理的经济区划和盐的分配调拨渠道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地盐的批发经营单位,纳入上级盐业公司的统一计划管理并接受其业务领导和检查监督。 |
关键词: | 广饶县 地方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