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的解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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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2613
颗粒名称: 关于对《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的解释
分类号: G256.1
页数: 1
页码: 306
摘要: 本文描述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商业部及地方各级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行政主管部门。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山西省是盐的纯销区,你局是山西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又隶属于山西省供销社领导,应视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成部分,具有对山西省盐业批发和零售业务管理的职能。
关键词: 广饶县 地方 附录

内容

关于对《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关内容的解释
  (轻政法司[1991]5号)
  (1991年1月5日)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90)晋盐政字第65号文收悉。对所提出的《盐业管理条例隙二十一条中“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包括“省盐务局”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商业部及地方各级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行政主管部门。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山西省是盐的纯销区,你局是山西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又隶属于山西省供销社领导,应视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成部分,具有对山西省盐业批发和零售业务管理的职能。
  附件(略)

知识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广饶县盐业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出版地:1994.10

《广饶县盐业志》是按省盐务局的统一部署进行编写的,本志收集资料较为广泛,先后去省档案馆、省图书馆、青岛、莱州、青州图书馆查阅《中国盐政史》、《中华盐业史》、《中国盐政实录》、清《盐法通志》、《汉书》、《史记》、《山东通志,盐法》、《新修山东盐法志》、《山东省盐业志》、明嘉靖《青州府志》、清雍正《青州府志》及利津、寿光、博兴县志和本县历代县志等有关资料,还查阅了本县盐务局(盐业公司)和广饶盐场、广北盐场档案资料,并采访在盐业战线上的老干部、老工人及有关知情者口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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