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饶县盐业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2525 |
颗粒名称: | 第八章 财务 |
分类号: | F253 |
页数: | 16 |
页码: | 184-199 |
摘要: | 广饶盐区自西汉至明代中叶,不论推行哪种形式的专卖制,均由官府收购再加税作价出售。自明万历年间推行“纲法”起,即由官收改为商收。清末及民初,商收与官收交相沿用。民国时期亦曾宣布商民自由运销。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对原盐实行专卖。1948年12月,废除专卖制,改由商民自由运销。 新中国成立后,盐被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部管物资。为了发展生产,保证供应,从1950年6月起,对原盐实行公收。广饶自1959年恢复盐业生产以来,执行省“经费管理权下放”的规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均由公收单位自己办理。1982年公收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执行省颁布的《原盐公收单位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试行办法》。 |
关键词: | 广饶县 地方 储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