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缉私护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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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24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缉私护税
分类号: TS3
页数: 5
页码: 130-134
摘要: 早在春秋时代行国家专卖制时,即有专法,尤其是西汉元封年间,为强化官府垄断,法定私自铸铁器煮盐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还在脚上钳3公斤重铁链,以代刖刑(断脚)。尽管历代禁令之严,私煮私贩仍难禁绝。由此而有官盐、私盐之分。历代王朝在缉私方面,除定有严刑峻法外,还划分行销区和繁琐的通商制度以保官盐产销。为确保盐税收入,历代为查缉私盐都立有法规。唐代贞元年间,法定盗卖盐一石者处死,元和年间减死刑为流放。北宋年间,规定“凡私盐30斤,售土盐10斤者坐死”。元代法定:“凡伪造盐引者,处斩,没收其财产”。凡私盐罪者,杖70,徒2年,没收其财产之半。越界侵销者,以私盐减罪一等论处。明洪武年间,法定伪造盐引为首者斩,买卖私盐再犯者处绞。清代乾、嘉年间,“凡犯盐罪者,杖一百,徒三年,携带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民者,加二等,拒捕者斩,盐财车船一律入官”。
关键词: 广饶县 地方 盐政

知识出处

广饶县盐业志

《广饶县盐业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出版地:1994.10

《广饶县盐业志》是按省盐务局的统一部署进行编写的,本志收集资料较为广泛,先后去省档案馆、省图书馆、青岛、莱州、青州图书馆查阅《中国盐政史》、《中华盐业史》、《中国盐政实录》、清《盐法通志》、《汉书》、《史记》、《山东通志,盐法》、《新修山东盐法志》、《山东省盐业志》、明嘉靖《青州府志》、清雍正《青州府志》及利津、寿光、博兴县志和本县历代县志等有关资料,还查阅了本县盐务局(盐业公司)和广饶盐场、广北盐场档案资料,并采访在盐业战线上的老干部、老工人及有关知情者口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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