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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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刘集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233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规范化管理
分类号: C93
页数: 6
页码: 131-136
摘要: 本小节纪录了1997年7月,刘集各村均制定《规范化管理规定》,全章的内容。
关键词: 刘集 规范 管理

内容

1997年7月,刘集各村均制定《规范化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促进我村的经济建设,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群众,规定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经济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年满18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至45周岁的女性公民都要负担义务工,民办教师及在校学生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经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酌情减免义务工。
  1、因病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
  2、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3、现役军人免本人,残废军人免本人,烈属免父母和妻子的义务工。
  第七条凡在负担义务工年龄之内的都应积极完成本人所负担的义务工。男性公民18至55周岁的30个;女性公民18至45周岁的20个。
  第八条村民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工时,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资代劳,工值由镇人民政府按当时全镇人均收入的数额来确定。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九条土地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内,要按国家法律政策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地内挖土盖房植树,或荒芜土地,设置不利集体的动植物,违者责令复耕,并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经济制裁。
  第十条逐步实行双田制。强化双层经营意识,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承包者对土地精心经营,尽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依靠科技增加效益,随意挖土者,根据情节轻重,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对造成土地荒芜者应按合同交纳土地荒芜费用于土地恢复和培养土地肥力,一年不种的收回使用权,未经批准自行开荒的,特别是在沟底、渠边、路旁、林地破坏水利设施的一律收回,对有种植条件的统一划分承包到户,村委不负担开荒补贴费,拒不交出土地的按侵权处罚,在各种沟渠开荒和起碱填沟的责令恢复其原状,并按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未经村民委员会批准,不能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交纳承包费是每个承包户应尽的义务,也是农业自身积累,增加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凡承包各种设施,包括农业机械、房屋、运输工具等,都应向集体交纳合理的承包费和租费及必要的折旧费。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的数额和收取办法。土地承包费一年收取一次,土地按人口全部承包到户,签定合同协调确定承包费的数额,增加集体收入,壮大集体经济。第二节村级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是村民的公仆,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党的宗旨,立足本村条件,搞好村级服务。
  1、管好用好收取的承包费,保证用于农业建设。
  2、进一步加强措施,逐年增加水利设施及资金投入。
  3、把上级供应的化肥、农药等物品及时分到户,尽力为村民解决一切福利事业。
  第三节村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强化学校及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完善村办卫生所的建设。
  第十六条建好幼儿园和文化大院。
  第十七条为村容村貌卫生,整洁,严禁随地倒垃圾、乱扔脏物。修建房屋留下的砖、瓦等污物要及时清理,违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搞好公共卫生。对旧村统一规划,农村住宅设计要坚持紧凑、合理、实用、卫生、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十九条一切服从镇村建设规划。本村建房禁止抢占、超占、超高现象,拆迁服从村委安排,拆旧翻新须经村委批准,否则按《土地管理法》、《规划法》由城建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节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由村支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会计主管全村的收支情况并将收支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油田或国家占地,划拨的占地费由村委统一管理,青苗赔偿费要及时向群众兑现。
  第二十二条村支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定时召开财务人员会议,对全村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会计、保管员要按时结清帐目,编制各种报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单据,做到帐据、帐款、帐表相符,半年将全村的财务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凡开支2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批准。200元以上的由村支部、村委决定,特殊情况村支部村委有权决定或请示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治安秩序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二十五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六条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违者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赌博者, 由司法部门没收赌具、赌资,按赌资的数额加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爱护公共财产,损坏沟、渠路供电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村内安装噪音高的机械和私自安装高音喇叭,或未经批准自行拉线安装电器设备,影响群众照明和收看电视,引起争议的令其停止,或按《环境保护法》《电力法》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偷盗鸡、鸭、羊等少量财产的除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严重者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占他人地基住宅,对利用各种手段恐吓、报复村民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政法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砍伐毁坏集体或个人树木的依照《森林保护法》之规定,责令补种损坏株数的1 N10倍,对于毁坏果树、菜园和盗窃林、果、菜者给予严厉处罚,损坏一株补种5—10倍,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严格用电管理,发现偷电者按用电管理规定罚款,应按时交纳电费,不交者责令停电进行教育,认识后交款方可送电,私自冒险作业者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严禁牛、羊、牲畜啃青苗,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饲养户给予罚款,赔偿损失的1—2倍。
  第三十五条对盗窃油田物资,破坏油田设施的,私自阻拦油田车辆,影响施工的,除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给予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村风民俗
  第三十六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三十七条喜事新办,丧事从简,婚丧嫁娶由村民理事会主持办理,火化后不准发大丧,火化回来立即埋丧。婚事不准待喜客,不准大操大办,一天完成喜事,否则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反对封建迷信,不信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带有迷信和有伤风俗的图像,不放、听、看、传播迷信、淫秽书刊、录像,违者以法论处。
  第三十九条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第四十条适龄青年应积极报名应征,积极参加民兵活动。
  第四十一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儿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四十二条爱护水利设施,自觉做到节约用水。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四十三条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四十四条邻里间发生纠纷时,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各级调解组织解决、调解不成者,依法做出裁决,双方当事人无条件服从。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全村村民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做到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新型家庭。
  第四十六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严禁包办,买卖婚姻,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无儿子,有姐妹户准许男方到女方落户。
  第四十七条达到法定年龄方可出介绍信登记结婚,提倡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晚婚率必须达到100%。
  第四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共同承担家庭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各项开支共同商量。
  第四十九条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保证不低于子女的一般生活水平,并及时修缮住房保证安全。生病就医,生活服务费用由子女均担,严格遵守赡养老人的协议书,违者由老年人协会强行把规定的粮款收交,并给予点名批评。
  第五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五十一条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父母因生活遗留的债务,谁继承遗产,谁负责偿还债务。
  第五十二条严格按《计划生育条例》办事,严禁非法同居,达到法定年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屡教不改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给予经济制裁,对非婚生子的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节计划生育
  第五十三条坚持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的规定,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四条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必须按计划生育,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准许生二胎的,产期三个月必须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必须引流产,否则,按计划外生育《条例》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虐待女婴的父母,违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不得匿藏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违者除批评教育外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无计划强生育第二胎者除罚款外,不予安排宅基地和责任田,随意抱养小孩者,按东区发[1989] 38号《关于处理抱养孩子问题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刁难、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围攻、打骂、伤害计生工作人员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强行生育第三胎者,除罚款外,不予安排宅基地和责任田,按区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大事故和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上述违犯计划生育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当个人对生效的处罚决定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我村根据区指导性规范化管理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级规范化管理规定》交村民大会逐条讨论通过付诸实施。为确保本村村级规范化管理规定的执行而建立村级规范化执行监督小组,实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建立村民档案制度
  1、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管理规定的表现情况,一户一册,一人一表定期整档,专人管理,传世后代,既作为评价村民依据,又作为评定“十星级文明户”的依据。
  2、在村委会领导下, 由村民推选的村民小组长组成村民档案评考小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整理和存档。
  3、考评的原则按村管理规定条例进行考评。
  4、村民档案每年整档封存,保管人员不得外借、丢失、损坏、涂改,如有违犯者,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此规定由村级规范化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如有问题解释不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党章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党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有新的规定时,可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刘集村志

《刘集村志》

出版者:《刘集村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2004.1

本志共分十篇,内容包括:村庄、居民、经济、村区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教·卫生、村民风俗、荣誉、人物。《刘集村志》是刘集村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村志。她的问世,是刘集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村的一件大事。《刘集村志》是刘集村数百年来不平凡历史的精要概括。刘集村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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