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体制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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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刘集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229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济体制变革
分类号: F20
页数: 6
页码: 65-70
摘要: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方针,对农业进行调整。农业调整的重点是调整体制,调整农业生产关系和完善经营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精神,明确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1961年3月,停止公社一级核算单位。刘集村四个生产大队所辖的17个生产小队,成为村中的经济实体。
关键词: 刘集村 经济体制 变革

内容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方针,对农业进行调整。
  农业调整的重点是调整体制,调整农业生产关系和完善经营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精神,明确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1961年3月,停止公社一级核算单位。刘集村四个生产大队所辖的17个生产小队,成为村中的经济实体。
  各生产队下设作业组,土地以生产粮食为主。生产队与作业组之间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即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劳力、土地、牲畜、农具固定)。向农民发放自留地、代管地、猪饲料地,号召社员大种瓜、豆、菜,让社员得以休养生息。
  重新恢复在初级社、高级社时期行之有效的足以调动社员积极性的各种评工计分办法。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经过三年调整,农村生产力得以恢复,农业生产得以发展。渡过了经济暂时严重困难时期。
  1963年~1966年上半年,通过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精神,较好地解决了公社化初期出现的平均分配、贫富拉平这一与生产不相适应的矛盾,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粮食产量逐年增长。1966年,刘集村四个大队粮食平均单产150公斤,比1963年增加70公斤。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在“以粮为纲”的方针指导下,大搞农业学大寨运动,社员战天斗地,整地改土,兴修水利,不能个人谋“钱”想“富”,社员们在房前屋后和每人1.5分自留地里种点菜,搞点小型家庭副业。
  1978年,刘集四个大队总收入52万元,人均纯收入300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刘集各村党支部通过学习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指示,积极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刘三村率先将土地承包到户,到1980年,刘一、刘二、刘四村也都将土地承包到户,撤销了原来的生产队,成立了联办形式的农业服务队,由各村干部统一负责组织承包土地的机耕、机播、机收和浇水等。
  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促进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其经济活动、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土地仍以公有制为基础,但使用权转给了生产者。村办企业逐步推行厂长(经理)1人牵头,集体承包责任制,同时积极支持农民养猪、养鸡,大办家庭养鸡场,刘三村成了全市闻名的养鸡专业村。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许多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有关优惠政策,为农民尽快致富创造了非常有力的条件。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生产队解体后,为了解决农村的各项费用开支问题,实行收提留的办法,全村每年每人平均交130元;1999年至2001年,实行三提五统(三提:提取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五统:教育费、计划生育金、优扶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基金统筹)。每年每人平均交103元。
  土地延包刘集村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8年开始;自2002年以来,实行费改税,每年每人平均交45元。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2003年3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农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30年不变更有了保障,村民吃了定心丸,勤劳致富的决心更大。
  东营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办发[ 1997]16号、鲁办发[ 199811号文件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将4.68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土地情况详见下表: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
  第三条承包指标:(一)乙方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完成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依照《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承担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劳务,由《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合同》或《农民负担监督卡》另行确定。(二)乙方每年上缴的土地承包费,应在十一月三十日前缴清,承包费数额——,递增方式——,收费办法为——;至十一月三十日仍不上缴承包费的,每拖一天,加收滞纳金1%,十二月底前不缴承包费的,追究违约责任;连续二年不缴的,集体可收回承包耕地。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发包的耕地和随耕地一并发包的其它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对乙方承包经营活动及有关法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对乙方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私自流转土地或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掠夺式经营、弃耕荒芜等行为有处罚权。(二)有权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及公益事业建设,有权统一组织农田灌溉、农机、农艺等活动。有权督促乙方按时完成国家农副产品定购任务,按期按规定收取国家税金,统筹提留费及土地承包费等。(三)帮助兑现国家在生产物资和农副产品价格上给乙方的优惠政策,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帮助乙方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在承包期内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承包的土地有承包权、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处置权。(二)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物资,享受国家农产品优惠政策。(三)在承包期内经甲方同意,可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包、转让、入股等。(四)按规定缴纳国家税金,依法承担统筹提留及劳务、土地承包费等,完成国家定购任务。有权拒绝一切非法集资、摊派、罚款、收费等项目。(五)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耕地农业用地用途,不得买卖、荒芜、筑坟、取土、建窑、建造永久性住房。(六)要加强地面附属物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对地面附属物做大的生产性、技术性的改造,要事先报之甲方允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七)要积极增加投人,改善生产条件,培肥地力,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等级。承包期满土地等级不能下降。(八)承包的耕地要服从于国家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
  第六条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付赔偿金,赔偿金具体数额由乡(镇)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裁定。
  第七条其它事宜:(一)在承包期内,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权的,必须在农作物收获前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二)乙方在承包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及时通知甲方,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三)乙方承包到期后,原合同即终止,甲方应及时收回承包的耕地,按有关规定续签合同,另行发包。(四)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五)本合同在承包期内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报乡镇经管站备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公章)刘三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签章):刘关一
  乙方代表(签章):刘苏铭
  签订日期:1999年1月1日
  鉴证机关(公章):
  经办人(签章):林银城
  鉴证日期:1999年1月19日
  产量单位:斤

知识出处

刘集村志

《刘集村志》

出版者:《刘集村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2004.1

本志共分十篇,内容包括:村庄、居民、经济、村区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教·卫生、村民风俗、荣誉、人物。《刘集村志》是刘集村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村志。她的问世,是刘集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村的一件大事。《刘集村志》是刘集村数百年来不平凡历史的精要概括。刘集村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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