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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水费征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69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费征管
分类号:
S27
页数:
2
页码:
252-253
摘要:
本节对建区前境内水费的引黄灌溉做了统一征收和管理。
关键词:
东营
水利
治理
内容
建区前,境内水费由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局统一征收和管理。1967年前按灌溉面积征收。1968年改为按灌溉亩次征收,每亩次收费0.2元。1972年改为按灌溉面积征收,每亩年收费0.5元,公社留so%,交管理局so%。1973年改为征收农业粮每亩每年征收4市斤,公社留30%,交管理局70%。1974年以后改为按灌溉面积征收现金,按每亩收费0.5元,公社留30%,交管理局70%。管理局所收水费,部分上交黄河部门,部分用于干渠清淤和建筑物配套、维修。公社自留部分除用于支付支渠管理人员工资外,其他用于工程的配套和维修。1993年,东营区颁布《东营市东营区引黄灌溉工作管理和水费征收办法》,规定自1994年起,灌区农民每人每年交纳水费粮20~25公斤(稻区缴纳稻谷80~100公斤),由乡镇粮管所代收,年底由区水利局与乡镇政府统一结算。所收水费上交后的剩余部分,乡镇留70%,区里留30%,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982年,国务院授权水电部颁发《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灌溉用水,4~6月枯水季节,每立方米交黄河管理部门1厘,其余时间每立方米0.3厘;工业及城市用水,4~6月枯水季节,每立方米交4厘,其余时间每立方米交2.5厘;用水单位自建自管的引黄渠道工程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水利部水财[1989]1号文《黄河下游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业用水,4~6月枯水季节每万立方米收中等小麦44.44公斤。其它月份每万立方米收中等小麦33.34公斤;工业及城市用水,4~6月枯水季节,每立方米4.5厘,其他月份每立方米2.5厘。山东黄河河务局[1990]黄管发第7号文规定:用水单位投资兴建黄河部门管理的引黄渠首工程按75%计收水费。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省物价局黄管发[1992]10号文《关于调整引黄渠首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仍按水利部水财[1989]1号文的规定,农业用水核定为:4~6月每万立方米水费折合人民币由现行的22.93元调整为28.44元;其它月份折合人民币由现行17.20元调整为21.34元,工业及城市用水价格不变。山东黄河河务局鲁黄管发[1996]16号文《关于重申引黄渠道工程水费价格的通知》根据黄委会黄财[1995]6号文规定:自1995年1月起,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相应调整为:4~6月每立方米4.8厘,其它月份每立方米3.6厘。引黄渠首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交纳,部分上交,部分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其它用于工程维修养护。至1997年,累计征收水费677.23万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0
本书分二十五篇,内容包括:行政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石油;城建环保;农业;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财政、税务、金融;政党、政协;政务;公安、司法;军事;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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