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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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6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87-189
摘要: 本节记录了用地管理的具体内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土地在3亩以下,由县级政府批准。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审批权限,耕地在3亩以下,其它土地在10亩以下。
关键词: 土地管理 规划 利用

内容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土地在3亩以下,由县级政府批准。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审批权限,耕地在3亩以下,其它土地在10亩以下。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1987年,开始办理行政区域内若干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对各类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1988年,土管局承担油田打井征地包干工作,并逐渐从单一的打井统一征地发展到各项建设用地的统一征地和征地费统一管理。1987~1997年,全区国家建设用地5733宗,面积55784亩,其中耕地22422亩。
  1988年,胜利油田自备燃煤发电厂筹建处建生产区,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88]鲁土征字第86号、第121号文批准,分别征用东营区辛店镇万泉村土地626.70亩、315亩,其中耕地556.70亩、204.75亩。建贮灰场,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88]鲁土征字第198号文批准,征用辛店镇万泉村土地1723.30亩,其中耕地344.66亩。
  1988年,辛河路拓宽,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88]鲁土征字第88号文批准,征用东营区土地647.83亩,其中耕地330.41亩。
  1988年,胜利油田体委建业余体校活动场所,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88]鲁土征字138号文批准,在东营区征用未利用土地298.38亩。
  1989年,胜利油田在东营区东赵村以东建2000万立方米的耿井水库,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地函字第123号文批准,征地9016.01亩,其中耕地881亩;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89]鲁土征字第16号文批准,在东营区征地536.71亩,其中耕地536.71亩。
  1989年,胜利油田供应处建回收站,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89]鲁土征字第77号文批准,在东营区征地348.47亩,其中耕地348.47亩。
  1990年4月,根据《东营市东城规划区农业开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将东营区胜利镇沙营居委会国有土地19171.6亩,有偿划拨给东营市进行土地开发,由东营市土地管理局依法管理,划拨土地费共计690.4万元。
  1990年,东营区水利局建麻湾灌区二期工程,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90]鲁土征字第295号文批准,征用东营区西范乡、油郭乡、龙居乡土地597.20亩,其中耕地597.20亩。
  1990年,全区共承担221口油井的征地包干任务,征拨土地1193亩,办理临时用地3315亩。
  1991年,山东省胜利安装公司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91]鲁土征字67号文批准,征用东营区土地355亩,其中耕地32.5亩。
  1993年,东营市土地管理局、东营区土地管理局与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就牛25区块油田开发用地达成协议,市政府和区政府将土地收益532.14万元自10月1日入股,其中:市政府入股236.89万元,区政府入股295.25万元。1993~1995年,投资回报率均为21.8%。
  1995年3月,油田建设打井用地(耕地)亩产产值标准调整为粮田880元/亩,棉田1180元/亩。1987—1997年,油田在当地打井2553口,临时征用土地11488亩,征拨土地10822亩,其中耕地8991亩。
  1995年,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勘探公司房产管理处建居住小区,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95]鲁土征字第120号、第105号、第124号文批准。分别征用东营区土地130.73亩、180.01亩、95亩。
  1996年,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建设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项目,经山东省土地管理局[1996]鲁土征字第206号文批准,征用东营区土地293.04亩。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建区后,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加强管理。《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1987~1997年办理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58宗,面积480亩,其中耕地80亩。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农民建房用地原由生产大队统一安排解决,未单独履行用地审批手续。1982年始,对农民建房用地进行管理。1987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1988年,东营市明确规定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申请宅基地条件、用地审批程序、宅基地的权属等。1995年10月6日,印发《东营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指标按计划由区下达到乡镇,各乡镇按指标安排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乡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需要在农村建房用地的,经村民大会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用地由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现场勘丈,划界定址,核实面积,宅基地使用证由区土管局统一发放;宅基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0.3亩,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0.4亩。
  涉外企业建设用地管理 1994年,东营区为中外合资企业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面积7.37万平方米,出让金额88元/平方米,总额为648.67万元。区政府将向华亚塑胶有限公司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入股,东营区土管局委托市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持股。

知识出处

东营区志

《东营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0

本书分二十五篇,内容包括:行政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石油;城建环保;农业;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财政、税务、金融;政党、政协;政务;公安、司法;军事;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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