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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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06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税收征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6
页码: 350-355
摘要: 本节分为税收,利津县开征的各税种,分为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收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收两大类。征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税款交纳方式,稽征检查)。
关键词: 税务 国家税务 利津县

内容

税收
  利津县开征的各税种,分为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收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收两大类。
  一、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简称农业“四税”)。
  1、农业税。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土地种植的单位和个人。1983年起,利津农业税主要由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交纳。征税对象是粮食、薯类、棉花、油料等。计税单位以土地面积亩为单位。土地有正常收入的评定常产,为定产地;风坑涝洼和河滩地不能保收的为非定产地。定产地按1962年评定的常产。全县平均每亩43.7公斤。
  定产地面积因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而逐年减少。1980年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核实全县定产地面积543534亩。到1993年降为不足49万亩。1994年按东营市财政局指示,将11万亩非定产地升级为定产地,全县定产地面积602068亩。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实定产地面积586592亩,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5.5万亩。平均常产提高到每亩512公斤。
  2、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是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和收购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初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后称“农业特产税”。
  利津县1987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规定为园艺品、牲畜产品、水产品、食用菌产品和其他按规定应征的产品。主要有水果、芦笋、药材、花卉、西瓜、大棚菜、牛羊猪皮、鱼虾蟹蛤等。计税依据按实际产量或收购量乘以价格计算。1994年起按《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的税率表执行。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减少农林特产应税项目。利津县停征土地种植产品和牲畜产品特产税,仅保留水产养殖产品的特产税,税收额大大减少。历年农林特产税税收额详见《1986-2002年农业税收一览表》。
  3、耕地占用税。利津县从1987年4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对占用耕地、鱼塘或其他已开发的从事种植和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建房或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各乡镇人口占地不同和生产情况不同而有差异,每平方米在1.86-4.14元之间。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
  公路建设占地,1988年5月按上级规定,每平方米税率1.60元。1990年1月按上级规定改为每平方米1.50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按财政部规定,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1988年按财政部规定,上交中央部分实行包干制,超收部分全留给地方。利津县实际执行上交中央30%,地方留成70%。
  历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详见附表。
  4、契税。利津县按上级规定,从1991年起,开始征收1990年1月1日后发生的房产交易契税。征收范围是凡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并由承受人申报纳税。计税依据是契约写定的房产价格。
  1997年7月,按国务院规定,契税征收范围由房屋产权转移扩大到土地使用权转移。历年契税收入情况详见1986-2002年农业税收一览表。
  二、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类的税种设置,由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财政需要而增设、合并、取消,变化较大。1986年后,利津县开征过的税种,计有22个税种。
  1、产品税。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实施细则》,开征产品税。利津县1986年实征产品税30万元,占工商税收的8.0%。1993年实征产品税178万元,占工商税收的9.1%。
  1994年1月起,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改为征增值税。为平衡税负,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属中央收入)进行调节。对农、林、牧、水产等特殊产品应征的产品税,改为征农林特产税。对生猪、菜牛、菜羊应征的产品税转入屠宰税。
  2、增值税。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从事生产、销售、劳务服务及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依法开征增值税。增值税在利津县工商税收中占有重要的份额,并随着全县工商业的发展而稳步增长。1986年实征41.7万元,占工商税收的11.2%,到1993年增长到348万元,占工商税收的17.8%。
  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一是取消了产品税,把原属产品税征收范围的大部分商品,纳入到增值税范围,把原来只对国内单位和个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征收,改为对所有产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普遍征收;二是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使用专门发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款额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三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购进货物时,发票上已注明该环节(如批发商)已交纳的税款额,销售商品(例如零售商),计算应纳税款时可将上一环节已交纳税款额扣除;四是由原来的多档次税率减化为两档次税率,一般商品税率为17%,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税率为13%。改革后的增值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收入75%上缴中央,县财政留25%。1994年当年征收增值税、25%部分213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16.7%。到2002年,征收1012万元,占工商税收的22.3%,成为全县工商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3、营业税。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原属工商税中的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纳税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营业税税种。营业税计征对象是各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收入,实行起征点制,即经税务部门核定,商业零售业务为月收入200-300元;其他业务为月收入120-150元。纳税期限由税务部门根据经营形式分别核定为5天、10天、15天、1个月。营业税收约占每年工商税收的半数以上。1986年,全县营业税实征230.4万元,占工商税收的61.8%。随着全县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税收额稳步增长。1993年实征营业税933万元,占工商税收的47.8%。
  1994年1月起,税制改革,对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作了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即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体娱乐、饮食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商业批发、零售转入增值税。利津县的营业税收额当年曾受严重影响,但随着全县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征收逐年平稳增长。1994年实征667万元,占工商税收的52.4%; 2000年实征2043万元,占工商收入的50.2%。
  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将营业税的20%上划省,利津县营业税地方收入额增幅减少。2002年实收1925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42.4%。
  4、集体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利津县自1986年起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建筑行业的集体企业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0世纪80年代,集体企业所得税在工商税收中占有较大的份额,成为全县工商税收中的重要税种。1986年实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8.6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7.7%;1990年实征额增长到272.2万元,占工商税收的23.1%。1991年后,集体企业效益开始下滑,集体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应递减。1994年分税制改革,集体企业所得税划入“企业所得税”税类中。
  5、城市维护建设税。利津县自1985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收缴。1986年,实征12.6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3.4%。此后,稳定、快速增长,成为利津县工商税中的重要税种,也是地方预算的重要固定收入。1993年实征37万元,1994年实征40万元,2002年实征486万元,分别占各年度工商税收的1.9%、3.1%和10.7%。
  6、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县城区和建制镇政府驻地。凡在县城区和建制镇驻地使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度计算收缴。税率为差别定额税率,由县镇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对县城区和镇政府驻地测量、分等定级,评定各区位不同的税额,每平方米0.2-4元。1989年实征13.7万元,仅占当年工商税收的1.3%。
  随着利津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稳步增长。1994年实征45万元,2000年实征138万元,2002年实征195万元,分别占当年工商税收的3.5%、3.4%和4.3%。该税种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已成为重要的工商税收项目。
  7、房产税。利津县自1987年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县城区、建制镇驻地和工矿区的经营性用房开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度征收,分期交纳。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租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的自有自用房产,职工宿舍,居民自有自用的非经营性房产,不征收房产税。1987年实征15.2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2.6%。
  随着城镇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城镇房产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房产税收入稳步增长,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步增大。1994年实征88万元,2000年实征154万元,2002年实征199万元,分别占当年工商税收的6.9%、3.8%和4.4%。
  8、车船使用税。1986年前,执行政务院1951年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改称“车船使用税”。利津县执行新条例,对汽车、摩托车和船只、专跑运输的拖拉机征税。逐步取消了对自行车和马车的税征。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船类别和吨位,实行从量定额幅度税率,按年度征收。1987年实征12.8万元,占工商税收的2.2%。此后,随着全县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收入逐年稳步增长。到2002年实征135万元,占工商税收的3.0%。
  9、资源税和盐税。利津境内对石油、天然气所征的资源税,属中央收入。只有对原盐生产所征的资源税,属县财政收入。盐业生产受配额限制和市场需求制约,1994年以前盐业税收每年10万元左右,1994年后,一直稳定在20万元上下。2002年实征资源税15万元,占工商税收的0.26%。
  10、工商其他各税。利津县工商税收类中的各税种,还有以下数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开征,仅收入0.1万元,1993年征收5万元,1994年停征,其应税内容纳入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仅1990年征收0.1万元,1994年并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1989年开征,1994年停征。
  工商统一税,仅1993年征收10万元。
  屠宰税,利津征收屠宰税的历史较久,1949年开征,1986年实征1.4万元,随着利津畜牧业的发展和盐窝畜产品大市场的开发,屠宰税收入猛增,2001年实征额达117万元。2002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按上级指示,取消屠宰税。
  牧畜交易税,利津开征牲畜交易税历史较久,1949年即有征收额。利津城、陈家庄皆有牲畜交易市场。1994年取消。
  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国家预算以外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的税种。利津县1985年开征建筑税,1986年实征12.6万元。1992年改为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征139万元。此后,随着全县经济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大幅度增长。1999年实征额955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21.7%。2000年后该税种收入锐减。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开征,当年实征1.1万元,随着城乡居民收入项目的多元化,该项税收逐年增长。1993年实征27万元。1994年该税种废止。其应税内容纳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994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县境内居民的各项收入开征个人所得税。应税内容包含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项目范围。随着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多元化,该税种具有极大的增长潜力。2001年实征706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17.5%。2002年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分享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50%上划中央,地方收入额锐减。
  印花税,利津征收印花税历史较久,1949年即有征额。1958年停征。1988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恢复征收。每年实征3-5万元。2001年后该项税收增长迅速,2002年实征额达17万元。
  土地增值税,按国务院规定从1994年开征。利津县土地房产有偿转让活动不活跃,并且国家对房地产开发有优惠政策,该项税收收入很少。1997年实征2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利津县外商企业较少,且自营业起数年内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故征税额很少,仅在1996一1997年征收5万元。此后转入企业所得税类。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971年开始收缴,1986年收0.9万元,1997年收15万元。1998年后无收缴额。
  11、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原来的国有企业所得税类和原工商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组成一个单独的税类。利津境内一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其经营所得,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利津县工商企业基础差,经济效益低,企业所得税总收入额低。1994年仅收入100万元。其后,工商业发展迅速,全县企业所得税收入逐年稳步增长。200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3996万元。
  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0%上划中央和省,县级企业所得税收人锐减到1097万元。
  征管
  1986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分税制改革的推行,税收征管工作逐步加强,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988年,按东营市税务局要求,县税务局建立征管股,负责征管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
  一、税务登记。要求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以内,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纳税申报与税款交纳方式。1988年前,国营、集体企业沿用过去的“三自纳税”方式(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交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交纳税款)。1988年,按东营市税务局要求,经过全面清理整顿,改为实行“企业自报,税务机关审核征收”的方式。1989年,将对个体工商业户原实行的“定期定额征收”改为“申报与核实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申报,逐步改为可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计算机网络申报。税款交纳方式,采取直接征收、代扣代缴、委托银行或其他部门代收等方式。
  三、稽征检查。实行征、查分离,强化约束机制。自1989年起,按东营市税务局要求,推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为核心,以征管、检查相分离为主体”的征管模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专管员集征收检查于一身,不便监督,容易发生漏税的现象。稽查工作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全面落实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不断改进稽查选案的手段和方法,坚持稽查与处罚并重,实行集体审理、复审复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稽查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第五节税源培植
  1996年以后,税务部门加强税源培植工作。广大税务干部从思想上实行两个转变,一是由单纯强调完成税收任务,转变到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培养梯级税源上来;二是从税收工作的单纯管理,转变到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上来。地税部门将帮助和扶持个体私营企业作为涵养税源、促产增收的重要工作,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帮助企业协调和融通资金,拓宽经济渠道,扶持企业发展。到2002年共帮助扶持个体和营业户90余家。地税局鼓励下岗职工走向市场自谋职业,对在夜市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职工和特困企业职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报经上级批准后予以免征。
  第六节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法纳税。国税部门自1998的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保证了税务机关制定的涉税文件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杜绝和预防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减免税范围和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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