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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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0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
页数: 2
页码: 335-336
摘要: 本文描述了建国初期到2002年财政改革。东营市政府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新老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在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确定对利津县仍继续实行原来的“收入全留,定额补助”体制。
关键词: 财政 国家财政 利津县

内容

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拨给的管理体制。1953年始建立县级财政。1954年起,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包干”的财政体制,直到1983年,均属分级包干。利津实行“收入总额5:5分成、定额补助”包干形式。
  1985年,国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东营市对利津实行“总额分成加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总收入留成50%,上解50%,实际收入增长部分可增加留成10%,收不抵支实行定额补助。核定收入基数338万元,支出基数604万元,全年定额补助488.8万元。
  1986年,省财政厅确定利津为财政扶持重点县之一,东营市政府确定对利津实行“收入全留,差额补助”的体制。财政收支是以1983年的收支为基数,按1985年收支范围的划分,加上区划调整、企事业下划或上划,调资等增减因素,调整后计算的。调整后收支基数的差额,即为1986年差额补助数。经核定利津县1983年收入基数210.2万元,支出基数652.8万元,1986年差额补助442.6万元。
  新体制的收支范围,仍执行1985年划定的范围。
  收入范围:县级及县以下国营企业的一般产品税,一般增值税,一般营业税;所得税,上缴利润,计划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工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农业税,排污费收入,罚设收入。1986年地方收入423万元,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的2.38%。人均15.13元。
  支出范围: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科教文卫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其他支出。1986年地方财政支出1601.7万元,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的9.02%。人均57.31元。
  这一财政体制一直执行到1993年。其间相继开征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也纳入收入范围。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东营市政府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新老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在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确定对利津县仍继续实行原来的“收入全留,定额补助”体制。同时,对利津县财政收支基数和补助定额作了如下调整:
  一、收支范围的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应当上划中央的收入,上划中央。其他仍维持原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支出范围不作调整。
  二、收支基数和补助定额的确定:收入基数以1993年利津县财政收入决算数经调整确定为1803万元;支出基数在原体制计算的1993年财力基础上,市政府再增加200万元的体制补助,确定为2446万元;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差额643万元,作为市财政给予利津的定额补助数。
  三、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从1994年起对地方采取税收返还的办法。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 47号文件》规定,东营市对利津县的税收返还额,以1993年净上划中央的收入为基数,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利津上划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市对利津的税收返还额就增长0.3%。如果上划中央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市财政将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1994年决算税收返还额556万元。此后逐年递增。
  这一新财政体制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利津县认真分析研究分税制对财政结构的影响,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县产业结构,调整财源结构,强化预算管理,坚持量人为出,确保收支平衡。与税务部门协同作战,加大征管力度,强化征收措施,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1994年度财政收入任务,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
  2002年,根据《东营市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东营市财政局核定利津县2002年企业所得税基数返还额1622万元;个人所得税基数返还额357万元;营业税返还基数257万元。作为县级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大部分上划中央和省,县级只分享到较小的比例,增大了县级财政的增收难度。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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