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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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9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用电
分类号: TM92
页数: 6
页码: 267-272
摘要: 本节包括:用电概况,用电结构,电价。
关键词: 电能 用电 利津县

内容

用电概况
  1985年全县用电量为2031万千瓦时。1990年增长到3909万千瓦时,是1985年的1.92倍。1995年增至3949万千瓦时。2000年全县用电13928万千瓦时,是1995年的3.53倍。2002年用电量增至17998万千瓦时。
  注:1994年供电量不合油区用电。
  用电结构
  工业用电 1985年,全县工业用电量994万千瓦时(其中县办工业用电量581.1万千瓦时),1990年增至1492万千瓦时,平均每年增长100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18.69%。化肥厂用电量337万千瓦时增至594.6万千瓦时,1990年至2000年,工业用电量由1492万千瓦时增至6625千瓦时,工业用电量在这期间内占全县用电量的39.42%。化肥厂用电量由594.6万千瓦时,增至1483万千瓦时。2001年工,业用电量8416.14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50.62%; 2002年全县工业用电量增至10286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56.77%。
  注:化肥厂用电指标单列单算。
  农村用电 1985年全县510个行政村,通电371个村,通电率72.75%,农户通电率76.6%。1990年全县(含河口区六合乡)538个村,525个村通了电,村通电率97.6%,农户通电率98.3%。1991年投资33.6万元,帮助13个贫困村上电,是年6月全县538个村实现村村通电。随着农村
  经济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增加,农村用电量逐年增长。1985年用电量1323.7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60.88%。1990年用电量增到2731.65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56.46%。2000年农村用电量由1990年的2731.65万千瓦时增至4587.38万千瓦时,平均每年增长185.6万千瓦时,是1990年的1.68倍,占全县用电量的32.14%。2002年农村用电量5883.18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32.47%,年增长率15.72%,农村人口人均用电量233千瓦时。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年增加。1985年用电642.39万千瓦时,到1990年增加到1348.80万千瓦时,平均每年增长141.28万千瓦时。 占全县用电量的27.88%。1991年用电1649.77万千瓦时,2000年增至4995.05万千瓦时,平均每年增长499.5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35%。2002年调整用电分类内容,部分电量转入非居民生活用电计量,是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为3935.96万千瓦时,占全县总用电量的21.17%。
  1.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1985年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量436.21万千瓦时,1993年前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在电力负荷指标受限的情况下,实行“农时季节保农业、灯峰时间保照明,正常时间保工业”的供电措施,用电量出现上下波动现象。1994年后电力紧张状况逐步缓解,2002年增至1725.33万千瓦时,与1985年相比平均每年增长71.62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9.52%。
  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1985年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206.18万千瓦时,2002年增至2210.63万千瓦时,平均每年增长111.35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12.2%。
  其他方面用电 1990年以前,由于电力供应紧缺,有限的电量主要用于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生活,其他方面用电所占比重很小。长期以来其他方面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合一计量。1991年起,非居民生活用电(其他方面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分类计量(非居民生活用电包括流通服务行业及行政办公用电)。1991年非居民生活用电量为13.22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的0.24%,到2000年非居民生活用电量增至660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的4.62%,10年间平均每年增加72万千瓦时,年均增长1.04%。2002年非居民生活用电猛增到1400.65万千瓦时。增长的原因是餐饮、商业流通等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大了用电量。
  电价
  1985年前,全县电价按水电部颁发的《电价价格》执行,居民生活、党政事业单位用电,不满1千伏,1一10千伏为0.1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1一10千伏为0.085元/千瓦时;农业用电为0.058元/每千瓦时;化肥生产用电为0.083元/千瓦时。当年,全国电力价格改革,开始收取煤价加价。1988年,国家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办电并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的办法。1989年5月县政府批准县电业局以煤换电,电价收取办法:购煤3000吨,换得510万千瓦时电量,以0.274元/千瓦时的价格售给滩涂养虾单位。6月集资20万元,购买国家电网负荷指标100千瓦,以缓解电力紧张局面。1991年县物价局、电业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农村电价实行分类综合电价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分类综合电价:居民生活照明每千瓦时最高不得超过0.32元,其它照明用电每千瓦时不得突破0.37元,非工业、普通工业及农村加工用电每千瓦时不得突破0.35元,农业用电每千瓦时不得突破0.32元。
  1995年9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办发[1995]2号文件精神,鼓励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最高限价。每天划分3个时段,高峰时段:8:00一11:00,18: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为平时段。
  1996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最高限价执行标准:(1)照明用电。居民生活照明0.70元/千瓦时;非居民生活照明0.88元/千瓦时。(2)非普工业用电0.85元/千瓦时。(3)农业用电0.75元/千瓦时。1997年,农村用电分类综合电价最高限价执行标准:(1)照明用电。居民生活照明用电0.66元/千瓦时;非居民生活照明0.85元/千瓦时。(2)非普工业用电0.79元/千瓦时。(3)农业用电0.74元/千瓦时。1998年5月开始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8]41号文件公布的电力价格。电价标准包括电度电价、基金及附加两大类。其中,电度电价包括目录电价和还本付息两项;基金及附加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用电附加费、城建附加费四项。
  2000年7月,根据省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对全县电价标准作了调整。
  2001年5月,根据东营市物价局、东营电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分类用电到户电价的通知》,执行全市农村电网改造后的农村分类用电到户电价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表:
  2002年4月,遵照省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规定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每千瓦时0.52元(不满1千伏)。此价格为全省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交费价格,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对于l千伏及以上供电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量,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供电部门按照每千瓦时0.468元与转供单位结算,每千瓦时的价差用于补偿转供电单位的低压变损、线损及维护管理费用。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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