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水利规费征收和使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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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920
颗粒名称: 第九节 水利规费征收和使用
分类号: D913.2
页数: 2
页码: 237-238
摘要: 本文描述了县水利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依法收取各项水利规费,上缴县财政,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及水资源开发和水成本支出等,走以水养水,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路子。
关键词: 水利规费 水利征收 利津县

内容

县水利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依法收取各项水利规费,上缴县财政,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及水资源开发和水成本支出等,走以水养水,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路子。
  1986年8月,县政府颁发《利津县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实行水费收缴,年底收缴水费2万元。
  1987年,利用水费进行王庄渠首水土流失治理。
  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县政府成立《水法》宣传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意识和依法办事自觉性,使水费征收有较大进展,年缴水费35万元。
  1990年,成立水政股和工程管理股,将执法、管理、收费纳为一体,加大各项规费征收力度。翌年,建立县水利执法大队。从县、乡选拨专、兼职水政监察员50名,村管水员490名,充实水利执法队伍,负责水费征收工作,年收缴水费116万元。
  1995年,根据全国水利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水利厅提出的“一头两翼”发展水利经济的新思路,年内,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年收农业水费133万元,工业水费51万元。
  1996年,利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法宣传周”,进一步宣传水利规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实行足额征收,按比例上缴,全年统算,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全年计收农业水费215万元,工业水费72万元。
  1998年,成立利津县水政监察大队,集水利执法、收费、管理于一体,对全县农业水费的征收进行监督,确保农业水费足额征收。全年收缴农业水费293.86万元,工业水费63.63万元,水资源费14.02万元,河道维护费13.13万元。
  1999年后,各项规费征收进展顺利。2002年,实现水费征收1297万元,其中农业水费1046.22万元,工业水费230万元,水资源费7.88万元,河道维护费0.9万元,水土保持费12万元。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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