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83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分类号: F061.6
页数: 1
页码: 174
摘要: 本文描述了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用地制度。
关键词: 国土经济学 土地管理局 利津县

内容

1986年后,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用地制度,逐步进行改革。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9年10月,县政府先后在北岭乡、盐窝镇、北宋镇的44个行政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12月,下发《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范围、用地标准及审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1991年底,全县完成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已有443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88%;完成5841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9%;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71.71万元,占应收费用的80.6%。至1992年底,全县除个别边远村庄外,全部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1993年6月,根据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整顿期间暂时停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即行停止,再未实施。
  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
  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原则是:依法合理,分等定级,定向使用,严格程序,标准适度,共同受益。使用乡镇集体土地的,除乡镇土地管理所提取10%用于业务管理费外,其余45%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45%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36%返还村委会,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水利建设,27%返还企业,27%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1991年,县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试行意见》,并在4个乡镇进行试点。当年4乡镇的35家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到1995年,全县乡镇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509家,使用土地面积500392平方米,收取有偿使用费22.58万元。1996年以后,对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未作统一安排,部分乡镇自行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1992年,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当年协议出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4宗72.32亩;补办出让并转让土地使用权1宗10.54亩。收取土地出让金793015元,利津在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纳入商品经济发展中迈出改革第一步。1994年,县政府制定并实施《关于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在企业改制中,有8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面积32.33万平方米,应收土地出让金781.42万元;有的采取以政府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用地2.45万平方米,县政府应持股金88.36万元。是年,在新审批的国家建设项目用地中,有13家企业用地均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8.4万平方米,应收土地出让金114.48万元。到2002年9月,共出让国有土地1884宗,面积290.76万平方米,应收土地出让金9669万元,实收1446万元。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