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规、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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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83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法规、办法
分类号: F061.6
页数: 2
页码: 173-174
摘要: 本文描述了县政府先后下发的文件。
关键词: 国土经济学 土地管理局 利津县

内容

1987年,县政府针对全县实际,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对农民建房用地原则、申请用地条件、面积限额、审批程序,以及违法问题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1989年12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权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宅基地收费面积计算办法、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1993年春,这一办法按上级指示废止。
  1994年,县政府先后下发《关于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暂行办法》(62号)、《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63号)两个文件。62号文件对县属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独资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和使用权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63号文件对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分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5年,县政府先后下发《利津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4号令)和《利津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5号令)。4号令对征用、使用集体土地和划拨、出让国有土地的管理权限和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和支付,以及国家建设临时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违犯建设用地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5号令对县行政区域基本农田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应遵守的事项、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征收标准、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复垦措施等作出规定。
  1996年下发《利津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用地单位(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就出让金和地租收取、使用,以及违反处罚等作出规定。
  1998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取土用土的布告》,划定取土场地,实行统一管理。4月,下发《关于严禁在公路两旁乱建民房抢占宅基地的通知》,要求在公路两旁非法乱建及抢占宅基地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年内,下发《关于强化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管理用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地。
  2000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用地秩序,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清理村内空闲地、一户多宅、批而不建等,规定村庄占地面积控制在人均150平方米以内,并加强农宅买卖中宅基地转让管理。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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