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监督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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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431
颗粒名称: 第四篇 监督工作
分类号: D622
页数: 104
页码: 199-302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认真行使监督权,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人民代表 会议 东营区

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认真行使监督权,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所监督的对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它负责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以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区“一府两院”行使职权,区“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其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主要是:1.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3.区“一府两院”的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区人民政府的决定、行政规章,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及其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2.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部分变更的执行情况;3.关于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执行情况;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遵守纪律、履行公职和廉洁勤政的情况;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权益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6.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知识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东营区人大志》

出版者:东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出版地:2007

本书上限原则上自1984东营区建立,下限至2007年3月,采用述、记、图、志、表、录等体裁,记述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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