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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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42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议事规则
分类号: D622
页数: 7
页码: 181-187
摘要: 议事规则包含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司法个案监督规则、人大机关工作程序。
关键词: 人民代表 会议 东营区

内容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简称《规则》)。
  关于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范围,《规则》规定,(一)讨论、决定本区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事项;(二)领导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决定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个别补选与罢免;(三)筹备、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监督、促进其工作;(七)广泛联系本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搜集和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九)审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十)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人事任免事项;(十一)授予区级的荣誉称号。
  《规则》要求,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权利。
  关于会议的召开,《规则》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多数委员的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请假。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规则》要求,常委会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等,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省、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采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级会议等形式。常委会分级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委员们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后,印送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将结果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表联络科,并转交各位委员。
  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规则》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均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和向提案人说明。常委会各委室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代行草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部门应围绕议案,深入基层,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要在会议举行前十五天,将人事任免名单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到会介绍被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回答委员们的询问。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或者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可分组进行审议。
  《规则》要求,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待条件成熟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再作审议表决。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提交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组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关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则》规定,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区“两院”全委负责人到会并报告工作,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可委托副职到会并报告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报告,一般应在常委会开会七日前,需要常委会作出决议的报告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对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各委室应围绕议题,广泛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尽可能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参阅。
  常委会审议提交的报告时,可以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关于人大代表的质询,《规则》规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的主要的问题是:1.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追究、违法的重大问题;2.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3.有关区人代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4.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酿成严重后果的事件;5.其他需质询的重大问题。
  《规则》规定,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质询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关于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及委员意见的落实,《规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学习有关议案、法律、熟悉会议材料,做好会议发言和其它准备。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开诚布公,踊跃发言。既肯定成绩,又摆明问题,既分析原因,又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取的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也可从简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议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人事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表决议案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记录。会后整理归类,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后,以《人大代表(委员)意见》的形式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落实。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认真对待,积极办理。落实结果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由承办部门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再作答复。
  司法个案监督规则
  依法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案件,加强司法个案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目前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2000年10月10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个案监督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关于受案范围和要求,《规定》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上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区委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交办的案件;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和视察调查活动中发现的认为处理有误并有一定事实根据的案件;乡镇人大、办事处人大办公室书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要求监督的案件。
  申诉人必须持有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申诉人必须持有个人亲笔或请律师、他人代写的申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控告干警违法办案的案件,事实要基本清楚,并有一定证据证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的部门,并负责案件的督办工作。
  《规定》要求,在督办申诉、控告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防止错案与纠正错案相结合原则;无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的申诉、控告,不主动受理案件;凡是立案督办的案件,一般是在本区比较重大典型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事后按程序进行监督;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立案组织专题调查的案件外,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仅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在督办案件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汇报,坚持集体听取案件汇报、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严禁个人干预案件;需要向区委报告的重大案件,要按程序及时报告。
  关于监督工作程序,《规定》要求,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材料后,要认真审阅或仔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同时逐案搞好登记。在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裁定、决定是否公正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时,可按程序通过有关单位办公室约定时间向该单位分管领导和办案人员进行了解。如果确有必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发出调卷函调卷,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案件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主任会议集体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案情一般、处理公正或基本公正的,转有关单位阅处,不要结果。2.认为案情比较重大、问题比较明显的,转有关单位阅处,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3.认为案情重大典型、疑点较多、存在问题明显的,在将申诉材料转办案单位的同时,并通知其做好汇报准备,约定时间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携卷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有关单位处理或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4.特别重大或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依法向办案单位提出质询,需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5.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单位依法依纪查处。案情比较重大的,有关单位要书面报告结果。
  承办单位接到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案件督办函后,要依法认真办理;要求报告结果的,结案后要将结果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案件督办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案件办理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查。对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署,反馈给办案单位,并通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再按上述程序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承办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办理,直到依法公正处理为止。
  对于个案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时,区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案件办理后,需要上报的,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规定》特别要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控告、申诉案件,忠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办。对确因违法造成错案的,要按照《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案件受理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机关工作程序
  为使机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搞好服务,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为全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人大党组织和历届常委会十分注重人大机关建设,特别是两区合并以后,根据机关工作实际,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工作程序,并形成规范性的文件《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程序》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简称《程序》)。
  《程序》规定,每日上下班,全体工作人员到值班室履行签到(退)手续。因事、因故请假按考勤制度中有关规定履行手续。每日上午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和卫生区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区清洁。委室当日的主要工作应在上午上班时向分管主任汇报。重大的工作事宜除向分管主任汇报外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文档人员对收到的文件要及时分组分类搞好登记,及时传阅,要在文件登记后十日内全部传阅完毕,再按规定做好文件的保存。驾驶员每日上班前要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并自觉参加卫生区的清扫工作。同时,将昨日出车票据交办公室主任签字存放。每周一上班时将上周出车情况登记表先由有关领导签字后,再交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审核后由车辆管理人员登记。
  《程序》规定,对外县区领导来区考察学习、进行业务联系,办公室和对口委室负责接待,共同协调安排有关事项,分管主任参加。必要时主要领导参加。上级领导到单位视察指导工作,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参加,办公室与有关委室负责接待并做好服务工作。
  值班人员接收电话要问清内容,做好记录,并及时交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呈有关领导阅示,要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呈和电话记录的存档工作,要及时做好当日报刊的分发。对当日公文要当日处理,急件随到随办,不拖不压;要协助做好文件和各种材料的装订、分发等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同时值班人员每日上班要搞好常委会领导办公室的卫生,并整理好室内用品。协助做好上级和外地来人的接待服务工作。保证接待室、会议室内的整洁,达到随时可用。
  《程序》要求,机关购买办公用品和正常办公开支,由办公室主任视情审查同意,重大开支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所有支出事项,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报销。来访人员由办公室和法工委负责接待,法工委具体负责给予有关问题的答复;重要案件应告知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信访案件由法工委负责管理,重大信访件接到后,要于当日呈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审阅,以作妥善处理。

知识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东营区人大志》

出版者:东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出版地:2007

本书上限原则上自1984东营区建立,下限至2007年3月,采用述、记、图、志、表、录等体裁,记述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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