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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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42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分类号: D622
页数: 2
页码: 108-109
摘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和需要,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一次会议制定了《东营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简称《规则》)。
关键词: 人民代表 会议 东营区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和需要,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一次会议制定了《东营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简称《规则》)。
  关于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规则》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应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一般情况下,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二十日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规则》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区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上述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要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可派副职参加。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士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采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等形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知识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东营区人大志》

出版者:东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出版地:2007

本书上限原则上自1984东营区建立,下限至2007年3月,采用述、记、图、志、表、录等体裁,记述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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