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街道办事处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规定》的通知(东区政发[199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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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55
颗粒名称: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街道办事处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规定》的通知(东区政发[1997]63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4
页码: 326-329
摘要: 各街道办事处:《对街道办事处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规定》,一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
  《对街道办事处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规定》,一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区人民政府
  1997年8月5日
  对街道办事处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规定
  为了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调动街道办事处增收节支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加强街道基层政权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依照市对我区的财政体制,从1997年1月1日起,对街道办事处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财政管理体制。
  一、确定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以市对我区财政体制为基础,遵循有利于街道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以更好地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为前提,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的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
  (一)正确处理区与街道办事处的分配关系,确保区和街道办事处两级的既得利益,做到既能保证区级必要的财力以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又能调动各街道办事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税种确定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范围;按照街道办事处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支出范围,收支自主,自求平衡,努力保持财政体制的连续稳定。
  二、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各街道办事处的征收区域,在地域管理为主的基础上,以区地税局确定各税收管理所区域为界,具体界定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征收区域以行政区域为界;泰安街道办事处的征收区域为西三路以东,崂山路以西,青岛路与太行山路交界,济南路以北与垦利县交界;海河街道办事处的征收区域为泰山路以东,济南路交太行山路至青岛路以南与六户镇、油郭乡交界,东辛采油厂西侧路交海河路以西。
  泰安、海河、东城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街道、村办企业以及街辖集贸市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农业税、契税、农业特产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罚没收入及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作为街道办事处财政固定收入。东城街道办事处征收区域内的全民及集体性质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工商税收收入,仍作为东城街道办事处财政固定收入。
  (二)财政支出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范围和内容按现行的财务隶属关系划分,主要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档案事业费支出,科学事业费支出,财政、审计、统计部门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党政机关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1997年财政收入基数以区地税局下达各征收管理所的税收任务,加财政局下达各街道办事处的农业三税征收任务,考虑合理增减因素后确定。2、支出基数。按照上述支出划分范围,根据年初核定的支出基数,同时考虑到当年工资改革政策和合理的增支因素,确定1997年财政支出基数。
  3、街道办事处的收入全额上解区级国库,支出由区财政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的支出基数按预算进度下拨,保证街道办事处正常支出的需要,年终按体制规定进行结算。
  以后年度的收支任务由政府下达。
  (四)超收分成比例
  从1997年起,各街道办事处收入实际完成数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实行区街“三七”分成,上交区30%,街道办事处留成70%。
  三、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正常运转的几项措施
  (一)街道办事处财政负责组织和管理街道各项预算内外收支,必须将街道办事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纳入街道办事处统管,一切财务收支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政法规和制度。
  (二)街道办事处财政超收分成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如改变资金用途,须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街道财税机构的设立,既要有利于税收征管,降低税收成本,又要有利于理顺街道财税关系,使街道办事处掌握收入的主动权。财政所人员的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地税所人员的管理,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凡今后调入财政所和地税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财会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是财税专业大专毕业生。财政所、税务所人员调入,必须经主管单位和人事部门考核,有关单位同意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范围征收,违者将其征收的收入全部没收,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积极支持财税部门履行职责,确保新体制的正常运行,促进街道办事处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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