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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东区政发[1997]31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52
颗粒名称: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东区政发[1997]31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6
页码:
313-318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对东区政发[1996] 41号文件《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修改意见及修改后的《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对东区政发[1996] 41号文件《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修改意见及修改后的《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一)《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二)《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修改)
东营区人民政府
1997年5月25日
附(一):
《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意见
一、删去第三条第(六)项,本条中第(七)、(八)、(九)、(十)项分别改为第(六)、(七)、(八)、(九)项。
二、第三条第(九)项修改为:“押金、保证金、暂存款”。
三、第六条修改为:“扣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外的预算外收入改变权属,归政府所有,由区政府统一下达年度收支计划”。
四、第七条修改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在国家财政没有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对押金、保证金、暂存款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计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交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部门、单位按照‘以收定支,两保一定’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照‘预算内外综合平衡’的原则审核后,编制全区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公检法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专项收入,原则上全部用于弥补办案和教育经费不足”。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各部门、单位每月终了后3日内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报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编报收支决算报表,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区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区政府审批”。
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区财政局委托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专职稽查队伍,具体负责各部门、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给予经济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收到处罚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由东营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二):
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搞好预算内外财力综合平衡,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区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资金包括: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代征的各项地方专项资金、基金、附加、集资、捐赠收入及政府性借款;
(三)行政事业单位上交上级部门后返还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各级执法机关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收缴的罚没款和追回的赃款、赃物变价款;
(五)勤工俭学收入;
(六)资产出售、出租、转让收入,提取的管理费收入,赔偿收入;
(七)有价证券;
(八)押金、保证金、暂存款;
(九)其他收入。
第四条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是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隶属区政府,归口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管理、核算、监督和检查。监察、审计、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分别按改变权属、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征收政府统筹发展基金三种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扣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外的预算外收入改变权属,归政府所有,由区政府统一下达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在国家财政没有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对押金、保证金、暂存款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计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交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八条对以经营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税后利润的20%征收政府统筹发展基金。
第三章收缴
第九条预算外资金实行源头控制,收入须当日交存财政收入专户。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其资金性质定期划转有关账户。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由各执法部门征收,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并定期划转国库。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只准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如实核算本单位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不得坐支、挪用、隐瞒或转移预算外资金。其内部所属机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开设账户私存资金。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收取预算外资金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种票据。
第四章支出
第十三条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须编报支出计划,经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后按计划拨款。
第十四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计划核拨部门、单位的预算外经费。各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减)预算时,应提出申请,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只允许在一家专业银行开设一个支出结算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严禁乱开账户和设立“小金库”。监察、审计、大检办等执法部门和专业银行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因故撤销,其预算外资金由审计、财政部门清理后收缴财政,不得私分、转移、隐匿。
第五章预决算编制与报表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按照“以收定支,两保一定”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照“内外综合平衡”的原则审核后,编制全区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收入预算编制。根据规定收入来源和上年收入实际完成情况,考虑当年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编制。保在编制内人员工资、保上交的前提下,确定部门、单位业务经费的返还比例,其比例原则不超过收入的30%。
(三)政府特定用途的资金,其业务费按上级规定安排。
(四)公检法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专项收入原则上全部用于弥补办案和教育经费不足。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每月终了后3日内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报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编报收支决算报表,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区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稽查与奖惩
第十九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并按超(增)额的60%返还部门和单位,用于上交上级支出和弥补业务经费不足。
第二十条对未完成区政府下达收支计划的部门、单位,其差额部分由应拨入本单位的经费中抵顶。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委托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专职稽查队伍,具体负责各部门、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给予经济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坐支、挪用、截留预算外资金的,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除抵扣或补交违纪金额外,并处以违纪金额的20%的罚款;
(二)隐匿、转移、私分预算外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将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没收全部违纪资金,并处以违纪金额1-2倍的罚款;
(三)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将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第三十条,处以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对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按国办[1988]第10号处以违纪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四)违犯国家规定,用预算外资金滥发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五)未经批准在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的,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六)各项资金的收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票据的,没收全部收入资金,并处以收入金额2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收到处罚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各部门、单位滚存结余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亦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营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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