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专户储存的报告》的通知(东区政办发[19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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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45
颗粒名称: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专户储存的报告》的通知(东区政办发[1994]17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293-294
摘要: 区政府同意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专户储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区政府同意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专户储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6月6日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专户储存的报告东区国字[1994]第4号
  区政府:
  自1992年2月区政府印发《东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收入使用不当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中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减轻财政负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东区政发[1992]第5号文件精神,凡通过财政拨款,主管部门拨款和多种收入进行建设、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种资产的处理权归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上述资产的出租、出售、报废、调拨等产权转让,必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上述资产的处置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3]73号和省财政厅鲁财国字[1994]第1号文件规定:“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资产的处置收入需收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产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一律收缴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储存。
  三、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收缴的款项,要根据各使用单位所购资产的情况,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按账面原购入价部分或全部收缴。
  四、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资产的监督职能,对所占用资产的部门单位未按有关文件规定,在资产处理中,不进行评估和私自处理,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东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5月11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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