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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东区政发[1993]39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42
颗粒名称: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东区政发[1993]39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290-291
摘要:
根据省、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为认真执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全面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和财政拨款采取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不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其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条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执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经常性收入不足解决正常性支出30%,其经费全部或基本依靠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有一定的经常性稳定收入并能解决正常性支出30%以上,仍需财政补助以及国家已明确规定实行差额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四条凡有稳定性的经常性收入,且经常收入能解决正常性支出以及经批准建立的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
第五条属于核定收入大于核定支出的单位,其收入超过支出部分按50%比例上缴财政(实行每季预交,年终结清)。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其单位的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均执行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仍属预算内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并接受财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都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编报收支计划,报送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八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扩大服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努力提高经费自给水平。
第九条单位的收支结余按5:3:2的比例建立三项基金。事业发展基金50%,用于发展各项事业,增加服务设施和补充经费不足。
职工福利基金30%,用于改善、改造集体福利设备和办公条件。
职工奖励基金20%,用于职工奖金和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发放奖金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各乡镇、办事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财政局具体实施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3年6月22日执行。
1993年6月22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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