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区财预字[85]第1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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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33
颗粒名称: 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区财预字[85]第1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271-272
摘要: 预算外资金现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力量,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经济预算和计划指导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于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的全貌,掌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做好财力和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动员各方面的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发展,都有极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东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东区财预字[85]第1号
  区直各部、委、局,两镇:
  预算外资金现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力量,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经济预算和计划指导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于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的全貌,掌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做好财力和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动员各方面的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发展,都有极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搞好财政资金综合平衡,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未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
  (二)事业和行政部门管理的各项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地方及其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
  县以上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及其专项基金视同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扩大预算外资金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的支配权,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仍归地方、部门和单位,但在使用时,要服从国家计划的安排。资金使用方向、轻重缓急的次序,都要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各项预算外资金都要保证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目前,除购买国库券和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要首先保证正常开支和设备更新以及技术改造的需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和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如需改变用途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和挖革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批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综合平衡。
  第六条凡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均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单独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收支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后,汇总报请区政府审批。在执行过程中,要按季编制收支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在批准的计划内掌握执行。
  第七条凡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都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收支科目,单独设置账簿,单独核算,单独开立预算外资金存款账户,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八条各项收支都要按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执行,通过银行批准的年度、季度计划进行监督,超越计划批准权限乱支滥用的,银行有权拒付。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上缴财政的预算外收入、罚款、赃款等,都应及时上缴财政,不准挪用或设小金库。
  东营区财政局
  1985年1月10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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