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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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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03
颗粒名称:
三、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6
页码:
208-213
摘要: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包括国有企业、机关、团体、部队、集体经济单位等)在市场上用公款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它是一种集团性消费,属于社会消费基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就是通过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压缩集团非生产性开支,合理引导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包括国有企业、机关、团体、部队、集体经济单位等)在市场上用公款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它是一种集团性消费,属于社会消费基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就是通过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压缩集团非生产性开支,合理引导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1985~1989年7月,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与行财股合署办公。1989年7月3日,区编委批准在东营区财政局内部设置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90年与大检办合署办公。1995年3月与预算股合署办公。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一方面采取指标控制和专项审批。按照上级规定的控购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专控商品的审批手续;一方面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经验,研究控购办法,指导和推动控购工作的开展。
指标管理东营区历年年初按照省、市社控办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本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上年执行情况和当年经济发展因素,将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在指标范围内,节约使用,不能突破,如遇特殊情况,需逐级申请,方可追加指标。
1985年市社控办分配东营区的指标为90万元,实际占用98万元,占用率108.89%;1986年分配东营区指标为100万元,实际占用105万元,占用率105%;1987年分配指标为161万元,实际占用179.1万元,占用率111.2%,1988年分配指标为120万元,实际占用146.8万元,占用率122.3%,1989年分配指标为150万元,实际占用345万元,占用率23016。是年对各乡镇企业也实行指标管理。1990年分配指标800万元,实际占用811万元,占用率101.38%,1991年分配指标1040万元,实际占用1181万元,占用率122.82%,其中,专控指标157万元,实际支出312万元,突破指标的主要原因是当年有16部小汽车违控,罚款处理补办购车手续价值138万元,其次是其他商品购买数量增多:1992年分配指标1100万元,实际占用1535万元,占用率139,5%;1993年分配指标1000万元,实际占用1004万元,占用率104%,其中,专项控制商品中专控指标350万元,实际支出352万元,指导性计划280万元,实际支出364万元。超指标原因,主要是非生产性用油提价所致,1994年分配指标1200万元,实际占用1487万元,占用率123.92%;1995年分配指标800万元,实际占用1526万元,占用率19016。指导性商品指标350万元,实际支出551万元,超指标原因,主要是理顺公检法体制新购置工作用车,非生产性机动车辆增加,油价提高所致,1996年分配指标2510万元,实际占用1470万元,占用率58.6%,其中,专控指标410万元,实际支出450万元;1997年分配指标600万元,实际占用520万元,占用率86.67%。
专控商品审批 198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中确定的17种专控商品,重新划分审批权限。省社控办审批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四种商品,地市人民政府审批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等13种,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购置专控商品,需经县(区)社控办审批。
1988年10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行政经费的通知》将专控商品扩大到29种: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俱、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各种电暖气、电煮水设备、复印机、电子打印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其制品、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以上专控商品中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气调节器、录相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9种专控商品为一类专控商品,一律由省社控办审批。其余20种为二类专控商品,由市地控办审批。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申请购置的二类专控商品由县、区社控办审批。
1989年控购政策和办法有所变化,主要是将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和书写印刷纸也纳入专控商品范围,至此专控商品达33种。
1990年控购工作,按照“管紧管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结合”的方针及时改进和调整管理办法,强化指标管理,在总指标内确定13%专控限额。当年,东营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仍实行“指标控制、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停止对小汽车、摩托车、沙发、彩电、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审批转报。因生产、医疗、教学、报废和上级分配专项指标需购买的,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经呈报上级控办批准后购置。对确需购买国家规定的33种专控商品中除停批停办外的其他专控商品,必须呈报上级社控办审批后并在批准的数额内购置。对弄虚作假,以大化小,无批准手续擅自购买和超计划购置的,由区社控办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控金额5054以内的罚款。应交罚款的支出,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并扣减单位违控金额相同年度经费指标,无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罚款的资金来源应从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并扣减违控金额相同的年度经费指标。是年,省社控办决定自9月20日起,全省范围内停止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一切专控商品。
1992年将控购指标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分别管理,省社控办还调整了各级社控办的审批权限,省社控办负责交通工具类和高档通讯设备类4种商品的审批权;县(区)社控办负责家俱设备和呢绒、毛料、丝绸、皮革等10种商品审批权,其余4类19种商品归地市控办审批。
1993年5月5日,山东省社控《关于调整专控商品品目的通知》,将原33种专项控制商品调减为10种: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无线移动电话、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放像机、无线寻呼机。并确定各种品目的审批权限。
10种商品中第1种由省社控办审批,第2-6种由市地社控办审批,第7-10种由县区社控办审批。
违控购买小汽车专项检查1988年,根据省市社控办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东营区组织两次违控购买小汽车大检查。第一次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区直企业和各乡镇开展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检查;第二次是结合每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把违控购买小汽车作为专项检查内容。两次检查共查出违控购买小汽车4辆,摩托车7辆,两次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9.8万元。1989年共查出违纪金额33万元,罚款处理7,7万元。1990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7万元,罚款处理3.65万元。1991年查出违纪金额180万元。是年还对违控购买小汽车进行专项检查,共查出违控小汽车16辆,违纪金额195万元,依照规定罚款42万元。1992年共查出违纪金额210万元,罚款处理44万元。1993年共查出违纪金额60万元,罚款处理14万元。是年组织对违控购买小轿车的清理检查,重点检查从1992年1月1日以来购入的轿车,共查出违反社控规定购买小汽车23辆,涉及17个单位;超标准配车的有5个单位,共7辆,还查出部分购车资金来源渠道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对违反社控规定购置的车辆,根据鲁社控办[1990]第2号文件规定分别进行罚款处理,凡1992年7月1日以后违控购置的小汽车,未办社控手续,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处以车价30%的罚款;排气量在2.0升以下的处以车价25%的罚款;对部分豪华小汽车予以收缴;社控手续与所购车型不符的,差价在2万元以上的处以车价5%的罚款;违控购置小汽车的单位凭财政局出具的证明补办正式社控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财政局罚款通知单一个月内将罚款交足,拖延或不交者从单位经费中扣除。为维护购车标准的严肃性,属于超过区政府规定配车标准的豪华车辆,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个别资金来源不当的单位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及时筹措资金补齐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借用资金购车的,财政一律不负担。1994年共查出违纪金额78万元,罚款处理17万元。1997年11月,按照东营区监察局《关于清理违控小汽车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监察局联合设立违控汽车清理办公室,截止年底清理登记单位70个,汽车33辆,查出违反规定车辆18辆,其中,超标准1辆,利用职权借用6辆,违控购车11辆,所有违控车辆按规定处理。当年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对公车挂私牌问题清查工作。
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与使用按照1988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行政经费的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实行省、市、区分成,省社控办按审批权限征收的市、区(县)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按实际征收额同市社控办实行“二八”分成,即省留2054,返还给市地80%,市地社控办按审批权限征收的区级单位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及省返还的部分,再与区社控办实行“二八”分成。1993年5月5日,鲁社控办《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审批权限和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额度的通知》规定,各单位申报购买专控商品由同级社控办征收附加费,不再实行“二八”分成。
征收的专控商品附加费用于建立发展教育事业周转金及平衡财政收支。按5%~10%的比例从征收的专控商品附加费中提取业务费,主要用于:一是社控办自身建设,二是开展控购政策宣传,三是购买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业务的书籍,四是社控办专业人员培训,五是控购工作评比奖励。1989~1997年,东营区专控商品附加费共计125.9万元,其中,用于教育发展周转金54.8万元,弥补财政收支平衡47.1万元,提取业务费13.4万元。
1987~1997年东营区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支出统计表
单位:万元
注明:1993年将劳动保护用品、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列入指导性部分,划“x”符号相加为一类。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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