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9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56-57
摘要: 企业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由“国有企业所得税类”与“工商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合并的一种税。1985-1997年,共计实现收入4480.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5.61%。
关键词: 东营 地方财政 企业税

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由“国有企业所得税类”与“工商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合并的一种税。1985-1997年,共计实现收入4480.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5.61%。
  国有企业所得税,是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以及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则是国家在国营企业中全面实行征收所得税,企业不再上缴利润。以其年度利润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照新的八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在东营区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1985年未实现收入,从1986~1991年共实现收入82.7万元,仅占同期财政收入的0.34%。在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中主要是区物资管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计58.8万元,占此项目收入的71%。
  1994年1月1日起,依照国家规定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类”科目改为“企业所得税类”科目,并将原“工商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二个“款”级科目移入此“类”科目;取消“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将此“类”中的“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和“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三个“款”并入“企业的所得税类”。凡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取得的所得,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27%税率征收,并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企业所得税实现1043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5.79%,全部系集体企业所得税。
  1995年,企业所得税实现83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0.75%。1996年,企业所得税实现1036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1.06%。其中,集体企业上缴所得税1033万元,私营企业上缴所得税1万元,其他企业上缴所得税2万元。
  1997年,企业所得税实现148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1.88%,其中,集体企业上缴所得税实现1423万元,私营企业上缴所得税20万元,地方股份制企业上缴所得税1万元,其他国有企业上缴所得税44万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