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屠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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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86
颗粒名称: 二十、 屠宰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1
页码: 44
摘要: 东营、牛庄两区于1985年8月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依据3%的税率计征产品税,不再征收屠宰税。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屠宰的驴、骡、马按屠宰后的牲肉和市场平均价格按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对农民、乡镇集体和集体伙食屠宰的生猪及其他大牲畜,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屠宰税

内容

东营、牛庄两区于1985年8月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依据3%的税率计征产品税,不再征收屠宰税。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屠宰的驴、骡、马按屠宰后的牲肉和市场平均价格按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对农民、乡镇集体和集体伙食屠宰的生猪及其他大牲畜,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税额由每头2元调为4元,牛、驴、骡、马由原来的每头4元调为8元,羊仍暂予免税。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规定,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1994年4月24日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屠宰或者收购的生猪、牛、羊、马、驴、骡,屠宰税以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在收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征收,税额分别为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头2元。凡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屠宰时不再缴纳。1985~1997年共实现收入62.1万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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