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0186 |
颗粒名称: | 二十、 屠宰税 |
分类号: | F812.752.3 |
页数: | 1 |
页码: | 44 |
摘要: | 东营、牛庄两区于1985年8月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依据3%的税率计征产品税,不再征收屠宰税。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屠宰的驴、骡、马按屠宰后的牲肉和市场平均价格按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对农民、乡镇集体和集体伙食屠宰的生猪及其他大牲畜,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 |
关键词: | 东营市 地方财政 屠宰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