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0178 |
颗粒名称: | 十二、 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分类号: | F812.752.3 |
页数: | 2 |
页码: | 41-42 |
摘要: | 建筑税1985年改列地方收入,东营、牛庄区当年开征。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从起征点5万元以上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建筑税。 |
关键词: | 东营市 地方财政 建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