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0175 |
颗粒名称: | 九、 个人所得税 |
分类号: | F812.752.3 |
页数: | 1 |
页码: | 40 |
摘要: | 1994年,东营区按国家规定停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根据个人所得的具体情况,采取列举所得项征税办法。凡列举的项目都要征税,税法列举的项目共有11项: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等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关键词: | 东营市 地方财政 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