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0169 |
颗粒名称: | 三、 营业税 |
分类号: | F812.752.3 |
页数: | 2 |
页码: | 37-38 |
摘要: | 1984年10月,开始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发布的《实施细则》,税目11个。营业税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5天、10天、15天、1个月,逐期计算征税。不能逐期计算的,可核定按次计算征税。是年12月,营业税实行起征点制,起征点为:经营商业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元至3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至150元;临时经营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20元。 |
关键词: | 东营市 地方财政 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