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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 增值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68
颗粒名称:
二、 增值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36-37
摘要:
自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条例》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从事生产、销售、劳务服务及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依法开征增值税。1985年,为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东营区首先选择纺织品作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对象,征收增值税11.8万元。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增值税
内容
二、增值税
自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条例》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从事生产、销售、劳务服务及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依法开征增值税。1985年,为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东营区首先选择纺织品作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对象,征收增值税11.8万元。牛庄区未征。1986年5月,按财政部《关于对纺织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征收增值税。1987年初,对化学短纤维、服装、中成药和兽药四种产品实行增值税。是年10月,按财政部《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的要求,对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烟、酒等少数特殊消费品除外)、玻璃及其制品等也实行增值税。1988年6月,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征收增值税,1989年3月又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由过去几个行业几个产品试行,发展到对除卷烟、酒、石化电力产品以外的大部分工业产品征收。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品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绝大部分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暂不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和零税率的模式。东营区依据政策按照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并考虑到实行价外税后税基缩小的因素,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定为17%(相当于价内税率的14.5%),低税率定为13%(相当于价内税率的11%),低税率适用于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出口商品一般适用于零税率。在计税方法上,由最初的“扣额法”和“扣税法”并用,统一到“扣税法”,并由“购进法”与“实耗法”并用,逐步向“购进扣税法”过渡。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征。1994年,东营区征收增值税额为1204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26.9%,是1985年的102倍。
1985~1997年,征收增值税额为10198.1万元,占工商税收的15.86%(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前老口径计算增值税为30728.1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34.9%)。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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