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综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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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综述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4
页码: 33-36
摘要: 自1940年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境内开辟抗日根据地,初期没有正规的财务制度。筹集抗日经费的办法,一是采取“平衡负担”的政策,主要向大地主和有钱的商人募捐,不搞平摊;二是没收汉奸财产;三是利用缴获敌伪的战胜品。原则上是“量出为入”。1941年、1942年本地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立财政机构,努力发展自给自足的敌后财政经济,在收入方面,实施甲、乙、丙三种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救国公粮(即田赋)。1941年开征工商税、盐税,两税在财政收入中占了较大的比例。抗日战争胜利后,境内乡、村复归原所属县,区乡组织的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商税,并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全部上交所在县。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经济史 东营市

内容

自1940年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境内开辟抗日根据地,初期没有正规的财务制度。筹集抗日经费的办法,一是采取“平衡负担”的政策,主要向大地主和有钱的商人募捐,不搞平摊;二是没收汉奸财产;三是利用缴获敌伪的战胜品。原则上是“量出为入”。1941年、1942年本地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立财政机构,努力发展自给自足的敌后财政经济,在收入方面,实施甲、乙、丙三种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救国公粮(即田赋)。1941年开征工商税、盐税,两税在财政收入中占了较大的比例。抗日战争胜利后,境内乡、村复归原所属县,区乡组织的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商税,并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全部上交所在县。
  农业税历史上以征收粮食为主。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农民实行轻税和稳定负担的政策,贯彻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兼顾、税负公平合理和鼓励增产的原则。
  征收比例:1950年,实行有免征点的比例税制,以户为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所有农业人员,不分男女老幼,每人扣除中亩0.7亩免征点后,其余土地按常年总产量的3%征收正税,按正税额的15%征收附加税。1951~1952年,从农业收入粮中扣除免征额(每人50公斤)后,每50公斤粮按10公斤征收农业正税。1953~1957年,农业税的征收仍沿用扣除免征额后,按20%计征的计算方法。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征收改为以社为单位计征,将免征额减少为每人40公斤。
  1958年,改革农业税制,将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纯比例税制(取消免征额)。当时,平均税率为16.7%,计税产量根据实产估算。1962年,适当调整农业税,将土地、常产落实到纳税生产队,平均税率11.29%。在此以后的十几年中,农业税负担基本稳定。
  1979年,农业税征收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社员平均粮182.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0元为起征点。1980年,支持生产有困难单位和受灾单位发展生产,以1978年与1979年每人平均分配收入为起征点,实行农业税起征点下免税,免税额一定三年。1981年实行农业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改向承包户结算。
  1983年8月,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仍执行1979年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办法的两项政策。
  征收期限:在1958年以前,夏征从夏收后开始至8月21日止,秋征从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1959年,由跨年制改为历年制,按夏、秋两次征收。至此,农业税征收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1960年以后实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
  征收结算: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以后,粮食部门在结算上实行先征后购的政策,先结算农业税,再结算统购款。1958年以前以原粮为结算标准,原粮斤顶斤,征实为主,粮食由粮食部门收纳入库,粮食部门按收纳粮食品种以收购价向财政部门付款;自1958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把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征收税额,一律按当地主粮——小麦、大豆、玉米、高梁、谷子的中等质量收购牌价折合为标准粮,实行“以征实为主,货币结算”,省规定每公斤标准粮0.2元。1961年粮食收购价格上调6.84%,标准粮单价也相应上调为每公斤0.232元。1967年因1966年粮食价格上调,标准粮价格再次上调为每公斤0.254元,1979年粮食价格上调21.92%,标准粮价格上调为每公斤0.3元。
  工商各税境内在清代称“杂税”。主要有5种(课税、牛驴税、牙税、田房契税、当税)。时有定额,时尽收尽解不限定额。民国时期开征的工商各税增至7种(田房契税、印花税、牲畜营业税、屠宰税、油类营业税、牙行营业税、烟酒税)。
  1941年境内成立抗日民主政府后,为打破日伪对根据地经济封锁,筹集抗日资金,取消苛捐杂税,加强根据地货物出入境税的征收。征收方法由初期的路征、集市征,改为业主主动纳税,执行统一税率。1942年5月对出入根据地的货物税,依其对根据地军需民用的价值和作用,确定禁出、禁入及税率高低。凡是军需品和日用品,禁止出境,入境时免税。其他(如奢侈品等)则禁止入境或以50%至100%的高税率加以限制。
  1947年,出入境税、产销税、屠宰税的税率提高10%,同时境内所在县对乡村有利根据地生产建设的手工业、以农为主副业为辅的小本生产、不成行商的流动小贩等,免征产销税和货物税。自1949年1月开始属地方性质的税收,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经征,当时地方税有屠宰税、焚化(黄表、神香、烧纸)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境内征收工商税的集镇主要有牛庄、辛店、史口、龙居、麻湾等。
  建国后,工商各税逐步规范。境内各区乡(公社),先后开征了20多个税种。其间税种有分有合,税目有开有停,税率不时调整。
  1950年1月,全国税制统一,工商各税共14种。境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
  1953年1月至1958年8月为工商税制修正时期。其主要内容是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调整屠宰税、简化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正文化娱乐税。修正后的工商税12种,境内征收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9月,国家对税制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减少对中间产品征税,适当调整税率,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后,境内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从1973年开始,实行试行工商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有:合并税种,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简化税目、调整税率,改革不合理的规定,原工商税的108目简化为44目,税率由141个调整为82个。实行试行工商税制度后,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公布后,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按规定比例交纳所得税,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1984年,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大中型的企业按55%的比例交纳利税,小型企业执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在10%至53%之间。
  70年代初期,为加强石油产区的税收工作,建立惠民地区财政金融局东营分局,主要任务对胜利油田所属单位和惠民地区驻东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工商税收的稽征、省地级国营企业利润的监交、地区级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东营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事宜。80年代惠民地区财政局对东营分局实行“收入全部上交”的办法,不属于一级财政,当时的东营财政分局仅负责组织征收油田和惠民地区驻东营的五大服务公司的部分工商税收,胜利油田交纳的工商税收,由垦利县代收归地区收入,其附加每年分给垦利县20万元。
  1985年,东营、牛庄两区财政收入项目,主要的有10个,至1993年增至22个。地方财政收入由1985年的1214万元(东营区1055.5万元,牛庄区158.5万元),增加到1993年的8525万元,年均递增27.6%。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要求,省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对各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对预算收入按税种进行重新划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至1997年,地方级财政收入年均递增23.8%。
  1985~1997年,共实现地方财政收入79732.6万元,年均递增21.47%(如按分税制前口径计算,区级财政收入为103546万元,年均递增26.62%)。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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