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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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1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分类号: K52
页数: 4
页码: 183-186
摘要: 1993年,根据东政发[ 1991] 51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河口区对境内的大型引黄工程和骨干防洪排涝河道进行了确权划界。此项工作4月份开始,10月份通过市验收,并进行了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确权的排涝河道、引水干渠共计12条,总长212.93公里,占地面积3327.77公顷,各类较大型水工建筑物23处。
关键词: 东营 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

内容

1993年,根据东政发[ 1991] 51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河口区对境内的大型引黄工程和骨干防洪排涝河道进行了确权划界。此项工作4月份开始,10月份通过市验收,并进行了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确权的排涝河道、引水干渠共计12条,总长212.93公里,占地面积3327.77公顷,各类较大型水工建筑物23处。(1)潮河:河口境内使用国有土地968.13公顷;(2)马新河:河口境内使用国有土地504.34公顷;(3)沾利河:境内使用国有土地918.68公顷;(4)王庄二干:境内使用国有土地45.78公顷;(5)王庄二干一分干:境内使用国有土地108.64公顷;(6)河王渠(王庄二干三分干):境内使用国有土地69.18公顷;(7)王庄二干二分干:使用国有土地64.36公顷;(8)郭河:使用国有土地131.87公顷;(9)义丰干:使用国有土地66.49公顷:(10)羊栏河:使用国有土地67.48公顷;(11)北水源(三河贯通):使用国有土地93.92公顷;(12)挑河:境内使用国有土地288.9公顷。整个确权划界工作由河口区土地管理局(现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局)配合完成,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协助单位有交通、公安、公路、城建、财政等。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和原则
  这次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和《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确权划界的原则是:依照法律法规,从简从宽。既有利于工程的安全管理,又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基本以各类水利工程原设计占地为准,依法确权划界。
  二、确权划界的要求和步骤
  此次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要求是:地邻确认界线分明,桩记醒目,图章齐全,手续完备,验收颁证。从1993年4月10日开始,到1993年8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五步:
  第一步,宣传发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宣传发动,重点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水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步,在对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和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工程类别,制订确权划界具体标准。
  第三步,抓好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参加确权划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有关确权划界工作具体做法和程序的培训,使其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明确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
  第四步,组织确权划界。根据确定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实地对工程用地进行勘察测量,做到地邻确认,界线分明,资料翔实,手续完备,管理范围明确。
  第五步,验收颁证。组织全区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验收,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水利工程用地许可证,明确水利工程及用地权属归水利部门。迎接省、市的验收。
  水利工程划界范围:国家和集体兴建、管理的河、渠、沟、闸坝、泵站、水库、油田防护工程(包括附属建筑物)用地及自然河道、黄河故道。
  水利工程划界标准:对各类水利工程划界的标准由市、区分级确定(市级工程由区代管的及区管工程的划界标准详见附表)。区管工程根据鲁政发[ 1987] 46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确定划界标准。
  三、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的确定:
  (一)属国家、省、市、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不包括黄河占地),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和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属国家所有。凡在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以前,兴建拓宽的水利工程用地,迄今仍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管理使用的水利工程用地,由政府确认所有权后登记发证。凡在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以后到1993年5月份以前兴建拓宽的水利工程用地以本次确界为准。由水利、土管部门确认,并直接确权登记发证。
  (二)根据[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和[ 1992]国土[籍]字第11号文规定,工程保护范围内护堤地、护渠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中的国有土地,凡已有单位使用的,原则上确定给现使用者。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林木的处理。凡在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内土地上的林木,在更新前,仍由原使用单位或个人管理和收获。确定权属后,因河道的治理,渠道清淤需砍伐时,由原单位或个人予以砍伐。但不得再行种植,由水利部门统一规划和种植。
  (二)果园、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理。凡在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内土地上种植的果园、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一律对外进行承包。果园每年每亩收费30元,蔬菜每亩收费30元,其他农作物每亩收费20元(不包括水费水资源费),承包费一律由水利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三)建筑物的处理。在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范围内,单位或个人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违章建筑物(房屋、库、站等设施),一律按影响行洪防涝清障规定,限期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搬迁,按《水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与公路平行和交叉段土地权属的处理
  1.水利工程与公路工程占地均有(或均无)征地手续,按办理征地手续(工程建设)先后确定使用权。交叉段可作为“共有使用权”面积的原则确权。
  2.水利工程与公路工程双方一方有征地手续的,权属归有征地手续一方。
  3.公路用地属水利部门的,交通部门有使用管理权。
  (五)界桩标定。界桩统一由土地部门制作,除拐点和县区、乡镇交界必须埋界桩,其边界桩按500米间距埋设,村界设石灰桩。
  (六)宗地划分。凡在本区境内各河道、干渠、支渠、水库,均分别作为一宗用地登记发证。主体工程外的独立管理机构驻地作为单宗地登记发证。
  (七)孤岛、济军生产基地、孤东、桩西的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暂不进行。
  (八)在境内的市管工程(包括油田防护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由河口区负责办理,工作结束后将资料移交东营市水利局。
  附:河口区水利工程划界标准

知识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河口区水利志》

出版地:2005.3

本书是全面记述河口区水利建设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行业特色,真实地记述河口区20年来水利建设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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