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口区水利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0108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水规费征收 |
分类号: | K52 |
页数: | 1 |
页码: | 183 |
摘要: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之后,河口区开始收费工作,收费的项目包括:一是农业水费的计收。作为生产成本计算,不属于摊派或提留,实行商品化供水;二是水资源费的征收。系指河口境内含地下水的所有水资源。凡在河口区境内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及城镇生活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都应交纳水资源费,所收费额全部上缴国库,该费未启动征收;三是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此费用是国家进行河道维修、疏浚、治理的一部分资金来源,所征收的对象是有营业和销售收入的企、事业,河口区对以上费用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详见第十二章第六节)。 |
关键词: | 东营 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