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规费征费、使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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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09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水规费征费、使用、管理
分类号: K52
页数: 5
页码: 165-169
摘要: 水利工程水规费有两个含义:一是引水工程供水,在河口区此项收费地方与油田各自实施。本节供水价格的管理及收费,系指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地方政府未予计收。二是行政收费,包括河口境内的工矿企业、油田三产、境内个体工商户等。收费项目为:河道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助费。
关键词: 东营 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

内容

水利工程水规费有两个含义:一是引水工程供水,在河口区此项收费地方与油田各自实施。本节供水价格的管理及收费,系指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地方政府未予计收。二是行政收费,包括河口境内的工矿企业、油田三产、境内个体工商户等。收费项目为:河道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助费。
  一、供水价格管理
  按照省、市规定,河口区供水价格管理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9年6月之前。水费标准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 1991] 86号文件《东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水费计收的范围是河口区范围内由国家承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引水工程设施。河口区境内此类工程是指地方管辖的王庄二干配套工程和油田管辖的西河口灌区配套工程。计收标准为:农业水费引库自流收费3分/立方米;引黄淤改1.2分/立方米;引河自流2.5分/立方米。不具备按方收费的旱田60元/公顷次,水田442.5元/公顷次,其他经济水面450元/公顷。
  河口区的执行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方计费,二是按实灌面积收费。根据这一情况,于1991年5月21日制定出台“河口区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一)计收标准。农业用水:①以支干渠进水口为计量点,3分/立方米,由水利工程所辖的支、干、机电场水站提升供水的3.5分/立方米;②从水库引水自流灌溉的以出口为计量点,3分/立方米,从水库引水由机电扬水站提升的以出口为计量点3.5分/立方米;③不具备按方收费的可按实灌面积进行收费。旱田60元/公顷次,稻田、苇田年收费300元/公顷,藕塘、鱼塘(含鱼种场)年收费450元/公顷;④人畜吃水的水库或坑塘供水,按库容计收,3.5分/立方米。
  工业用水:①区直工业用水(包括外县、区、油田在境内用水的)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计量点,引黄、引河每立方米收费6分,引库用水每立方米收费1角。②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每立方收费3分5厘,引库每立方收费4分5厘。③各砖瓦窑厂按年实际总产值的1%收费。④国营农、林、牧、渔场每公顷收费75元/年,苇场每公顷收费150元/年,果园每公顷收费300元/年。
  (二)水费计收办法。水费计收实行用水申请制,签订合同,按面积或方计收。用水单位先预交水费,多退少补,一水一清。①农业水费由乡、镇财政所代扣代收,交水利局。乡、镇可提取实收水费额的5%手续费。②乡、镇水利站负责将各村、队浇地实数及人畜用水的水库、坑塘容积登记造册,交水利局水政股备案。③乡、镇水利站负责征收各村、队人畜用水的水库、坑塘、水费,每半年结算一次。④工业、国营农、林、牧、渔、苇场、砖瓦窖场、果园、部队水费由水政人员直接同用户办理结算。⑤用水单位所欠水费可交纳现金或支票,也可采用实物计价的形式。⑥用水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额计算,拖延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政人员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水。⑦农业灌溉用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生产受到严重损失,无力如期交纳水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可酌情缓交部分或全部水费,但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缓交期限内免计滞纳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不得擅自豁免水费。对于自行改变或豁免水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水费的使用与管理。①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规定专项用于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审查核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等项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个阶段:1999年6月-2001年12月。1999年6月22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以鲁价工发[1999 ]163号文件《关于东营市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对水费价格进行了调整。标准为:农业用水以支渠为计量点,0.0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3元/立方米。此标准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三个阶段:2001年以后。2001年11月8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以鲁价工发[ 2001] 346号文件《关于调整东营市属引黄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再次调整市属引黄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农业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o.0552元,工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21元,此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两个阶段期间,河口区的农业水费按每立方米0.025元计收。为减轻农民的承受压力,计收水费原则上足额上交市管部门(如全额上交,市按50%进行返还),引水工程的清淤维修实行区、乡、村三级自筹,提水设备的维修、管理经费等由政府出资。2002年-2003年,水费计收也列入农民负担的检查之列,只检查价格是否提高,计收金额是否超标。河口区的这种计收方式仍续延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996年5月6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第6号令,批准施行《东营市河口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1997年开始征收。征收的范围为本区境内的潮河、马新河、沾利河、草桥沟、永辛河、挑河、郭河、二河、三河、神仙沟、渭东河。征收标准:①农户以耕种或者经营面积按小麦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征收。粮食作物每年每公顷小麦15公斤;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公顷小麦22.5公斤;②乡镇企业(含村办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场按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0.2%计收;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户按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0.25%计收。河道维护管理费由河口区河道主管机关按季度或按年度征收。所收费用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河道管理维护费,按征收总额的20%上交市河道主管机关,其余部分用于区属河道的维护管理。到2003年底,河口区共收河道维护管理费422.9万元。
  (二)水资源费。1993年10月15日河口区人民政府印发《河口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东河政发[ 1993] 60号)。1994年开始征收。征收范围:凡在河口境内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及城镇生活取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都要依法交纳水资源费。暂不征收水资源的范围是:农业灌溉、农村人畜吃水、晒盐地下卤水、海水。征收标准:①提取水库蓄水o.2元/立方米;②引用河渠等地表水1.5元/立方米;③油田钻井施工用水,每口井征收700元。河口区对水资源费一直未能征收。
  三、费用使用与管理:①使用:供水水费专项用于上交主管部门水费支渠以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费用支出;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专款专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与补植,水土保持勘察、规划和设计及其他科研管理支出。但是河口区除征收部分河道维护费之外,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尽管出台法规政策,却一直未能征收。历年水规费征收情况见下表:
  注:支出数为规定上交数。

知识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河口区水利志》

出版地:2005.3

本书是全面记述河口区水利建设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行业特色,真实地记述河口区20年来水利建设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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