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行政审批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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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090
颗粒名称: 第八节 行政审批制度
分类号: K52
页数: 3
页码: 156-158
摘要: 2003年11月,河口区水利局按照《河口区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区政府第9号令)的具体要求,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制定出台了《河口区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制约措施》,对水利建设的施工、水资源利用、水利工程新上项目的审批与实施,进行全面的依法管理。
关键词: 东营 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

内容

2003年11月,河口区水利局按照《河口区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区政府第9号令)的具体要求,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制定出台了《河口区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制约措施》,对水利建设的施工、水资源利用、水利工程新上项目的审批与实施,进行全面的依法管理。
  一、审批内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1、审查对象:修建、开发、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种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它危及堤坝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2、审查条件:①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行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坝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的畅通;②在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设施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报批时需附有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③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申请书、建设项目申请方案等资料。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申请书、建设项目申请方案等资料;3、审查程序: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②办理项目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4、审查时限:5日。
  (二)河道截流、取土许可。1、审批对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截流、开采、取土。2、审批条件:①确保工程安全,合理开发河道资源;②截流、开采、取土应提交的相应的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3、审批程序:①截流、开采、取土等单位、个人向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提出申请登记;②经审查后,报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批准;③发给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4、审批时限:5日。
  (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审批对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2、审批条件:①在河口区行政区域内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区排水工程的设施,实施有偿占有与等量等效的替代工程或开发补偿费、赔偿费等;②等量等效代替是指修建与被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数量相当、净效益相等的代替工程;③提交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3、审批程序:①占用单位填报《项目申请书》;②被占用工程管理单位初审,经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审查批准发给《项目批准意见书》;③报东营市水利局水政科备案。4、审批时限:20日。
  (四)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许可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等活动许可。1、审批对象: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等活动。2、审批条件:①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等活动,应当确保干渠及闸坝、水电站、排水站等所有设施的安全;②提供申请书,包括打井、钻探、爆破等活动的位置及数量等资料。3、审批程序:①向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提出申请;②进行审查,然后做出决定。4、审批时限:5日。
  (五)取水许可证审批。1、审批对象:凡在河口区内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取水。2、审批条件:①地下取水不得超过河口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②申请人应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3、审批程序:①向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②建设项目批准后,提出取水许可申请;③收到取水许可申请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4、审批时限:60日。
  (六)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初审。1、审批对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初审。2、审批条件:①有利于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灌区的经济发展;②建设单位应具有完整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3、审批程序:①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等资料报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初审;②经初审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4、审批时限:5日。
  (七)灌区用水审批。1、审批对象:用水单位取用灌区管理的水。2、审批条件:①有利于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灌区的经济发展;②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书面申请,包括:用水量、用水时间等资料。3、审批程序:①用水单位向河口区灌溉站提出书面用水申请;②河口区灌溉站根据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审批;③河口区灌溉站与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4、审批时限:年度用水计划30日,短时或少量用水7日。
  (八)渠堤、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桥的审批。1、审批对象:渠堤、输水建筑物上的生产桥、交通桥兼作公路桥。2、审批条件:①申请渠堤、输水建筑物上的生产桥、交通桥兼作公路桥的项目,应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灌区经济发展。②申请人应提交建设项目申请书。3、审批程序:由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根据申请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审批。4、审批时限:5日。
  (九)水利工程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1、审批对象:向水利工程排污、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2、审批条件:①向河道所属配套排涝工程内排污,不至于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②向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提交如实的申请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污量等。3、审批程序:①申请人向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提交申请资料;②水政股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验;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然后向环保部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审批排污工程建设项目。4.审批时限:5日
  (十)取水许可证。1、审批对象:凡在河口区内利用水利工程或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取水。2、审批条件:①地下取水不超过河口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②审请人应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3、审批程序:①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河口区水利局水政股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②建设项目批准后,提出取水许可申请;③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4、审批期限:5日。
  (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1、审核对象:①在河口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工矿4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大中型企业;②开垦禁止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国有荒坡地。2、审核条件:①开发建设项目不至于造成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流失;②具备东营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影响报告书之条件。3、审核程序:①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河口区水利局水土保持办公室审查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批准手续;②向东营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③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审核时限:5日。
  二、审批人员的审批义务
  (一)限时办理:需要审核、论证或现场勘察的申请项目,由审批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或组织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申报办理:需报东营市水利局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科室负责向东营市主管科室申请,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三)明确答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审批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四)补办条件:由于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无法办理,审批人员应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全申报材料后办理。
  (五)法律途径:对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告之当事人可以向东营市水利局主管机关或河口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或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批人员的责任追究
  河口区水利局和审批人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口区水利局及河口区人民政府或河口区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审批申请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时间,给建设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借行政审批向当事人索取财物,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四)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

知识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河口区水利志》

出版地:2005.3

本书是全面记述河口区水利建设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行业特色,真实地记述河口区20年来水利建设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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