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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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94
颗粒名称: 卷十五 审判志
分类号: D925.1
页数: 20
页码: 486-505
摘要: 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关键词: 审判 诉讼程序

内容

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5月设立滕县法院,直到1938年日军侵滕而解体。在此期间,滕县法院设院长1人,综合管理全院行政事务。内部设民事庭、刑事庭、检察处、缮状室和典狱署、看守所。刑事庭庭长由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庭庭长由推事一人担任,负责审理民事案件。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各1人,负责案件的侦察勘验,决定通缉和提起公诉。缮状室设缮状员2名,负责民、刑案件诉状和法律文书缮写。
  典狱署有典狱长1人,管狱员3人,负责监狱管理。看守所设所长1人,看守员3人,检验吏1人,法警8人,庭丁2人,执达员4人。
  检验吏负责尸体和伤情的检验,法警负责民、刑案件的执行和对检察官指令的案件进行侦察,庭丁负责开庭时站班和传呼原、被告、证人出庭等事务,执达员主要负责传票通知的送达。
  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有司法处,为省高级法院直接统辖的机构,内有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1人,会计1人,录事2人。
  日伪时期,滕县、峄县均由历任伪县长兼理司法,县设承审处,直属县长领导。承审员和书记员均有日伪山东省高等法院直接委派,其他人员由县长批准任命。承审处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验吏、缮状生、勤务、政务警。大部分案件由承审处审理。日伪县长审理他认为应由他审理的案件。承审处辖监狱、看守所。监狱监禁判刑的已决犯,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抗战胜利后,峄县、滕县未单独成立审判机构。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均建司法科。
  1950年5月,改称县人民法院。1960年1月,峄县人民法院改称为枣庄市(专辖市)人民法院。1961年,枣庄市改为省辖市,原市法院升为中级法院,但只行使一审权限。
  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法院被撤销。
  1973年5月,法院恢复办公,内设办公室、刑庭、民庭。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政工科和司法行政科。同年,司法行政科划归市司法局。1984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信访处、研究室、刑二庭,政工科改为政治处,共有干警82人。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 。1928年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滕县法院,由刑事庭长(法院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司法处,司法处设承审员1人,专司审判刑、民案件。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由县长亲办,判决书、布告均由县长署名颁布。
  清末、民国时期的审判机构,均是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实施专政的工具。1936年峄县司法处审理一起案件,有一青年女子由巫婆卖给一个60多岁的士绅,但青年女子428枣庄市志与士绅家佃农相爱。堂上,承审员根据士绅的要求,要佃农拿出六百元钱来。女子说:“我不值六百元钱!”承审员说:“你这样一个年青貌美的女子不值六百元钱吗?”女子气愤地对承审员说:“那你拿出六百元钱我就嫁给你!”承审员无以答对。
  国民党政府为镇压共产党,凡关于共产党案件,县党部、县政府、特务机关都参与审讯,大批杀害共产党人。1947年峄县国民党政府在县城西河滩处一次就用机枪射杀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23人,成为有名的峄县西沙河惨案。
  第一节一审刑事案件审判第一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1950年3月,峄县、滕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峄县人民法院、滕县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审理运动中的案件。至1951年5月底,峄县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庭共受理反革命案件378件,滕县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庭共受理反革命案件406件。同年6月,又有一大批反革命分子被逮捕归案。
  至年底共判处反革命案犯1538名。对反革命案犯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参照北京市处理反革命分子六种办法,认真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对于罪大恶极的反动党团骨干、匪首、恶霸、特务、会道门头子,称霸一方的大流氓、大恶棍、大帮会头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374人,其中滕县判处284人,峄县判处90人。在峄县判处的死刑案犯中,土匪44人,恶霸19人,权奸15人,特务9人,反动党团骨干、会道门头子、匪首各1人。国民党峄县长段木贞,出身官僚,历任国民党军政官员,1928年在唯宁、那县、铜山等地逮捕共产党员20余人。1946年至1947年任峄县长时,指使地主反攻倒算,残害村干部、群众达300多人,仅在峰城西门外河滩上,一次用机关枪就杀害干部群众23人。1951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将其判处死刑。
  审判第二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中央发出第二次镇压反革命的号召后,峄县、滕县于1955年8月25日开始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峄县法院抽调干部组成8个审判庭,滕县法院组成7个审判庭,负责运动中反革命案件的审判。1955年8月至1956年底,枣庄地区共判处反革命案犯611人,其中峄县170人,滕县441人。在峄县判处的反革命罪犯中,死刑4人,无期徒刑7人,有期徒刑126人,管制3人,作其他处理30人。
  这次运动中,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处理,鉴于当时人民民主政权已经巩固,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对历史反革命分子政策要宽一些的指示精神和“少杀长判”的方针,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一方面严惩了极少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共处死13人,另一方面对于有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解放后又能遵纪守法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从宽处理。
  反革命杀人犯任成章,历任顽保干事等职。
  1947年,在荆山口任发现被其追捕的共产党.地下工作者陈桂中等3人躲藏在一农民家中,即亲自放火,将两人活活烧死,另一名烧伤,后治疗无效死亡。同年,又逮捕新四军掉队战士4名,将其中3名战士杀害。任犯还在伪保长的指使下,逮捕枪杀农会会长刘成营。1948年,任又与保长同谋枪杀村干部刘德营之父。任犯投案自首后,彻底坦白交代了全部罪行。峄县人民法院本着历史从宽,坦白从宽的原则,判处任犯成章无期徒刑。
  通过正确地适用从宽政策,从1955年8月至1956年9月期间,枣庄地区有491名犯罪分子向政府投案自首。
  审判肃反运动中的案件1956年1月至1959年2月,枣庄地区开展了肃清反革命卷十五审判志429分子运动。峄县人民法院、滕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运动中需要判刑的反革命案件。根据中央关于“坦白从宽,隐瞒从严”的政策,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峄县对于在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国民党军、政、警、宪、特务人员,汉奸、反动党团骨干、土匪、现行反革命分子、投敌叛变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缓的4人,管制的241人,劳教的19人。
  审判新生反革命分子案件从1956年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我国,“还有反革命,但不多了”。少数新生反革命分子还伺机进行破坏。特别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于台湾国民党当局叫嚣反攻大陆,新生反革命分子遥相呼应,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62年,枣庄市审结反革命案件80件,1963年审结158件。在1963年市人民法院第一季度审理的11件16犯现行反革命案件中,有新生反革命分子12人。“救国爱民军”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徐xx,系市银行干部,因犯错误受处分,为此对党怀恨在心。
  1962年2月,徐网罗拉拢对党和政府不满的干部和下放工人等8人,组成反革命集团,秘密召开会议,制定反革命纲领,印制反革命传单、布告,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徐等还搜集大刀、枪支等武器,妄图组织反革命武装,抢劫银行、商店、粮库,杀害省、地、县主要负责干部,以配合蒋军窜犯大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共产党。枣庄市人民法院于1963年‘3月15日判处主犯徐传喜无期徒刑,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时期反革命案件审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反革命集团案件明显减少。、全市1950年至1978年的29年,年均结案262件。而1979年至1984年,只有24件,其中反革命宣传煽动15件,特务间谍4件,反动会道门3件,反革命破坏1件,反革命集团1件,平均年结案4件。对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疯狂反对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打击。葛xx,捕前系大队党支部书记,极端仇视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自1980年1月起多次书写反革命标语,恶毒诬蔑党中央,叫嚣“唤起民众千百万”,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葛犯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又如李xx反革命破坏案。李捕前系枣庄矿务局建井工程处工人。该犯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蓄意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反革命宣传煽动。1981年6月2月晚8时许,李携带炸药、雷管窜到津浦铁路线南沙河车站以南,在上行线钢轨底下安放爆炸装置,点火引爆,炸坏钢轨1节,水泥枕10根,造成中断行车2小时。李又于当月19日晚10时许,携带加大药量的爆炸装置到南沙河以北574公里处,将炸药包放在上行线钢轨底下,点燃导火索引爆,因见有人走来,即掐灭导火索逃离现场。李犯于次日凌晨4时许,又携带爆炸装置到微山县欢城镇陈楼村附近,蓄意炸毁通往煤矿的双回路高压输电线路,在两个电线杆根部安放炸药引爆,造成两根电线杆底部破碎,杆体严重倾斜。与此同时,李还多次张贴反革命传单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的同时,还审理了特务、间谍、通敌挂勾等反革命案件。
  徐xx解放前曾任顽军军需,解放后被管制2年。1957年,徐偷渡香港后参加蒋特组织“东兴同盟会,,,任“经济部长”。1981年3月21日、28日先后两次由香港潜入广州进行间谍活动。1982年3月16日潜回原籍滕县,发展成员,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搜集枣庄、·连云港、青岛军事情报。徐犯被捕后又与同室犯人密谋逃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徐犯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43口枣庄市志3年。
  1978年至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反革命通敌挂勾案3件、4人。王xx1964年组织“华北救国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于1979年8月开始偷听敌台,多次向敌特机关书写投寄反革命信件,声称:“不要黄金、功劳,要精密电台。”王犯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自1950年至1984年,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551件,占结案总数的2%0;审结强奸案件1689件,占结案总数的6.2%;审结抢劫案件182件,占结案总数的0.67%. 建国初期的1953年,峄县、滕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审结强奸幼女、奸淫幼女的严重刑事案件5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4人,劳役的13人,缓刑的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3人,作其他处理的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审理了一些行凶杀人的首要分子、主谋者、指挥者和其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杀人主犯孟祥云,曾因偷盗和投机倒把,被市邮电局保卫科干部张文彬审查处理过。孟因此对张怀恨在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孟犯认为报复时机已到,于1967年9月5日晚,指使其同伙将张捆绑拷打,直至活活打死。孟犯还毒打其它干部40余人,其中被打伤致残的8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孟祥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79年11月以后,全市集中力量打击了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到1983年7月,全市共审结杀人案件44件102人,抢劫案25件59人,强奸案211件232人,放火案1件1人。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依法判处死刑。1975年李xx与王某勾搭成奸,1981年8月29日,在王犯的督促下,李乘其妻纪xx午睡之机,将其活活电死。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从1983年7月开始,全市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89件2810人,其中,杀人案52件,强奸案605件,抢劫案44件,放火案10件,流氓(集团)案310件,爆炸案2件,盗窃案596件,其它470件。在判处的2810名案犯中,判处死刑的67人,死刑缓期执行的39人,无期徒刑的91人,有期徒刑的2344人,免刑的47人,宣告无罪的9人,作其他处理的213人。在判处死刑核准执行的67名罪犯中,反革命破坏犯1人,杀人犯19人,强奸、流氓犯40人,抢劫犯4人,盗窃犯2人,拐卖人口犯1人。在“严打”斗争中,全市人民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了严惩。如曹士存、王新盗窃枪支弹药、爆炸、抢劫、盗窃案。1983年秋后,曹、王二犯先后盗窃作案50余起,盗窃炸药24公斤,雷管1000发,人民币2700余元,信号枪1支,信号弹17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曹、王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全市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以成xx为首的10人强奸、流氓集团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只用了三天半的时间就审结,及时惩处了犯罪分子,其中判处死刑的4人。
  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投案自首或者在被逮捕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如实检举揭发其它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的,依法从宽处理;确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
  对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待卷十五审判志431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均按投案自首对待,依法从轻。1983年至1985年,全市共处理此类案犯23人,其中免刑的4人,作其它处理的19人。强奸杀人犯郭xx、强奸犯王x x1983年分别作案后潜逃,1984年8月,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郭犯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王犯免予刑事处分,公开宣判后当场释放。此后,全市有30多名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杀人犯苏x,1979年2月杀死1人、杀伤致残1人后,潜逃到山西安家落户,娶妻生子。1984年10月主动投案自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其无期徒刑。此案处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题播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给予刊载。
  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严打斗争中,不断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召开宣判大会。198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选择典型案犯802人,召开宣判大会103次,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150余万人。同年国庆节前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召开规模大、声势大的宣判大会两次,集中执行死刑罪犯38人,印发布告5万多份,参加大会直接受教育的群众n万多人。宣判大会以后,到公安、政法机关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就有170名,人民群众向政法部门投送检举揭发材料2700多件,扭送违法犯罪分子60余名。
  1983年至1984年,青少年犯罪突出。
  198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判处刑事犯罪分子1073人,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有596人,占犯罪总数的55.5%。青少年犯罪中犯杀人罪的7人,占1.2%;犯强奸罪的274人,占46%;犯流氓罪的115人,占19.3%;犯抢劫罪的6人,占1%;犯盗窃罪的134人,占22.5%;犯其它罪的60人,占10%. 审判严重经济犯罪案件1950年至1984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062件(不含1967年至1972年军管期间数字)。其中:贪污、受贿、行贿案件415件,占39%;盗窃、投机倒把案件238件,占22.4%。共审结1094件。
  1951年底至1952年6月,依据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和有关政策,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共受理贪污、受贿案件27件,盗窃、诈骗案件1件,投机倒把案件4件。
  1954年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受理盗窃、诈骗国家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262件,审结244件。峄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偷、漏税900多万元和盗窃合作社资财1000多万元的大奸商王xx、张x x,冯xx一案后,同年,有20余户私商主动向政府坦白交待了问题,补交了税款。
  三年暂时困难时期的1959年至1961年,枣庄市内共有投机商贩和无证商贩户207户,流窜贩运的91户。1959年至1960年,全市投机倒把发案率高,两年共收案124件,结案114件。通过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活动,使投机奸商分化瓦解。1961年就有34名不法商贩和5名投机奸商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活动。枣庄镇的朱xx、杨xx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自己的投机贩运行为,同时还检举了北庄公社干部秦xx与台儿庄公社的李xx内外勾结4次,共盗窃国家粮食1800斤,并在黑市场高价卖掉,盗窃面袋100余条,计得款2000余元。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秦、李二犯。对有重大贪污行为的犯罪分子,同时进行了严厉制裁。1960年峄县人民法院审判陈xx贪污案。陈原系枣庄煤矿财务科会计员,自参加工作以后,借工作之便,先后4次贪污公款232.228万元。峄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依法判处陈死刑。
  1973年至1979年间各类严重经济犯罪432枣庄市志案件下降,8年间共受理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36件,其中贪污案件12件,投机倒把案件24件。1978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以陈xx为首的贪污集团案。陈捕前系枣庄市饮食服务公司中心店主任兼大众饭店主任。陈于1971年至1976年间组织操纵了以他和其父为主犯的巧人贪污集团。这个贪污集团贪污国家资财10万余元,粮票2.2万余斤。陈分得赃款6万元,粮票1.2万余斤。
  陈还犯有奸污妇女罪。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死刑,其它14名罪犯分别给予应得惩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实施。1982年4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年,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了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44件89人,其中贪污的19件27人,行贿受贿的3件3人,投机倒把13起32人,诈骗国家财产的7件19人。对60名罪犯进行宣判,其中判处5至9年有期徒刑的14人,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6人。1983年至1984年受理贪污犯罪案件56件,行贿案件2件。滕县人民法院对11件具有教育意义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宣判。
  宣判会以后,有36名经济犯罪分子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并退交总值达1.7万余元的赃款赃物。
  全市人民法院在正确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对罪犯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了认真地追缴。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一年就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5.14万元。其中,追缴赃款14.1万元,没收赃物折价29954元,没收财产折价20731元,罚金2400元,追缴公款14.67万元,追还公物折价10544元。
  审判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解放初期,由于封建思想和旧的婚姻制度的影响,峄县、滕县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和虐待遗弃犯罪比较严重。
  1953年下半年滕县为此而自杀的妇女多达44人。1953年至1958年滕县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67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124人,判处其它刑罚及其它方式处理的108人。
  任xx与翟xx自由恋爱,女方家族中任xx,蛮横干涉,且辱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滕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任xx、任xx各有期徒刑10年。此后滕县妨害婚姻案件下降。1959年仅受理此类案件16件。
  峄县人民法院从1951年开始,审理破坏军婚案件。1954年审结21件,1955年审结15件。至1978年(不含1956年至1962年),全市共审结此类案件290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7人,缓刑的1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人,作其它处理的25人。枣庄市法院1962年至1963年8月审理的15件破坏军婚案件的被告人中,党员、干部8名,占53.34%;工人、社员7名,占46.7%0审判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953年11月,全市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一些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采取抢购偷运,黑市经纪,囤积居奇,掺杂使假,哄抬粮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破坏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峄县、滕县人民法院,1953年11月至1955年,共审结此类案件316件,333人。富农鲍xx,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先后抢购小麦1700余斤,黑市贩运大豆6000斤,小麦900余斤,并放高利贷。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其全部高利贷,罚款300万元(旧币)。对于劳动人民犯罪的,除个别破坏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外,其他少数自私自利思想严重,有一般不法行为的则批评教育。峄县人民法院自1953年11月至1955年共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5人,管制的18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1人,没收、卷十五审判志433罚款的236人,教育反省的183人。共没收粮食21016斤,食油250斤,罚款10.7643亿元(旧币)。在这些案犯中,地主64人,富农120人,奸商83人,村干部2人,会道门头子4人,伪顽分子60人,其它134人。通过对上述犯罪分子的打击,保障了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审判哄抢公共财物案件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发生一些乱拿乱摸和哄抢国家、集体财产事件。少数人兴风作浪,趁火打劫,构成犯罪。1959年全市审结盗窃案171件,1960年审结365件。1961年1月至10月,枣庄矿区被偷抢煤炭就达6000吨。
  还有些人利用煤炭谋取非法所得。枣庄市耐火材料厂采购员孙x X,1961年5月至9月受贿后,先后以本厂用煤为名,盗卖给行贿人原煤270吨。市人民法院从严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审判流氓犯罪案件解放初期,流氓恶霸是作为历史反革命镇压的。流氓团伙产生70年代,肆虐80年代。198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强奸、流氓团伙案件417件,占整个刑事案件数的36.3%.1983年8月至11月,在审结的245件347人案中,判处死刑18人,判处死缓7人,无期徒刑19人。流氓、放火犯姚xx,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身追逐侮辱妇女。当妇女逃进群众家中躲避时,姚犯竟放火烧屋。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强奸、流氓犯郭xx,自1982年与女流氓殷xx结识后,纠集男女流氓,经常在其住所组织流氓舞会,群宿群奸。在女流氓殷的帮助下,郭犯利用欺骗、恫吓等手段先后奸淫幼女1人,强奸少女3人,狠袭少女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过打击,流氓犯罪案件显著下降。
  1984年全市审结流氓案件116件,比1983年下降了72%. 审判拐卖人口案件文化大革命以前,枣庄市拐卖人口案件很少发生。“文革”之后拐卖人口犯罪抬头,拐卖对象大部分是受骗的外省农村青年妇女。进入80年代后,拐卖人口案件逐年增加。1982年审结1件,1983年审结28件,1984年审结39件。在审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全市法院执行了宽严区别对待的政策。1980年至1985年,徐xx以欺骗手段,先后从甘肃、陕西省拐卖妇女18人,其中有7名妇女被其强奸,徐还从中得款1960元,凤凰牌自行车1辆。黄xx积极为徐提供落脚点并参与拐卖妇女5人,刘x参与拐卖妇女5人,得款400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黄xx有期徒刑5年,判处刘xx有期徒刑10年。
  第二节二审刑事案件1973年9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973年至1984年审结二审刑事案件1216件(不包括1973,197C1978年度的数字),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的12%。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判的785件,占64.16%;改判的253件,占20.8%;发回重审的89件,占7.3%;其余作其它处理。
  在253件改判的案件中,加重刑罚的13件,减轻刑罚的218件,占17.9%;免予刑事处分的39件,占3.2%;宣告无罪的124件,占10.2%。在二审案件中,强奸、流氓、盗窃、诈骗案较多。1984年审结121件,其中强奸32件,流氓28件,盗窃13件,诈骗10件。
  第三节申诉和复查案件1953年春,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峄县人民法院共查出错捕、错判、错杀案件5件,并作了纠正。滕县人民法434枣庄市志院查出错判、错押30件,平反4件,改判6件。被错押的全部释放。
  1956年5月至8月,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分别组成复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处的603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原判正确的388件,占复查总数的64.3%;处理不当和错判的215件,占复查总数的35.7%,其中轻罪重判的123件,重罪轻判的2件,事实不清的19件,定性不准的2件。
  1959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对1959年上半年判处的公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同年9月中旬复查结束,共复查案件205件,其中反革命案66件,其它刑事案件139件。原判正确复查裁定的174件,量刑偏轻、偏重的18件,量刑畸重的8件,错案3件,事实不清2件。在上述案件中法律手续不全的22件,改判了n件。
  1962年秋,市法院、滕县人民法院,对1958年至1961年底,法院判处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等内部人员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复查。这类案件全市共1185件1261人,其 ‘矛中滕县474件498人,枣庄市(专辖市)711件763人。复查的下列几种案件报市委审批后,呈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一是被告为区级以上干部;二是被告年龄20岁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的案件;三是案情复杂或影响面大,政策性强的案件;四是原属于省、地委批准的案件,或经上级审批、复核的案件。1963年4月,复查工作基本结束,枣庄市法院审结87件,滕县法院审结291件。
  1963年2月至10月,枣庄市和滕县法院分别组织人员,对1958年至196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尚在关押的刑事犯罪分子783人进行了复查,复查出判刑正确或基本正确的684人,冤案9人,错案53人,量刑畸重畸轻的35人,可判可不判而判的2人。对上述冤假错案均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
  从1977年3月开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并作了改判无罪处理。对全市判处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审查,查出“三类案件,'31件34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8件9人,非纯属“三类案件”的23件25人;反对林彪的17件19人,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3件14人,为邓小平同志被诬陷鸣不平的1件1人。对排查出来的“三类案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处理。其中宣告无罪的23件26人,改变性质和减刑的6件6人,维持原判的2件2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抽调170名干部组成了复查案件专门班子,重点对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3059件3436人,其中反革命案638件741人,普通刑事案2421件2695人,进行了全面复查。到1980年3月底复查结束,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189件1356人,占案件总数的38.3%。其中反革命案改判506件,占79%,普通刑事案件改判683件,占28.2%.在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改判无罪的507件570人,占16.5%,其中反革命案件387件,占60.7%,普通刑事案件120件,占5%o.1980年6月,全市人民法院还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重刑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59件71人,改判的25件26人,其中改变性质的6件6人,减轻刑罚的19件19人。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自1966年到1984年共复查处理各类刑事案件4848件。其中反革命案1153件,占23.8%;普通刑事案3665件,占76.2%。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168件1217人,其中反革命案534件557人,普通刑事案634件660人。在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改判无罪的608人,其中反革命案460卷十五审判志435人,普通刑事案148人。复查处理的案件,冤假错案占24.1%,其中以反革命案件最为突出,主要是1966年至1976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实行法西斯专政,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如复查处理的1976年639起反革命案件,改判的就有370起,占58%。其中宣告无罪的322人,占改判人数的87%0第三章民事案件审判第一节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离婚案件建国初期,特别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以后,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1949年全市受理20件,1950年受理103件,1951年受理396件,1952年受理514件,1953年受理950件,5年间共受理离婚案件1983件,平均每年收案399.6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82.8%0峄县人民法院在1952年受理的离婚案中,女方争取政治上的翻身解放而提出离婚的占17%,反对不合理婚姻制度提出离婚的占80%以上。法院在处理这类婚姻案件中,予以判离。
  峄县三区陈庄孙x诉与陈xx离婚案。陈与孙氏结婚后感情不好,孙长期受陈虐待。孙在不堪凌辱的情况下,到法院声请离婚。陈得知后将孙氏吊在梁上毒打,并威胁说:“今后不准你再到法院提离婚,否则把你的双腿砸断。”峄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就地进行公开审判,除判决孙与陈离婚外,并追究了陈的刑事责任。
  1954年至1959年,随着婚姻政策的不断普及深入,男女青年逐步从半自主婚姻发展到完全新型的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离婚案件因此减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属干部、军人、教师、工人、市民提出的较多,约占80%。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主要是调解解决。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则依法惩处。
  1960年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离婚案件达到建国后高峰。1961年,全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多达1362件。这一时期受理的的离婚案件主要是生活困难所致。由于生活困难,一些妇女外流与他人拼居或弃夫另嫁,变相的买卖婚姻也因此出现。临城法庭1962年统计,这一时期共流入该乡的124人,散布在117个村,其中25岁妇女62人,25岁至40岁的59人。在另嫁的122人中,履行登记手续的只有5人,没有结婚登记和拼居的117人。这些妇女中有前夫的42人。
  滕县人民法院统计,此类离婚案有960件。
  对这类案件,尽量动员与原夫和好。
  1968年2月至1973年5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婚姻案件的审理统归军管会民事组织负责。这一时期共收案1412件,结案1301件,未结111件。
  1973年6月枣庄市人民法院恢复办公。
  1974年,受理了“军管会民事组”审理未结的离婚案件340件,受理属二审法院管辖的一审离婚案件34件。
  从1979年至1984年全市离婚案件又趋于上升。滕县1981年发生离婚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498件。南沙河乡有5件离婚案,全是由于父母包办所致。全市法院从1982年至1983年9月,受理一审离婚案件623件,其中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有178件。审理此类案件,法院在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主要对第三者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郑xx诉与马xx离婚436枣庄市志案。原告郑某,以妻子对已和孩子照顾不周为由,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女方称:是有第三者插足,坚决不同意离婚。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马某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主要原因在于第三者插足,只要郑某下决心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郑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全市人民法院1954年以前未受理抚(扶)养、赡养案件。
  1954年共受理抚(扶)养案8件,结案6件。
  1956年,受理12件,结案11件。1964年,枣庄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抚养、扶养案23件,结案19件;受理赡养案1件,结案1件。
  1966年受理抚(扶)养案21件,结案23件;受理赡养案4件,结案4件。1967年至1972年共受理抚(扶)养案26件,结案25件;受理赡养案1件,结案1件。1980年至1984年5年间,共受理抚(扶)养案76件,结案75件;受理赡养案73件,结案69件。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抚(扶)养案件,大部分是由离婚案件而引起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首先解决好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费方面,一般女方提出较多,法院从照顾妇女抚养子女的实际困难出发,调解或判决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张x与白x离婚案。张x系国家干部,白系农民,婚后生一小孩。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白二人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抚养费12元,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白对小孩抚养费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出发,先予以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男方一次性地补付了前10年的子女抚养费850元。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风尚。但是,不赡养父母、不孝敬老人的现象仍有发现,有的甚至虐待、遗弃老人。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是根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和不得虐待或遗弃老人的原则,从促进家庭成员团结的愿望出发,着重对子女进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指出后果和社会影响,或通过强制手段促使虐待者改邪归正。同时对少数虐待遗弃老人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依法制裁。如市法院受理的龙头村74岁老人宫玉明诉其子无义不孝一案。经法院调查了解,证明其子确有不问其父吃穿的不道德行为。法院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使之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此后其子每月都给父亲买足口粮,并给7元零花钱。
  审理房屋纠纷案件全市人民法院,从1952年至1984年共受理房屋纠纷案件523件。建国初期,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的房屋纠纷案件,主要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典当、出赁、回赎纠纷和土改后实行了房屋土地税契而引起的纠纷。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对于房产纠纷处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处理。60年代初期,对房屋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正确合理地予以调解或判决。文化大革命期间房产纠纷案件收案较少,平均每年收案8件,多系土改前后典当以及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时遗留的问题。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又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多数由房产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予以处理,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1978年以后,房产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1979年至1984年6年间共收案272件,平均每年收案45.3件。人民法院对于长期非法侵占他人住房的,令侵权者限期搬出。凡是不听劝阻,长期非法侵占他人房屋的,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搬出,归还原主。对于强占公房,无卷十五审判志437理纠缠的,则依法进行判决,强令搬迁。
  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从1951年至1984年共受理继承纠纷案件139件(不含1967年至1972年法院军管时期受理案件数),平均年收案5件,为民事纠纷案件中受案率最低的案件。1978年以后,继承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明显提高。1978年,至1984年,7年间共收案69件,相当前21年收案数的总和。这类案件发案多的潜在原因主要是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所引起。某些父母重男轻女,财产只传男不传女,即使女儿尽了赡养义务,父母也不让女儿继承。女儿勉强分得一些财产也与兄弟之间悬殊很大。有的兄弟独占父母遗产,不许姐妹继承,特别是不让出嫁姐妹继承。还有些父系亲属剥夺寡妇合法财产的继承权,不许寡妇带产改嫁。对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也往往被剥夺。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普及,知法懂法的人越来越多。人民群众为了争得自己享有的权益,将纠纷诉来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审理继承纠纷案件,以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教育公民自觉地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提倡互相扶助、互相谦让的道德风尚。对于非法剥夺他人合法继承权的典型案例,就地公开审理,当庭判决。如梁文英、梁xx继承一案。梁文英(女),系枣庄市清管所工人,是梁广恩、王思英独生女儿。
  梁xx(男),是梁文英叔兄弟。梁、王夫妇生前由其女梁文英赡养,二人病死后,留下房屋、财产一宗。其侄梁xx以梁文英是出嫁女为由,企图继承梁广恩夫妇的全部财产,强行赶走梁文英。梁文英诉到法院,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梁广恩夫妇遗产全部归女儿梁文英继承。
  审理债务纠纷案件从1949年至1985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债务纠纷案件737件,结案728件。
  1949年至1955年,法院共受理劳资纠纷案件26件,工商纠纷案件46件,一般债务案件114件。1956年以后,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结束,劳资纠纷案件和工商业纠纷案件也随之消失。
  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是查清债务的原因、性质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本着欠债还债、欠贷还贷的原则,凡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债务纠纷,在查清事实后,一律比照当时的实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或粮食数进行处理。
  1959年至1965年债务纠纷案件趋于下降,6年间共受理债务案件50件,平均年受案8.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受理债务案件极少。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户一体”大量涌现,借贷、买卖、加工、承包关系日益发展,新型的债务纠纷案增多,1982年收案12件,审结9件;1983年,收案42件,结案42件;1985年收案222件,审结199件。
  审理赔偿纠纷案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从1957年开始至1985年,共受理了损害赔偿案件1062件(不含“文革”军管期间受理数,以22年计算),居整个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首位。1957年至1978年,此类纠纷案件极少,21年间共收案56件,平均每年收案2.6件。1979年以后,此类案件上升。1981年受理57件。1982年后,此类案件又成倍增长,且范围有所扩大。1982年受理134件,1983年受理215件,1984年受理224件,1985年受理329件。造成这类案件的主要原因:一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出现多起因小事酿成大祸的斗殴致伤致残、损失财物等重大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城市青少年当中;二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出现了联产承包组之间因争农机具、争地边、争水源等发生斗殴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三438枣庄市志是因家务事引起的自杀案件,特别是夫妻不和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对于此类纠纷案件,法院着重调解解决,经调解无效的判决赔偿。
  审理土地、山林、水利、宅基纠纷案件山林、水利纠纷案件建国后收案少:‘从1950年至1985年35年间仅受理17件。建国后法院受理土地纠纷案件291起,以1953年为最多,共受理98件。主要是土改时有一部分群众,特别是中农和富裕中农,将土地转移,或记在村干部的身上,实行土地税契后,纠纷急剧增多。人民法院以土改确权为准审理土地纠纷案件,使长期积压的土地纠纷案件很快得到了妥善处理。
  建国后至1985年,全市法院受理宅基地纠纷案件277件。
  第二节二审民事案件1973年5月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全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主要任务是审理上诉和申诉的民事案件。1973年5月至1985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360件。其中离婚案176件,占二审民事案件的49.57%;宅基纠纷案60件,占16.6%;赔偿案49件,占13.6%;房屋案31件,占8.6%;其他44件,占12.2%。总计审结360件,其中调解的44件,占12.29%;维持原判的203件,占S6'.,'3叱;全部改判的20件,占5.9%;部分改判的18件,占5%;发回重审的37件,占10%;撤诉的33件,占9.2%;其他5件,占1.6%.0二审民事案件,及时调处了民事纠纷。
  如董xx与翟xx离婚一案。一审判决离婚后,董提起上诉,并扬言如二审法院判决离婚就用炸药炸死女方全家。二审法院首先批评其错误想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终于使其口服心服,具状撤诉,顺利地执行了一审判决。1979年至1984年6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审案件56件,全部改判15件,部分改判12件,发回重审29件。在1984年受理的5件申诉案件中,部分改判的2件。对于多次无理申诉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服判息诉。
  第四章经济纠纷案件审判1949年4月至1980年3月,枣庄市及县(区)人民法院未设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按债务或买卖纠纷收案处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由工商部门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相继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从1980年至1985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181件,审结2088件,其中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2068件,占整个经济纠纷案件的99%0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1985年,全市审结的1863件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经调解无效判决的只有4起,调解的占99.7%。浙江省洞县手工业局诉枣庄市齐村畜牧办公室拒付货款案,被告以鱼粉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为了验证鱼粉质量,法院特邀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对鱼粉抽样化验。经鉴定证明鱼粉质量比规定卷十五审判志43夕含沙量标准偏高,为此法院判定将鱼粉一等价降为二等价。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法院办案有理有据。经调解达成协议。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还重视经济纠纷案件调解后的回访执行工作。枣庄市水利局机修厂诉枣庄市一轻局坊上造纸厂的债务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分两次偿还欠款。还款期满后,在回访时发现被告没有按约付款,并谎称无偿还能力。
  经查被告在银行确有存款,对此,法院通过银行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强行划拨,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结合审判活动,全市两级法院仅1985年就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00多条。滕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时,没有对经营人作全面了解,有马虎从事现象,即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对私人经营没有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经营执照。
  台儿庄区法院在审理鱼台县二轻局供销公司诉台儿庄林工商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发现林工商公司聘用人员制度混乱。该公司聘用的采购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草上飞”人物,无确切地址,有的不用真实姓名。该公司在这些人中任命的一批经理,办事处设立了若干个,他们把公章、空白合同随身带,有的到处流窜,披着签定合同的合法外衣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致使鱼台县二轻局供销公司14.5万元购货款长达两年无处查找。法院为该公司追回13万元,其余款被驻枣办事处一采购员贪污。为此,台儿庄区法院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后,区委当即决定对全区各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取缔了几个“皮包公司”,关闭了林工商驻枣庄的几个办事处,解雇了一批“草上飞”采购员,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同时,区检察院根据区法院的司法建议,对其中少数人进行立案侦察,并将一名贪污万元以上的采购员逮捕归案。
  第五章审判程序、制度清末,滕县和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县知事兼理司法,掌握司法审判权,实行“四级三审”制。
  国民党政府初建时,司法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后来实行“三级三审”制。民国法院刑事案件由检察官侦查后提起公诉。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在开庭前10天通知检察官按时出庭公诉,律师到庭辩护,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按时出庭听候审理。开庭审理中,如事实清楚,当庭宣判,事实不清楚,休庭再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上诉期为10天。上诉法院为山东省高等法院济宁分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实行推事一人独立行使。
  1948年至1949年,峄县、滕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相继建立。当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实行公审、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承办人员独任审判。有文化的审判人员,自审自记,亲自提押犯人;审判人员可以配书记员记录。
  定罪量刑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特殊情况可达20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院长可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需填报审批表,报县委审批。行署司法机关复核专署判处5年以上徒刑案件,专署司法机关复核县司法科判处1年以上不满5年徒刑案件。县司法科判处1年以下徒刑不用复核,即可执行。死刑判决须送行署复核并呈省长批准。后权力又放给行署,复440枣庄市志核后即可执行。凡应送请复核之判决必须经复核批准后方能执行。复核认为原判不当可改判或发还更审。1949年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县司法科为第一审,专署司法机关为第二审,行署司法机关为终审。1951年5月实行“三级二审制”。
  建国初期的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发扬了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对案件不管是口头还是用状纸起诉的,一律受理。1952年司法改革后,克服了旧法观点,纠正了坐堂办理的现象,开展了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当时群众文化水平低,不会写诉状的多,法院有专人为代写诉状,并采取诉讼不收费的办法。
  1956年以后,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逐步完善。凡有明确的原、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均立案审理。当事人有诉状的按诉状审理,口诉的由审判员录其口诉,代为诉状。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有生理缺陷的,由其近亲属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诉讼。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坚持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案件受理后,承力、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要求,首先开展调查研究,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凡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判决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有关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情复杂的组成合议庭审理。
  建国初,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均为20天,后来又改为10天。刑、民案件原、被告对一、二审机关的判决均有上诉权。土改和镇反法庭判处的案件,被告无上诉权。公安公诉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可抗告。
  1955年10月至1957年,刑事审判全面贯彻了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上诉等程序制度。开庭前,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群众旁听。
  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凡重大复杂的案件均采取合议制,由院长、庭长或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由两个经过选举或邀请的群众代表连同审判长三人组成合议庭。对一般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则采取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在开庭审理前,将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起诉的内容告诉被告,让被告准备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护的理由。在开庭审理时,首先宣布被告人有陈述、辩护、提供新的证人、证物和要求律师或亲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宣判后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未有诉讼能力的被告人,法院还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从1955年底开始,对反革命案件的判决准予上诉。
  在量刑的掌握上,1年至3年徒刑由合议庭决定;3年以上,5年以内徒刑,合议庭提出意见,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以及少数民族、高级知识分子、脱产干部等的处刑和无把握的案件等,均由合议庭提出意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经同级党委批准。
  1957年至1958年,相继开展了“整风”、“反右”、“大跃进”运动,正常的审判程序制度被打破,实施了所谓“五无”,即无错案、无冤案、无违法审判、无积案、无漏案,提出了“大案不过七,一般案件不过三”、“苦战七昼夜,破案五千件”等一些不切实际的跃进口号。审判人员与公安、检察人员的工作方法是:“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共同进行就地侦查,卷十五审判志441就地批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理,就地宣判,就地组织群众对犯罪分子鸣放辩论和斗争,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员写三书”的做法。律师制度受到批判,无律师为被告辩护,被告大都由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采取了就地审判就地邀请的办法。根据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刑事案件除管制案件外,轻、重刑以至死刑案件的决定权完全由县委、市委控制,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成为一种规定程序。
  1961年检查总结了公检法三部门混合办案一杆子插到底,忽视程序制度规定,影响办案质量的做法,某些审判程序制度逐步有所恢复。
  1967年人民法院机构被撤销,刑、民审判工作由公检法军管会负责。审判程序制度,按军管的办法实施,侦查、批捕、预审、起诉和审判,均在军管会内完成。
  军管会内有审判组,审判人员阅卷后,独任审判,无陪审、无辩护。审理终结,审判人员提出量刑意见,向军管会(组)汇报。任何案件都不公开审判。区、县军管组有权批准5年以下徒刑,5年以上报市军管会。市军管会有权批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报市党的核心小组审批。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由于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不实行公审、陪审和辩护。
  各区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的权限在5年以下,滕县法院权限在10年以下。判处5年以上徒刑和10年以下徒刑的案件时,区、县法院提出意见,报区、县委批示后,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民事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各区县人民法院都有判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察的自诉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在对案件的审判时,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的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程序。公开审判作为审判程序的重心。除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他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凡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开庭前都做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二是开庭前7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或专为其指定辩护人;三是公诉案件将开庭时间、地点于3日前通知检察机关;四是3日前将传票或者通知书送达辩护人、证人,鉴定人按时出庭;五是开庭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如果被告人不申请回避,审判长即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其顺序是: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论,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论终结后,合议庭通过评议,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判决。
  凡当庭宣告判决的,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定期宣告判决的,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由于严格执行了《刑诉法》,贯彻了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程序制度,不仅避免了冤、假、错案,而且审结的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判处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后,民事审442枣庄市志判程序制度完全按《民诉法》规定执行。受理的案件都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原告与本案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是起诉内容属本院管辖,又属本院受理的范围。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均不予受理。
  凡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无论是诉状或者是口头起诉,都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在7日内说明理由,告知原告不予受理。
  调解仍然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程序。调解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其形式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有合议庭主持,重点在就地进行,也在法院或人民法庭进行。凡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凡调解不成,应当公开审理的,都在开庭之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案情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案情简单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无论采取哪种程序,都保证当事人的陈述、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实行收费,始于1981年,到1985年后根据案情进行收费。
  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制度、法律文书,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办理,实行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
  1983年9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兮共安全的案件,其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了审判,基本上是当天送达,第二天就开庭审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由《刑诉法》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罪犯被判处死刑的,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4年7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期内不能审结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延长一个月。
  1954年,滕县通过各区选民选出人民陪审员266名。县法院通过召开会议的方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训练。1955年县人民法院采取固定轮值和临时邀请相结合的方法,让人民陪审员开始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1954年滕县陪审员为266人,1956年为300人,1958年为200人,1963年为171人,其中妇女名额占15%。每届新的陪审员选出后,法院都集中一次训练。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务时,与法院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955年5月,峄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枣庄镇第一次试行公审,临时邀请了邮电局局长和十区妇联主任为人民陪审员。同年9月,在一、十两个区选出人民陪审员20名,至11月有12名陪审员参加了陪审,陪审案件20件。陪审员在陪审期间,法院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人民陪审员对提高审判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如:被告马xx一贯诈骗,数次审问不供,陪审员刘建才系当地人,了解该犯的情况,多次对他进行教育启发,马犯终于坦白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又如:在评议对惯窃犯华xx的量刑时,陪审员提议,该犯屡教不改,群众非常愤恨,应加严惩。陪审员说出了群众意见,使判决更好地体现了法律,反映了群众意见。
  卷十五审判志4431956年,峄县陪审员发展至30名,陪审员制度执行得比较正常。1957年峄县人民法院根据全县刑民案件的收结情况,发出了“关于选举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意见”,全县选举出166名陪审员。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由于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陪审制度废止,人民陪审员被迫停止执行陪审任务。
  1961年,陪审制度又开始恢复。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就地审判、就地邀请陪审员办法。
  法院审判时,邀请附近地区的陪审员参加陪审。对于人民陪审员不健全的地区,临时邀请历史清楚,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公民参加陪审。
  文化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被破除。
  1980年,全面实施“两法”,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每个人民陪审员一年到法院参加陪审10天。选出的人民陪审员由区、县法院发给陪审员证书。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除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有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陪审。1983年8月“严打”开始,为适应依法“从重从快”的形势,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已为数很少。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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