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办法、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87—2001)》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10000312
颗粒名称: (十一)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办法、意见
分类号: D624
页数: 55
页码: 235-289
摘要: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办法、意见归录于《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书中。
关键词: 滕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内容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0年1月28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职权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选举、罢免等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在半个月前将主要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达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认真阅读有关报告文稿,并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开展调査研究活动,认真征求选民意见,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市直机关和经、建委系统各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荐。团长主持代表团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议案审査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各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其它有关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大会发言。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出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各代表团应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天出席和缺席情况如实、及时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核准后向大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它组织应妥善安排工作,保障和督促列席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
  各代表团应每天将本团列席人员出席和缺席情况如实、及时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核准后向大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邀请市人民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市各新闻单位应及时、全面地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有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也可先交议案审査委员会审查,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提交截止日期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二+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主席团组织有关机关在会议期间办理和答复,也可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受理机关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统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四章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经全体代表审议后,会议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经全体代表审议后,会议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条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全体代表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
  第三+—条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如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否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变或撤销。第三+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将第二十九条所列的报告及各项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半月前,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审,并可提出意见。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出的候选人,法律地位平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确定不出规定的差额人数的,不得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可举行全体代表会议,也可分代表团投票,均由大会统一计票。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六条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应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组织候选人同代表见面座谈。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于确定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如果另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暂时空缺,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会后由大会主席团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应本着采用通行和尊重惯例的原则,规定投票方式和写票方法。
  第四+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査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被接受后,须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市的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的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审议议案时候,可以向市有关国家机关或所属工作部门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或所属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他机关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査委员会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査工作。
  第五十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法人或公民要求调査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査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调査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査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与表决第五十二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大会主席团决定,由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第五十三条代表在各代表团审议活动中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第五十四条大会全体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便于代表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1993年10月9日滕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对议题进行深人地调査研究,做好审议的准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的表决应遵循法定程序,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方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应深入实际,了解实情,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联系代表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査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制度。-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地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以任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査。
  第+六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年4月9日滕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曰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会议期间,议程如有改变,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开会的地点、日期及建议会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正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时,应说明情由,委托一名副职列席。
  常务委员会委室的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其它列席人员: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市政协负责人、驻滕全国、省和枣庄市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由主任会议确定。
  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请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的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委室。
  第十四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室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审议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或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审议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査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受市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部门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由市长、院长和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市政府委、办、局受市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正职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市政府副市长作报告。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如果涉及到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将工作报告连同法律或条例文本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交,需要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时,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及所属的委、办、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应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提请报告的机关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于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抄报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
  第五章任免、辞职、撤职、补选和罢免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对任免、辞职、撤职、补选和罢免案的审议,依照《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被选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案。
  第六章质询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九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第三+—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前,委员如果对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交付表决;如果个别文字上需作修改的,可将该议案作原则通过,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议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五条表决议案,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滕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滕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1998年5月2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市人民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逐步形成深人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广泛联系选民,是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代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联系市人民代表,主要是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市人民代表的意见,受理市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联系选民主要是倾听选民呼声,努力为选民服务,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采取直接与市人民代表联系或通过各代表小组与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的联系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决议或决定的《草案》印发给有关市人民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所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市人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市人民代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市人民代表见面,直接听取市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其审议的议案进行的专题调査、视察活动,可以吸收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参加。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分工包片,实行定期活动制度,每年联系市人民代表至少2次,并应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以前,根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安排有关市人民代表视察或调查,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做好准备。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市人民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市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市人民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市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市人民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寄发《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及邮票、信封,为市人民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方便。
  (二)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以外,一般由人事代表工作室分类登记,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处理,各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市人民代表。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要按照所联系单位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负责征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处理不当的答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经常听取市人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市人民代表来访、来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坚持定期接访代表制度,市人民代表的重要来访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亲自接待批办。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活动时,吸收有关市人民代表参加,也可以采取市、乡(镇)两级联合行动的方式,让市人民代表广泛参与。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视情发给市人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宣传媒体向市人民代表及时通报。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与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曰常工作。
  第三章代表小组同市人民代表的联系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以出席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团为单位编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代表小组的组长、副组长负责与本组市人民代表的联系工作,组织本组市人民代表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代表小组每季度活动一次。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主要是:(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开展就地视察。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由其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市人民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五)交流市人民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经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本次会议的议题,征求本行政区域有关市人民代表的意见,在会议上发表。
  第四章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小组的联系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代表小组的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总结和交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二+—条代表小组要及时将组织市人民代表活动的情况和经验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及人民群众的联系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要同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小组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小组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二+三条市人民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如实向代表小组汇报,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逐步做到市人民代表每年要向选民作一次述职,各代表小组要做好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群众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精神,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五条市人民代表应同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因调离等原因离开本行政区域时,应直接或通过代表小组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切实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在持证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社会各方面应提供保障,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要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情况,对市人民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八曰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即行废止。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法(1998年5月2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职权,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人民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尊重市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做好办复落实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市人民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拟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在联系市人民代表活动时,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代表小组活动和视察、调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逐件登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一府两院”应及时联合召开交办会,由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接受任务。
  第八条各承办单位在接件后,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于五日内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对市人民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结束后填写《滕州市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表》,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一府两院”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然后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见面,征求他们对办理情况的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要签署反馈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直到满意为止。
  第十条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复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报告办理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检査。
  第十一条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一府两院”办理工作的汇报。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督査小组检查落实情况,有的要通过新闻媒介或会议,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办理要求第十二条承办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落实专人具体承办,落实责任制,提高办理质量。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根据山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办理期限,各承办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延误。
  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每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査的基础上,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给予表彰或委托交办单位予以表彰,对不按本办法办理、办复工作质量差的要斟情批评。
  第六章附则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1998年5月2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督促执法机关严肃执法,减少和防止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公安局局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和受常委会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如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受到追究。
  第五条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应视为错案。出现并造成一定危害的除错案之外的其他重大失误和错误行为,应视为执法过错。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当事人;(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审判、检察、警务等工作秘密;(四)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七)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八)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査他人的身体、物品或者场所;(十)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由于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故意违法而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要从严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査、代表评议、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和群众举报、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申诉案件、调阅有关案卷和其他途径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第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发生后,该发生机关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如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影响大、后果严重的错案和执法过错,发生机关未予认真纠正和追究的或者根本未予纠正和追究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本办法进行追究。
  第九条应由市人大常委会追究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追究的错案和执法过错,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初步调查了解,然后根据调查的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全面审査。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四)责任自负;(五)保护正当的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审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汇报或者说明,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二)调阅全部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査;(三)错案和执法过错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査组进行全面调查。调査组可以听取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汇报,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有关证人进行调査;(四)依法提出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作书面或者口头答复;(五)案情重大复杂的,依法定程序组成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进行调查。
  错案和执法过错审査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或者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写出审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原因、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处理建议等,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追究,必要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发生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进行调查时,本市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材料。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追究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一)错案和执法过错是由于执法人员本人造成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二)错案和执法过错是由于机关负责人造成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三)因集体决定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四)发生错案的机关对已经属于错案和执法过错或者明知属于错案和执法过错案而不纠正的,追究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可对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机关或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有关机关限期纠正;(二)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三)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处分或建议主管部门撤销行政职务;(四)撤销有关责任人的职务;(五)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罢免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六)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通报。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在五日内,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发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报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接受枣庄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应当在二个月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将纠正的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追究有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七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及处理结果,可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制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法律规定的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五条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委、室的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委、室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代理主任行使职权直到主任能正常履行职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三章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第十一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由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受理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罢免市长,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根据市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及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职务。代理市长行使职权直到市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为止。
  第四章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提请任命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受理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撤换市人民法院院长,需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职务。代理院长行使职权直到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第五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任命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罢免,并报上级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四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五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职务。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直到检察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章任免程序第二十六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由提请机关将提请任免议案和拟任免人员的简历、主要表现及任免理由等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请求辞职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议案、拟任免人员的简历、主要表现及任免理由或辞职请求等,均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天前打印成书面材料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二十七条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议案、辞职请求等,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人员考察或交提请机关再行考察。
  第二十八条对提请任命的人员,任命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考试,成绩及格者,方可提请任命,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提请。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对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提请机关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说明任免的理由,并负责解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暂缓任命。
  第三+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选,一次未通过的,一年以后方能予以提请,连续两次未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拟任同一职务。
  第三十一条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对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三十二条对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到会,同委员见面。表决前,拟任原职务的应作述职报告,拟任新职务的应作供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接受辞职请求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如须采取其他方式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在表决任免事项时,应先表决免职事项,后表决任命事项。
  所有任免表决,均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辞职人员、撤职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后对外公布。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未依法任免前,不得对外宣布、登报或广播。
  第三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机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三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向被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机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代发任命书。
  第三十八条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再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九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休、退休的,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免职手续。在职期间亡故的,须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在其任职部门撤销、合并或者名称改变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增加、合并或名称改变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七章附则第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滕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髙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髙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评议工作的暂行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和完善评议工作,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作用,推进全市国家机关的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评议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有效形式,被评议的机关、部门或单位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
  第三条评议工作采取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加、市直部门与乡镇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参加评议工作的市人大代表,评议前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评议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每次评议的时间、对象及方案的制定,均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评议对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局级公司及其派出的机构。第七条市人民法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
  第八条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
  第九条市辖区内属中央、省、枣庄市管理的部门。
  第三章评议内容第十条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依法检察及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办理市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内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自身建设、廉洁勤政、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情况。
  第四章评议程序及方法第十四条评议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评议工作活动方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二)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议。
  (三)确定的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工作活动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书面材料,向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每一位参与评议工作的人员。
  (四)组织考核测评。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直部分市人民代表组成的考评小组到被评议单位考评。
  2、各乡镇人大组织本乡镇人大代表或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乡镇考评小组,对被评议单位及其驻乡镇的派出机构进行考评。
  考评采取听(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作本单位工作及自查自评情况汇报)、看(被评议单位工作实绩、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访(被评议单位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对被评议单位的反映)、测(参与考评的市人民代表按测评标准对被评议单位打分)、议(考评小组集体拿出考评意见)的方法进行,考评小组在考评后要写出书面意见,报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五)集中评议。
  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参与评议工作的全体人员会议,由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工作及自査自评情况;各评议小组推选一名代表作关于评议情况的集中发言;然后进行大会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六)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参评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交被评议单位答复、整改。
  (七)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的汇报,再作进一步评议。
  (八)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议工作总结大会。
  (九)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评议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五条评议中,按照由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评议测评计分办法》,进行测评计分。
  第十六条为扩大评议工作的影响,增强评议工作的整体效果,召开评议工作动员大会和集中评议大会时,可通知未列入评议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评议结果的运用第十七条评议结果要向市委作专题汇报,并建议作为全市评先树优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对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批评、警告;情况严重、态度恶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免去或建议上级领导部门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持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认真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检举,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调査处理的活动。进行此款规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程序,逐级反映,不得越级上访。
  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由市人大信访工作室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各乡(镇)人大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做信访工作。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职责:(一)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二)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三)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交办或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五)反映信访情况、动态和信访中的重要问题;(六)检査、指导、督促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受理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内容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的行政、司法行为的申诉信访件;(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六)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七)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信访件;(八)人民群众反映的市人大常委会职权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坚持在每月十五日轮流接访;坚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阅批的信访件,交信访工作室登记、转办、催办或査办。需要上报査处结果的信访件,由市人大信访工作室发函催办。査办结果,由信访工作室或会同承办单位向阅批领导书面或口头回报。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按照“分级负责,归□办理”的原则,交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人大办理,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调查处理。
  (二)发函向有关职能部门要查处结果的信访件,应明确提出要査实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信访工作室报告査处结果,并答复来信来访者; 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三)对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通知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通知其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结,并向市人大信访工作室报告结果;情况复杂时,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不清而不予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协调,明确受理单位。
  (五)对需要进一步调査核实后处理的信访件,分别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由市人大信访工作室直接调查;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办理信访件中,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要查处结果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责成信访工作室在三个月内或者按上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办结并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领导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情况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来信不及时阅办,对群众来访拒不接待的;(二)对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推倭、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又不说明理由的;(四)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五)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者转告被控告、被检举者的;(六)利用职权引诱、恐吓、胁迫、打骂信访人的;(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由民政、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作出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取闹,长期滞留,不听劝告,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聚众闹事,拦车堵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三)侮辱、威胁、殴打、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四)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造谣惑众的;(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为反映。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上访,由接待单位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接回。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由接待单位会同驻地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乡(镇)人大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办法(1998年7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市”,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卓有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査,主要检査监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执法检査的主要内容,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特别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査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执法检査的计划应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每次执法检査都要制定具体的检査方案,包括检查的组织领导、内容、时间、方法、步骤、要求和被检査的机关。
  第五条执法检査的方案,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执法检査的组织领导,由组长和组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执法检査组成员,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吸收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和邀请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参加检査。检査组可分若干小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任组长,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条执法检査要深入基层,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査、实地考察、査看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执法检査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检査中发现的问题和错案依照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执法检査结束后,各检査组写出执法检査报告。其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既正视问题,又不回避矛盾。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査组的执法检査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后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査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人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对执法检査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应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査。调査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酌情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査委员会。
  第+三条新闻单位对执法检査工作应及时宣传报道,对检査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及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办法(1999年5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按照《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以作决议、决定等方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和普遍约束力,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事务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全市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二)全市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调整以及执行情况;(三)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市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四)全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土地管理、交通等方面工作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五)全市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六)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发展方向、建设规模以及实施规划中的重大变更;(七)全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地名的变更;(八)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报批立项和建设情况;(九)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危及社会稳定或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案件、事件处理情况以及重大灾害处理情况;(十一)市“一府两院”廉政建设情况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四)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十五)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请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二)市、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四)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主持预备会议。决定举行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一)会议的召开日期;(二)会议的议程草案;(三)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议案审査委员会和预算审査委员会名单草案;(五)列席人员范围;(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七)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时,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汇报时,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就重大事项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査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査委员会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滕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员的辞职请求,决定代理人员,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三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般以审议议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报告。
  需报请主任会议的议案和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日期的十五天前报主任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针对议案或报告的具体情况,可先指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和初审,并提出调査报告和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根据初审意见或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第+七条列人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第十九条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议案或报告的单位或提出人,应就所提议案或报告向会议作出汇报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并负责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决议、决定的公布与执行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公报》、文件和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承办机关必须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应分阶段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作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査监督,以保证其贯彻实施。
  第二+四条对有义务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而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组织和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用视察、调査、询问、质询直至提出罢免案等方式,保证所作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3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述职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述职评议,增强“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民主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办事和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述职评议的范围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认真接受评议。对于 “两院”的审判员、检察员,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委室听取述职后,提出评议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述职评议的组织第五条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主任会议确定述职评议人员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通知述职人员所在单位。第四章述职报告的撰写第七条述职人员应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汇报其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工作实绩情况。其主要内容是:(一)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
  第八条述职报告的篇幅,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两院”负责人不超过3000字,“两院”其他人员不超过2500字。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通知”后一周内将述职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五章述职评议前的考察工作第九条述职评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组,负责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考察。其程序是:(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其分管的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等形式,广泛了解其任职情况,倾听各方面的意见。
  (二)根据述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情况,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对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征求市长或分管市长的意见;对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要分别征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必要时要征求纪委、组织部、政法委、计生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两院”的审判员、检察员,要向有关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了解情况,特殊情况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调卷审査。
  考察结束后,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考察报告。主任会议根据考察报告研究起草综合评议意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章述职评议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宣读对述职人员的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评议述职报告时,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七章整改工作第+四条述职人员应根据对市人大常委会的综合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十五条评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整改。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视察。
  对述职评议不称职述职人员,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常委会满意的,主任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分别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免职。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乡镇人大可参照此办法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事宜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和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2000年5月3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为切实尊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努力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和决策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驻我市的全国、省、枣庄市人大代表及滕州市人大代表,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均可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二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建议议题,确定代表列席名单,每次不超过10名。
  第三条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给列席的代表。
  第四条列席的代表应遵守常委会会议纪律,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五条列席的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代表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七条列席的代表要求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发言,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在分组会议上可自由发言。
  第八条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指定专人,就会议审议的议题召开列席常委会的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及时、准确地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九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属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并提供方便。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2000年5月30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为提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质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求和呼声,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常委会会议实行公民旁听制度。会议议题涉及国家机密事项的除外。
  第二条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议建议议题后,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申请旁听的条件和办法等。
  第三条年满18周岁以上有常驻我市户口的公民,不受民族、社会职业、文化程度、性别等限制,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明,于会议举行前7天,可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旁听常委会会议的书面申请,填写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申请表。
  被人民法院判定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提出旁听常委会的申请。
  第四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并于会议举行前3天发给旁听证。
  常委会每次会议公民旁听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五条被批准旁听的公民,按照会议通知,持旁听证在指定的席位旁听,遵守会议纪律。
  第六条参加旁听的公民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参加分组会议。
  第七条参加旁听的公民没有表决权,发表意见须经过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八条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指定专人,就会议审议的议题集中征求旁听公民的意见,并及时、准确地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2000年7月27日滕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执法责任制,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确保所办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案监督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防止错案与纠正错案相结合原则。
  (三)不主动受案原则。无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的申诉、控告,不主动受理案件。
  (四)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在个案监督中,坚持集体听取案件汇报、集体研究处理意见,严禁个人干预案件。
  (五)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原则。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案组织专题调查的案件外,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仅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六)重大典型原则。凡是立案督办的案件,一般是本市比较重大典型的案件。
  (七)以事后监督为主原则。除被监督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必须及时纠正外,其余均应在事后按程序进行监督。
  (八)坚持党的领导原则。需要向市委报告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二章个案监督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三条个案监督的范围(一)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有执法犯法、循私舞弊、权钱交易、该批捕不批捕、该起诉不起诉、重罪轻判等违法问题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推倭扯皮、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案件;(三)该立案不立案(该受理不受理),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四)群众反映强烈,处理显失公平(公正)的案件;(五)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要结果的,无故拖延,不及时报告结果的案件。第四条个案监督案件来源:(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的案件;(二)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中发现的认为处理有误,并有一定事实根据的案件;(三)上级机关交办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等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四)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或要求监督的案件;(五)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中,确定若干名控告申诉信息员,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第三章案件受理和主办部门第五条案件受理要求(一)申诉人必须持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二)申诉人必须持有个人亲笔或请律师、他人代写的申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三)控告执法人员违法办案的案件,事实要基本清楚,并有一定证据证明。第六条案件主办部门(一)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为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的部门;(二)各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督办申诉、控告案件工作的主办部门;(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办理案件的阅卷手续。
  信访室受理申诉、控告案件后,凡是符合个案监督范围、要求的案件,立案后按程序及时登记、移交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为确保案件审査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从公、检、法、司等部门聘请具有较高法律水平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组成4至6人的法律咨询小组,参与案件审查、质询。
  第四章个案监督的形式第八条实施个案监督,根据需要分别采取以下形式:(一)将案件转交被监督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二)责成被监督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委员会汇报案情;(三)阅卷审査;(四)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査;(五)对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质询。
  第五章个案监督的程序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审,在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裁定、决定是否公正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议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案情一般、处理公正或基本公正的,转有关单位处理,不要结果。
  (二)认为案情比较重大、问题比较明显的,转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三)认为案情重大典型、疑点较多、存在问题明显的,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办案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携卷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四)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单位依法査处。案情比较重大的,有关单位要书面报告结果。
  第十条经审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填写《控告、申诉案件收案督办结果登记表》,转有关被监督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承办单位接到市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案件督办函后,要依法认真办理;要求报告结果的,结案后要将结果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接到办案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査。对处理结果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主任签署,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或逾期不报结果的,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向被监督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条对已转办或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通过听取汇报、阅卷审査、组织人员调査等形式,督促被监督机关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得不到正确、及时处理,而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特别重大或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质询,需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进行调査。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的调査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对无法定事由不认真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使案件久拖不决,或者办案中明显违法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被监督机关提出质询。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的案件,依法纠正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诉、控告、检举人。
  第+五条被监督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个案监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各工作委员会在个案监督过程中,认为被监督机关和办案人员无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监督程序,并书面通知被监督机关。
  第十七条对于个案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査处过程中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支持有关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时,发现被监督机关不认真査处,敷衍塞责,或者不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对提出的监督建议不办理、不答复、不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阻碍、干扰对案件进行调査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书面检査;(二)情节较重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案;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第十九条对通过个案监督发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控告、申诉案件,忠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办。
  第二十二条受理案件的各工作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中的有关保密事项要注意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乡镇人大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的意见(2001年3月1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促进乡镇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行职权,推动全市人大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千分量化考核意见。
  一、关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会议圆满成功(80分)。
  1、按规定时间认真筹备和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否则,扣10分。
  2、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能。凡属乡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少一项扣10分。
  3、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一个月内转交政府办理,并要有转交手续,否则,扣5分。
  4、检査督促乡镇政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做到办理情况要有文字报告,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代表。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办理完毕。否则扣20分。
  二、监督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200分)1、组织代表开展好视察活动。年内至少要组织三次视察。活动前要有具体计划方案,活动后要专题写出视察报告。报告要翔实、具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少组织一次活动扣30分;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0分。
  2、组织一次代表评议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突出、组织周密、效果明显。未组织的扣50分。
  3、认真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有记录、有承办人、有处理意见。否则,扣10分。三、代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积极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努力为代表行使职务搞好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解决代表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180分)。
  1、各代表小组有活动场所。每缺一个扣10分。
  2、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要健全,人员编组科学。包括学习制度、联系选民制度、活动计划等。少一项扣10分。
  3、组织驻本乡镇的各级人大代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未培训的扣1〇 分。
  4、每年召开两次代表座谈会,并有会议记录。少一次扣10分。
  5、召开一次代表经验交流会。要有3个以上典型经验介绍,典型要过硬,事迹要突出。没召开的扣20分。
  6、每年新培养3个带头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人大代表典型。少一个扣10分。被市、枣庄市、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典型的(现场会参观或经验交流会议发言以及各级新闻媒体报道)每个分别加5分、10分、20分。
  7、对驻本乡镇的各级人大代表和部分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一次走访,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有工作记录。没走访的扣10分。
  四、执法责任制、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抓好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的落实(80分)。
  1、组织一次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检査。未组织的扣10分。
  2、根据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否则扣10分。
  3、组织执法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未组织的扣10分。
  五、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民主法制建设,宣传人大工作的好经验,以及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120分)。
  1、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代表活动经费,要拿出部分经费保证乡镇人大代表每人有一份《人民权利报》,每个代表小组有一份《山东人大工作》,各乡镇至少有两份《中国人大》杂志。
  2、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稿件每年不少于6篇(不含3篇乡镇视察报告)。每少一篇扣5分;被《滕州人大工作》采用的不少于2篇,每少一篇扣10分。
  3、每年至少有2篇稿件被市以上报刊采用,少一篇扣10分;每多一篇枣庄、省、国家级报刊采用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六、自身建设。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人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转变作风,注重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140分)1、年度有工作要点、季度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少一项扣20分。
  2、乡镇人大干部集体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有学习记录。少一次扣2分。
  3、各代表小组至少每年集体学习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有学习记录。少一次扣5分。
  4、乡镇人大办公室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人大活动的筹备、文字材料的起草等方面发挥较好的作用。否则,扣10分。
  5、必备的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橱、档案橱、电话、手机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要齐全,摆放要整齐,环境要清洁。否则扣50分。
  6、办公室制度要健全,重要的制度要上墙。否则扣10分。
  7、针对本乡镇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至少写一篇不低于3千字的调査报告。调査报告要规范、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否则,扣20分。
  8、及时下发市人大常委会寄送的材料。如发现未下发或下发不及时的扣10分。
  9、档案管理要符合要求,规范整齐。否则,扣10—30分。
  七、坚持和依靠党委领导。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100分)1、正确处理人大工作和党委分工工作的关系,较好地完成人大本职工作和党委分工的任务,党委给予充分肯定。否则扣20分。
  2、人大主席要按时列席乡镇书记办公会,副主席要按时列席镇长办公会。否则扣20分。
  八、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反映情况(100分)。
  1、重要活动如召开人代会、经验交流会、代表培训、视察等事前向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通报,事后报送专题报告。否则扣10分。
  2、认真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其中一项没完成或完成不好的扣10—20分。
  3、按时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迟到一次扣2分,缺席一次扣10分。
  市人大常委会将于年底组织市、乡(镇)、街道人大有关人员依据上述内容,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査材料、走访等多种形式,逐项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选人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人大工作者的依据。
  4、荆河、龙山街道人大工作室参照上述意见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知识出处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87—2001)

《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87—2001)》

本书详细介绍了滕州市1981年到2001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阅读

相关地名

滕州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