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医院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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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费县人民医院志》
唯一号: 150932020220008680
事件名称: 费县人民医院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
文件路径: 1509/01/object/PDF/150910020220000021/001
起始页: 0234.pdf
事件类型: 医疗卫生事件
起始时间: 1986年5月1日
发生地点: 费县

事件描述

1986年5月1日,开始执行4月24日制定的《费县人民医院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一是全体党员、团员、干部带头执行计划生育,并做好自己亲属的工作,每个职工都要做宣传、落实、执行计划生育的模范。二是实行晚婚晚育,凡是男不足25周岁,女不足23周岁者不予出示结婚登记证明。违者,扣发全年奖金、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产假只有56天,超过产假按旷工处理。三是无准生证而生育者,不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因不采取避孕措施需要重复流产者,休息时间按事假对待。四是党支部书记包党支部成员和党小组长,党支部成员包所分管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党小组长、科室主任、护士长分别包所辖党员和职工。工会主任、团总支书记要分别做好工会会员和团员的工作。

知识出处

费县人民医院志

《费县人民医院志》

出版者:《费县人民医院志》 编纂委员会

费县人民医院创建于1948年7月,迄今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医院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与发展,在历代人的艰苦奋斗下,栉风沐雨,历尽沧桑,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护理、教学、科研、急救、康复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其间,留下了诸多开拓者的足迹,倾注了无数干部职工的心血和汗水,所有为医院的诞生、发展和壮大做出奉献的人们功不可没,永载史册,留存于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医院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二十年则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发展最快的阶段。医院规模逐步扩大、仪器装备不断充实、技术水平日益提高,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医院的每位干部职工在用实际行动描记个人历程的同时,也书写着院史、院志。在良好的院风、严谨的学风和严明的纪律的长期熏陶下,全院广大干部职工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技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发展费县的卫生事业做出了贡献,得到了病员和社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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