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干部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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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10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福利、干部离退休
分类号: D523
页数: 9
页码: 336-344
摘要: 本县税务人员享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建 国初期,仍执行战争年代的实物供给制,大多数人吃住在工 作单位,过半军事化集体生活。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工资福利 干部退休

内容

一、工资待遇
  本县税务人员享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建国初期,仍执行战争年代的实物供给制,大多数人吃住在工作单位,过半军事化集体生活。1951年1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决定,对供给制人员的个人生活费实行“包干制”,本县税务人员亦在其列。1955年7月,国务院决定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本县税务人员全部参加了工资改革。1985年7月,根据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本市税务系统实行了以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为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2年底,本局正式干部职工人均工资(含各类补贴)241元。二、干部福利
  (一)公费医疗
  建国后,本县税务人员一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除滋补药品自费外,其余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均由公费开支。患重病人员,可及时得到住院治疗。医疗费的标准与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同。1950年,每月为8斤小米(按实物折价)订955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后,改为实报实销;1991年9月,为了有效控制浪费药品的现象,实行药费定额包干办法,节约归己,超过定额部分,公费、私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是:3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年药费定额48元,超支部分个人负担医药费的30%;36-50岁者,年药费定额60元,超支部分个人负担20%;51岁以上及退休、退职人员年药费定额72元,超支部分个人负担10%,每人全年个人负担的医药费一般不超过300元,超过的部分予以报销。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医疗费全部报销。
  (二)干部职工住房
  建国初期,本局基本无职工宿舍,干部职工大都住房管部门的公用房或个人私房,单身职工住集体宿舍。1970年以后,县局迁至县政府院内办公,原局址房屋18间(包括一座旧式楼房)改做宿舍,安排了部分住房困难户和单身职工。1981年,在临西二路中段东侧购房2处8间(两独院, 每院4间),安排2户干部。1982年,县局在沂蒙路北段东侧(旧城北门里路东)填汪塘建房18间,安排9户居住。1984年,在该宿舍南建4层宿舍楼一座,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安排28户。1985年,在北关建平房宿舍8间(两独院,每院4间)安排2户。1987年,在水田居委购宿舍58间,安排19户(3间户独院18户,4间户独院1户)。在近几年内,各税务所也相继建家属宿舍或单身宿舍。1992年底, 全市税务系统共有公建宿舍12251平方米(建筑面积),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人均34.3平方米。
  (三)干部休假
  1986年1月,国家规定,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外,每年安排一次休假。工作年限满1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30年的每年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4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30天。1989年后,暂停休假。1991年,政府人事部门又下达文件,恢复休假,但缩短了休假期限。按上述工作年限分别为7天、10天、15天。市局1986年至1988年执行了上述休假规定。1991年恢复休假后,因税收任务繁重等原因,全市税务系统暂停休假。
  三、离休、退休、退职
  国家规定:凡男性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可报经上级批准,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离休人员发全额工资,并按参加工作时间,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或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退休人员按本人原工资金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对符合退职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到1992年,本局尚有离休干部35名,退休干部23名,退职干部6名,已故干部25名。名单见下表:
  离休人员名单
  (续表)(续表)
  (续表)
  退职人员名单
  巳故人员名单
  (续表)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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