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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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9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管理制度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9
页码: 267-275
摘要: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政务院先厉颁布的工商业税、 货物税等税种的各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对税务登记 均作了明确规定,本县据以贯彻执行。经登记,1952年全县 有工商户8989户,其中:国营24户,合作社24户,私营(含 个体摊贩)8941户。
关键词: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内容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政务院先厉颁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对税务登记均作了明确规定,本县据以贯彻执行。经登记,1952年全县有工商户8989户,其中:国营24户,合作社24户,私营(含个体摊贩)8941户。
  1982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本县下达通知,并开展了全面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凡是依法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于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矢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纳税单位和个人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十五天内书面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金。这次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全县共填发税务登记证7415户,其中,国营187户,集体2008户,个体5220户。1983年8月19日,临沂县税务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把税务登记列入一项经常性、正常性工作,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每证收工本费4元;个体业户每证收工本费2元。
  1987年2月14日,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本市自4月1日起,进行了全面的登记换证工作。同时,还建立了建筑税税务登记制度。
  1990年6月15日,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有关问题的意见》;8月15日,临沂地区税务局检发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换证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市局下达通知,于同年7月,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一)下列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联营企业;
  3.行政、事业、社会团体、部队、科研单位所办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服务业等和军队工厂生产民用产品的企业;
  4.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在经营地点纳税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
  5.个体工商业户(包括不足纳税起征点的);
  6.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1.由总机构实行统一经济核算、统一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与总机构同属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在不同经营地点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有经营收入和应税项目的事业、部队、学校、社会团体、科研等单位。
  (三)下列纳税人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临时经营的,
  2.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
  3.宰杀自养牲畜和购买牲畜自用的;
  4.只缴纳奖金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
  5.税法规定给予长期免税的。(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这次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的范围。
  这次税务登记换证的程序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交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联营、承包协议,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据以发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各项登记内容,并加盖印章后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认真审查核实后,由市税务局核发给下列证件:
  1.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国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各类联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纳税单位和个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有固定经营地点,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核发营业执照的或领有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3.对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发给税务注册登记证。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0)鲁价涉字第194号文件《关于对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批复》规定,这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本)收费标准为:税务登记证每证7元;税务登记副本每证5元;临时税务登记证每证5元;税务注册登记证每证7元。
  1990年,全市税务登记换证共13230户,其中:全民522户,集体2434户,个体9924户,临时344户,私营6户。1992年底,全市登记纳税户已达20281户,其中:全民870户,集体3313户,个体15603户,临时477户,私营18户。
  二、纳税鉴定
  1953年1月税制修正后,本县即对有固定经营地址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办理了纳税鉴定工作。1956年5月,又对所辖47户国营企业,18户供销社,52户手工业社,4户生产组,15户公私合营企业,统一办理了纳税鉴定。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对纳税鉴定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搞好纳税鉴定工作,市局于同年7月举办了60人参加的纳税鉴定修订学习班,提高了纳税鉴定工作水平。1987年3月7日,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纳税鉴定实施意见》,本市据以贯彻执行。1988年上半年,根据企业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等情况,对全市有关纳税单位办理了一次纳税鉴定修订。1989年3月23日;市税务局下达《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对纳税鉴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就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生产产品名称、性能、用途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如实填报纳税鉴定申报表。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表进行审核, 并填制纳税鉴定,发给纳税人据以申报纳税。
  (三)企业纳税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
  国家新订、修订税收法规时,税务机关按变动后的规定修订纳税鉴定,对代征代扣单位,税务机关发给代征代扣证书,其内容发生变动时,相应地修订。
  三、纳税申报
  从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政到1982年,本市执行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三自”纳税(自报、自核、自交),即税务机关将《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发给纳税单位,由单位办税人员按照纳税鉴定规定的税率和期限,自行计算,自行填票,自行向银行缴纳。另一种是纳税人自报,税务机关审核征收。
  建国后,县(市)直国营企业都在月后的5日内、季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改为在每月终了后的10天内、季度终了后的35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国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989年3月23日,临沂市税务局以(89)税政字61号文件下达通知,对纳税申报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月申报,于次月7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体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能源基金,按季、年分别于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3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三)国营企业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年申报,于年度终了后3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建筑税在批准计划或办理开工报告后'15日内和年度终了及竣工后两个月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发货票管理
  根据1951年6月税务总局《关于第一次全国票证工作会议决议》,本市于1952年秋印制、使用了统一发货票,并建立了发票管理制度。1956年停止了统一发货票的管理工作。
  1983年6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检发了《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统一发货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9月21日,临沂地区财政税务局检发了《关于贯彻〈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具体规定》,本市发布了《关于统一发货票管理的布告》,12月16日,临沂市税务局下达了《关于启用统一发货票的规定》:
  (一)自1984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的地区交通局及运输公司暂使用旧票外,其余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新印制的统一发货票。
  (二)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部队发生的一切商事交付款项所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加印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专用章”的统一发货票,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正式记帐单据,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三)个体工商业户所需的统一发货票一律到当地税务所购买,并将用过的存根交税务所存查,不得自行销毁。
  (四)除临沂市印刷厂、城关装璜印刷厂承印统一发货票外,其余印刷厂不得印制发货票,原印刷的发货票一律销毁,不得私自岀售或继续使用。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市税务局又制定和完善了发货票管理制度。主要有:用票申请制度、印制制度、建帐报帐制度、发票存根的封存和销毁制度、检査制度和奖罚制度等。
  1987年9月,市局将承印发货票的单位改为临沂市第二印刷厂和沂蒙印刷厂,原两处印刷厂不再承印。
  根据《山东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税务局于1991年9月14日下达了《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整顿发票管理秩序的意见》,对发票违章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b对未按规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特别是漏填客户名称、地址者,除限期纠正外,每份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借用、转让、代开统一发票,除勒令其限期追回外,对未造成偷税漏税的每份处20元的罚款,对造成偷税漏税的每份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大头小尾、涂改、伪造、销毁、出售、私印发票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丢失、撕毁发票的,除积极查找、限期登报声明作废外,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白条或其他非法收据入帐者,除限期纠正外,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发票使用人对发票管理无帐簿无制度造成发票管理混乱或不按时报送发票报表,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査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发票违章行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可视情节轻重, 损失大小,掌握在以上各项违章处罚数额的20%以内。
  9.以上各项可同时茸处罚款,但一次处罚总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10.对因上述发票行为造成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1992年12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市税务局于同年12月向全市发出了公告。1993年使用新版统一发货票。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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