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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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6
页码: 262-267
摘要: 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体系。建国以来,本市对于税收法规的宣传,税种的设置,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均按照中央及省、地规定执行。
关键词: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内容

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体系。建国以来,本市对于税收法规的宣传,税种的设置,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均按照中央及省、地规定执行。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各项法规统由中央制定。1950年3月,政务院又在《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中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统一调度使用,税则、税目、税率等统由中央政府规定,不经批准,各级地方政府无权增减和变动。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山东省人委颁发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相应地改变了税收管理体制。由本县掌握审批的有:
  一、地方各税部分
  (一)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义务人或企业的减税、免税照顾。(二)对个别纳税义务人采取加税措施。
  (三)国营、合作社营企业为了支援农业生产,无利经营的牲畜,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四)地方各税(非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除外)纳税期限的确定。
  (五)计税价格的确定。
  (六)征收管理方法的确定。
  二、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
  (一)工业、手工业制造零件、配件是为了协助另一企业进行生产,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自己生产的、按照规定应当纳税的农业产品和副业产品,供自己使用或者向自由市场出卖,需要在税收上给予减免照顾的;对其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出售在农闲和业余时间利用简单工具零星捕捞的水产品和经营副业生产交纳工商统一税的起征点的确定;对其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和副业产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由于持殊原因,全年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需要在税收上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四)社会救济部门组织生活困难的烈土家属、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和老弱残废进行生产自给,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或贩运活动,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五)对个别收入较多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可以按照他们应纳税所得额加征一成到五成,个别获利特多的可以超过这个限度。对于经营手工业、商业等各种合作组织,少数收入特多的,也可以按照他们应纳的所得税额适当加成征收。
  (六)对于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行商,可以按照他们应纳的所得税或者临时商业税税额加征一成到十成。个别获利特多的,可以超过这个限度。
  (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个体农民,经营副业生产利润较大,需要征收所得税的。
  三、对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盐税的交款期限,罚没权限,短款短票的处理1961年7月20日,山东省人委颁发《关于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意见》,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由本市掌握审批的有:
  (一)工业、手工业试制新产品和利用代用品、废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经试制以后不再继续生产,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其减免税额在200元以下者。
  (二)个别手工业、商业合作组织,由于特殊原因,全年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少数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实际收入少,纳税以后影响其家庭生活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免税照顾的。(三)对少数收入较多的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以及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行商加成征收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的具体界限。
  (四)居民缴纳的房地产税和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上收部分管理权限。1978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管理体制具体规定》的通知,决定自1978年1月1日起,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1978年3月开始,由本县掌握审批的减免税有:
  (一)工商企业已经纳过税的产品,因变质、变色、损坏、回厂或委托其他工业企业加工整理或改制成同种产品,需要给予免征工商税照顾的。
  (二)对纳税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造成长期欠税,需要减免工商税或所得税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以及地方各税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三)按照规定对投机倒把活动采取具体罚款补税打击措施;对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具体加成加倍征收措施。
  1985年4月,山东省税务局下达《关于对产品税等几种主要税种减免权限的规定》,由本县掌握审批的有,
  (一)产品税、增值税
  1.对商业批发零售、外贸、物资、工交部门的供销单位,连续委托加工同一税目、税率产品需要只就最后产品征收一道工业环节产品税的确定。
  2.商业企业所属实行统-核算,前店后厂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在工加商两道税不低于一道产品税税负的前提下减征产品税。
  3.商业、外贸、基层社由于变质、变色、损坏回厂委托加工成同类产品,需要减免照顾的。
  4.乡(镇)、村办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一年照顾的。
  5.灾区村办企业,农业减产两成以上需要给予定期減免税的。
  6.乡、村和农民个人利用池塘、水库从事水产养殖,免征产品税三年后,纳税仍有困难需要再给予免征产品税一年照顾的。
  7.经工商管理部门发征从事个体经营待业青年,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二)营业税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内部服务的接待室需要确定免税的。
  2.基层供销社经营农副业产品和废品采购站,在系统内、外批发调拨需要确定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
  (三)所得税
  1.县级国营企业从事酱油.醋等12种产品生产和饲料加工,在1990年前给予减半征税后,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在一年内给予减税。5万元以下企业上年亏损需用下年度实现所得抵补的。
  2.城镇集体企业、新办商业、饮食服务业免税一年,新办工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免税二年,新办待业知青企业免税三年,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免税五年。
  3.基层供销社按规定给予二至五成减税照顾,所属饲养业、养殖业及孵化业坊免税。
  4.乡(镇)村办企业,经国家批准新办煤矿免税三年, 其他矿业免税五年。
  (四)豁免欠税权限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因特殊原因造成长期欠税(二年以上)需要豁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在5千元以下的,按纳税单位计算豁免。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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