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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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9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税收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37
页码: 262-298
摘要: 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体系。建国以来,本市对于税收法规的宣传,税种的设置,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均按照中央及省、地规定执行。
关键词: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内容

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体系。建国以来,本市对于税收法规的宣传,税种的设置,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均按照中央及省、地规定执行。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各项法规统由中央制定。1950年3月,政务院又在《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中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统一调度使用,税则、税目、税率等统由中央政府规定,不经批准,各级地方政府无权增减和变动。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山东省人委颁发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相应地改变了税收管理体制。由本县掌握审批的有:
  一、地方各税部分
  (一)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义务人或企业的减税、免税照顾。(二)对个别纳税义务人采取加税措施。
  (三)国营、合作社营企业为了支援农业生产,无利经营的牲畜,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四)地方各税(非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除外)纳税期限的确定。
  (五)计税价格的确定。
  (六)征收管理方法的确定。
  二、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
  (一)工业、手工业制造零件、配件是为了协助另一企业进行生产,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自己生产的、按照规定应当纳税的农业产品和副业产品,供自己使用或者向自由市场出卖,需要在税收上给予减免照顾的;对其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出售在农闲和业余时间利用简单工具零星捕捞的水产品和经营副业生产交纳工商统一税的起征点的确定;对其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和副业产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由于持殊原因,全年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需要在税收上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四)社会救济部门组织生活困难的烈土家属、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和老弱残废进行生产自给,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或贩运活动,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五)对个别收入较多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可以按照他们应纳税所得额加征一成到五成,个别获利特多的可以超过这个限度。对于经营手工业、商业等各种合作组织,少数收入特多的,也可以按照他们应纳的所得税额适当加成征收。
  (六)对于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行商,可以按照他们应纳的所得税或者临时商业税税额加征一成到十成。个别获利特多的,可以超过这个限度。
  (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个体农民,经营副业生产利润较大,需要征收所得税的。
  三、对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盐税的交款期限,罚没权限,短款短票的处理1961年7月20日,山东省人委颁发《关于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意见》,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由本市掌握审批的有:
  (一)工业、手工业试制新产品和利用代用品、废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经试制以后不再继续生产,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其减免税额在200元以下者。
  (二)个别手工业、商业合作组织,由于特殊原因,全年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少数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实际收入少,纳税以后影响其家庭生活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免税照顾的。(三)对少数收入较多的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以及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行商加成征收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的具体界限。
  (四)居民缴纳的房地产税和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和《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上收部分管理权限。1978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管理体制具体规定》的通知,决定自1978年1月1日起,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1978年3月开始,由本县掌握审批的减免税有:
  (一)工商企业已经纳过税的产品,因变质、变色、损坏、回厂或委托其他工业企业加工整理或改制成同种产品,需要给予免征工商税照顾的。
  (二)对纳税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造成长期欠税,需要减免工商税或所得税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以及地方各税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三)按照规定对投机倒把活动采取具体罚款补税打击措施;对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具体加成加倍征收措施。
  1985年4月,山东省税务局下达《关于对产品税等几种主要税种减免权限的规定》,由本县掌握审批的有,
  (一)产品税、增值税
  1.对商业批发零售、外贸、物资、工交部门的供销单位,连续委托加工同一税目、税率产品需要只就最后产品征收一道工业环节产品税的确定。
  2.商业企业所属实行统-核算,前店后厂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在工加商两道税不低于一道产品税税负的前提下减征产品税。
  3.商业、外贸、基层社由于变质、变色、损坏回厂委托加工成同类产品,需要减免照顾的。
  4.乡(镇)、村办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一年照顾的。
  5.灾区村办企业,农业减产两成以上需要给予定期減免税的。
  6.乡、村和农民个人利用池塘、水库从事水产养殖,免征产品税三年后,纳税仍有困难需要再给予免征产品税一年照顾的。
  7.经工商管理部门发征从事个体经营待业青年,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二)营业税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内部服务的接待室需要确定免税的。
  2.基层供销社经营农副业产品和废品采购站,在系统内、外批发调拨需要确定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
  (三)所得税
  1.县级国营企业从事酱油.醋等12种产品生产和饲料加工,在1990年前给予减半征税后,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在一年内给予减税。5万元以下企业上年亏损需用下年度实现所得抵补的。
  2.城镇集体企业、新办商业、饮食服务业免税一年,新办工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免税二年,新办待业知青企业免税三年,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免税五年。
  3.基层供销社按规定给予二至五成减税照顾,所属饲养业、养殖业及孵化业坊免税。
  4.乡(镇)村办企业,经国家批准新办煤矿免税三年, 其他矿业免税五年。
  (四)豁免欠税权限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因特殊原因造成长期欠税(二年以上)需要豁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在5千元以下的,按纳税单位计算豁免。
  第二节税收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政务院先厉颁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对税务登记均作了明确规定,本县据以贯彻执行。经登记,1952年全县有工商户8989户,其中:国营24户,合作社24户,私营(含个体摊贩)8941户。
  1982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本县下达通知,并开展了全面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凡是依法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于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矢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纳税单位和个人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十五天内书面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金。这次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全县共填发税务登记证7415户,其中,国营187户,集体2008户,个体5220户。1983年8月19日,临沂县税务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把税务登记列入一项经常性、正常性工作,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每证收工本费4元;个体业户每证收工本费2元。
  1987年2月14日,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本市自4月1日起,进行了全面的登记换证工作。同时,还建立了建筑税税务登记制度。
  1990年6月15日,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有关问题的意见》;8月15日,临沂地区税务局检发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换证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市局下达通知,于同年7月,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一)下列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联营企业;
  3.行政、事业、社会团体、部队、科研单位所办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服务业等和军队工厂生产民用产品的企业;
  4.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在经营地点纳税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
  5.个体工商业户(包括不足纳税起征点的);
  6.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1.由总机构实行统一经济核算、统一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与总机构同属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在不同经营地点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有经营收入和应税项目的事业、部队、学校、社会团体、科研等单位。
  (三)下列纳税人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临时经营的,
  2.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
  3.宰杀自养牲畜和购买牲畜自用的;
  4.只缴纳奖金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
  5.税法规定给予长期免税的。(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这次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的范围。
  这次税务登记换证的程序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交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联营、承包协议,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据以发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各项登记内容,并加盖印章后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认真审查核实后,由市税务局核发给下列证件:
  1.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国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各类联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纳税单位和个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有固定经营地点,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核发营业执照的或领有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3.对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发给税务注册登记证。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0)鲁价涉字第194号文件《关于对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批复》规定,这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本)收费标准为:税务登记证每证7元;税务登记副本每证5元;临时税务登记证每证5元;税务注册登记证每证7元。
  1990年,全市税务登记换证共13230户,其中:全民522户,集体2434户,个体9924户,临时344户,私营6户。1992年底,全市登记纳税户已达20281户,其中:全民870户,集体3313户,个体15603户,临时477户,私营18户。
  二、纳税鉴定
  1953年1月税制修正后,本县即对有固定经营地址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办理了纳税鉴定工作。1956年5月,又对所辖47户国营企业,18户供销社,52户手工业社,4户生产组,15户公私合营企业,统一办理了纳税鉴定。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对纳税鉴定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搞好纳税鉴定工作,市局于同年7月举办了60人参加的纳税鉴定修订学习班,提高了纳税鉴定工作水平。1987年3月7日,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纳税鉴定实施意见》,本市据以贯彻执行。1988年上半年,根据企业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等情况,对全市有关纳税单位办理了一次纳税鉴定修订。1989年3月23日;市税务局下达《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对纳税鉴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就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生产产品名称、性能、用途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如实填报纳税鉴定申报表。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表进行审核, 并填制纳税鉴定,发给纳税人据以申报纳税。
  (三)企业纳税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
  国家新订、修订税收法规时,税务机关按变动后的规定修订纳税鉴定,对代征代扣单位,税务机关发给代征代扣证书,其内容发生变动时,相应地修订。
  三、纳税申报
  从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政到1982年,本市执行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三自”纳税(自报、自核、自交),即税务机关将《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发给纳税单位,由单位办税人员按照纳税鉴定规定的税率和期限,自行计算,自行填票,自行向银行缴纳。另一种是纳税人自报,税务机关审核征收。
  建国后,县(市)直国营企业都在月后的5日内、季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改为在每月终了后的10天内、季度终了后的35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国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989年3月23日,临沂市税务局以(89)税政字61号文件下达通知,对纳税申报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月申报,于次月7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体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能源基金,按季、年分别于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3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三)国营企业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年申报,于年度终了后3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建筑税在批准计划或办理开工报告后'15日内和年度终了及竣工后两个月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发货票管理
  根据1951年6月税务总局《关于第一次全国票证工作会议决议》,本市于1952年秋印制、使用了统一发货票,并建立了发票管理制度。1956年停止了统一发货票的管理工作。
  1983年6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检发了《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统一发货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9月21日,临沂地区财政税务局检发了《关于贯彻〈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具体规定》,本市发布了《关于统一发货票管理的布告》,12月16日,临沂市税务局下达了《关于启用统一发货票的规定》:
  (一)自1984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的地区交通局及运输公司暂使用旧票外,其余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新印制的统一发货票。
  (二)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部队发生的一切商事交付款项所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加印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专用章”的统一发货票,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正式记帐单据,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三)个体工商业户所需的统一发货票一律到当地税务所购买,并将用过的存根交税务所存查,不得自行销毁。
  (四)除临沂市印刷厂、城关装璜印刷厂承印统一发货票外,其余印刷厂不得印制发货票,原印刷的发货票一律销毁,不得私自岀售或继续使用。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市税务局又制定和完善了发货票管理制度。主要有:用票申请制度、印制制度、建帐报帐制度、发票存根的封存和销毁制度、检査制度和奖罚制度等。
  1987年9月,市局将承印发货票的单位改为临沂市第二印刷厂和沂蒙印刷厂,原两处印刷厂不再承印。
  根据《山东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税务局于1991年9月14日下达了《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整顿发票管理秩序的意见》,对发票违章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b对未按规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特别是漏填客户名称、地址者,除限期纠正外,每份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借用、转让、代开统一发票,除勒令其限期追回外,对未造成偷税漏税的每份处20元的罚款,对造成偷税漏税的每份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大头小尾、涂改、伪造、销毁、出售、私印发票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丢失、撕毁发票的,除积极查找、限期登报声明作废外,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白条或其他非法收据入帐者,除限期纠正外,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发票使用人对发票管理无帐簿无制度造成发票管理混乱或不按时报送发票报表,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査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发票违章行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可视情节轻重, 损失大小,掌握在以上各项违章处罚数额的20%以内。
  9.以上各项可同时茸处罚款,但一次处罚总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10.对因上述发票行为造成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1992年12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市税务局于同年12月向全市发出了公告。1993年使用新版统一发货票。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
  一、工商税收征管
  (一)企业税收征管
  建国以来,本市对工商企业的税收征管形式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先后分别采取了驻厂征管、按行业征管、按地段征管、巡回征管、查缉征管等多种征收管理形式。在各个不同时期,具体执行的有: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征收、“三自”纳税征收、申报核定征收、代扣代缴等。
  建国初期,本市征收货物税,在罗庄煤矿设驻矿征收组,采用査帐征收方法征收。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征纳关系发生了变化。工商业税的征收方法,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均实行自报查帐征收。试行“三自”纳税后,农村基层税务所对所管辖的工商企业税收基本上由税务所会计专管。城关税务所自设立后,按行业建立税务专管组织,具体负责征管工作。直属、兰山、金雀山、银雀山等税务所都分别按级次和隶属关系实行所内划组或按行业征收。对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中外合资和外国企业应纳的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采取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限期缴纳的办法征收。对国营企业的营业税,实行自报查帐,依率计征。利润由企业按预算级次,上缴各级金库。1992年继续沿用上述有关征管办法。
  (二)农村税收征管
  临沂市农村税源零星分散,征收户多,面广量大。七十年代,全市年均农村税收实现60万元,1992年已达到2412.8万元,其中:乡镇集体企业1388.2万元,个体1024.5万元,是解放初期的20倍。
  对乡(镇)村税源的征管,实行了专管员分片包干,各税统管,依靠乡村干部,联系群众,坚持常年巡回检查等办法。1982年11月5日,山东省税务局检发了《关于加强工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本县据以建立和完善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纳税检査和发货票管理等制度,加强了对农村税收的征管工作。
  (三)集贸税收征管
  本市的集贸税收,主要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临商税、营业税、增值税等。解放初期,税务人员徒步赶赴集市,分地片、市口进行征管,晚上回所点票结算。1956年后,采取现场登记、清点物件、过祢登记、售后纳税、按户销号的办法进行控管。1960年后,对临商实行“四现”管理,即:现场登记, 现场检査,现场议价,现场征收。“文化大革命”时期,集贸征收管理制度解体,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1972年,征管制度部分得到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内先后建立起了纺织品、服装、鞋帽、钢材、文体、毛线、药材、塑料、农贸等专业批发市场;各乡镇农村也建立了专业或综合商场。1983年5月4日,临沂地区财政税务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本县税务系统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采取了税收管理与市场管理相结合、按行业管理与地段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固定纳税户采用定期定额和自报查帐方法征收, 实行源泉控管。对无固定经营地址的工商业户,采用划片定点、责任到人、巡回检査的征收方法。
  1952年秋,本县恢复了城关、相公、义堂、汤头、湾林、白沙埠、娘娘庙七处山会(庙会),山会税收征管随之开展。后又陆续恢复山会,至今已达35处。
  对山会税收征管,在七十年代前,根据会期天数和规模大小,由县局集中抽调会址邻边税务所人员,于会前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开好助会人员会议,具体交待税收政策和征管做法以及注意事项等,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征收期间,主要采取编组、划片、定点征收和巡回检查、先扣押金、分市口安桌、集中报验开票收款等形式和方法。自1983年后,对山会征收改为直接定税,其中对木器成品等加盖验讫戳记,对未成交产品可继续上市至销售完为止。
  临沂市集市一览表
  (续表)
  临沂市山会庙会一览表
  (续表)
  二、税收资料管理
  建国以来,本市对税收资料的管理,一向是使用专管员征管手册,记录纳税人纳税的情况,为分析税务征、管、查、促、奖、罚以及对纳税人的监督与检查积累资料。
  1984年5月,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统一建立征收管理资料的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资料、纳税辅导检查资料、减税免税、发票领用、财务会计报表等建档立卡。对各税务所配发了档案橱、档案柜、档案夹及装订器具等,加强了对税收资料的管理。
  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现管理现代化,自1990年以来,市局先后在直属、兰山税务所配备了微型电子计算机,建立了税收情报信息网络。1991年又把全市乡镇级以上纳。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和税源资料输入微机。
  三、协税护税组织
  建国初期,本市各区(乡)普遍建立了税收民主评议委员会,并聘用市场交易员协助征收,同时发动群众密报检举、揭发偷漏税行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建立评税小组,评议核定出工商业户某一时期内的应纳税款。1952年7月,临沂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明令在全县各区(乡)建立税收委员会,由区(乡)长任主任,税务所长任副主任,吸收财粮助理,武装部、工商联负责人参加。1958年以后,卜体工商业户、小商小贩减少,协税护税组织逐渐解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迅速发展,纳税户大量增加,税收征管力量明显不足。为此,市局于1983年8月在城区试点的基础上,决定恢复协税护税组织,成立税收管理委员会。由各乡(镇)长任主任,财委主任、税务所长、工商所长任副主任,公安、银信、粮食、供销、食品、交通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在街道、村、居建立了203个协税护税小组,发展密报员468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协税护税网络, 仅1986年就查补工商各税120余万元。1989年还委托工商、金融、房产等部门,对工商登记证、贷款合同、房产确权证代征印花税94.6万余元。
  四、税法宣传
  1950年县税务局设立后,就开展税政宣传。1959年,县局组织各护税委员会,利用各种会议和黑板报、快板、诗歌、幻灯等形式,在集市、乡村、田间、路口、车站、影院等场合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1978年以后,税收体制全面改革,税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形式,深入开展了税法宣传活动。1983年,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报导了“临沂县实行公开办税”的新闻。1985年,在《临沂大众》报连续专题刊登了“税法知识讲座”。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市局将《条例》翻印成册,分发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1988年,在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中,全市共建立了31个税收咨询站并播放录音带。1990年3月,在全市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出动宣传车45辆次,悬挂过街帘50幅,印发宣传材料数万份,张贴标语240幅,设置宣传栏83处,播放幻灯80余场,并聘请地区运输公司文工团,为税法宣传演出。在临沂地区举办的税法知识竞赛中,兰山税务所代表市局参赛,荣获第二名。1991年,市税务局会同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联合开展了“税法宣传年”活动。地委、行署、地区税务局、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亲临参加。各乡、镇、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税法宣传工作。全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36次,设立宣传牌300余块,出动宣传车25辆,印发宣传材料37000份。红领巾宣传队走向街头,并派出秧歌队、高跷队等,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省电视台还在“税法之窗”栏目中播放了本市录制的《酬金面前》电视小品,并获优秀创作奖。1992年,在“二五”普法教育中,市局编写了近5万字的《税收基础知识》,在市党校举办的多期副乡级以上干部学习班上,对1400多人进行辅导,进一步扩大了宣传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以后,市局组织全市税务系统大力进行宣传。
  五、税收检查
  税收检査是税收稽征管理的重要内容,全市(县)税务系统经常组织税收检查,如,1956年下半年,历时50天,在全县开展了税收大检査。共检查207户,其中:国营42户,供销社16户,生产社41户,农副业组108户,共査出偷、漏税款48760元。1972年11月,在本市城区内对64户工商企业进行了税利大检査,其中有37户存有违纪问题,共查出漏欠税额516560元。1977年7月,县税务局抽调人员,历时20天,对全市163个重点纳税单位进行了纳税检査,查岀有问题的43户,占被检査户数的26.38%。1981年5月5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税收清查工作的通告》,县人民政府召开各乡、镇及驻城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会议,宣布通告内容,部署清查计划,并抽调110人,组成若干检査组,对162个纳税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査补税款917826元。1983年春,市局组织人员,采用分片互查方法,对全市供销、食品系统进行了专业检查。同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检查了361户,其中:国营61户,集体45户,队办255户,共清理漏欠税款392.6万元。1984年,分五大片在全市进行了税收大检査,共查补税款68万元。1985年以来,本市按照国务院、省、地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指示精神,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层层召开动员会,深入发动,按照各年度检查的时间、步骤、方法、范围和具体要求,善始善终地完成了税收大检查任务。
  临沂市1985—1992年税务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六、税务稽査
  1986年10月,临沂市税务局组建稽查队,在临沂火车站设立检査站,开始进行税收稽核、验证、检査工作。
  根据《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政府鲁政发[1987]36号文件规定,本市于1988年3月成立税务稽査队。它的主要作用是:强化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纪,查处偷、漏、抗税,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竞争,发挥税收监督的职能作用。几年来,本市稽査工作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査处偷税、漏税、抗税等案件和承办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偷漏税案件,在加强监督、堵塞漏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临沂市1988—1992年税务稽查案件情况统计表
  七、税务检察
  1989年1月,成立税务检察室以来,在査处偷税、抗税案件,依法治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9-1992年临浙市税务检察案件情况表
  八、税务治安
  本市税务治安工作,自1990年始纳入正常轨道。1992年2月设立了税务治安办公室。1990年以来,预防涉税治安案件121起,查处涉税治安案件49起,协助检察机关査处涉税刑事案件18起,追缴税款、挽回经济损失110余万元。对12起、23人拒不缴税、严重阻碍税收工作的“釘子户”、“难缠户”进行查处,追补税款3.1万余元。
  第四节促产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临沂市(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方针,把支持生产、发展绎济、培养税源、增加税收作为基本任务,树立了“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一手抓促产,一手抓税收。在备个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任务要求,采取派员驻厂、为企业“牵线搭桥”、培训财会人员、融通资金等各项措施,使促产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一、支持农副业发展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两个变化时期,全县税务部门,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把当时的促产重点放在支持社队集体农副业生产上。I960年,市局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了“十、百、万”促产运动,要求每一税务干部,平均每年协助人民公社或城镇街道发展工副业十处;平均每人每年为企业办有利于促产增收的事一百件;农村每个税务所和城区每个专管员每年通过促产至少增加收入一万元。相应地开展了“三大一高”(大力促进生产,大搞群众运动,大搞内外协作,高速度积累资金)优胜循环红旗运动。从市局到税务所制订促产计划,落实促产任务,做到从促产入手,大力组织税收,促进生产高速发展,增加财政资金积累。1961年,全市税务系统帮助生产队副业解决产供销等方面的困难172件,发展工副业18处,增加产值48万元,增加纯收入4.6万元,增加税收5.9万元。1962年,支帮生产队发展副业175处,增加收入17.4万元,增加税收21.4万元。1965年,支帮副业发展到287处,恢复162处,增加收入26.2万元,增加税收7.3万元。
  1976年,全县税务系统,大力支持农村大队,生产队发展多种经营,重点支持黄烟生产。县局有一名副局长参加县黄烟领导小组,各税务所所长参加各公社黄烟生产领导班 子,并抽调1至2名税务干部具体靠上抓黄烟。1977年,全 县种植黄烟面积达到13658亩,总产达到284万斤,增加税 收65万元。1978年以后,县局又提出了“五处、十项、万元” 的促产目标,使促产增收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企业的支帮促
  临沂市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是一个以农业为主 的县,工商业发展缓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企 业迅速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有了大的突破,到1992年,全 -市乡镇工业总产值已达49.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 6& 4%。企业的迅速发展与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 的。
  市局把促产增收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从1985年以 后对企业的促产工作逐步加强。1986年全市税务系统促产 联系点达到173个,帮助企业新上项目47个,当年增加利 润142万元,增加税收62. 4万元。1987年,市局机关重点 促产企业17个,税务所促产企业28个,当年增加产值 87& 2万元、利润120万元、税收51. 2万元。1988年,支帮 单位152户,当年增加产值1136万元、利润21& 5万元、税 收85. 7万元。
  1989年,市局把促产增收工作列为岗位责任制内容进 行考核。年初有计划,中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优劣有奖 罚。促产重点单位74个,增加产值8000万元。1990年,成立促产领导小组,设促产办公室。1991年,对促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了“征管、促产、服务年”活动,并与各税务所签订了《促产责任书》,实行层层包干,促产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对市政府确定的16个增效大户和各税务所的促产重点单位,派人驻厂蹲点、挂职促产。市局派员到临沂市酒厂挂职促产,帮助酒厂解决困难,当年实现利润1204万元,比上年增长19.5%。到临沂市第一塑料厂挂职促产的干部,帮助该厂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银行,培训核算人员,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实现利税比上年增长29%。全市支帮促单位52个,为其收回货款2920万元,销售产品1915万元,技术改造84项,全年增加产值11161万元,比上年增长39.4%;增加利润1098.2万元,比上年增长2&7%;增加税收538万元,比上年增长25.8%。1992年,市局印发了《一九九二年促产增收工作意见》提出了支持企业改革开放的12条措施,与各税务所签订了《一九九二年促产责任书》。全年支帮促重点单位62个,促产项目206项,帮助企业收回货款、融通资金3900万元销售产品4026万元,技术改造116项,共增加产值12600万元,增加利税1200万元,比上年增怏32%。附表一
  临沂市1988—1992年扶持企业周转金投放情况表
  附表二
  1979年以来临沂市税务部门支帮促愛点企业例举表
  (续表)
  第四章税收管理
  293
  (续表)
  附表三 1992年临沂市税务局与税务所签订
  促产责任书一览表
  (续表)
  三、税收减免扶持生产
  建国后,临沂市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和持定的条件下,报上级批准,为纳税单位减税免税,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一)自然灾害减免。1963年夏天,本县连降16场暴雨,农田受淹,部份房屋倒塌。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主动与灾区联条,并进行调杳研究,提岀哽灾免税对象报经县人氏政府批准八7,区的1614个生卢队为灾情严重单依,减免工商税。
  (二)临时性减免。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市税务部门,按照政策现定,报经上级批准为企业减税、免税,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经过减免肩的跟琮问效,促进被减免企业单位提离经济效益。从1984年至1992年:,为困难企业减免税19486万元。(三)以税还贷。在做好部分企业减免税工作的同时,为支持部分企业搞好技术改造,上出口创汇新产品,市局申报部分企业单位以税还贷。
  (四)对民政福利、老年企业、校办企业及以劳养武等企业,按政策规定,除在时限内的免税外,还对部分困难单位给予减免税。
  附表一1963年重灾区免税生产队
  附表二1984—1992年减税免税统计表单位:万元
  附表三1984年以来以税还贷统计表
  单位:万元
  (续表)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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