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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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91
页码: 171-261
摘要: 1949年10月后,本县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修正山 东杵征收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对本省产制的货物和外省加入的未税货物以及国外输入的货物,均照章征收货物税。
关键词: 税收 税收制度

内容

(一)货物税
  1949年10月后,本县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修正山东杵征收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对本省产制的货物和外省伽172
  第三章各类税收
  入的未税货物以及国外输入的货物,均照章征收货物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货物税暂 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分为:烟、酒、纤维、皮毛、饮食品、用 品、工业品、化妆品、鞭炮和迷信品、矿产品及竹木8大类, 共计38个项目、358个品目。1951年1月,货物税的征收对 象分为:烟、纤维、饮食品、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 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10大类,共51个项目、1136个 品目。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0%。1950年1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了《货物税照证及印花税票使用 暂行办法》,其中对货物税的照证及验讫戳记做了规定。本 县使用的货物税完税照证有:货物税完税照、货物税分运 照、特许免税照、货物税完税证、货物改制证、货物改装证、 罚金收据及没收证8种。1951年,开征土布货物税,对纯屠 土纱织成的土布,税率为8%;机织纱与土纱交织的土布, 税率为4%。1953年1月改革税制,将原货物税税目中的卷 烟、薰烟叶、酒、麦粉等23个项目改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所余税目改为36项、174个品目,对货物产制厂商征收的 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貨物税征收,税率也作了必要 调整。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本市1950至1954年货物税收入查无数字资料,1956 年征收货物税79. 87万元,占年度计划的90.04%,为上年 完成数的86. 72%。
  (二)工商业税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逮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同月30*0实施。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分为工商业营业税和工商业所得税两部分。工商业营业税是以工商业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工商业依其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税率分业计算。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6—15%。临时商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按比例计征。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4%;其它货品税率6%。1952年3月3日,财政部通知将粮食、棉花、药材三类的税率提为6%;山货与其他货品两类的税率提为8%。1958年4月,临时商业税起征点原为20元,改为15元。摊贩业税起征点为每天营业额3元,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之税率征收。1956年8月22日,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本县对公私合营工业、商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一律废止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业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营业税部分及有关规定即行废止。1954-1957年临沂县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收人表
  单位:万元
  年度征收额占各税收入总额%
  195451.117.42
  195550.512.10
  195613.23.05
  195717.94.43
  合计132.7
  (三)商品流通税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日,财政部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商品流通税是把原来在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进行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将绵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的一个税目。其征收范围是卷烟、薰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等22种商品。税率共有20个,最高的税率是66%(卷烟),最低的税率是5%(生铁)。
  商品流通税在试行过程中,对某些应税商品的税收负担陆续作了合理调整,对某些应税商品的税负采取了国营轻于私营区别对待的政策。
  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本县1953至1954年商品流通税收入查无资料。1956年商品流通税完成137.62万元,占年度计划的92.37%, 为上年完成数的118.15%。
  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表
  (四)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1日试行。工商统一税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对工农业产品共设计了104个税目,260个品目,40个税率,最低的1・5%(棉坯布),最高的69%(甲级卷烟),临时商业的税率为10%。
  1963年6月,降低了工商统一税中个体经济的起征点:销货收入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月120元降低为90元;劳务收益(包括手续费)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月60元降低为40元;孑对农村恋农亦商的商:販经营不满一个月的,按旦换算起孤点。
  1964年2耳,本县为支援受灾生产队开展生产自救,规定除土烟'叶、烟丝、酒类、土布、焚化品、化妆品6项产品仍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不予减免舛,对鞭炮、、焰火减半征收,其余各项产品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私购买原木自用(包括作生产原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1970年9月,本县按照临沂地区国营、集体企业纳税办法试行“行业税”,即:将原来征收的多种税合并为一种税,原来在多种环节使用多种税率多次征收改为一令企业或一个行业使用一个税率,统一在销售环节或收购环节征税。
  1973年1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改革开放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纳税的税种之一。
  1958—1992年临沂市工商统一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续表)
  (五)工商税
  1972年3月31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自1973年1月全面试行。规定:凡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令人,均依法缴纳工商税。1973年4月30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1973年1月1日,在全县试行工商税。
  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工商税的税目.44:令,税率82个。
  1977年7月1日起在全县农村实行工商税。L978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对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的销售收入,免征工商税。为支援农业,促进小化肥企业的生产,从1978年9月1日起,对本县县办化肥厂,在财政补贴期间,暂免征工商税。对县办厂生产的磷矿石、各种磷肥(包括县粮食局、县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办的)也给予免税。
  1979年1月,执行省革委颁发的《山东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同年8月起,对全县农村“四坊”不论来料加工还是岀售产品均不再征税。为扶持煤炭工业生产,挖掘能源潜力,在1981年内对朱里、小庄子、西高都、东高都、车庄和在本县境内经营的莒南煤矿产销的原煤给予免征工商税。同月,又对黄土塩、泉庄、王庄、老屯、耿家岭等5处社办小煤矿在1981年内给以免税。
  1981年8月,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的试行规定》。同月,执行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营业收入,包括经营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以及交通服务等项业务收入,一律征收5%的工商税。1983年10月,县局下达《关于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征收的通知》。对从事商业贩卖的销售额不满500元的,只征税不加成;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按应征税款加五成征收订000元以上的,按应征税款加十成征收;销售额在1500元以上的,按应征税款两倍以下加成征收。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取消工商税。工商税税率表
  一、工业类
  (续表)
  二、交通运输类
  三、农、林、牧、水产品采购
  四、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类
  1973—1984年临沂市工商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六)产品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中大部分产品划出来征收产品税,并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原工商税中对产品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成为一个税种,按照具体产品和类别共设置270个税目,其中:工业品部分划分成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设置了10个税目。1沾6年1月,将产品税税目中的纺织品类、日用机械类、日用电器类、电子产品类、其他轻工产品类、建材类、有色金属产品类、其他工业品类等改征了增值税。1990年1月底产品税目尚有96个,其中工业品86个,农、林、牧、水产品10个。产品税的税率,除对大型电力在发电环节按规定的固定税额征税外,基本上是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比例税率为60%,最低比例税率为3%。
  1984—1992年临沂市产品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七)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试行办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字(83)4号文件,从1983年1月1日起,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及零配件产品的县以上(含县)国营、集体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0月1日起试行。本市于1986年1月1日起,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01987年10月,执行山东省财政厅(87)鲁财税字31号文件通知,凡生产和进口《通知》规定试行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乡镇和村企业、街居办企业、校办工厂以及个体经营者等,均试行增值税。1988年1月起,对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业户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办法。1989年5月,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改进“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在有色金属、纺织、自行车、铝制品、搪瓷制品等行业进行了试点,从1990年1月1日起在建材行业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医药行业也从1990年起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本市对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基本实行了增值税。
  对所有增值税产品一律采用扣税法征收,扣税范围具体包括外购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零部件、修理用备件)、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外购低值易耗品、外购包装物、委托加工费等6项。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扣除税率表
  (续表)
  第三章各类税收
  189
  1983—1992年临沂市增值税收入表单位 :万元
  年度 征收额 占各税收 入总额% 年度 征收额 占各税收 入总额%
  1983 122.4 3・23 1989 2813,8 22. 02
  1984 123.4 2・97 1990 3211.8 22. 79
  1985 236.9 4. 08 1991 3558.5 23. 66
  1986 700.6 9-59 1992 4439. 2 27. 18
  1987 1041.4 11.83
  1988 2725. 9 25.41 合计 18973.9
  (八)营业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又 从工商税分离岀来,列为一个独立税种。凡从事商业、物资 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 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及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均为纳税义务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有上项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 营业收入,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对临时经营采用 5-10%的幅度税率。本市规定:贩卖粮食的税率为3%;贩 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以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等 业务的税率为5%;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的税率为8%;符 合《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按10%税率征税的项目,则应 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86年1月25日,市税务局下达通知,对农村信用社1985年底以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期满,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金融业务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1987年5月22日,市局根据地区税务局通知精神,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1989年2月28日下达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含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中小农具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对地直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等八种商品,从198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对乡镇企业经营的上述八种商品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续表)
  1984—1992年临沂市营业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二、所得税类
  (一)工商业所得税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并于同月30日公布。1950年12月19日再次公布了经政务院第63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也于同月21日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凡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及所得额。
  工商业所得税,按其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为5%〜30%。累进级数原为14级,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100元以下,最高一级为3000元以上。后改为21级,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最高一级为10000元以上。1953年税制修正时,将所得税附加和所得税合并征收,所得税税率改为5.75%〜34.5%。
  1955年,本县绝大部分私营工商业,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已基本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已转向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比重是:合作社占81.45%,国营占2.04%,公私合营占0.01%,私营占16.5%。
  所得税二十—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二)利息所得税
  政务院于1950年12月19日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县遵照执行。《条例》规定,利息所得税征税范围分为三个部分:
  1.存款的利息所得;
  2.公债、公司债及其证券的利息所得;
  3.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
  利息所得税,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逐渐缩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4-1958年临沂县利息所得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三)工商所得税
  临沂县自1958年起,对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改为上交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1961年,供销社又从国营商业划岀,仍按1957年财政部规定的5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给予减征税额15%的照顾。1962年继续贯彻照顾的精神,改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1966年1月起,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向财政上交利润,不再征收工商所得税。1971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改为上交利润,不再征收工商所得税。1973年1月,又改为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仍为39%,并附征1%的地方自筹经费。1979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所得税税率由39%改按20%征收。1981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按20%减征所得税。1982年起,对基层供销社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不再减征所得税。1984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取消原来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从1963年4月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者)税率为55%。
  对合作商店,从1963年4月起,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者)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者)税率为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者超过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1成;超过7万元者加征2成;超过10万元者加征3成;超过15万元者加征4成。从1979年1月起,不再加成征收。1980年10月,又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农村社队办企业,从1967年1月起,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1977年7月起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给予免税;全年所得额超过2400元至3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5%;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全年所得额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全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1979年8月,又改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另加征1%地方自筹,起征点仍执行3000元,同时停止执行社队企业所得税提成40%的规定。1984年1月,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财政部规定,凡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社队企业,从1979年至1983年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经县革命委员会同意报上级批准,1979年起对革命老根据地的李官、洪瑞、汤河、重沟、梅埠、王桥、汤头、屹墩八个公社的47处社队企业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的照顾。
  从1963年4月起,本县对个体经济(包括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匠)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个体经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的按应征所得额加征1成;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的加征2成;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加征3成;5000元以上的加征4成。同年7月,执行个体小型工商业户所得税附征率°1964年6月,县局又下发执行小商小贩所得税附征率。1965年10月,执行了定期定额户所得税附征率。1984年10月,对帐证健全的个体业户暂按国务院1963年关于“对无证帐的个体户采用附征的办法征收;对个体小木匠、小铁匠、缝纫、鞭炮等不附征所得税;对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按附征率计征”的规定执行。1985年4月,集体企业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分立岀来,成为独立税种。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不再征收工商所得税。
  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十四级全额累进)
  社、队办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四级超额累进〉
  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
  (八级超额累进)
  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附征率
  定期定额户所得税附征率
  个体小型工商业所得税附征率
  (1963年7月份执行)单位:元
  合作商店所得税税率表(九级超额累进)
  (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表
  (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
  小商小贩所得税附征率
  (1964年自征收6月份税款起执行)单位:元
  1959—1985年临沂市工商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4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对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同年4月29日,财政部检发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起施行, 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采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临沂市按照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划分大中型、小型的标准:(1)国营小型工交企业执行“双三”的标准,即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工交企业。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条件者均属大中型工交企业。(2)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0人均为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
  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1983—1992年临沂市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五)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在尚未单独立法前叫工商所得税。早在50年代,除国营企业之外的其他工商企业,均按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独立岀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方法的试行规定》。1966年,为了扶持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对农村社、队办企业的所得税,改为按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征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先后对工商所得税的负担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是将原来的儿种不同税率,改为不分工业和商业,也不分城镇和农村的集体企业,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从1985年度起施行。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按年计征、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1986-1992年临沂市集体企业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六)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11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1988年度起施行。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本市私营企业暂不具备计算缴纳所得税条件,故无此项收入。
  (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64年以前,本县个体工商业户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4.5%。1964至1979年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最髙税率为62%,并可加1至4成征收。198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缴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负担作了适当调整。对个体工商业户暂不执行原征税办法,改为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取消了加成征收。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度起施行。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987年4月20日,本市根据临沂地区税务局通知精神,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地区修订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附征率》。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附征率单位: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率表
  1986-1992年临沂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八)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1.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计算。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就其超过基数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2.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3.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4.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比例税率40%征税。5.其他收入的适用税率,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临沂市属六类工资地区,执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一档次税率。
  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一档次税率表
  1988—1992年临沂市个人收入调节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九)个人所得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但一直未制定税法开征。1950年开征的利息所得税包括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与其它证券利息所得、垫款利息所得的征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但征收范围很小,于1958年停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从此开征。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其它所得。
  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税项目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两种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45%。其他各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1987年起,个人所得税只对在华外籍人征收,对中国公民则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三、资源税类
  (一)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凡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下列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率12%及其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部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 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同时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
  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临沂市仅开征煤炭资源税一项。1984年10月,本市境内共有统配煤矿3个,非统配煤矿39个,销售利润率均低于12%,免予征收。1986年1月改征定额税,本市暂缓征收。1988年始行征收,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0.20元。1991年起,本市对临沂矿务局所属煤矿开采的煤炭改按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0.70元;对乡镇以上非统配煤矿开采的煤炭改按每吨征收资源税0.90元;对村办、个体户、私营企业开采的煤炭改按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1.20元。1988—1992年临沂市资源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盐税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建立了新的盐务管理机构,提岀了“从量核定,就场征税,税不重征”的原则。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盐査缉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并入工商税,但仍按原来的盐税征收制度执行。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临沂市没有盐场,仅对用盐加强征管工作。1964年8月10日,本县下达了《关于规定工业、农牧业、渔业、高低温用盐控管制度的通知》。凡工业、农牧业(包括生产队)、渔业、高低温用盐,一律由当地税务所开发购盐证明,县、区供销社凭证明供应。耕畜用盐每头每月1斤至1斤半,猪、羊用盐每口、只每月半斤至1斤,按月或按季一次开发购盐证明。工业用盐包括酸碱类工业(包括化肥)、冶金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制革工业、染料工业、制水冷藏工业、陶瓷玻璃工业、医药工业。超出上述8类范围者,以全税食盐供应或先补税再按工业用盐供应。原盐每市担税额为:食盐7.95元,农牧业用盐2.79元,渔业用盐1.45元,工业用盐免税,高低温盐1元。对临沂矿务局各单位用盐,仍由城关税务所办理购盐手续,到县供销社杂品经理部购盐。
  1984年6月20日,市局下达了《关于加强原盐管理和缉私护税的通知》:
  1.凡违反盐税税法规定,私制、私运、私销以及运销数量与所持盐票纳税额不符者,均为私盐。
  2.本市原盐批发业务由市供销社果品公司经营。工商企业使用和销售的原盐一律由果品公司批发供应。对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偷漏税盐经税务机关査实,除由买方补交盐税外,并处以3倍以下的罚金。
  3.原享受工业用盐的8类企业,现只对酸碱类工业、制革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实行减税。上述享受减税的企业, 应编制年度用盐计划报市税务局审批后,由市果品公司供应。其他工业企业不再享受免税照顾,恢复按全额征收盐税。
  4.三项减税盐包括:酸碱、制革工业吨税15.40元, 油脂肥皂工业吨税77元。转作食盐销售者每吨盐税154元。
  1987年7月,本市根据临沂地区税务局通知精神•除化肥厂生产的氯化钱用盐继续按工业用盐供应外,其他生产化肥等用盐(包括锅炉、管道软水用盐)一律按全税食盐供应;对农业、渔业用盐与食盐同税,不再给予减征照顾;牧业用盐仍按原规定每吨减按55.80元征收盐税。
  盐税税额表单位:元/吨
  1959—1979年临沂市盐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规定税额计征。
  1989年2月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向临沂地区行署并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测算情况的报告》。对本市市区及六个建制镇(罗庄、付庄、义堂、白沙埠、汤头、相公)的土地情况进行了等级划分和测算,并确定把城镇划分为四个区域,即:繁华区、发展区、边沿区、建制镇。同年5月22日,山东省财政厅(89)鲁财税字13号文件批复。临沂市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平均税额为0.45元,一等土地(繁华区)0.55元;二等土地(发展区)0.45元;三等土地(边远区)0.40元;建制镇0.25元。
  1989—1992年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人表
  单位:万元
  四、财产行为税类
  (一)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临沂市计征房产税的依据分为两种:一种依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种为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
  1987—1992年临沂市房产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称为“使用牌照税”。同年2月,省政府颁发《各市征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同年9月13日,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定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临沂县人民政府对征收1951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发出《公告》:
  1.征税种类:除机动车(汽车、卡车)1951年度秋季牌照税另行定期公告开征外,凡行驶城关之胶轮大车(马车)、脚踏车(自行车),均应交纳车辆使用牌照税,其他车辆(如独轮、两轮人力车等)暂不征税。
  2.应纳税额:
  (1)胶轮大车每辆每半年税额为六万元(旧人民币),此次开征1951年下半年度,并补征上半年度,共为十二万元。
  (2)脚踏车每辆全年税额为三万二千元。
  3.交纳日期:自1951年8月10日起至8月31日止, 如逾期交纳,一律照征额按日加处百分之一的滞纳罚金。
  4.免征范围:
  (1)专供农业使用之车辆(须经乡村以上政府证明)。
  (2)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车辆(不包括公营企业部门的车辆)。
  凡具备以上免税条件,应持证明文件赴临沂城关税务所登记,交纳牌照工本费,领取免税牌照,始得行驶。
  5.交税地点:临沂城关税务所。
  1962年1月13日,临沂市人民委员会奉省人委(62)鲁财行字14号文件通知,自196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3年7月底,临沂县已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64803元,其中:汽车330辆,税款36465元;地排车833辆,税款2497元;马车76辆,税款912元;脚踏车8301辆,税款24903元;木帆船16只,税款26元。
  1964年12月17日,临沂县税务局(64)税政字102号文件下达《关于征收1965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规定:凡机动车船,按季于一、四、七、十月份征收;非机动船半年于三、九月份征收;非机动车按年于一、二月份征收。对生产队专供农业使用的车辆不征税,不发牌。
  1970年1月28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70)11号文件《关于恢复征收自行车牌照税的通知》规定:自197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自行车使用牌照税。
  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缴纳工商税的企业应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1951年车辭使用牌照税税额表单位:万元(旧币)
  195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种类和税额
  1958年豁怕使用牌照税的征税种类和税额
  1953—1973年临沂县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三)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原名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决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临沂市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根据车船的种类、用途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税额,本市只对车船的使用进行了征收。
  减免税规定:
  1.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税;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车辆税额表
  船舶税额表
  1987-1992年临沂市车船使用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四)文化娱乐税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文化娱乐税条例》,同年5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实行细则》。
  文化娱乐税,根据文化娱乐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岀单位售票所得或者收费全额,按照规定税率分别计征。
  文化娱乐税税率表
  本县于1956开征文化娱乐税。当时只对符合纳税标准的一家电影院征收。1959年10月后,又对临沂剧院征收。
  1966年9月19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并批转全国各地执行,统一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56-1966年临沂县文化娱乐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五)交易税
  交易税是对规定的某些货物,在成交时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它包括棉花交易税、土布交易税、粮食交易税、药材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
  1949年春,魯中南行署制定并公布了《鲁中南区征收水产品交易税及渔行交易所司称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水产品之种类,暂定为鱼、虾、蟹三种,凡咸水(海)淡水(湖河)之干鲜、咸产品均属之。不论私营及合作社,凡系购买鱼虾贩卖营利者,一律照章纳税,税款由买方负担,其税率暂定咸水(海)产品百分之六,淡水(湖河)产品百分之三。”又曾对粮食、花生、山果、生豆油、黑(熏)黄烟、麻、姜、棉花等几项大宗土特产品征收交易税,税率为2%,黄 (熏)烟交易税税率为3%,由买方负担。1951年8月本县征收粮食交易税税率一律为2%。
  1951年9月,执行临沂专员公署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规定:
  1.交易税征收种类
  牲畜:牛、驴、骡、马、猪洋。
  粮食:粗粮、细粮、油粮。
  棉花山果:干山果及鲜山果中之梨、山楂、苹果三种。麻伍种。
  2.税率及起征点
  (1)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一头。
  (2)粮食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粗细粮30市斤,芝麻15市斤,花生50市斤,花生仁30市斤。
  (3)棉花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籽棉30市斤, 净棉10市斤。
  (4)山果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干果30市斤, 鲜果40市斤。
  (5〉麻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10市斤。
  自1953年1月1日起,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只保留了牲畜一项征收交易税,改称牲畜交易税。
  (六)牲畜交易税对牲畜交易征税,在1950年1月前,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列为全国的征税项目之一,由各地区自行制定征税办法1950年,牲畜交易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为牛、驴、马、骡、骆驼、猪、羊7种牲畜。
  1951年8月,本县征收牲畜交易税执行税率为5%,起征点为牲畜1头(乳猪羊不征)。从1954年7月1日起,对买卖猪羊一律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其余五种牲畜继续征收。1959年8月,暂停征收牲畜交易税。
  1962年1月6日,临沂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规定,发岀通知,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征收范围为牛、驴、骡、马,适用税率为5%,依实际成交价就买方征收。
  1962年2月14日临沂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山东省人委通知,从1962年1月起牲畜交易税的纳税环节由买方交税改为由卖方交税,税率仍为5%。1962年11月28日,奉省人委指示,对牲畜交易税的纳税环节,改为向买方征税。对下列情况给予减税和免税照顾:
  1.生产大队、生产队用国家无息贷款和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购买的耕畜,可凭公社或银行证明减征20%的牲畜交易税。
  2.根据灾区减免工商税收规定对外地已经定实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和个体农民,在工商税收减免照顾期间购买的牲畜,均可凭区或公社以上机关证明免征牲畜交易税。3.经过批准减轻或者豁免农业税和减免统购任务的困难队在批准的减免照顾期限内购买的牲畜,可凭公社证明,免征牲畜交易税。
  1966年2月,省人委批准财政厅税务局《通告》规定: “对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牛、马、骡、驴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购买的牲畜均免征牲畜交易税;对社员个人购买的牛、驴、骡、马仍按规定征税。”
  1977年7月,省革委颁发《山东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规定牲畜交易税只对社员个人购买的牛、驴、骡、马按5%税率征收。
  1981年12月,对灾区队和社员,凡享受灾区减免工商税收的,凭税务所开发的证明,免征牲畜交易税。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h1983年3月24日临沂县税务局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征收办法》规定:“不论在集市或其他场所,凡进行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交纳,税率为5%,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凡属于下列牲畜交易,免纳牲畜交易税:
  1.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公社)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2.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牲畜,持有本单位证明购买的种畜。
  3.科研、教学等部门凭本单位证明购买的专供解剖试验用的牲畜。
  4.食品公司(站)和集体、个体肉食经营组、户收购经兽医部门批准可以宰杀食用的老、弱、伤、残牲畜。
  5.部队从军马场价拨军用的牲畜。
  6.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作价或以其他形式分给本队承包组(户)使用的牲畜。
  《征收办法》对委托代征、代缴和漏税、偷税、抗税的处罚均作了明确规定。
  1953—1992年临沂市牲畜交易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续表)
  注:①1978-1981年的牲畜交易税列入“其他工商税”收入,此表未列入。
  ② 表中负数系集贸提成中退库形成.
  ③ 1961年停征。
  (七)集市交易税
  1962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制定和检发了《山东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7月全面开征。临沂市人民委员会于同年7月20日发布《关于开征集市交易税的布告》。全市共有集市72处,每一集日平均成交额在0.5万元以下的30处,在0.6万元至1万元的26处,1万元以上的15处,10万元以上的1处。本县集市交易税的开征时间定为:城关、义堂、相公三公社于7月20日前后开征,其他各公社于7月底开征。
  集市交易税的品目有:1.家畜猪、羊(幼畜不征税);
  2.肉类猪、羊、牛、驴、骡、马、鸡、鸭、鹅肉;
  3.干鲜果苹果、梨、核桃、栗子、红枣、乌枣、柿子、柿饼、柿干、山楂、山楂片;
  4.土特产品麻、茴、生姜、大蒜;
  5.其他类钟、表、自行车。
  集市交易税税率:钟、表、自行车为15%,其余产品为10%。为了照顾农民之间的零星交易,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
  1962年12月12日起,临沂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62)鲁财行字864号文件指示精神,发出《关于改进农村集市征税工作的通知》规定:
  1.适当缩小集市交易税的征税品目。对牛肉、驴肉、骡肉、马肉、鸡肉、鸭肉、鹅肉、茴、大蒜、柿子、梨、山楂、山楂片等十三个品目,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其他品目仍按原规定继续征税。
  2.适当调低集市交易税税率,除旧表、旧自行车、猪肉、羊肉降为10%外,其余商品一律降为5%。
  3.严格划清农民和商贩的界限,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对农民在集市上岀卖应当纳税产品,凭发给的自产自销证或其他证明信件只征集市交易税,不征临时商业税;对商贩除了征收集市交易税外,仍继续征收临时商业税。上述规定自1962年12月15日起执行。
  1966年2月,省人委印发了财政吁可务局停征集市交易税的《通告》,作为保留税种,本县停征集市交易税。
  1962-1965年临沂县集市交易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八)印花税
  1950年4月,财政部制发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h1951年1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本县遵照执行。
  印花税票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制,发交各地税务机关销售,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银行、邮局、合作社或工商业户代售。
  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税率,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3种。定额贴花税额,分为二分、五分、二角及五角4种。凭证所载金额不满一元五角者免贴;但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按件定额贴花,所载金额未满十五元者一律贴二分。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核准自1953年1月1日起对《印花税税率税额表》中应贴花凭证的--些税目的部分凭证,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征收, 所有未合并部分仍按现行条例办理。
  1956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施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将印花税修订为九目,按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千分之一、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按件贴花的税率分为500元、5000元。
  1958年9月1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由国务院颁发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就此停征。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征收印花税。《条例》列举了13个税目,分别规定税率。其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三,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资金帐册,按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营业帐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的原则,违者区别不同的情况可处以应纳印花税的10倍、20倍、30倍以下罚款。
  对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各执一份的,均分别缴税贴花。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续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988年10月)
  (续表)
  1954-1992年临沂市E|J花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九)屠宰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是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4月,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屠宰税稽征办法》,本县遵照执行。《条例》规定: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岀售者,其出售部分应当纳税。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族)之尔代、古尔帮、圣祭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牛、羊免纳屠宰税。
  1953年1月,税制修正,规定对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一起征收,税率由原定的10%提高到13%。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出售者仍按10%的税率计征,计税价格为当地实际售价。1954年7月,税率提高为15%,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出售者,税率提高为13%。1957年1月,屠宰税的税率调低为8%,按国营、公私合营或供销社的售价计征。
  1958年7月,对本县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凡调出县范围的牲畜,在调拨起运时,由起运地的税务机关按照牲畜的收购价格征收一次5%的屠宰税。凡由外县调入的牲畜,由销地的税务机关按照屠宰后当地牲肉的销售价格再征收一次4%的屠宰税。在本县范围内调拨屠宰的牲畜, 仍按原规定征收8%的屠宰税。
  1959年8月,对基本核算单位、社员、个体农民宰杀自养的猪、羊不论出售与自食、节日或平时,其头蹄下水一律免税。对社员、个体农民在春节前半个月内,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再给予限量免税的照顾。限量的比率:猪按实际重量8%,羊按20%。1962年11月,对屠宰税的计税价格规定:除私营屠宰业户和私营饭店宰杀的牲畜,可折价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宰杀的牲畜,不论自养或购买、自食或经营,一律改按国营牌价计税。对生产大队、生产队、个体农民、城镇居民所宰杀的牲畜,一律改按国营零售牌价计税。
  1965年12月,对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宰杀猪、羊,不论自食或岀售均按头数征收屠宰税。猪每头征税2元,绵羊每只征税4角,山羊每只征税2角。宰杀的病猪、病羊和经公社或兽医部门批准宰杀的大牲畜,均免征屠宰税。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职工食堂宰杀的猪、羊,亦比照上述定额征收屠宰税。1973年1月,对工商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包括集体伙食单位)和外侨征收。1983年9月,省税务局颁发《山东省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社队、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羊、牛、驴、骡、马六种牲畜,均征收屠宰税。猪每头征税2元,菜牛和其他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
  1985年12月,市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1.个体屠宰、饮食业户和农民个人经营生猪、菜牛、菜羊,均按照财政部规定,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3%在收购地计算缴纳产品税,屠宰时不再征收屠宰税。如再销售牲肉或以生变熟的,按规定征收零售或饮食业营业税。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原则上按屠宰后牲肉(含下货折肉,按身肉重量增计10%)和市场平均价格,依照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但为了简化手续,对能够正确计算收购支付金额的,也可以暂按收购支付金额依3%的税率征收屠宰税。如销售时,再按计税数量依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2.对乡镇、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以及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的猪,屠宰税税额由原来的每头2元,调整为4元;屠宰的牛、驴、骡、马由原来的每头4元,调整为8元;屠宰的羊暂予免税。
  3.对各乡镇食品站的代销点及承包户,亦按对城乡个体业户的征收办法办理。
  1953—1992年临沂市屠宰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注:①1978—1981年的屠宰税列入“其他工商税”收入,此表未列入。
  ②表中负数系集贸提成中退库形成。五、特定目的税类
  (一)建筑税
  1983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自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暂行条例》规定,凡用下列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建筑税:(1)国家预算外资金;(2)地方机动财力;(3)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4)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资金卄(5)其他自筹资金。分别采用10%、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计算征收。1983—1991年临沂市建筑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它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基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要求,实行差别税率。具体适用税率分为0%、5%、10%、15%、30%五个档次。差别税率按两大类设计,一类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要是新建、扩建项目;另一类是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是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本市1992年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4.4万元,占年度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0.39%。
  (三)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从1985年度起施行。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人。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伞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税对象,是国营企业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分级税率如下:
  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
  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4.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1987年4月10日,本市执行国务院国发(86)103号文件规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全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1985-1992年临沂市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四)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施行。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等),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均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计征奖金税。集休企业奖金税的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
  1986—1992年临浙市集体企业奖金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五)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施行,本市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对象,是鼎业单位发放的奖金, 包括从各种奖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趙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1985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岀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1987年财政部决定相应降低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1986-1992年临沂市事业单位奖金税收人表
  单位:万元
  (六)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凡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专用帐户的国营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人。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从工资基金以外的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但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不得列入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以内。
  从1987年起,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财政部规定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工资增长率为7%至13%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0%;增长率为13%以上至20%的部分,税率由100%降为50%;增长率为20%以上至27%的部分,税率由300%降为100%;增长率为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19891992年临沂市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年度征收额占各税收入年度征收额占各税收入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临沂市根据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字77号和鲁税计字22号文件规定:1.纳税人所在地属于本市金雀山、银雀山、兰山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在本市白沙埠、义堂、罗庄、付庄、汤头、相公镇驻地的税率为5%。
  3.纳税人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
  对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实际交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额,依纳税义务发生地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纳税。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律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1985—1992年临浙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六、涉外税收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施行细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岀额征收10%所得税。
  1989-1992年临沂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21日,财政部公布《施行细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五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超过50%。
  本市1991年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2.3万元,占年度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0.02%。
  七、随税征集的基金、附加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同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0%的比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文件通知精神,从1983年7月1日起,征集比例由10%提高到15%。但对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免予征集。
  1987年4月,国务院又下达了《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从1987年5月1日起,对尚未征集能交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征集能交基金,征集率为7%。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免征能交基金;超过5000元的,按税后利润全额计征能交基金。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按40%的比例计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
  1.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5.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办法按季或按月征集,由主管部门汇总缴纳,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国家能源交通靈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256
  第三章各类税收
  1983—1992年临沂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征集额 占各税收入 年度 征集额 占各税收入
   总额% 总额%
  1983 356.0 6. 12 1989 755. 2 4.71
  1984 461. 6 6. 97 1990 586. 6 3.42
  1985 535. 9 6. 50 1991 630. 3 3. 40
  1986 600. 6 6. 09 1992 524. 6 2. 62
  1987 625.9 5. 53
  1988 726.0 5. 26 合计 5802. 7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征集办法》,同年1月1日起试行,本市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 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 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征集比例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但对地方财政的农(牧) 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 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 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等免征调节基金。
  调冇基金的缴纳办法,采取按月或者按季缴纳,年终根 据有关决算资料,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表
  。1989—1992年临沂市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表
  (三)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依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1%,1990年8月,将附加率调为2%。
  1986年一1992年临沂市教育费附加收入表
  单位:万元
  建国后临诉市历年税收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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