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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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9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6
页码: 156-171
摘要: 1949年5月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三十八年度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合并改征农业税。中华民国成立后,每年以租价银2000两付与业商,收归官局办理。1948年3月,山东省政府颁布食盐运销及征税章则。
关键词: 税收 民国税收

内容

民国初,本县田赋,仍沿用清制。民国十年(1921年),举办官产升科,增加粮地65亩7厘3毫8丝,增银1两5钱2分1•厘,共计民地13973顷2亩4分1厘7毫1丝,屯地1141顷61亩1分2厘9毫,共有粮地15114顷63亩5分4厘6毫,共计额征正银35292两7分7厘,迄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照征前数,并无增减。
  田赋科则为;民地42亩7分9厘征银1两。每亩征银科则2分3厘3毫7丝。自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奉令废银改元后,每亩征洋科则9分3厘5毫。屯地每43亩2升9厘征银1两,每亩征'银2分3厘1毫。按征洋划分,每勰1两,改征洋4元,内以2元2角为正税,名曰地丁正税,1元8角为附税,名曰地丁附税。
  抗日战争时期,废除苛捐杂税,自民国三十年(1941年)下半年起,田赋改征实物。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非稻区以等之小麦、杂粮缴纳。是年7月,行政院颁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规定每元仍折征稻谷2审斗。
  1942年8月,抗日民主政权——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正征粮办法的决定》,废除了按银征粮的期、法。规定: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年产粮食数量累进征收。1949-年5月'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三十八年度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合并改征农业税。
  二、厘金
  民国期间,本县照征厘金,课税对象主要是百货。
  民国九年(1920年)九月,山东省财政厅颁行《新定沿河厘局税则》。规定沿河厘金分为:铜铁铝锡瓷器类、锡箔纸张笔墨無丝棉布毯鞋帽类、竹木棕藤蒲麻类、颜料胶漆油烛磺碱类、腌腊海味蔬果类、煤炭石沙灰土类、牲畜皮毛骨角类、米面豆杂粮类、糖茶酱醋类、药材类、杂货类共十二大类九百余种货物,从量征收由几分到几角不等。后将厘金改为统税和营业税。
  三、盐税
  北洋时期的盐税,初期沿用清代盐法,包括正税和附加税。临沂盐务,向归盐商包办。中华民国成立后,每年以租价银2000两付与业商,收归官局办理。民国五年(1916年)四月,复归商人集股办理。原有灶课一种,每年征银4两8钱4分4厘,随解费银2钱1分3厘,积并钱,共应征银5两.1钱5分7厘。民国三年(1914年),共折收洋银9元2角8分2厘,均由盐商缴县转解。同年四月,改为民运民销*自由贸易。民国五年(1916年)十二月,取消涛雒小税票,实行新税,本县每担征税1元2角5分,民国十二年(1923年)十二月,每担征税2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至二十七年(1938年),盐店是本县独一经营盐业的垄断组织。总店设在南关盐店后巷,四乡的大集镇设有八个分店, 雇佣盐警,勾通衙门,包收盐税。
  盐店的经营方式少部分从产地购进经销,大部分是个体户从产地运来私盐后,在盐店购买税票自行出售,不买税票销售盐则为犯法。卖税票是盐店的主要收入,不需用资金,依仗官府权势买空卖空,当时有权势者竞争投标经营盐务者颇多,后盐店垮台,食盐无税。
  1941年3月,民主政权——省战工会颁布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把盐税列为开征的税收项目之一,统一了根据地的盐税政策。1943年对盐实行专卖制度。1948年3月,山东省政府颁布食盐运销及征税章则。同年11月,山东省政府决定,盐税由山东省盐务局征收,下设7个分局。
  四、契税
  民国时期,税率常有变动。买契税率高达15%,典契高达10%,正税之外又有附加。
  民国元年(1912年)八月,减轻税率,本县奉令改为买契收税6分,典契收税3分。凡民间从前未税白契,征收之款,照章留县一成,作为办公费,下余九成悉数报解。民国二年(1913年)三月,奉颁契税整顿办法,税率仍沿“买6典3”。同年八月起,每税契一张,加收注册费一角。民国三年 (1914年),奉令停发契尾,改为新式印契纸。民国四年(1915年)二月,奉令废银改元,另加征纸价洋5角。民国八年(1919年)七月,遵照省令,凡前清未税白契,除收验费外,仍行补税,并随同减价验契期限,将契税税率减轻,买契减为4分,典契减为2分,并收补税纸价洋2角。民国十年(1921年)九月,就当地情形,按上、中、下三等,酌议公平田房价格。地价:上等每官亩价洋40元;中等价洋20元;下等价洋10元。房价:上等瓦房,每间城关价洋50元,乡间40元;中等草房,每间城关价洋30元,乡间20元;下等土棚, 每间不分城乡一律10元。
  民国十一年(1922年)至十七年(1928年),仍按原规定办理。民国十八年(1929年)一月,奉财政厅令,按原定“买6典3”税率,减半征收。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经县政会议决,契约纸发行所改归各乡镇公所兼办,即以各乡镇长为经理人,契约纸每张收当10铜元20枚。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至二十四年 (1935年)上半年,历年举办减价,年来收数激增,从前税额为8642元,至本年七月,复颁新订契税,税额为12936元。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五月,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条例》,将税率改为承买、赠与、占有契税15%,承典契税10%,交换、分割知税6%。次年行政院指令,契税附加,按契税正税的25%征收,同时征收2%的监证费。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六月公布的《修正契税条例》规定:买契、赠与、占有除征收6%的正税外,另征省附加6%,县附加6%。五、验契费
  民国二年(1913年)八月十日,本县遵照国税厅筹备处令•设立验契所,办理验契事宜。凡田房买典契价在30元以上者,收纸价洋1元,注册洋1角,30元以下者,不收纸价,只收注册费1角。凡以前未税白契,一概免税。民国四年(1915年),奉财政厅令,裁撤验契一张,准支京钱20文。同年七月,续办验契,契价无论30元以上或以下一律征收纸价1元。民国六年(1917年),验契前案结束,唇遵照省财政厅令,续办六个月,凡发现未验文契,价在30元以上者,收验费1元,注册费收洋2角。凡前清未税白契,除验收费外,仍照新章补税。民国八年(1919年)七月一日起,续办验契六个月。遵照六年成案,将验契纸价册费减半征收。民国十七年(1928年),奉财政厅指令,暂缓验契,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未续验。
  六、牙税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征收牙税。民国四年(1915年)十二月,本县执行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整顿牙税暂行章程》:牙贴费分六等征收银元:一等300元;二等250元;三等200元;四等150元;五等100元;六等60元。牙税每年应纳银元: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牙贴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更换。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全县共有牙行191户,共认缴营业证费洋36892元,每年认税款洋11783元,各户均按四季缴纳税款,由县政府分期解省。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三月十九日,奉令取消俄庄集、义堂集棉花布行,减收牙行营业税洋20元。七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期废除各行:
  1.南关集大小车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156元。
  2.城乡和义堂集丝茧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32元。
  3.卞庄集麻、葱、蒜、木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144元。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一月三十日,奉令自二月一日起,第二期废除各行:
  1.城乡集油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72元。
  2.南关集木料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36元。
  3.向城和东庄寺集布、山果、炭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66元。
  以上共取消集行七处,后陆续废除。
  抗日战争期间,山东省政府于1940年1月废除牙行营业税。
  七、油税
  民国五年(1916年)二月,本县执行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征收油税暂行简章》。规定:凡榨制大豆、花生、棉籽、芝麻等植物油,均属油类营业。一昼夜出油300斤以上者为甲种油榨,年征银元20元;一昼夜岀油200斤以上者为乙种油榨,年征银元15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上者为丙种油榨,年征银元10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下者为丁种油榨, 年征银元6元。
  民国六年(1917年)十一月,临沂征收局会同县公署, 查定全县油商56家,按照每榨岀油数量,分等定税。查定丙种油榨101部,每部纳税洋10元,共计全年纳税洋1010元。自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起税,汇解财政厅。民国十一年(1922年人本县奉令查定油案时,因油商纷纷呈报歇业, 公推油商代表承包,年纳税洋1000元。
  民国十八年(1929年)十二月,省财政厅又颁布《征收油业税章程》,税率较前提高。每昼夜岀油240斤以上者为甲等榨,年征洋30元;每昼夜出油160斤以上者为乙等榨, 年征洋24元;每昼夜岀油80斤以上者为丙等榨,年征洋16元;每昼夜岀油50斤以上者为丁等榨,年征洋10元。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本县取缔包商,改委派征收专员,遵章按榨分等收税,是年征收税额洋2596元,但仍未脱离包办性质。二十三年(1934年),全年增加税额二成以计税洋3120元。二十四年(1935年),由县政府直接征收。
  八、花生行税
  花生行税,系牙行之一种。民国四年(1915年)六月,奉山东省财政厅令,本县公署会同临沂征收局,对县境内产销拦坨区,暂设花生行56处,募纪56人,共认缴帖费银742两。以试办三年为期,每年共认缴课程银140两5钱,并认领花生米印花票5000张,花生果印花票6000张,每年共认缴印花税京钱3120千文。
  行纪收税办法是:花生果按60斤为满包,每包收税京钱120文。花生米按120斤为满包,每包收税京钱480文。成包之花生果、花生米,按包粘贴印花。凡大宗不成包者•即按包税率以斤计税、贴花。花生行税,按照牙税章程,五年编审一次。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编审办定,全县共有花生行36处,共认贴费洋2881元,每年认缴营业税洋1118元。
  九、牲畜税
  民国六年(1917年)。本县奉财政厅令,创办牲畜署税, 按头抽税,作为中央专款报解。由临沂县征收局会同具公署查办,按全县各集市买卖牲畜多少,责成集行经纪承办,计57家,共认税洋3782元。民国十四年(1925年),归并总包商一人承包,年认税洋5000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 届期复査,业经招商承包认定,年纳税洋11407元,分四期缴纳,由县政府按期解省,并缴证费洋5元,呈请财政厅发给营业证。征收税率是:骡、马、牛每头收税1元,驹折半征收;驴每头收税3角,驹折半征收。
  抗日战争初期,曾取消了牲畜(交易)税。1940年12月,执行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牛、马、驴、骡买卖,按买价向买主征F2百分之五”。1941年9月,执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修正印发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牛、马、驴、骡买卖税,按价向买主征收百分之三,猪羊免征。”T946年4'月,执行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牲口交易税征收暂行章则》,规定:“购买牛、马、驴、骡仍由买方按市价纳税百分之三。1947年,鲁中南地区战争创伤和自然灾害比较严重, 为扶持群众恢复生产,1948年停征牲口交易税。
  1949年1月1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牲口交易税与交易员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同年,执行山东省鲁中南区公布的《征收牲口交易税与交易员登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本办法征收之交易税,均由买方负担。凡集市与乡村之牲口买卖及交换,不论个人及其用途如何,均须按其成交及交换牲口之价格总额,向就近地方税收机关报纳交易税。凡成交之牲口经买卖双方及交易员报税后,征收机关须按其实际成交总值,依照现行税率,计算征收之。”
  1949年上半年,全县征收牲畜交易税的头数为:牛4166头、驴11400头、骡10头。
  十、屠宰税
  民国六年(1917年),临沂县奉财政厅令,开征屠宰税。全县共有屠宰户76户,年征税款2403元。自本年九月一日起税,每年复查一次。民国十四年(1925年),复査税案时,全县改包商一人承包,年征税洋3000元。征收税率,牛每头1元,猪每头3角,羊每只2角。以上三种为限,不论牝牡、大小、年节、婚丧,凡宰杀者一律照征。民国十八年(1929年)丸月,本县奉令将屠宰税改为屠宰营业税,仍作为地方收入。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在复査时,经招商投标,年定征税洋5704元,并收证费洋5元, 呈请财政厅,颁发营业证。
  1938年6月,伪山东省公署颁行《征收屠宰税暂行章程》。猪每买征税5角(伪联币),牛每头征税1元5角,羊每只征税3角。1943年1月提高税率,猪每头征税8角,牛每头征税2元,羊每只征税5角。1944年1月再次提高税率,猪每头征税2元,牛每头征税5元,羊每只征税1元。1946年4月,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屠宰税征收暂行章则》。1947年9月24日,滨海区行政专员公署通令修改屠宰税率如下:
  1-猪屠宰:原定税率每口征税300元(北海币),改征每口600元。
  2.羊屠宰:原定税率每只征税100元,改征每只200元。
  3.驴骡屠宰:原定税率每头征税500元,改征每头2000元。
  4.牛屠宰:原定税率每头征税1000元,改征每头2000元。
  1948年10月,本县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征收屠宰税与登记屠户暂行办法》。1949年上半年,全县屠宰税源为:猪4559口,羊27只,牛184头,嚟16头,驴30头。十一、当税
  当税,民国初期仍沿用清制。民国五年(1916年)十二月,山东省财政厅颁行《整理当税章程》,将当税、当捐合并统称当税。每座当铺年缴税洋600元,五年换帖一次,每次缴纳帖费洋200元,印刷费2元。民国六年(1917年),本县将从前之当税、当捐、节捐、寿礼等名目一律裁废,统名当税。民国十六年(1927年),本县廉吉、惠济当号,因遭匪患歇业,当税无从征收。
  民国二十年(1931年)八月,山东省政府制定《征收典当营业税章程》,税率照旧。二十三年(1934年)十一月,山东省国民政府修正当税章程,按资本银元多少分三等纳税: 资本在5000元以上者年纳税300元;在1万元以上者年纳税400元;在2万元以上者年纳税600元。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六月,伪山东省公署颁行《征收当税暂行章程》,规定按资本额(伪联币)多少纳税:资本在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者年征税100元;1万元以上未满2万元者年征税200元;2万元以上者年征税400元。每五年一期换领新证,缴纳证费50元。
  十二、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北洋军阀政府颁发了《印花税法》,在我国首次开征了印花税。
  民国二年(1913年).奉山东国税厅筹备处令,颁布《印花税法》及《施行细则》,并颁发印花税票发售。凡商民人等财物成交时,所有各种契约簿据,均须粘贴。本县于同年八月三日开始发售,委托县商会派销,每月销印花票20元上下,征起之款,呈解国税厅筹备处。
  民国十六年(1927年)八月四日,施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民国二十二年七月,每月派定印花比额1300元。二十三年(1934年)二月,又奉令减核为月700元。十一月起,奉令归邮政局售销,仍归县政府检查。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十二月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法》,于二十四年(1935年)九月一日施行。二十五年(1936年)二月十日修正《印花税法》。民国二十六年 (1937年)十月十日,财政部公布并施行《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
  1941年9月,民主政权一省战工会公布《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开征印花税。1947年1月12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印花税修正税率表》,开征印花税。
  十三、烟酒税
  中华民国建立,即开征烟酒税。本县设芷烟酒公卖栈(商办性质),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称事务局,县政府派员征收。十九年(1930年)后,成立第十区烟酒稽征分局, 加征牌照税,县政府将两税移交该局接办。
  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复査一年酒税,査定本县酒商74家,共认销酒1059660斤,共纳酒税京钱33909千120文。后部分酒商停业,山东烟酒税局派委复査,减少税额2000余元。
  民国二年(1913年〉,本县烟税办定18家,共认销烟丝111600斤,每斤纳税京钱6文,年共收税京钱669千600文。按市价京钱4300文易银一两,合银155两7钱2分1厘。
  民国五年度临沂县征收烟酒牌照税1601000元(法币)。
  十四、营业税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裁撤厘金,征收营业税。民国二十年(1931年)六月,营业税改为地方税。临沂县根据各商店营业资本多少,确定征收税款标准。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春,临沂县年征额7000元。同年五月,山东省财政厅公布《征收营业税章程》,规定;以营业总收入额为征收标准者,税率0.2—1%;以营业资本额为征收标准者,税率0.4-2%,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冬,奉财政部令,将烟酒税、牌照税划归营业税局征收。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因当时商号多在日寇占领区,此税即行停止征收。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国民政府将营业税收回作为中央收入。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决定开征营业税。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按照累进办法征收,起征点最低为5001元(北海币)•最高为265001元。累进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14%。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五日.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率最低为资本额0.5%,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4%,适当调低了工商业者的负担。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十二月,滨海行政专员公署对征收营业税作出规定:
  (一)以县为单位召开工商支局、各区长会议,讨论布置集训征收人员,划分征收地区,责成专人负责办理。
  (二)免征对象
  1.饭食类:包括大道边的小贩摊、小卖花生、花生米、临时副业打锅饼、卖馍馍、卖烧饼、卖烤牌、卖零面食、油条、傲子、水包、油饼、豆腐、小猪肉盆、卖地瓜、卖粥的。
  2.生食类,包括水果、自捕自卖的鲜鱼。
  3.工业类:包括木品业岀卖手工劳力者、铁匠业岀卖劳工者、泥瓦匠业、修补鞋业、制硝户、小理发匠、织席、打蓑衣、打草鞋、编苇笠、纺织户、竹匠、打拳卖艺的、说书的、制土玩具的。
  4.其他类:包括卖小洋烟、小洋火、贩运食盐、贩运粮食的。
  (三)征收对象布货业、铁器业、铜器业、银器业、金器业、京货业、挂货业、皮货业、药业、鲜鱼业、酱园业、粉坊业、染坊业、it肉业、澡塘业、粗细木工业、土产行合作社、洋车行、冷食饭店业、照像业、修表业、纸烟业、土烟业、蒜麻业、猪肉业、羊肉业、牛肉业、贩卖业、公营商店公司等。
  1948年底,县政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征收营业税中心点,以城关、相公庄、白沙埠、义堂、付家庄五处为征收基点,周围十五里路内皆属之。
  为扶持生产,发展贸易,恢复我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被摧残之工商业,山东省政府决定减免1948年度的营业税。
  1949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通令,修改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减征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40%。同年八月,全县营业税采取派额征收,缴纳营业税地点为临沂城、付家庄两处。1949年上半年,全县征收营业税723355元 (旧币)。
  十五、产销税
  产销税,是对生产销售规定的货物,于岀厂(场)前或销售时征收的一种税。产销税又叫岀厂(场)税,或分别按征税货物的品种称为烟酒税、矿税、迷信品税等。
  1941年3月,省战工会颁布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项目中有盐税和矿务税。1946年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产销税暂行办法》。产销税的课税对象:一是消费品,如烟、酒、饮料、化妆品等;二是迷信品,如烧纸、神香、锡箔等;三是历史上有纳税习惯的持产品和必需品,如煤、食盐、茶叶、棉纱、麦粉、火柴等。
  1947年9月24日,滨海区行政专员公署通令,修改产销税率如下:(一)烧纸岀厂税原定税率每块征税800元,改征每块2000元(北海币)。
  (二)纸烟印花税原定税率,土制纸烟每包20支装征税4元,改征每包20元,机制纸烟20支装原定税率每包征税8元,改征每包40元。
  (三)大土布税原定税率每疋岀厂征税100元,改征每疋200元。
  (四)小土布税原定税率每疋出厂税25元,改征每疋50元。
  (五)营业执照费原定每张收印刷费100元,改为每张200元。
  1949年2月,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9月,省政府通告增加了征税项目,调整了税率,并将产销税改称为货物税。
  临沂县1949年上半年产销税税源为:烧纸9451块,神香85封,金银箔722块,征收迷信品产销税219981元(旧币)。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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