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最古,兴革也最多。自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从此田赋成为主要财政收入。田赋分三种,一是丁银,二是地粮,三是漕米。地丁有随征耗羡,漕粮有随漕正耗。
'明末清初,兰山县田赋,每丁征银2钱,地银分四等起科,至崇祯年间不分等。清末,历年实征银32000余两。
田赋征收,物品、钱、粮均有,以银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至五月,称为上忙;秋征在八至十一月,称为下忙。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前,兰山县征收田赋凡银数在1钱以上者,分两忙完纳,每正银1两收京钱5800文,1钱者归一忙完纳,每正银1两收京钱6000文。是年下忙,奉文不论银数多少,每正银1两一律收京钱480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因银价昂贵,每两加收京钱480文。
光绪十二年(1886年)度,兰山县地丁共征银36750两3钱4分2厘8毫5丝2忽6微2线2沙,米316石8斗1升6勺9抄2撮8圭2粟8颗。二、厘金
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是清代在水陆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征收的一种商品通过税。一般分为行厘和座厘两种,前者为通过税,抽税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抽税于座商。实即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
清末兰山县的厘金税收,主要是百货厘金、盐厘、洋药税厘,税率为“收税一两抽厘三钱”。征收厘金的办法有两种:官征、商人包缴。
盐税是以盐的销售数量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在封建时代,叫做盐课。清代盐课分为三种:向食盐生产者盐户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因引课为盐的主要项目又常称为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苛捐、规费等统称杂课。
据《临沂县志》记载,沂州食盐,自宋金之时运涛雒场盐,每季票240张,零星水贩持票赴场,截角捷号,每季解银48两。清初,每季票1190张,解银24两,后以二票改三引,每季解银銘两。康熙五年(1667年),除沂州盐引仍用票行盐课归商完,七年奉旨归印官巡缉私贩。道光时,设盐总店于南关,设子店于县之东境井家店、板泉崖、赤草坡等处。东盐以进店为官盐,盐贩以自店开出为官盐,额设巡役若干名。票课每票额定银2钱1分6厘6毫7丝,光绪二十八年口902年)加价一文,每票加银2钱5分,三十四年(190害年),又加6文(每票交银在一两上)。原每票旧舂盐240斤尹自道光至光绪年,屡经增加,每票实筑盐390斤,盐价制定制钱每斤16文。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为赔款加一文,后f又加6文。杂款民佃银,每年4两8钱4分4厘,领票公赛银3分4厘5毫,都翰费银1分4厘。
四、契税
清朝之契税,亦称“田房契税”,是对民间买糞或典押士地房屋等不动产所征之税。光绪三十年(1904年人兰山县卖契、典契约均按每两纳税5分,一分作为地方官厅办公镰用,一分拨作地方学v警用款,其余三分上解。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增至6分。
宣统元年(1909年),颁布《契税试办章程人改芳每镀一两,买契收银9分,典契收银6分。其解之数目:夹樂鹽分,内以3分6厘作为正税,5分4厘作为加税’正税之莎留县6厘,解司3分;加税则留县一成,解司九成。典穗一项,亦有正税、加税之分,征银一两,除留县一成外,•其余完全解司。
五、牙税
牙税,是向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税。牙行和牙商是当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偲金帥中间商人。“
清初,由藩司颁发牙贴,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要求选择市民中的良者为牙偿,将牙贴交其掌握,命其辨物评价,沟通买卖双方,官府在发给牙贴时,则对牙贴收费,叫牙税。牙贴税率,一般依资本或营业额分为上、中、下数级。除牙贴税外,还要交年捐,即牙行开业之后,每年分两期,依营业额大小分等,税银约50至1000两之间。
六、烟酒税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征酒税,初按每斤酒制钱8文。二十九年(1903年)仿直隶章程,每斤征制钱16文。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征烟税,初按每百斤征制钱150文,后仿河南章程,按斤征税,每斤烟征制钱3文。
兰山县酒税,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征收京钱43272千660文,至宣统元年(1909年),办定税额京钱5073千600文,当时酒每斤征税京钱16文。宣统二年 (1910年),奉扎会同筹款局,复查三年酒税,增加税则,酒每斤收税京钱32文。査定全县酒商如下:
(一)上等酒商10家,每家年认销酒16800斤,共认销酒168000斤,每斤32文,合计缴税京钱5376千文。每家多认捐酒钱153千174文,共计缴京钱6907千740文。
(二)中等酒商16家,每家年认销酒14640斤,共认销酒234240斤,每斤京钱32文,合计缴税京钱7495千680文,每家多认捐京钱153千174文,共计缴京钱9946千464文。
(三)下等酒商46家,每家年认销酒12846斤,共认销酒590916斤,每斤32文,合计缴税京钱18900千48文,每家多认捐京钱153千174文,共计缴京钱25946千484文。
以上三等酒商72家,每年共认缴捐税京钱42800千688文。
七、当税
当税为清初所创,系当铺营业税。当税由当贴而生,当贴为营业许可证。一般当铺或小抵押铺,于领取当贴获得营业许可权时需缴当税,每年一次。顺治九年(1653年),制定当铺税例,各当铺每年课税5两。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依照营业规模大小年纳税银5两、3两、2两5钱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清廷制定了当贴规则,凡营当铺业者,须呈明县知事,转呈藩司请帖(执照)按年纳税,其税率较康熙时约髙一倍。
光绪十四年(1888年),因河工需款,令各省每当铺一座缴银100两,作为预完二十年当税。光绪二十年(1894年),又因海防筹款,令各当商于额税外捐银20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户部确定全国各地的当铺,每座每年纳税银50两。清末当税,陋规渐多,往往扰累商民。本县“廉吉当号”系道光时设立,在县城延营几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