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类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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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9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各类税收
分类号: 税收
页数: 111
页码: 151-261
摘要: 田赋最古,兴革也最多。自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后,地丁 合一,从此田赋成为主要财政收入。田赋分三种,一是丁银, 二是地粮,三是漕米。地丁有随征耗羡,漕粮有随漕正耗。
关键词: 地方税制 税收

内容

田赋最古,兴革也最多。自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从此田赋成为主要财政收入。田赋分三种,一是丁银,二是地粮,三是漕米。地丁有随征耗羡,漕粮有随漕正耗。
  '明末清初,兰山县田赋,每丁征银2钱,地银分四等起科,至崇祯年间不分等。清末,历年实征银32000余两。
  田赋征收,物品、钱、粮均有,以银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至五月,称为上忙;秋征在八至十一月,称为下忙。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前,兰山县征收田赋凡银数在1钱以上者,分两忙完纳,每正银1两收京钱5800文,1钱者归一忙完纳,每正银1两收京钱6000文。是年下忙,奉文不论银数多少,每正银1两一律收京钱480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因银价昂贵,每两加收京钱480文。
  光绪十二年(1886年)度,兰山县地丁共征银36750两3钱4分2厘8毫5丝2忽6微2线2沙,米316石8斗1升6勺9抄2撮8圭2粟8颗。二、厘金
  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是清代在水陆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征收的一种商品通过税。一般分为行厘和座厘两种,前者为通过税,抽税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抽税于座商。实即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
  清末兰山县的厘金税收,主要是百货厘金、盐厘、洋药税厘,税率为“收税一两抽厘三钱”。征收厘金的办法有两种:官征、商人包缴。
  盐税是以盐的销售数量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在封建时代,叫做盐课。清代盐课分为三种:向食盐生产者盐户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因引课为盐的主要项目又常称为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苛捐、规费等统称杂课。
  据《临沂县志》记载,沂州食盐,自宋金之时运涛雒场盐,每季票240张,零星水贩持票赴场,截角捷号,每季解银48两。清初,每季票1190张,解银24两,后以二票改三引,每季解银銘两。康熙五年(1667年),除沂州盐引仍用票行盐课归商完,七年奉旨归印官巡缉私贩。道光时,设盐总店于南关,设子店于县之东境井家店、板泉崖、赤草坡等处。东盐以进店为官盐,盐贩以自店开出为官盐,额设巡役若干名。票课每票额定银2钱1分6厘6毫7丝,光绪二十八年口902年)加价一文,每票加银2钱5分,三十四年(190害年),又加6文(每票交银在一两上)。原每票旧舂盐240斤尹自道光至光绪年,屡经增加,每票实筑盐390斤,盐价制定制钱每斤16文。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为赔款加一文,后f又加6文。杂款民佃银,每年4两8钱4分4厘,领票公赛银3分4厘5毫,都翰费银1分4厘。
  四、契税
  清朝之契税,亦称“田房契税”,是对民间买糞或典押士地房屋等不动产所征之税。光绪三十年(1904年人兰山县卖契、典契约均按每两纳税5分,一分作为地方官厅办公镰用,一分拨作地方学v警用款,其余三分上解。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增至6分。
  宣统元年(1909年),颁布《契税试办章程人改芳每镀一两,买契收银9分,典契收银6分。其解之数目:夹樂鹽分,内以3分6厘作为正税,5分4厘作为加税’正税之莎留县6厘,解司3分;加税则留县一成,解司九成。典穗一项,亦有正税、加税之分,征银一两,除留县一成外,•其余完全解司。
  五、牙税
  牙税,是向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税。牙行和牙商是当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偲金帥中间商人。“
  清初,由藩司颁发牙贴,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要求选择市民中的良者为牙偿,将牙贴交其掌握,命其辨物评价,沟通买卖双方,官府在发给牙贴时,则对牙贴收费,叫牙税。牙贴税率,一般依资本或营业额分为上、中、下数级。除牙贴税外,还要交年捐,即牙行开业之后,每年分两期,依营业额大小分等,税银约50至1000两之间。
  六、烟酒税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征酒税,初按每斤酒制钱8文。二十九年(1903年)仿直隶章程,每斤征制钱16文。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征烟税,初按每百斤征制钱150文,后仿河南章程,按斤征税,每斤烟征制钱3文。
  兰山县酒税,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征收京钱43272千660文,至宣统元年(1909年),办定税额京钱5073千600文,当时酒每斤征税京钱16文。宣统二年 (1910年),奉扎会同筹款局,复查三年酒税,增加税则,酒每斤收税京钱32文。査定全县酒商如下:
  (一)上等酒商10家,每家年认销酒16800斤,共认销酒168000斤,每斤32文,合计缴税京钱5376千文。每家多认捐酒钱153千174文,共计缴京钱6907千740文。
  (二)中等酒商16家,每家年认销酒14640斤,共认销酒234240斤,每斤京钱32文,合计缴税京钱7495千680文,每家多认捐京钱153千174文,共计缴京钱9946千464文。
  (三)下等酒商46家,每家年认销酒12846斤,共认销酒590916斤,每斤32文,合计缴税京钱18900千48文,每家多认捐京钱153千174文,共计缴京钱25946千484文。
  以上三等酒商72家,每年共认缴捐税京钱42800千688文。
  七、当税
  当税为清初所创,系当铺营业税。当税由当贴而生,当贴为营业许可证。一般当铺或小抵押铺,于领取当贴获得营业许可权时需缴当税,每年一次。顺治九年(1653年),制定当铺税例,各当铺每年课税5两。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依照营业规模大小年纳税银5两、3两、2两5钱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清廷制定了当贴规则,凡营当铺业者,须呈明县知事,转呈藩司请帖(执照)按年纳税,其税率较康熙时约髙一倍。
  光绪十四年(1888年),因河工需款,令各省每当铺一座缴银100两,作为预完二十年当税。光绪二十年(1894年),又因海防筹款,令各当商于额税外捐银20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户部确定全国各地的当铺,每座每年纳税银50两。清末当税,陋规渐多,往往扰累商民。本县“廉吉当号”系道光时设立,在县城延营几十年。第二节中华民国时期税收 .
  一、田赋
  民国初,本县田赋,仍沿用清制。民国十年(1921年),举办官产升科,增加粮地65亩7厘3毫8丝,增银1两5钱2分1•厘,共计民地13973顷2亩4分1厘7毫1丝,屯地1141顷61亩1分2厘9毫,共有粮地15114顷63亩5分4厘6毫,共计额征正银35292两7分7厘,迄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照征前数,并无增减。
  田赋科则为;民地42亩7分9厘征银1两。每亩征银科则2分3厘3毫7丝。自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奉令废银改元后,每亩征洋科则9分3厘5毫。屯地每43亩2升9厘征银1两,每亩征'银2分3厘1毫。按征洋划分,每勰1两,改征洋4元,内以2元2角为正税,名曰地丁正税,1元8角为附税,名曰地丁附税。
  抗日战争时期,废除苛捐杂税,自民国三十年(1941年)下半年起,田赋改征实物。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非稻区以等之小麦、杂粮缴纳。是年7月,行政院颁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规定每元仍折征稻谷2审斗。
  1942年8月,抗日民主政权——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正征粮办法的决定》,废除了按银征粮的期、法。规定: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年产粮食数量累进征收。1949-年5月'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三十八年度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合并改征农业税。
  二、厘金
  民国期间,本县照征厘金,课税对象主要是百货。
  民国九年(1920年)九月,山东省财政厅颁行《新定沿河厘局税则》。规定沿河厘金分为:铜铁铝锡瓷器类、锡箔纸张笔墨無丝棉布毯鞋帽类、竹木棕藤蒲麻类、颜料胶漆油烛磺碱类、腌腊海味蔬果类、煤炭石沙灰土类、牲畜皮毛骨角类、米面豆杂粮类、糖茶酱醋类、药材类、杂货类共十二大类九百余种货物,从量征收由几分到几角不等。后将厘金改为统税和营业税。
  三、盐税
  北洋时期的盐税,初期沿用清代盐法,包括正税和附加税。临沂盐务,向归盐商包办。中华民国成立后,每年以租价银2000两付与业商,收归官局办理。民国五年(1916年)四月,复归商人集股办理。原有灶课一种,每年征银4两8钱4分4厘,随解费银2钱1分3厘,积并钱,共应征银5两.1钱5分7厘。民国三年(1914年),共折收洋银9元2角8分2厘,均由盐商缴县转解。同年四月,改为民运民销*自由贸易。民国五年(1916年)十二月,取消涛雒小税票,实行新税,本县每担征税1元2角5分,民国十二年(1923年)十二月,每担征税2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至二十七年(1938年),盐店是本县独一经营盐业的垄断组织。总店设在南关盐店后巷,四乡的大集镇设有八个分店, 雇佣盐警,勾通衙门,包收盐税。
  盐店的经营方式少部分从产地购进经销,大部分是个体户从产地运来私盐后,在盐店购买税票自行出售,不买税票销售盐则为犯法。卖税票是盐店的主要收入,不需用资金,依仗官府权势买空卖空,当时有权势者竞争投标经营盐务者颇多,后盐店垮台,食盐无税。
  1941年3月,民主政权——省战工会颁布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把盐税列为开征的税收项目之一,统一了根据地的盐税政策。1943年对盐实行专卖制度。1948年3月,山东省政府颁布食盐运销及征税章则。同年11月,山东省政府决定,盐税由山东省盐务局征收,下设7个分局。
  四、契税
  民国时期,税率常有变动。买契税率高达15%,典契高达10%,正税之外又有附加。
  民国元年(1912年)八月,减轻税率,本县奉令改为买契收税6分,典契收税3分。凡民间从前未税白契,征收之款,照章留县一成,作为办公费,下余九成悉数报解。民国二年(1913年)三月,奉颁契税整顿办法,税率仍沿“买6典3”。同年八月起,每税契一张,加收注册费一角。民国三年 (1914年),奉令停发契尾,改为新式印契纸。民国四年(1915年)二月,奉令废银改元,另加征纸价洋5角。民国八年(1919年)七月,遵照省令,凡前清未税白契,除收验费外,仍行补税,并随同减价验契期限,将契税税率减轻,买契减为4分,典契减为2分,并收补税纸价洋2角。民国十年(1921年)九月,就当地情形,按上、中、下三等,酌议公平田房价格。地价:上等每官亩价洋40元;中等价洋20元;下等价洋10元。房价:上等瓦房,每间城关价洋50元,乡间40元;中等草房,每间城关价洋30元,乡间20元;下等土棚, 每间不分城乡一律10元。
  民国十一年(1922年)至十七年(1928年),仍按原规定办理。民国十八年(1929年)一月,奉财政厅令,按原定“买6典3”税率,减半征收。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经县政会议决,契约纸发行所改归各乡镇公所兼办,即以各乡镇长为经理人,契约纸每张收当10铜元20枚。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至二十四年 (1935年)上半年,历年举办减价,年来收数激增,从前税额为8642元,至本年七月,复颁新订契税,税额为12936元。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五月,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条例》,将税率改为承买、赠与、占有契税15%,承典契税10%,交换、分割知税6%。次年行政院指令,契税附加,按契税正税的25%征收,同时征收2%的监证费。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六月公布的《修正契税条例》规定:买契、赠与、占有除征收6%的正税外,另征省附加6%,县附加6%。五、验契费
  民国二年(1913年)八月十日,本县遵照国税厅筹备处令•设立验契所,办理验契事宜。凡田房买典契价在30元以上者,收纸价洋1元,注册洋1角,30元以下者,不收纸价,只收注册费1角。凡以前未税白契,一概免税。民国四年(1915年),奉财政厅令,裁撤验契一张,准支京钱20文。同年七月,续办验契,契价无论30元以上或以下一律征收纸价1元。民国六年(1917年),验契前案结束,唇遵照省财政厅令,续办六个月,凡发现未验文契,价在30元以上者,收验费1元,注册费收洋2角。凡前清未税白契,除验收费外,仍照新章补税。民国八年(1919年)七月一日起,续办验契六个月。遵照六年成案,将验契纸价册费减半征收。民国十七年(1928年),奉财政厅指令,暂缓验契,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未续验。
  六、牙税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征收牙税。民国四年(1915年)十二月,本县执行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整顿牙税暂行章程》:牙贴费分六等征收银元:一等300元;二等250元;三等200元;四等150元;五等100元;六等60元。牙税每年应纳银元: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牙贴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更换。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全县共有牙行191户,共认缴营业证费洋36892元,每年认税款洋11783元,各户均按四季缴纳税款,由县政府分期解省。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三月十九日,奉令取消俄庄集、义堂集棉花布行,减收牙行营业税洋20元。七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期废除各行:
  1.南关集大小车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156元。
  2.城乡和义堂集丝茧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32元。
  3.卞庄集麻、葱、蒜、木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144元。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一月三十日,奉令自二月一日起,第二期废除各行:
  1.城乡集油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72元。
  2.南关集木料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36元。
  3.向城和东庄寺集布、山果、炭行,计减收牙行营业税洋66元。
  以上共取消集行七处,后陆续废除。
  抗日战争期间,山东省政府于1940年1月废除牙行营业税。
  七、油税
  民国五年(1916年)二月,本县执行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征收油税暂行简章》。规定:凡榨制大豆、花生、棉籽、芝麻等植物油,均属油类营业。一昼夜出油300斤以上者为甲种油榨,年征银元20元;一昼夜岀油200斤以上者为乙种油榨,年征银元15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上者为丙种油榨,年征银元10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下者为丁种油榨, 年征银元6元。
  民国六年(1917年)十一月,临沂征收局会同县公署, 查定全县油商56家,按照每榨岀油数量,分等定税。查定丙种油榨101部,每部纳税洋10元,共计全年纳税洋1010元。自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起税,汇解财政厅。民国十一年(1922年人本县奉令查定油案时,因油商纷纷呈报歇业, 公推油商代表承包,年纳税洋1000元。
  民国十八年(1929年)十二月,省财政厅又颁布《征收油业税章程》,税率较前提高。每昼夜岀油240斤以上者为甲等榨,年征洋30元;每昼夜出油160斤以上者为乙等榨, 年征洋24元;每昼夜岀油80斤以上者为丙等榨,年征洋16元;每昼夜岀油50斤以上者为丁等榨,年征洋10元。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本县取缔包商,改委派征收专员,遵章按榨分等收税,是年征收税额洋2596元,但仍未脱离包办性质。二十三年(1934年),全年增加税额二成以计税洋3120元。二十四年(1935年),由县政府直接征收。
  八、花生行税
  花生行税,系牙行之一种。民国四年(1915年)六月,奉山东省财政厅令,本县公署会同临沂征收局,对县境内产销拦坨区,暂设花生行56处,募纪56人,共认缴帖费银742两。以试办三年为期,每年共认缴课程银140两5钱,并认领花生米印花票5000张,花生果印花票6000张,每年共认缴印花税京钱3120千文。
  行纪收税办法是:花生果按60斤为满包,每包收税京钱120文。花生米按120斤为满包,每包收税京钱480文。成包之花生果、花生米,按包粘贴印花。凡大宗不成包者•即按包税率以斤计税、贴花。花生行税,按照牙税章程,五年编审一次。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编审办定,全县共有花生行36处,共认贴费洋2881元,每年认缴营业税洋1118元。
  九、牲畜税
  民国六年(1917年)。本县奉财政厅令,创办牲畜署税, 按头抽税,作为中央专款报解。由临沂县征收局会同具公署查办,按全县各集市买卖牲畜多少,责成集行经纪承办,计57家,共认税洋3782元。民国十四年(1925年),归并总包商一人承包,年认税洋5000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 届期复査,业经招商承包认定,年纳税洋11407元,分四期缴纳,由县政府按期解省,并缴证费洋5元,呈请财政厅发给营业证。征收税率是:骡、马、牛每头收税1元,驹折半征收;驴每头收税3角,驹折半征收。
  抗日战争初期,曾取消了牲畜(交易)税。1940年12月,执行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牛、马、驴、骡买卖,按买价向买主征F2百分之五”。1941年9月,执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修正印发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牛、马、驴、骡买卖税,按价向买主征收百分之三,猪羊免征。”T946年4'月,执行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牲口交易税征收暂行章则》,规定:“购买牛、马、驴、骡仍由买方按市价纳税百分之三。1947年,鲁中南地区战争创伤和自然灾害比较严重, 为扶持群众恢复生产,1948年停征牲口交易税。
  1949年1月1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牲口交易税与交易员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同年,执行山东省鲁中南区公布的《征收牲口交易税与交易员登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本办法征收之交易税,均由买方负担。凡集市与乡村之牲口买卖及交换,不论个人及其用途如何,均须按其成交及交换牲口之价格总额,向就近地方税收机关报纳交易税。凡成交之牲口经买卖双方及交易员报税后,征收机关须按其实际成交总值,依照现行税率,计算征收之。”
  1949年上半年,全县征收牲畜交易税的头数为:牛4166头、驴11400头、骡10头。
  十、屠宰税
  民国六年(1917年),临沂县奉财政厅令,开征屠宰税。全县共有屠宰户76户,年征税款2403元。自本年九月一日起税,每年复查一次。民国十四年(1925年),复査税案时,全县改包商一人承包,年征税洋3000元。征收税率,牛每头1元,猪每头3角,羊每只2角。以上三种为限,不论牝牡、大小、年节、婚丧,凡宰杀者一律照征。民国十八年(1929年)丸月,本县奉令将屠宰税改为屠宰营业税,仍作为地方收入。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在复査时,经招商投标,年定征税洋5704元,并收证费洋5元, 呈请财政厅,颁发营业证。
  1938年6月,伪山东省公署颁行《征收屠宰税暂行章程》。猪每买征税5角(伪联币),牛每头征税1元5角,羊每只征税3角。1943年1月提高税率,猪每头征税8角,牛每头征税2元,羊每只征税5角。1944年1月再次提高税率,猪每头征税2元,牛每头征税5元,羊每只征税1元。1946年4月,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屠宰税征收暂行章则》。1947年9月24日,滨海区行政专员公署通令修改屠宰税率如下:
  1-猪屠宰:原定税率每口征税300元(北海币),改征每口600元。
  2.羊屠宰:原定税率每只征税100元,改征每只200元。
  3.驴骡屠宰:原定税率每头征税500元,改征每头2000元。
  4.牛屠宰:原定税率每头征税1000元,改征每头2000元。
  1948年10月,本县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征收屠宰税与登记屠户暂行办法》。1949年上半年,全县屠宰税源为:猪4559口,羊27只,牛184头,嚟16头,驴30头。十一、当税
  当税,民国初期仍沿用清制。民国五年(1916年)十二月,山东省财政厅颁行《整理当税章程》,将当税、当捐合并统称当税。每座当铺年缴税洋600元,五年换帖一次,每次缴纳帖费洋200元,印刷费2元。民国六年(1917年),本县将从前之当税、当捐、节捐、寿礼等名目一律裁废,统名当税。民国十六年(1927年),本县廉吉、惠济当号,因遭匪患歇业,当税无从征收。
  民国二十年(1931年)八月,山东省政府制定《征收典当营业税章程》,税率照旧。二十三年(1934年)十一月,山东省国民政府修正当税章程,按资本银元多少分三等纳税: 资本在5000元以上者年纳税300元;在1万元以上者年纳税400元;在2万元以上者年纳税600元。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六月,伪山东省公署颁行《征收当税暂行章程》,规定按资本额(伪联币)多少纳税:资本在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者年征税100元;1万元以上未满2万元者年征税200元;2万元以上者年征税400元。每五年一期换领新证,缴纳证费50元。
  十二、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北洋军阀政府颁发了《印花税法》,在我国首次开征了印花税。
  民国二年(1913年).奉山东国税厅筹备处令,颁布《印花税法》及《施行细则》,并颁发印花税票发售。凡商民人等财物成交时,所有各种契约簿据,均须粘贴。本县于同年八月三日开始发售,委托县商会派销,每月销印花票20元上下,征起之款,呈解国税厅筹备处。
  民国十六年(1927年)八月四日,施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民国二十二年七月,每月派定印花比额1300元。二十三年(1934年)二月,又奉令减核为月700元。十一月起,奉令归邮政局售销,仍归县政府检查。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十二月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法》,于二十四年(1935年)九月一日施行。二十五年(1936年)二月十日修正《印花税法》。民国二十六年 (1937年)十月十日,财政部公布并施行《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
  1941年9月,民主政权一省战工会公布《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开征印花税。1947年1月12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印花税修正税率表》,开征印花税。
  十三、烟酒税
  中华民国建立,即开征烟酒税。本县设芷烟酒公卖栈(商办性质),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称事务局,县政府派员征收。十九年(1930年)后,成立第十区烟酒稽征分局, 加征牌照税,县政府将两税移交该局接办。
  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复査一年酒税,査定本县酒商74家,共认销酒1059660斤,共纳酒税京钱33909千120文。后部分酒商停业,山东烟酒税局派委复査,减少税额2000余元。
  民国二年(1913年〉,本县烟税办定18家,共认销烟丝111600斤,每斤纳税京钱6文,年共收税京钱669千600文。按市价京钱4300文易银一两,合银155两7钱2分1厘。
  民国五年度临沂县征收烟酒牌照税1601000元(法币)。
  十四、营业税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裁撤厘金,征收营业税。民国二十年(1931年)六月,营业税改为地方税。临沂县根据各商店营业资本多少,确定征收税款标准。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春,临沂县年征额7000元。同年五月,山东省财政厅公布《征收营业税章程》,规定;以营业总收入额为征收标准者,税率0.2—1%;以营业资本额为征收标准者,税率0.4-2%,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冬,奉财政部令,将烟酒税、牌照税划归营业税局征收。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因当时商号多在日寇占领区,此税即行停止征收。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国民政府将营业税收回作为中央收入。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决定开征营业税。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按照累进办法征收,起征点最低为5001元(北海币)•最高为265001元。累进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14%。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五日.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率最低为资本额0.5%,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4%,适当调低了工商业者的负担。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十二月,滨海行政专员公署对征收营业税作出规定:
  (一)以县为单位召开工商支局、各区长会议,讨论布置集训征收人员,划分征收地区,责成专人负责办理。
  (二)免征对象
  1.饭食类:包括大道边的小贩摊、小卖花生、花生米、临时副业打锅饼、卖馍馍、卖烧饼、卖烤牌、卖零面食、油条、傲子、水包、油饼、豆腐、小猪肉盆、卖地瓜、卖粥的。
  2.生食类,包括水果、自捕自卖的鲜鱼。
  3.工业类:包括木品业岀卖手工劳力者、铁匠业岀卖劳工者、泥瓦匠业、修补鞋业、制硝户、小理发匠、织席、打蓑衣、打草鞋、编苇笠、纺织户、竹匠、打拳卖艺的、说书的、制土玩具的。
  4.其他类:包括卖小洋烟、小洋火、贩运食盐、贩运粮食的。
  (三)征收对象布货业、铁器业、铜器业、银器业、金器业、京货业、挂货业、皮货业、药业、鲜鱼业、酱园业、粉坊业、染坊业、it肉业、澡塘业、粗细木工业、土产行合作社、洋车行、冷食饭店业、照像业、修表业、纸烟业、土烟业、蒜麻业、猪肉业、羊肉业、牛肉业、贩卖业、公营商店公司等。
  1948年底,县政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征收营业税中心点,以城关、相公庄、白沙埠、义堂、付家庄五处为征收基点,周围十五里路内皆属之。
  为扶持生产,发展贸易,恢复我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被摧残之工商业,山东省政府决定减免1948年度的营业税。
  1949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通令,修改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减征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40%。同年八月,全县营业税采取派额征收,缴纳营业税地点为临沂城、付家庄两处。1949年上半年,全县征收营业税723355元 (旧币)。
  十五、产销税
  产销税,是对生产销售规定的货物,于岀厂(场)前或销售时征收的一种税。产销税又叫岀厂(场)税,或分别按征税货物的品种称为烟酒税、矿税、迷信品税等。
  1941年3月,省战工会颁布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项目中有盐税和矿务税。1946年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产销税暂行办法》。产销税的课税对象:一是消费品,如烟、酒、饮料、化妆品等;二是迷信品,如烧纸、神香、锡箔等;三是历史上有纳税习惯的持产品和必需品,如煤、食盐、茶叶、棉纱、麦粉、火柴等。
  1947年9月24日,滨海区行政专员公署通令,修改产销税率如下:(一)烧纸岀厂税原定税率每块征税800元,改征每块2000元(北海币)。
  (二)纸烟印花税原定税率,土制纸烟每包20支装征税4元,改征每包20元,机制纸烟20支装原定税率每包征税8元,改征每包40元。
  (三)大土布税原定税率每疋岀厂征税100元,改征每疋200元。
  (四)小土布税原定税率每疋出厂税25元,改征每疋50元。
  (五)营业执照费原定每张收印刷费100元,改为每张200元。
  1949年2月,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9月,省政府通告增加了征税项目,调整了税率,并将产销税改称为货物税。
  临沂县1949年上半年产销税税源为:烧纸9451块,神香85封,金银箔722块,征收迷信品产销税219981元(旧币)。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收.
  一、流转税类
  (一)货物税
  1949年10月后,本县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修正山东杵征收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对本省产制的货物和外省伽172
  第三章各类税收
  入的未税货物以及国外输入的货物,均照章征收货物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货物税暂 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分为:烟、酒、纤维、皮毛、饮食品、用 品、工业品、化妆品、鞭炮和迷信品、矿产品及竹木8大类, 共计38个项目、358个品目。1951年1月,货物税的征收对 象分为:烟、纤维、饮食品、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 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10大类,共51个项目、1136个 品目。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0%。1950年1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了《货物税照证及印花税票使用 暂行办法》,其中对货物税的照证及验讫戳记做了规定。本 县使用的货物税完税照证有:货物税完税照、货物税分运 照、特许免税照、货物税完税证、货物改制证、货物改装证、 罚金收据及没收证8种。1951年,开征土布货物税,对纯屠 土纱织成的土布,税率为8%;机织纱与土纱交织的土布, 税率为4%。1953年1月改革税制,将原货物税税目中的卷 烟、薰烟叶、酒、麦粉等23个项目改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所余税目改为36项、174个品目,对货物产制厂商征收的 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貨物税征收,税率也作了必要 调整。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本市1950至1954年货物税收入查无数字资料,1956 年征收货物税79. 87万元,占年度计划的90.04%,为上年 完成数的86. 72%。
  (二)工商业税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逮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同月30*0实施。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分为工商业营业税和工商业所得税两部分。工商业营业税是以工商业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工商业依其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税率分业计算。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6—15%。临时商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按比例计征。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4%;其它货品税率6%。1952年3月3日,财政部通知将粮食、棉花、药材三类的税率提为6%;山货与其他货品两类的税率提为8%。1958年4月,临时商业税起征点原为20元,改为15元。摊贩业税起征点为每天营业额3元,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之税率征收。1956年8月22日,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本县对公私合营工业、商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一律废止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业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营业税部分及有关规定即行废止。1954-1957年临沂县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收人表
  单位:万元
  年度征收额占各税收入总额%
  195451.117.42
  195550.512.10
  195613.23.05
  195717.94.43
  合计132.7
  (三)商品流通税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日,财政部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商品流通税是把原来在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进行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将绵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的一个税目。其征收范围是卷烟、薰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等22种商品。税率共有20个,最高的税率是66%(卷烟),最低的税率是5%(生铁)。
  商品流通税在试行过程中,对某些应税商品的税收负担陆续作了合理调整,对某些应税商品的税负采取了国营轻于私营区别对待的政策。
  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本县1953至1954年商品流通税收入查无资料。1956年商品流通税完成137.62万元,占年度计划的92.37%, 为上年完成数的118.15%。
  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表
  (四)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1日试行。工商统一税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对工农业产品共设计了104个税目,260个品目,40个税率,最低的1・5%(棉坯布),最高的69%(甲级卷烟),临时商业的税率为10%。
  1963年6月,降低了工商统一税中个体经济的起征点:销货收入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月120元降低为90元;劳务收益(包括手续费)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月60元降低为40元;孑对农村恋农亦商的商:販经营不满一个月的,按旦换算起孤点。
  1964年2耳,本县为支援受灾生产队开展生产自救,规定除土烟'叶、烟丝、酒类、土布、焚化品、化妆品6项产品仍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不予减免舛,对鞭炮、、焰火减半征收,其余各项产品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私购买原木自用(包括作生产原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1970年9月,本县按照临沂地区国营、集体企业纳税办法试行“行业税”,即:将原来征收的多种税合并为一种税,原来在多种环节使用多种税率多次征收改为一令企业或一个行业使用一个税率,统一在销售环节或收购环节征税。
  1973年1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改革开放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纳税的税种之一。
  1958—1992年临沂市工商统一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续表)
  (五)工商税
  1972年3月31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自1973年1月全面试行。规定:凡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令人,均依法缴纳工商税。1973年4月30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1973年1月1日,在全县试行工商税。
  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工商税的税目.44:令,税率82个。
  1977年7月1日起在全县农村实行工商税。L978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对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的销售收入,免征工商税。为支援农业,促进小化肥企业的生产,从1978年9月1日起,对本县县办化肥厂,在财政补贴期间,暂免征工商税。对县办厂生产的磷矿石、各种磷肥(包括县粮食局、县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办的)也给予免税。
  1979年1月,执行省革委颁发的《山东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同年8月起,对全县农村“四坊”不论来料加工还是岀售产品均不再征税。为扶持煤炭工业生产,挖掘能源潜力,在1981年内对朱里、小庄子、西高都、东高都、车庄和在本县境内经营的莒南煤矿产销的原煤给予免征工商税。同月,又对黄土塩、泉庄、王庄、老屯、耿家岭等5处社办小煤矿在1981年内给以免税。
  1981年8月,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的试行规定》。同月,执行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营业收入,包括经营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以及交通服务等项业务收入,一律征收5%的工商税。1983年10月,县局下达《关于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征收的通知》。对从事商业贩卖的销售额不满500元的,只征税不加成;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按应征税款加五成征收订000元以上的,按应征税款加十成征收;销售额在1500元以上的,按应征税款两倍以下加成征收。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取消工商税。工商税税率表
  一、工业类
  (续表)
  二、交通运输类
  三、农、林、牧、水产品采购
  四、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类
  1973—1984年临沂市工商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六)产品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中大部分产品划出来征收产品税,并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原工商税中对产品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成为一个税种,按照具体产品和类别共设置270个税目,其中:工业品部分划分成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设置了10个税目。1沾6年1月,将产品税税目中的纺织品类、日用机械类、日用电器类、电子产品类、其他轻工产品类、建材类、有色金属产品类、其他工业品类等改征了增值税。1990年1月底产品税目尚有96个,其中工业品86个,农、林、牧、水产品10个。产品税的税率,除对大型电力在发电环节按规定的固定税额征税外,基本上是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比例税率为60%,最低比例税率为3%。
  1984—1992年临沂市产品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七)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试行办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字(83)4号文件,从1983年1月1日起,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及零配件产品的县以上(含县)国营、集体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0月1日起试行。本市于1986年1月1日起,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01987年10月,执行山东省财政厅(87)鲁财税字31号文件通知,凡生产和进口《通知》规定试行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乡镇和村企业、街居办企业、校办工厂以及个体经营者等,均试行增值税。1988年1月起,对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业户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办法。1989年5月,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改进“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在有色金属、纺织、自行车、铝制品、搪瓷制品等行业进行了试点,从1990年1月1日起在建材行业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医药行业也从1990年起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本市对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基本实行了增值税。
  对所有增值税产品一律采用扣税法征收,扣税范围具体包括外购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零部件、修理用备件)、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外购低值易耗品、外购包装物、委托加工费等6项。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扣除税率表
  (续表)
  第三章各类税收
  189
  1983—1992年临沂市增值税收入表单位 :万元
  年度 征收额 占各税收 入总额% 年度 征收额 占各税收 入总额%
  1983 122.4 3・23 1989 2813,8 22. 02
  1984 123.4 2・97 1990 3211.8 22. 79
  1985 236.9 4. 08 1991 3558.5 23. 66
  1986 700.6 9-59 1992 4439. 2 27. 18
  1987 1041.4 11.83
  1988 2725. 9 25.41 合计 18973.9
  (八)营业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又 从工商税分离岀来,列为一个独立税种。凡从事商业、物资 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 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及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均为纳税义务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有上项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 营业收入,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对临时经营采用 5-10%的幅度税率。本市规定:贩卖粮食的税率为3%;贩 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以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等 业务的税率为5%;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的税率为8%;符 合《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按10%税率征税的项目,则应 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86年1月25日,市税务局下达通知,对农村信用社1985年底以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期满,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金融业务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1987年5月22日,市局根据地区税务局通知精神,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1989年2月28日下达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含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中小农具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对地直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等八种商品,从198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对乡镇企业经营的上述八种商品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续表)
  1984—1992年临沂市营业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二、所得税类
  (一)工商业所得税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并于同月30日公布。1950年12月19日再次公布了经政务院第63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也于同月21日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凡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及所得额。
  工商业所得税,按其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为5%〜30%。累进级数原为14级,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100元以下,最高一级为3000元以上。后改为21级,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最高一级为10000元以上。1953年税制修正时,将所得税附加和所得税合并征收,所得税税率改为5.75%〜34.5%。
  1955年,本县绝大部分私营工商业,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已基本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已转向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比重是:合作社占81.45%,国营占2.04%,公私合营占0.01%,私营占16.5%。
  所得税二十—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二)利息所得税
  政务院于1950年12月19日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县遵照执行。《条例》规定,利息所得税征税范围分为三个部分:
  1.存款的利息所得;
  2.公债、公司债及其证券的利息所得;
  3.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
  利息所得税,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逐渐缩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4-1958年临沂县利息所得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三)工商所得税
  临沂县自1958年起,对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改为上交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1961年,供销社又从国营商业划岀,仍按1957年财政部规定的5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给予减征税额15%的照顾。1962年继续贯彻照顾的精神,改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1966年1月起,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向财政上交利润,不再征收工商所得税。1971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改为上交利润,不再征收工商所得税。1973年1月,又改为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仍为39%,并附征1%的地方自筹经费。1979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所得税税率由39%改按20%征收。1981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按20%减征所得税。1982年起,对基层供销社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不再减征所得税。1984年1月起,对基层供销社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取消原来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从1963年4月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者)税率为55%。
  对合作商店,从1963年4月起,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者)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者)税率为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者超过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1成;超过7万元者加征2成;超过10万元者加征3成;超过15万元者加征4成。从1979年1月起,不再加成征收。1980年10月,又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农村社队办企业,从1967年1月起,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1977年7月起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给予免税;全年所得额超过2400元至3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5%;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全年所得额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全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1979年8月,又改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另加征1%地方自筹,起征点仍执行3000元,同时停止执行社队企业所得税提成40%的规定。1984年1月,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财政部规定,凡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社队企业,从1979年至1983年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经县革命委员会同意报上级批准,1979年起对革命老根据地的李官、洪瑞、汤河、重沟、梅埠、王桥、汤头、屹墩八个公社的47处社队企业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的照顾。
  从1963年4月起,本县对个体经济(包括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匠)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个体经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的按应征所得额加征1成;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的加征2成;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加征3成;5000元以上的加征4成。同年7月,执行个体小型工商业户所得税附征率°1964年6月,县局又下发执行小商小贩所得税附征率。1965年10月,执行了定期定额户所得税附征率。1984年10月,对帐证健全的个体业户暂按国务院1963年关于“对无证帐的个体户采用附征的办法征收;对个体小木匠、小铁匠、缝纫、鞭炮等不附征所得税;对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按附征率计征”的规定执行。1985年4月,集体企业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分立岀来,成为独立税种。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不再征收工商所得税。
  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十四级全额累进)
  社、队办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四级超额累进〉
  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
  (八级超额累进)
  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附征率
  定期定额户所得税附征率
  个体小型工商业所得税附征率
  (1963年7月份执行)单位:元
  合作商店所得税税率表(九级超额累进)
  (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表
  (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
  小商小贩所得税附征率
  (1964年自征收6月份税款起执行)单位:元
  1959—1985年临沂市工商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4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对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同年4月29日,财政部检发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起施行, 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采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临沂市按照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划分大中型、小型的标准:(1)国营小型工交企业执行“双三”的标准,即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工交企业。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条件者均属大中型工交企业。(2)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0人均为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
  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1983—1992年临沂市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五)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在尚未单独立法前叫工商所得税。早在50年代,除国营企业之外的其他工商企业,均按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独立岀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方法的试行规定》。1966年,为了扶持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对农村社、队办企业的所得税,改为按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征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先后对工商所得税的负担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是将原来的儿种不同税率,改为不分工业和商业,也不分城镇和农村的集体企业,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从1985年度起施行。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按年计征、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1986-1992年临沂市集体企业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六)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11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1988年度起施行。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本市私营企业暂不具备计算缴纳所得税条件,故无此项收入。
  (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64年以前,本县个体工商业户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4.5%。1964至1979年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最髙税率为62%,并可加1至4成征收。198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缴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负担作了适当调整。对个体工商业户暂不执行原征税办法,改为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取消了加成征收。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度起施行。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987年4月20日,本市根据临沂地区税务局通知精神,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地区修订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附征率》。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附征率单位: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率表
  1986-1992年临沂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八)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1.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计算。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就其超过基数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2.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3.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4.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比例税率40%征税。5.其他收入的适用税率,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临沂市属六类工资地区,执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一档次税率。
  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一档次税率表
  1988—1992年临沂市个人收入调节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九)个人所得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但一直未制定税法开征。1950年开征的利息所得税包括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与其它证券利息所得、垫款利息所得的征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但征收范围很小,于1958年停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从此开征。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其它所得。
  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税项目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两种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45%。其他各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1987年起,个人所得税只对在华外籍人征收,对中国公民则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三、资源税类
  (一)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凡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下列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率12%及其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部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 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同时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
  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临沂市仅开征煤炭资源税一项。1984年10月,本市境内共有统配煤矿3个,非统配煤矿39个,销售利润率均低于12%,免予征收。1986年1月改征定额税,本市暂缓征收。1988年始行征收,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0.20元。1991年起,本市对临沂矿务局所属煤矿开采的煤炭改按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0.70元;对乡镇以上非统配煤矿开采的煤炭改按每吨征收资源税0.90元;对村办、个体户、私营企业开采的煤炭改按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1.20元。1988—1992年临沂市资源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盐税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建立了新的盐务管理机构,提岀了“从量核定,就场征税,税不重征”的原则。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盐査缉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并入工商税,但仍按原来的盐税征收制度执行。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临沂市没有盐场,仅对用盐加强征管工作。1964年8月10日,本县下达了《关于规定工业、农牧业、渔业、高低温用盐控管制度的通知》。凡工业、农牧业(包括生产队)、渔业、高低温用盐,一律由当地税务所开发购盐证明,县、区供销社凭证明供应。耕畜用盐每头每月1斤至1斤半,猪、羊用盐每口、只每月半斤至1斤,按月或按季一次开发购盐证明。工业用盐包括酸碱类工业(包括化肥)、冶金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制革工业、染料工业、制水冷藏工业、陶瓷玻璃工业、医药工业。超出上述8类范围者,以全税食盐供应或先补税再按工业用盐供应。原盐每市担税额为:食盐7.95元,农牧业用盐2.79元,渔业用盐1.45元,工业用盐免税,高低温盐1元。对临沂矿务局各单位用盐,仍由城关税务所办理购盐手续,到县供销社杂品经理部购盐。
  1984年6月20日,市局下达了《关于加强原盐管理和缉私护税的通知》:
  1.凡违反盐税税法规定,私制、私运、私销以及运销数量与所持盐票纳税额不符者,均为私盐。
  2.本市原盐批发业务由市供销社果品公司经营。工商企业使用和销售的原盐一律由果品公司批发供应。对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偷漏税盐经税务机关査实,除由买方补交盐税外,并处以3倍以下的罚金。
  3.原享受工业用盐的8类企业,现只对酸碱类工业、制革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实行减税。上述享受减税的企业, 应编制年度用盐计划报市税务局审批后,由市果品公司供应。其他工业企业不再享受免税照顾,恢复按全额征收盐税。
  4.三项减税盐包括:酸碱、制革工业吨税15.40元, 油脂肥皂工业吨税77元。转作食盐销售者每吨盐税154元。
  1987年7月,本市根据临沂地区税务局通知精神•除化肥厂生产的氯化钱用盐继续按工业用盐供应外,其他生产化肥等用盐(包括锅炉、管道软水用盐)一律按全税食盐供应;对农业、渔业用盐与食盐同税,不再给予减征照顾;牧业用盐仍按原规定每吨减按55.80元征收盐税。
  盐税税额表单位:元/吨
  1959—1979年临沂市盐税收入表单位: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规定税额计征。
  1989年2月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向临沂地区行署并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测算情况的报告》。对本市市区及六个建制镇(罗庄、付庄、义堂、白沙埠、汤头、相公)的土地情况进行了等级划分和测算,并确定把城镇划分为四个区域,即:繁华区、发展区、边沿区、建制镇。同年5月22日,山东省财政厅(89)鲁财税字13号文件批复。临沂市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平均税额为0.45元,一等土地(繁华区)0.55元;二等土地(发展区)0.45元;三等土地(边远区)0.40元;建制镇0.25元。
  1989—1992年临沂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人表
  单位:万元
  四、财产行为税类
  (一)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临沂市计征房产税的依据分为两种:一种依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种为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
  1987—1992年临沂市房产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称为“使用牌照税”。同年2月,省政府颁发《各市征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同年9月13日,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定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临沂县人民政府对征收1951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发出《公告》:
  1.征税种类:除机动车(汽车、卡车)1951年度秋季牌照税另行定期公告开征外,凡行驶城关之胶轮大车(马车)、脚踏车(自行车),均应交纳车辆使用牌照税,其他车辆(如独轮、两轮人力车等)暂不征税。
  2.应纳税额:
  (1)胶轮大车每辆每半年税额为六万元(旧人民币),此次开征1951年下半年度,并补征上半年度,共为十二万元。
  (2)脚踏车每辆全年税额为三万二千元。
  3.交纳日期:自1951年8月10日起至8月31日止, 如逾期交纳,一律照征额按日加处百分之一的滞纳罚金。
  4.免征范围:
  (1)专供农业使用之车辆(须经乡村以上政府证明)。
  (2)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车辆(不包括公营企业部门的车辆)。
  凡具备以上免税条件,应持证明文件赴临沂城关税务所登记,交纳牌照工本费,领取免税牌照,始得行驶。
  5.交税地点:临沂城关税务所。
  1962年1月13日,临沂市人民委员会奉省人委(62)鲁财行字14号文件通知,自196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3年7月底,临沂县已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64803元,其中:汽车330辆,税款36465元;地排车833辆,税款2497元;马车76辆,税款912元;脚踏车8301辆,税款24903元;木帆船16只,税款26元。
  1964年12月17日,临沂县税务局(64)税政字102号文件下达《关于征收1965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规定:凡机动车船,按季于一、四、七、十月份征收;非机动船半年于三、九月份征收;非机动车按年于一、二月份征收。对生产队专供农业使用的车辆不征税,不发牌。
  1970年1月28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70)11号文件《关于恢复征收自行车牌照税的通知》规定:自197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自行车使用牌照税。
  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缴纳工商税的企业应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1951年车辭使用牌照税税额表单位:万元(旧币)
  195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种类和税额
  1958年豁怕使用牌照税的征税种类和税额
  1953—1973年临沂县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三)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原名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决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临沂市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根据车船的种类、用途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税额,本市只对车船的使用进行了征收。
  减免税规定:
  1.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税;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车辆税额表
  船舶税额表
  1987-1992年临沂市车船使用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四)文化娱乐税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文化娱乐税条例》,同年5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实行细则》。
  文化娱乐税,根据文化娱乐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岀单位售票所得或者收费全额,按照规定税率分别计征。
  文化娱乐税税率表
  本县于1956开征文化娱乐税。当时只对符合纳税标准的一家电影院征收。1959年10月后,又对临沂剧院征收。
  1966年9月19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并批转全国各地执行,统一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56-1966年临沂县文化娱乐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五)交易税
  交易税是对规定的某些货物,在成交时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它包括棉花交易税、土布交易税、粮食交易税、药材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
  1949年春,魯中南行署制定并公布了《鲁中南区征收水产品交易税及渔行交易所司称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水产品之种类,暂定为鱼、虾、蟹三种,凡咸水(海)淡水(湖河)之干鲜、咸产品均属之。不论私营及合作社,凡系购买鱼虾贩卖营利者,一律照章纳税,税款由买方负担,其税率暂定咸水(海)产品百分之六,淡水(湖河)产品百分之三。”又曾对粮食、花生、山果、生豆油、黑(熏)黄烟、麻、姜、棉花等几项大宗土特产品征收交易税,税率为2%,黄 (熏)烟交易税税率为3%,由买方负担。1951年8月本县征收粮食交易税税率一律为2%。
  1951年9月,执行临沂专员公署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规定:
  1.交易税征收种类
  牲畜:牛、驴、骡、马、猪洋。
  粮食:粗粮、细粮、油粮。
  棉花山果:干山果及鲜山果中之梨、山楂、苹果三种。麻伍种。
  2.税率及起征点
  (1)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一头。
  (2)粮食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粗细粮30市斤,芝麻15市斤,花生50市斤,花生仁30市斤。
  (3)棉花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籽棉30市斤, 净棉10市斤。
  (4)山果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干果30市斤, 鲜果40市斤。
  (5〉麻交易税,税率为2%,起征点为10市斤。
  自1953年1月1日起,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只保留了牲畜一项征收交易税,改称牲畜交易税。
  (六)牲畜交易税对牲畜交易征税,在1950年1月前,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列为全国的征税项目之一,由各地区自行制定征税办法1950年,牲畜交易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为牛、驴、马、骡、骆驼、猪、羊7种牲畜。
  1951年8月,本县征收牲畜交易税执行税率为5%,起征点为牲畜1头(乳猪羊不征)。从1954年7月1日起,对买卖猪羊一律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其余五种牲畜继续征收。1959年8月,暂停征收牲畜交易税。
  1962年1月6日,临沂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规定,发岀通知,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征收范围为牛、驴、骡、马,适用税率为5%,依实际成交价就买方征收。
  1962年2月14日临沂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山东省人委通知,从1962年1月起牲畜交易税的纳税环节由买方交税改为由卖方交税,税率仍为5%。1962年11月28日,奉省人委指示,对牲畜交易税的纳税环节,改为向买方征税。对下列情况给予减税和免税照顾:
  1.生产大队、生产队用国家无息贷款和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购买的耕畜,可凭公社或银行证明减征20%的牲畜交易税。
  2.根据灾区减免工商税收规定对外地已经定实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和个体农民,在工商税收减免照顾期间购买的牲畜,均可凭区或公社以上机关证明免征牲畜交易税。3.经过批准减轻或者豁免农业税和减免统购任务的困难队在批准的减免照顾期限内购买的牲畜,可凭公社证明,免征牲畜交易税。
  1966年2月,省人委批准财政厅税务局《通告》规定: “对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牛、马、骡、驴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购买的牲畜均免征牲畜交易税;对社员个人购买的牛、驴、骡、马仍按规定征税。”
  1977年7月,省革委颁发《山东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规定牲畜交易税只对社员个人购买的牛、驴、骡、马按5%税率征收。
  1981年12月,对灾区队和社员,凡享受灾区减免工商税收的,凭税务所开发的证明,免征牲畜交易税。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h1983年3月24日临沂县税务局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征收办法》规定:“不论在集市或其他场所,凡进行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交纳,税率为5%,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凡属于下列牲畜交易,免纳牲畜交易税:
  1.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公社)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2.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牲畜,持有本单位证明购买的种畜。
  3.科研、教学等部门凭本单位证明购买的专供解剖试验用的牲畜。
  4.食品公司(站)和集体、个体肉食经营组、户收购经兽医部门批准可以宰杀食用的老、弱、伤、残牲畜。
  5.部队从军马场价拨军用的牲畜。
  6.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作价或以其他形式分给本队承包组(户)使用的牲畜。
  《征收办法》对委托代征、代缴和漏税、偷税、抗税的处罚均作了明确规定。
  1953—1992年临沂市牲畜交易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续表)
  注:①1978-1981年的牲畜交易税列入“其他工商税”收入,此表未列入。
  ② 表中负数系集贸提成中退库形成.
  ③ 1961年停征。
  (七)集市交易税
  1962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制定和检发了《山东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7月全面开征。临沂市人民委员会于同年7月20日发布《关于开征集市交易税的布告》。全市共有集市72处,每一集日平均成交额在0.5万元以下的30处,在0.6万元至1万元的26处,1万元以上的15处,10万元以上的1处。本县集市交易税的开征时间定为:城关、义堂、相公三公社于7月20日前后开征,其他各公社于7月底开征。
  集市交易税的品目有:1.家畜猪、羊(幼畜不征税);
  2.肉类猪、羊、牛、驴、骡、马、鸡、鸭、鹅肉;
  3.干鲜果苹果、梨、核桃、栗子、红枣、乌枣、柿子、柿饼、柿干、山楂、山楂片;
  4.土特产品麻、茴、生姜、大蒜;
  5.其他类钟、表、自行车。
  集市交易税税率:钟、表、自行车为15%,其余产品为10%。为了照顾农民之间的零星交易,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
  1962年12月12日起,临沂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62)鲁财行字864号文件指示精神,发出《关于改进农村集市征税工作的通知》规定:
  1.适当缩小集市交易税的征税品目。对牛肉、驴肉、骡肉、马肉、鸡肉、鸭肉、鹅肉、茴、大蒜、柿子、梨、山楂、山楂片等十三个品目,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其他品目仍按原规定继续征税。
  2.适当调低集市交易税税率,除旧表、旧自行车、猪肉、羊肉降为10%外,其余商品一律降为5%。
  3.严格划清农民和商贩的界限,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对农民在集市上岀卖应当纳税产品,凭发给的自产自销证或其他证明信件只征集市交易税,不征临时商业税;对商贩除了征收集市交易税外,仍继续征收临时商业税。上述规定自1962年12月15日起执行。
  1966年2月,省人委印发了财政吁可务局停征集市交易税的《通告》,作为保留税种,本县停征集市交易税。
  1962-1965年临沂县集市交易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八)印花税
  1950年4月,财政部制发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h1951年1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本县遵照执行。
  印花税票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制,发交各地税务机关销售,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银行、邮局、合作社或工商业户代售。
  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税率,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3种。定额贴花税额,分为二分、五分、二角及五角4种。凭证所载金额不满一元五角者免贴;但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按件定额贴花,所载金额未满十五元者一律贴二分。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核准自1953年1月1日起对《印花税税率税额表》中应贴花凭证的--些税目的部分凭证,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征收, 所有未合并部分仍按现行条例办理。
  1956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施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将印花税修订为九目,按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千分之一、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按件贴花的税率分为500元、5000元。
  1958年9月1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由国务院颁发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就此停征。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征收印花税。《条例》列举了13个税目,分别规定税率。其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三,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资金帐册,按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营业帐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的原则,违者区别不同的情况可处以应纳印花税的10倍、20倍、30倍以下罚款。
  对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各执一份的,均分别缴税贴花。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续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988年10月)
  (续表)
  1954-1992年临沂市E|J花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九)屠宰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是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4月,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屠宰税稽征办法》,本县遵照执行。《条例》规定: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岀售者,其出售部分应当纳税。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族)之尔代、古尔帮、圣祭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牛、羊免纳屠宰税。
  1953年1月,税制修正,规定对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一起征收,税率由原定的10%提高到13%。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出售者仍按10%的税率计征,计税价格为当地实际售价。1954年7月,税率提高为15%,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出售者,税率提高为13%。1957年1月,屠宰税的税率调低为8%,按国营、公私合营或供销社的售价计征。
  1958年7月,对本县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凡调出县范围的牲畜,在调拨起运时,由起运地的税务机关按照牲畜的收购价格征收一次5%的屠宰税。凡由外县调入的牲畜,由销地的税务机关按照屠宰后当地牲肉的销售价格再征收一次4%的屠宰税。在本县范围内调拨屠宰的牲畜, 仍按原规定征收8%的屠宰税。
  1959年8月,对基本核算单位、社员、个体农民宰杀自养的猪、羊不论出售与自食、节日或平时,其头蹄下水一律免税。对社员、个体农民在春节前半个月内,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再给予限量免税的照顾。限量的比率:猪按实际重量8%,羊按20%。1962年11月,对屠宰税的计税价格规定:除私营屠宰业户和私营饭店宰杀的牲畜,可折价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宰杀的牲畜,不论自养或购买、自食或经营,一律改按国营牌价计税。对生产大队、生产队、个体农民、城镇居民所宰杀的牲畜,一律改按国营零售牌价计税。
  1965年12月,对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宰杀猪、羊,不论自食或岀售均按头数征收屠宰税。猪每头征税2元,绵羊每只征税4角,山羊每只征税2角。宰杀的病猪、病羊和经公社或兽医部门批准宰杀的大牲畜,均免征屠宰税。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职工食堂宰杀的猪、羊,亦比照上述定额征收屠宰税。1973年1月,对工商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包括集体伙食单位)和外侨征收。1983年9月,省税务局颁发《山东省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社队、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羊、牛、驴、骡、马六种牲畜,均征收屠宰税。猪每头征税2元,菜牛和其他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
  1985年12月,市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1.个体屠宰、饮食业户和农民个人经营生猪、菜牛、菜羊,均按照财政部规定,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3%在收购地计算缴纳产品税,屠宰时不再征收屠宰税。如再销售牲肉或以生变熟的,按规定征收零售或饮食业营业税。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原则上按屠宰后牲肉(含下货折肉,按身肉重量增计10%)和市场平均价格,依照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但为了简化手续,对能够正确计算收购支付金额的,也可以暂按收购支付金额依3%的税率征收屠宰税。如销售时,再按计税数量依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2.对乡镇、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以及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的猪,屠宰税税额由原来的每头2元,调整为4元;屠宰的牛、驴、骡、马由原来的每头4元,调整为8元;屠宰的羊暂予免税。
  3.对各乡镇食品站的代销点及承包户,亦按对城乡个体业户的征收办法办理。
  1953—1992年临沂市屠宰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注:①1978—1981年的屠宰税列入“其他工商税”收入,此表未列入。
  ②表中负数系集贸提成中退库形成。五、特定目的税类
  (一)建筑税
  1983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自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暂行条例》规定,凡用下列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建筑税:(1)国家预算外资金;(2)地方机动财力;(3)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4)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资金卄(5)其他自筹资金。分别采用10%、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计算征收。1983—1991年临沂市建筑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它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基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要求,实行差别税率。具体适用税率分为0%、5%、10%、15%、30%五个档次。差别税率按两大类设计,一类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要是新建、扩建项目;另一类是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是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本市1992年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4.4万元,占年度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0.39%。
  (三)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从1985年度起施行。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人。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伞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税对象,是国营企业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分级税率如下:
  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
  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4.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1987年4月10日,本市执行国务院国发(86)103号文件规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全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1985-1992年临沂市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四)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施行。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等),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均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计征奖金税。集休企业奖金税的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
  1986—1992年临浙市集体企业奖金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五)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施行,本市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对象,是鼎业单位发放的奖金, 包括从各种奖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趙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1985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岀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1987年财政部决定相应降低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1986-1992年临沂市事业单位奖金税收人表
  单位:万元
  (六)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凡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专用帐户的国营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人。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从工资基金以外的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但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不得列入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以内。
  从1987年起,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财政部规定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工资增长率为7%至13%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0%;增长率为13%以上至20%的部分,税率由100%降为50%;增长率为20%以上至27%的部分,税率由300%降为100%;增长率为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19891992年临沂市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年度征收额占各税收入年度征收额占各税收入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临沂市根据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字77号和鲁税计字22号文件规定:1.纳税人所在地属于本市金雀山、银雀山、兰山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在本市白沙埠、义堂、罗庄、付庄、汤头、相公镇驻地的税率为5%。
  3.纳税人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
  对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实际交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额,依纳税义务发生地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纳税。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律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1985—1992年临浙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六、涉外税收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施行细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岀额征收10%所得税。
  1989-1992年临沂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21日,财政部公布《施行细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五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超过50%。
  本市1991年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2.3万元,占年度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0.02%。
  七、随税征集的基金、附加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同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0%的比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文件通知精神,从1983年7月1日起,征集比例由10%提高到15%。但对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免予征集。
  1987年4月,国务院又下达了《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从1987年5月1日起,对尚未征集能交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征集能交基金,征集率为7%。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免征能交基金;超过5000元的,按税后利润全额计征能交基金。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按40%的比例计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
  1.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5.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办法按季或按月征集,由主管部门汇总缴纳,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国家能源交通靈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256
  第三章各类税收
  1983—1992年临沂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征集额 占各税收入 年度 征集额 占各税收入
   总额% 总额%
  1983 356.0 6. 12 1989 755. 2 4.71
  1984 461. 6 6. 97 1990 586. 6 3.42
  1985 535. 9 6. 50 1991 630. 3 3. 40
  1986 600. 6 6. 09 1992 524. 6 2. 62
  1987 625.9 5. 53
  1988 726.0 5. 26 合计 5802. 7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征集办法》,同年1月1日起试行,本市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 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 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征集比例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但对地方财政的农(牧) 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 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 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等免征调节基金。
  调冇基金的缴纳办法,采取按月或者按季缴纳,年终根 据有关决算资料,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表
  。1989—1992年临沂市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表
  (三)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依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1%,1990年8月,将附加率调为2%。
  1986年一1992年临沂市教育费附加收入表
  单位:万元
  建国后临诉市历年税收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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