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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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8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代税制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页码: 138
摘要: 清初,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征收田赋和丁赋。康熙五十一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四年,山东全省按统一科则,实行“摊丁入地”,即:“每地银一两摊一钱一分五厘”征收,银摊入地亩,人丁不再是纳税对象。
关键词: 清代税制 税制

内容

清初,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征收田赋和丁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四年(1726年),山东全省按统一科则,实行“摊丁入地”, 即:“每地银一两摊一钱一分五厘”征收,银摊入地亩,人丁 不再是纳税对象。
  清末,光绪十二年(1886年),兰山县征收的赋税有:田 赋、牛驴抽税银、牙杂税银、当税银、税契银,后又开征了烟 酒税等。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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