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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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8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制沿革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13
页码: 138-150
摘要: 清初,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征收田赋和丁赋。康熙 五十一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 四年,山东全省按统一科则,实行“摊丁入地”, 即:“每地银一两摊一钱一分五厘”征收,银摊入地亩,人丁 不再是纳税对象。
关键词: 税制沿革 机构沿革

内容

清初,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征收田赋和丁赋。康熙 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 四年(1726年),山东全省按统一科则,实行“摊丁入地”, 即:“每地银一两摊一钱一分五厘”征收,银摊入地亩,人丁 不再是纳税对象。
  清末,光绪十二年(1886年),兰山县征收的赋税有:田 赋、牛驴抽税银、牙杂税银、当税银、税契银,后又开征了烟 酒税等。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税制
  一、中华民国税制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改兰山县为临沂县,赋税仍沿 用清制。在本县征收的有:田赋、盐税和杂税、杂捐。杂税有: 契税、契税纸价、注册费、油税、牲畜税、屠宰税、牙税、花生 行税、当税、印花税、烟酒税、商店营业税等。杂捐有:地丁自 治附捐,牙行课程附捐,地丁教育附捐,地丁警备队附捐,地第二章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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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游击队附捐,地丁串票附捐,地丁警备、游击队加饷附捐, 地丁自治、实业、警务教育附捐,地丁警察加饷附捐,地丁警 备队加饷附捐,地丁扩充警备队附捐,地丁游击队加饷,地 丁子弹价附捐,地丁游击队、保卫团附捐,地丁续加教育附 捐,地丁附捐和军事米麦附捐,国防道路特捐,黄河水灾附 捐及各种募捐等。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本县奉令遵照全国财政会议 改革田赋征收制度,将地丁银两上、下忙等名目一律废除。 上忙地丁改称田赋第一期,下忙地丁改称田赋第二期。第一 期仍自三月一日开征,六月底截止;第二期自九月一日开 征,十月底截止。原有银两折成国币按亩征收,并颁发《改征 田赋章程》及《实施办法》,自本年田赋第一期起实行。
  杂税按银两征收,分为委征、包征、官征三种征收方式。 特捐、附捐、募捐均属临时性质,其他各项附捐按每丁、每亩 或分别各税为名称,按捐率每年加捐一次。
  二、革命根据地人民税制
  1938年4月21日,日军侵占临沂。本县在共产党的领 导下展开抗日战争。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前,为了解决抗日武 装部队的吃、穿、用的供应,由部队按照“有钱出钱,有粮出 粮,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等合理筹集资金的原则向人民募 捐。
  1940年初,滨海地区建立抗日民主政府,提岀了八条 施政方针,列有“废除苛捐杂税,统一财政收入”的条款。由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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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抗日民主政权刚建立,组织机构、政策制度尚不健全,没 有正式的税收法规,因而,暂时在废除苛捐杂税的基础上, 沿用了国民政府的征税办法。
  1940年8月7日,省战工会发布了《山东省战时施政 纲领》,规定:“努力战时财政经济建设,充裕抗战经费,发展 国民经济,实行自力更生”。“废除苛捐杂税,整理税收,实行 累进税制”。同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讨论制定了《山 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和《货物税征收施行细则》,并分别于 1941年3月6 0,1940年12月14日公布。
  1941年2月下旬,沂蒙临费四县联合办事处召开全区 经济建设及财政工作会议,制定了经济工作计划。主要内容 是:“整理田赋,统一税收,实行合理负担……”。同年7月, 中共山东分局提岀了“十项建设运动。”山东省战工会于9 月重新颁布《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田赋、盐税、矿务 税、货物税、营业牌照印花税为国家收入;田房契税、牲畜屠 宰税为地方收入。
  1942年9月7日,山东省战工会发布了《关于规定处 罚漏税及没收禁品的权限的训令>,1944年,颁布了《山东 省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征营业税,1945年3月5日, 又颁布了《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临沂解放。本县认真执行 山东省政府1946年4月10日颁布的《山东省进岀口货物 征税暂行章则》、《产销税征收暂行办法》、《屠宰税征收暂行 章则》和《牲口交易税征收暂行章则》,以及以前颁布的《营第二章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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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税暂行条例》等征收章则。
  从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本 县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迷信品产销税、屠衣税、营业 税、交易税等。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制
  —、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1950—1952年)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 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公布施行。 《要则》对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 构等作了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开征14种税,即:货物税、 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 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 行为税、使用牌照税。
  1950年7月,政务院作出了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的 决定。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减并税种。决定暂停开 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 市房地产税。(二)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税目。货物税由原 来的1136个减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的30个减 并为25个。(三)调低若干税种的税率。(四)改进征收管理 办法。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又开征了 棉纱统销税。
  建立新税制时期,本县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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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
  二、修正税制(1953—1958年)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税 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 法》,自1953年1月1日起执行。对税收制度修正和调整主 要内容是:
  (一) 试行商品流通税 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将酒、 麦粉、卷烟、水泥等22种产品原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缴纳 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加以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 通税。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税目,在以后的各个流转环节上 不再征收其他税。
  (二) 修正货物税 将税目从原来的358目改为36项 174目。除上述22种征收货物税的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 外,对其余征收货物税的产品,将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 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并调整了税率。粮食、土布交 易税也改征货物税。
  (三) 修订工商业税对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除将工 业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屠宰 商缴纳的部分并入屠宰税之外,对其余工商企业缴纳的营 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并把工业品批发环 节应纳的营业税移到工业环节征收。对代购、代销、包销按 进销货物计征营业税。
  (四)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彩、戏剧及娱乐第二章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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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五) 修订交易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修订后的交易税 只保留牲畜交易税。
  (六) 修订屠宰税把屠宰商原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 及附加并入屠宰税。
  修正税制时期,本县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 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 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修正税 制时期,工商各税收入2294.9万元,其中:1953年185.6 万元,1958年561. 7万元,比1953年增长2. 03倍。
  三、改革工商税制(1959—1972年)
  1957年9月,财政部提出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的报告》,1958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议通过,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 (草案)》,在本市试行了工商统一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合并税种将原来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 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二) 简化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基本上实行两次课 征制,工业品在生产环节纳税,通过商品零售环节再纳一次 税。农产品只就列举的烟叶、茶叶等11种产品在采购环节 和零售环节纳税,其他农产品,只在商业零售环节纳税,改 变过去工农产品批发一次就征一次税的办法。
  (三) 简化征税办法由于四税合一,对原来一些征税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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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作了简化:
  1. 简化计税价格。把原来征收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 工业产品,由按国营商业批发价格计税改为按工厂的实际 销售价格计税。
  2. 简化中间产品征税。除保留棉纱、皮革、白酒三种产 品继续征收中间产品税外,其余钢铁、五金等二十多种产品 不再征收中间产品税。
  3. 简化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办法。对工业企 业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再征 税,用于直接出售的委托加工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
  (四) 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 在原税负基础上,对个别 产品利润过大或过小的适当调整了税率。对钢铁、呢绒、电 力等调高了税率;对食品、罐头、化肥、塑料等调低了税率。
  (五) 调整税种将工商税中的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并 入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 税。
  1958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又对个别税种作了相应调 整,本县遵照执行。
  1.1959年,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2. 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后集市贸易情况发生 变化,1964年暂停征收,仍保留该税种。
  3. 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 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供销合作 社仍按1962年规定39%的比例税率征收;对手工业和交第二章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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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运输业合作社组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对
  交通运输合作社给予减征20-30%税额的照顾。
  4.1966年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
  经过工商税制改革,临沂县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 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等。改革工商税制时期,工商各税收入12393.6万元, 其中:1959年收入647.8万元,1972年收入1343. 1万元, 比1959年增长1. 07倍,比1953年增加1157. 5万元,增长 6. 24 倍。
  四、试行工商税制(1973—1978年)
  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 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并附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 税条例(草案)》,从1973年1月起试行,本县遵照执行。改 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并税种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 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 商税,但盐税仍执行原征税办法。
  (二) 简化税目、税率 实行工商税后,税目由原工商统 一税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 个。
  (三) 调整少数产品的税率这次改革,大多数行业和 企业保持了原税负,少数作了调整,如农机、化肥、水泥等产 品的税率有所降低,缝纫机、手表、印染等产品的税率略有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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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
  (四) 简化了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的征 税办法和手续。
  (五) 改革征收制度主要是取消了不合理的繁琐的征 税办法。同时,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税收管 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掌握。如把县办新建“五小”企业的免税 照顾和亏损企业的免税照顾在统一范围内分别由省、地、市 批准等。
  经过1973年税制改革,临沂县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 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
  试行工商税时期,临沂县工商各税收入10932. 4万元, 其中:1973年收入1403. 2万元,1978年收入2652. 2万元, 比1973年增长0.89倍,比1959年增加2004. 4万元,增长 3. 09 倍。
  五、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1979-1992年)
  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经历了初步改革和调整、国营企 业第一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等几个阶段:
  (一)税收制度的初步改革和调整
  1.建立涉外新税种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同日开始实施。1981 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第二章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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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82年1月1日起 实施。
  2. 开征一些新税种
  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烧油特别税;1981年7月 11日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1982年4月以后又多 次修订该暂行办法,扩大了试行范围;1982年12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从 1983年1月1日起,对预算外资金及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征 收该项基金订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税征 收暂行办法》,从1983年10月1日起执行;1983年4月经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 暂行规定》,从1983年6月1日起开始办理,计征时间从本 年1月1日算起。
  3. 调整工商税收
  调低了原糖、火柴、水泥、肥皂、奶粉等产品的税率,调 高了原油、轮胎、轮带等产品的税率;扩大了工商税征税范 围,确定对银行按营业额征收工商税,对工业企业和集体商 业的批发业务开始征收工商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 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办法;对钟、 表等17种产品及零部件实行岀口退(免)税,进口征税;对 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所属厂(矿)相互供应配套产品和零 部件以及扩散到公司以外的协作生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免 征工商税;对手表、自行车等四种消费品一律征收工商税, 不再减免。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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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调整工商所得税
  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同一办法 征收工商所得税,取消加成征收;对个体工商业户改按集体 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所得税负担水平,确定征收所得税办 法,取消加成征税;对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供销 社减征一至二成的工商所得税。
  (二) 第一步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其主要内 容是: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进行企业收入分配制 度的改革。把国营企业上缴给国家的利润的较大部分,改为 征收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 的办法: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比例税 率征收所得税;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一开始即实行彻底的 利改税。按照新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 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 再拨款。
  (三) 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是在第一步利改税试行的基础上推行 的,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国营企业应 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包括四 种地方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 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 立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办法是:
  1.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第二章税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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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种,并调整税率。
  2. 对某些企业开征资源税。
  3. 设立和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 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4. 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5. 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调节税。
  6. 适当放宽小型国营企业的划分标准。
  7. 扩大利改税实行范围。
  经过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至1992年,临沂市征收的 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盐 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建筑税、国营 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 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国家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
  这次税制的全面改革,临沂市税收收入迅速增长。1988 年全市工商各税收入突破了亿元大关。1979年至1992年, 全市工商各税收入139101. 9万元,其中:1992年度税收总 额达19998万元,是1953年度工商各税收入的107. 75倍, 是1953年至1976年计24年王商各税收入的总和。建国后税收制度演变示意图
  1989年开征
  g年开征
  i»w年开征
  1988年恢复

知识出处

临沂市税务志

《临沂市税务志》

出版者:山东省临沂地区新闻岀版办公室出版

本志断限时间,上起1840年,下至1992年,涉及税制起源记述作了必要的上溯。本志开头序列编纂和审修人员名单、题词、图片、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后列附录、后记,中间正文设7章、25节。这套丛书,包括列入上级编纂规划的一部地区志、十一部县(市)志以及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若干部专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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