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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费来源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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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莒南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509200202200009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费来源
分类号:
G467.2
页数:
10
页码:
609-618
摘要:
清末,县学和书院的经费沿用明制,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除学田收入外,官府也拨给少量经费。兴学堂以后,县的官立学堂和区乡自己办的学堂经费大体来源于5个方面:一是官府拨给一部分,主要是县办的学堂;二是学田租金;三是学堂存款生息;四是各种派捐和绅民自愿捐款;五是学生个人交纳。
关键词:
教育经费
经费来源
内容
清末,县学和书院的经费沿用明制,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除学田收入外,官府也拨给少量经费。兴学堂以后,县的官立学堂和区乡自己办的学堂经费大体来源于5个方面:一是官府拨给一部分,主要是县办的学堂;二是学田租金;三是学堂存款生息;四是各种派捐和绅民自愿捐款;五是学生个人交纳。塾学的经费都是由办学的乡村、宗族或个人自行筹措。一家独设的塾馆,其办学的一切费用全由本家承担;同族办学,其经费多数来自本族公产(如公田、公山的收入)或同族人凑集,或由学童家庭交纳一部分;村办塾学的经费,多由学童家庭分摊;塾师自开门馆,则由学童交费入学。义塾的经费,主要由办学的乡村或主办人筹措,有的官府也给少量补助,学生免费入学。
民国建立直到抗日战争爆发以前,地方所办学堂的教育经费来源于以田赋附加为主,另外还有学田租金,学校基金生息和各种杂捐(契纸附捐,串票附捐、行捐,集捐,庙会捐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统治区和日本侵略军占领区的教育经费,有的从捐税中自筹,有的利用庙田学田收入维持,但均无保证。解放区的教育经费,省战工会、省政府都多次作过规定。1940年12月,省战工会规定:每年的教育经费至少占政府经费予算的20%,还规定教育经费从4个方面筹集:①学田、庙产、田赋教育附加、过去原有的教育基金等全数拨给,不准挪作他用;②绝产、官产及其他一切公款得按25%拨作教育基金;③向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募捐;④以上各项不足时由同级政府拨支。由于当时正处于战争环境,各地的客观条件又很不一致,所以后来省政府又作过几次修改补充,各地在执行中也作了一些变通。莒南县教育经费来源大体是四个方面,即政府拨发,学田收入、地方自筹、生产自给。1946年9月滨海专员公署规定教职员工按每人每月粮食150〜220斤,由公家发给;学校办公费用生产自给,不能自给者,由公家按高小每班200元,城关初小每班100元予以补助。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莒南县教育经费没有确切的数字。
附一
滨海区行政专员公署通知
(助教字第一号)
根据省府指示及目前财政状况,对各县
教育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县教职人员待遇:
1.初小教员不分等次,一律每人每月秋粮130斤,麦粮20斤。
2.高小校长、县学教员、一律每人每月秋粮180斤,麦粮20斤。
3.中心小学校长及高小教员,一律每人每月秋粮160斤,麦粮20斤。
4.县学教导主任、县民教馆长每人每月秋粮200斤,麦粮20斤。
5.县民教馆职员,'由各县参照小学教员待遇,根据每个同志的条件,自行讨论决定。
6.校工、炊事员、勤杂人员之待遇,每人每月粮食120〜150斤。(内麦粮20斤)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7.以上人员除在本村教学之小学教员外,一律每人每月发烧柴300斤。
8.为照顾城市教员生活,凡较大之城市内之小学教员与校长除照规定应发之规定外,每人每月增加秋粮10斤。
以上规定小学校长及教员自九月份开始执行,已照原规定发的,应照新标准予以补充,其它人员自十月份开始执行。
二、各县初级小学于十月份转为民办者,其费用全由村中筹解,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民办教员不参加家庭劳动,完全脱离生产,可参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如半脱产、不脱产或试用培养者,应适当降低部分津贴或全部为义务职,具体数目及薪粮方式(如发给粮食或以劳动力换智力以劳力变工代耕或给以土地经营),与薪粮发给时期(按月或季)由群众与教员双方或由董事会,根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在双方自愿下协商确定之。
2.一切费用来源或设学田或动员筹集,或合理摊派,或以智力换劳力,均由群众自愿。
3.民师集训时,一切供给均需自带。
三、各县县学及民教馆一切办公杂支费用均由各县统一生产自给。高小及城关小学办公费今后应注意自行生产解决。目前尚不能自给者,由公家按以下标准补助之:
1.高小一班二百元,每增添一班一百二十元
2.城关初小一班一百元,每增添一班六十元。
四、女教师在生育期间,休假两个月,薪粮照发,如有特殊困难者,可酌情补助生育费,但最多不超过六十斤小麦,远来女教师专靠薪粮育儿,确有困难者,并酌情补助育婴费,但每月不得超过六十斤秋粮。如系民办者,有以上两种情况时,可动员群众适当照顾。
五、县学学员供给:
1.给养柴草同区级干部。
2.菜金每人每日粗粮六两。
3.学习费同一般干部。
4.公杂费由各县统一从生产中酌情供给。
以上规定望即详细研究传达执行,并在全体教职工中说明当前战争紧张,财政困难,提倡节约,发扬生产互助作风,以争取自卫战争的胜利早日到来为要!
专员谢辉副专员白涛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为使教育事业迅速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方法,来解决教育经费问题。
国家预算内拨款县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财政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专项补助费。
1952年前,以粮代款,全县教育用粮每年平均50万斤左右,教师薪粮占总数的75%。学校开班、办公和社会教育三项开支约占24%。乡村学校修建主要靠群众献工献料解决,国家拨少量维修经费。重点学校建设,如莒南师范、莒南一中和甲子山模范小学修建,由上级拨专款。如甲子山模范小学,1953年上级戴帽拨款3亿元(合新人民币3万元)。上级拨款不足部分,由地方协助解决。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到50万元左右,全县人均占有教育经费1元,学生占有经费15元,办学条件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教育经费不得不压缩。从1963年起,教育经费又开始增长,到1966年增长到120万元,按公办学生计,每生占有经费超过2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上虽有教育经费开支,但多数用于政治活动,真正用在发展教育事业上的很少。
1976年后,国拨经费有计划的增加,从1978年到1990年,平均年增长60万元。1990年县财政拨教育经费达到1722.2万元,实际支出1906.3万元,其中用于个人部分839.2万元,公用部分960万元,用于民办教师生活补贴107.1万元,全县人均占有国拨教育经费10元以上。1993年县财政拨款2757.9万元,其中用于公办教师工资1609.6万元,民办教师工资129.1万元,公用部分89.9万元,全县人均占有教育经费18.70元。1997年教育经费拨款5223.5万元,其中用于公办教师工资4757万元,民办教师补助费275.9万元,公用部分190.6万元,全县人均占有教育经费53.30元。
社会捐集资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村民办小学所需经费全由乡村自己集钱、集粮解决。从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以后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报酬主要靠社、队记工分解决,另外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有些农业中学靠社队拨给土地,师生劳动收入解决办学费用。农村小学和联中的办学公用经费则是由办学单位筹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中小学的经费有的以村为单位、有的以乡镇为单位从公共提留中解决;也有的由农民按人口分摊。为了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从1979年以来,各乡镇人大和政府均开展集资和捐资助学。至1988年,全县新建和改造小学校舍共投资1017.8万元,其中乡村农民集资889.9万元,国家职工集资25.9万元,国家投资102万元,新建和改造农村中学校舍共投资1944万元,其中农民集资1806.4万元,职工集资37.9万元,国家投资99.7万元。1992年共集资852.8万元,其中城市企事业单位集资337.9万元,干部职工集资97.8万元,农民集资417.1万元。1997年全县捐集资2473.7万元,其中农民捐集资1656.5万元。(农村中小学建楼房6座,投资就达835万元)。
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和1986年两次发岀通知,对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和征收教育费附加作出规定:在城市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在农村,对乡村两级企业(含工商业联合体、个体户)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税前计征;对农户的征收额,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莒南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做了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定。莒南县从1986年开始征收,几个年份农村征收数额分别是:1986年339.70万元,1987年335.01万元,1988年471.5万元,1991年617万元,1992年715.1万元,1993年932.3万元,1994年1177.3万元,1995年1155.8万元,1996年1270万元,1997年1497.8万元。
附二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意见莒南政发(1986)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多种渠道筹集农村办学经费,国务院已发出了《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即国发[1984]1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即鲁政发〔1985〕120号)。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省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县、乡(镇)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除了国家拨款外,县的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农村初中和小学由乡(镇)、村举办和管理,县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学的教育经费,以一九八五年正常经费为基础包干到乡(镇)。县财政增加的教育经费,近期主要用于加强高中、师资培训和补助贫困单位。
(二)农村教育经费附加的征收,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征收的标准,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教育事业费包干缺额和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包括人员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来确定。征收办法和比率,首先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含个体户、工商企业联合体)征收,征收的比率可暂按上年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计征。有条件的乡(镇)计征的比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对农业征收(含林、牧、副、渔)按农户收入计征,征收的比率在全乡范围内统算,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以内,最低不得低于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乡(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数额,必须保证如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工资缺额部分)的工资待遇。凡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含国家补助部分)必须达到略高于当地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水平,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尽量缩小公、民办教师的工资差别,逐步做到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具体工资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全乡(镇)经济收入情况,参照上述原则作出统一规定,以便实施。代课教师的待遇,也要分别达到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一律不承包责任田,不承担义务工。
民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可參照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由乡(镇)统一筹集发放。
(2)农村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根据我县实际,小学公用经费,人均收入300元以下的乡(镇)按每生每年8元计算,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乡(镇)按每生每年12元计算;人均收入500元以上的乡(镇)按每生每年15元计算。中学公用经费,人均收入300元以下的乡(镇)按每生每年20元计算,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乡(镇)按每生每年25元计算;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乡(镇)可低于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每生每年13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要尽快达到小学每生每年15元,初中每生每年25元的省定标准。
(3)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的办学经费。根据鲁发〔199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除国拨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县按照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各乡(镇)的经济状况,每年将指标分配下达给乡(镇),列入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范围之内。
(4)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及政策性规定新增费用。
(三)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和大型的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所需费用,按学校管理权限,由主管办学单位筹措保证。
(四)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资办学,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凡独资举办的学校,可以根据捐资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命名。
(五)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财政、教育、农经等有关部门和村干部实施。
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各乡镇教育委员会,要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管好用好国家和各级政府拨给的教育经费和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专款专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各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并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发现滥用、扣留、贪污和浪费,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关于国发[1986]50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贯彻执行问题仍按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执行。
(七)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学校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杂费外,不得自行向单位、个人收取办学费用。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
附三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意见莒南政发[1987]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1984〕174号、省府〔1985〕120号文件精神,一九八六年全县计划征收教育费附加410万元,实际完成了313万元,占征收计划的76%,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的情况看,全县八六年的征收任务尚未完成,在征收、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乡镇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除团林、厉家寨、王家沟、大店、涝坡、陡山等乡镇完成了征收任务外,其余乡镇尚未完成;二是多渠道征收不够。不少乡镇只是采取按人口均摊的办法,而没有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多渠道征收。三是管理不严。有的乡镇使用无计划,甚至挪作他用。影响了教师的工资发放和职业中学、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的正常使用。为进一步搞好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尽快完成八六年的征收任务,搞好八七年的征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物质保证。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事关千家万户。因此,各级要通过召开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意义和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征收教育费附加同社会上其他集资的性质不同,划清与乱摊派乱收费的政策界限,增强干部群众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责任感,提高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自觉性,促进全县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根据国发〔1984〕174号和鲁政发〔85〕120号文件规定,农村初中和小学由乡(镇)、村举办和管理。县(市)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学教育经费,按一九八五年的基数包干到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征收的数额,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教育事业费包干缺额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来确定。首先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含工商联合体、个体户)征收,征收的比率按上年利润的百分之三计征,有条件的乡镇计征的比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其次是对农业(含林、牧、副、渔)按农户收入计征。征收的比率在全乡范围内统算。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以内。最低不得低于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乡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乡镇除征足86年所欠交的部分外,并分配征足87年的教育费附加。
县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税务局向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发〔1984〕174号文件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征收。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附加率足额征收,并分别于“三税”同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与使用。各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存入专户,按预算外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使用时乡镇教委会提出计划,经乡镇财政所审查,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按时间进度和需要分批拨付。
(一)民办教师(含公办代课教师)工资(除国家补助部分)中学最低不得低于30元;小学不得低于25元,按月计发,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可高于这个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办教师待遇应逐步提高,缩小公民办教师的差别。
(二)上交县财政部分用于职业中学的补助经费。各乡镇按征收的教育经费附加总额的8%上交,每年可分夏秋两次上交。夏季上交的时间是七月底,秋季上交的时间是十一月底。对无故不交者,县财政可以从国拨乡镇教育经费中扣留。
(三)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房屋修缮费、教学仪器、文体器材费、图书资料费、成人教育费及其他经费,以上各种费用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审批。
(四)县城征收的三税教育费附加,在县工商银行专户储存,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此项资金按上级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县管中小学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教育局按照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审查同意后实施,不准将此项经费用于福利和发放奖金。
(五)国家拨给的教育经费和农村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挪用、贪污浪费等现象,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除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外,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上学。
四、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专人负责,层层落实承包责任制,签订议定书,切实抓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并把完成征收任务的好坏作为考核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搞好定期审计,保证收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
其他事项仍按莒南政发〔986〕54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四
1986年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统计表
(1987年11月17日)续表
附五
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莒南教政字(1990)25号各乡镇财政所、教委办、税务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府有关筹措农村办学经费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文件精神,最近临沂地区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下达了临教计字第14号文件,现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
1、城市三税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新确定的征收比例征足管好,县工商银行为县教育局设立教育附加专户。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征拨两条线的办法,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对农民的征收比例按上年人均收入的2%计征,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上交县财政局专户存储,责成专人管理,县提取11%分配用于职业技术教育和特殊教育后,其余89%由乡镇教委办会同财政所申报开支计划,经县教育局、财政局核准后,再由财政局按月返还给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按月拨付乡镇教委使用。
二、使用范围
1、城市三税教育费附加用于县城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
(1)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2)小学每年每生15元,初中每年每生25元的学校公用经费。
(3)县提取10%用于职业技术教育,1%用于特殊教育。
(4)乡镇提取4%用于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作为日常办公经费。
(5)农村学校购置图书、仪器、文体器材。
(6)零星的校舍、课桌凳维修(学校基建投资不列入开支范围)。
(7)用于乡镇教育的其他经费支出。
三、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定要专款专用,乡镇教委要严格执行乡镇人代会确定的收支方案,并每年向人代会报告收支情况,同时上报县财政局、教育局;县财政局、教育局毎年对乡镇的征、管、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审计,对违犯上级有关规定者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O年九月十日
征收学杂费新中国建立以后,1949年至1950年,没有收取学杂费。从1951年起,小学每年收5斤小麦为学费。1953年收费标准为每学期小学初年级0.50元,高年级0.80元;初中生1.50元,并规定对烈军属子女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免收,但减免不得超过总额的15%,减免人数不超过应征人数的20%。各时期对学费的管理使用有不同规定,1965年前要汇总上交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管统支,用以补充教育经费之不足,一般用做办公费、师生取暖费和学生医药卫生费。
“文化大革命”初期,上级无统一要求,绝大多数学校停收学费。
1974年山东省统一规定学杂费收取标准,莒南县教育局根据省、地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于1979年下发了关于征收中小学生学费的意见,其收费标准是:城镇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2.00元,小学1〜1.50元;农村高中2.00元,初中1.50元,小学生0.50-1.00元,减免数量,城镇不超过15%, 农村不超过25%,学费不再上交,由学校掌握使用,以补充办公费用。
1989年,县政府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通知》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的规定,通知县内小学、初中停止学费征收(高中仍收学费),并统一规定全县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6元,农村4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2元,农村8元;高中(包括农、职业中学)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5元,农村10元。
(二)学费:高中学生学费,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2元,农村1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0元,乡镇驻地6元。
(四)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0元,高中60元。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予减免学费、杂费。减免比例:城市(包括县城驻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5%,农村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0%。
1995年6月25日,莒南县教育委员会下发(95)44号文《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说,根据临沂市教育委员会文件(1995)临教便字第3号的通知精神,暂将中小学下学期学杂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1・杂费:①小学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24元,农村16元。②初中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48元、农村32元。高中、职业中学每牛.每学期县城驻地50元;农村40元。2.学费:小学、初中免收学费,高中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50元;农村40元。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40元;乡镇驻地24元。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予减免学费、杂费,减免的比例,县城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5%,农村不超过10%,对经济落后的贫困乡镇可适当放宽减免比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并积极宣传暂行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据统计1993年各类学校学杂费收入303.7万元,1995年775.5万元,1997年920.6万元。
知识出处
《莒南县教育志》
《莒南县教育志》上限起自1998年,下限断至2008年。分为概述、大事记、教育行政、教育经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师资队伍、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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