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简述
清末,境内村塾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租金和庙产收入,不足者由学生家长均摊,其管理方法是,由一定名望的乡绅或族长负责。个人办的家塾,则完全自理。
民国初年,县区办的公立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田赋附捐,学田租金及基金生息,不足时由学生集资补充;村办初级小学费用由村民自筹粮款解决。
抗日战争时期教育经费收支办法,原则上执行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规定:县办教育事业,依靠地方产款收入,乡村小学及社会教育经费以区为单位按合理负担统筹。各级教育经费,由同级政府统筹统支,比例要求至少应占经费预算的20%;教育经费开支比例为:基础教育占40%,继续教育费占15%,社会教育费占25%,干部训练费占20%,县区两级成立经费保管委员会,负责经费的设计筹集、收放保管,保障教育经费独立,专款专用。县内用作教育经费的粮款主要靠公粮支拨和地方自筹,以粮代款,分配指标,由县财粮、文教科根据上级指标精神制定。1945年底,公办教员实行供给制后,教育开支多数由区政府配发实物。此外,当时学校还搞开荒种地,纺线织布和短途运输等勤工俭学活动,创收补充学校费用之不足。
1946年,为减轻政府财经负担,集中财力备战,教育转为民办,教师待遇和办学经费全部由村解决。
1948年教育恢复后,教育经费全部从当地公粮中支取。
新中国建立后,教育经费纳入国家财政计划。每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出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年终结算。国拨经费是主要来源,其次,收取学杂费、开展勤工俭学创收也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虽然国拨教育经费逐年有增,但教育经费紧张状况长期不能解决。1978年以后,国家增大教育经费投入,地方集资办学步伐加快,对学校基本建设投入较大。1986年后,倡导个人和单位资助,地方集资,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到1988年全县初步确立了国家财政拨预算款为主,以征收教育费附加为主要辅助形式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使教育投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90年县教育经费增至1722.2万元。1997年教育经费为5223.5万元。
第二节经费来源
清末,县学和书院的经费沿用明制,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除学田收入外,官府也拨给少量经费。兴学堂以后,县的官立学堂和区乡自己办的学堂经费大体来源于5个方面:一是官府拨给一部分,主要是县办的学堂;二是学田租金;三是学堂存款生息;四是各种派捐和绅民自愿捐款;五是学生个人交纳。塾学的经费都是由办学的乡村、宗族或个人自行筹措。一家独设的塾馆,其办学的一切费用全由本家承担;同族办学,其经费多数来自本族公产(如公田、公山的收入)或同族人凑集,或由学童家庭交纳一部分;村办塾学的经费,多由学童家庭分摊;塾师自开门馆,则由学童交费入学。义塾的经费,主要由办学的乡村或主办人筹措,有的官府也给少量补助,学生免费入学。
民国建立直到抗日战争爆发以前,地方所办学堂的教育经费来源于以田赋附加为主,另外还有学田租金,学校基金生息和各种杂捐(契纸附捐,串票附捐、行捐,集捐,庙会捐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统治区和日本侵略军占领区的教育经费,有的从捐税中自筹,有的利用庙田学田收入维持,但均无保证。解放区的教育经费,省战工会、省政府都多次作过规定。1940年12月,省战工会规定:每年的教育经费至少占政府经费予算的20%,还规定教育经费从4个方面筹集:①学田、庙产、田赋教育附加、过去原有的教育基金等全数拨给,不准挪作他用;②绝产、官产及其他一切公款得按25%拨作教育基金;③向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募捐;④以上各项不足时由同级政府拨支。由于当时正处于战争环境,各地的客观条件又很不一致,所以后来省政府又作过几次修改补充,各地在执行中也作了一些变通。莒南县教育经费来源大体是四个方面,即政府拨发,学田收入、地方自筹、生产自给。1946年9月滨海专员公署规定教职员工按每人每月粮食150〜220斤,由公家发给;学校办公费用生产自给,不能自给者,由公家按高小每班200元,城关初小每班100元予以补助。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莒南县教育经费没有确切的数字。
附一
滨海区行政专员公署通知
(助教字第一号)
根据省府指示及目前财政状况,对各县
教育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县教职人员待遇:
1.初小教员不分等次,一律每人每月秋粮130斤,麦粮20斤。
2.高小校长、县学教员、一律每人每月秋粮180斤,麦粮20斤。
3.中心小学校长及高小教员,一律每人每月秋粮160斤,麦粮20斤。
4.县学教导主任、县民教馆长每人每月秋粮200斤,麦粮20斤。
5.县民教馆职员,'由各县参照小学教员待遇,根据每个同志的条件,自行讨论决定。
6.校工、炊事员、勤杂人员之待遇,每人每月粮食120〜150斤。(内麦粮20斤)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7.以上人员除在本村教学之小学教员外,一律每人每月发烧柴300斤。
8.为照顾城市教员生活,凡较大之城市内之小学教员与校长除照规定应发之规定外,每人每月增加秋粮10斤。
以上规定小学校长及教员自九月份开始执行,已照原规定发的,应照新标准予以补充,其它人员自十月份开始执行。
二、各县初级小学于十月份转为民办者,其费用全由村中筹解,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民办教员不参加家庭劳动,完全脱离生产,可参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如半脱产、不脱产或试用培养者,应适当降低部分津贴或全部为义务职,具体数目及薪粮方式(如发给粮食或以劳动力换智力以劳力变工代耕或给以土地经营),与薪粮发给时期(按月或季)由群众与教员双方或由董事会,根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在双方自愿下协商确定之。
2.一切费用来源或设学田或动员筹集,或合理摊派,或以智力换劳力,均由群众自愿。
3.民师集训时,一切供给均需自带。
三、各县县学及民教馆一切办公杂支费用均由各县统一生产自给。高小及城关小学办公费今后应注意自行生产解决。目前尚不能自给者,由公家按以下标准补助之:
1.高小一班二百元,每增添一班一百二十元
2.城关初小一班一百元,每增添一班六十元。
四、女教师在生育期间,休假两个月,薪粮照发,如有特殊困难者,可酌情补助生育费,但最多不超过六十斤小麦,远来女教师专靠薪粮育儿,确有困难者,并酌情补助育婴费,但每月不得超过六十斤秋粮。如系民办者,有以上两种情况时,可动员群众适当照顾。
五、县学学员供给:
1.给养柴草同区级干部。
2.菜金每人每日粗粮六两。
3.学习费同一般干部。
4.公杂费由各县统一从生产中酌情供给。
以上规定望即详细研究传达执行,并在全体教职工中说明当前战争紧张,财政困难,提倡节约,发扬生产互助作风,以争取自卫战争的胜利早日到来为要!
专员谢辉副专员白涛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为使教育事业迅速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方法,来解决教育经费问题。
国家预算内拨款县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财政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专项补助费。
1952年前,以粮代款,全县教育用粮每年平均50万斤左右,教师薪粮占总数的75%。学校开班、办公和社会教育三项开支约占24%。乡村学校修建主要靠群众献工献料解决,国家拨少量维修经费。重点学校建设,如莒南师范、莒南一中和甲子山模范小学修建,由上级拨专款。如甲子山模范小学,1953年上级戴帽拨款3亿元(合新人民币3万元)。上级拨款不足部分,由地方协助解决。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到50万元左右,全县人均占有教育经费1元,学生占有经费15元,办学条件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教育经费不得不压缩。从1963年起,教育经费又开始增长,到1966年增长到120万元,按公办学生计,每生占有经费超过2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上虽有教育经费开支,但多数用于政治活动,真正用在发展教育事业上的很少。
1976年后,国拨经费有计划的增加,从1978年到1990年,平均年增长60万元。1990年县财政拨教育经费达到1722.2万元,实际支出1906.3万元,其中用于个人部分839.2万元,公用部分960万元,用于民办教师生活补贴107.1万元,全县人均占有国拨教育经费10元以上。1993年县财政拨款2757.9万元,其中用于公办教师工资1609.6万元,民办教师工资129.1万元,公用部分89.9万元,全县人均占有教育经费18.70元。1997年教育经费拨款5223.5万元,其中用于公办教师工资4757万元,民办教师补助费275.9万元,公用部分190.6万元,全县人均占有教育经费53.30元。
社会捐集资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村民办小学所需经费全由乡村自己集钱、集粮解决。从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以后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报酬主要靠社、队记工分解决,另外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有些农业中学靠社队拨给土地,师生劳动收入解决办学费用。农村小学和联中的办学公用经费则是由办学单位筹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中小学的经费有的以村为单位、有的以乡镇为单位从公共提留中解决;也有的由农民按人口分摊。为了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从1979年以来,各乡镇人大和政府均开展集资和捐资助学。至1988年,全县新建和改造小学校舍共投资1017.8万元,其中乡村农民集资889.9万元,国家职工集资25.9万元,国家投资102万元,新建和改造农村中学校舍共投资1944万元,其中农民集资1806.4万元,职工集资37.9万元,国家投资99.7万元。1992年共集资852.8万元,其中城市企事业单位集资337.9万元,干部职工集资97.8万元,农民集资417.1万元。1997年全县捐集资2473.7万元,其中农民捐集资1656.5万元。(农村中小学建楼房6座,投资就达835万元)。
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和1986年两次发岀通知,对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和征收教育费附加作出规定:在城市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在农村,对乡村两级企业(含工商业联合体、个体户)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税前计征;对农户的征收额,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莒南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做了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定。莒南县从1986年开始征收,几个年份农村征收数额分别是:1986年339.70万元,1987年335.01万元,1988年471.5万元,1991年617万元,1992年715.1万元,1993年932.3万元,1994年1177.3万元,1995年1155.8万元,1996年1270万元,1997年1497.8万元。
附二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意见莒南政发(1986)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多种渠道筹集农村办学经费,国务院已发出了《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即国发[1984]1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即鲁政发〔1985〕120号)。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省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县、乡(镇)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除了国家拨款外,县的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农村初中和小学由乡(镇)、村举办和管理,县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学的教育经费,以一九八五年正常经费为基础包干到乡(镇)。县财政增加的教育经费,近期主要用于加强高中、师资培训和补助贫困单位。
(二)农村教育经费附加的征收,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征收的标准,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教育事业费包干缺额和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包括人员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来确定。征收办法和比率,首先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含个体户、工商企业联合体)征收,征收的比率可暂按上年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计征。有条件的乡(镇)计征的比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对农业征收(含林、牧、副、渔)按农户收入计征,征收的比率在全乡范围内统算,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以内,最低不得低于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乡(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数额,必须保证如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工资缺额部分)的工资待遇。凡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含国家补助部分)必须达到略高于当地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水平,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尽量缩小公、民办教师的工资差别,逐步做到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具体工资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全乡(镇)经济收入情况,参照上述原则作出统一规定,以便实施。代课教师的待遇,也要分别达到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一律不承包责任田,不承担义务工。
民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可參照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由乡(镇)统一筹集发放。
(2)农村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根据我县实际,小学公用经费,人均收入300元以下的乡(镇)按每生每年8元计算,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乡(镇)按每生每年12元计算;人均收入500元以上的乡(镇)按每生每年15元计算。中学公用经费,人均收入300元以下的乡(镇)按每生每年20元计算,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乡(镇)按每生每年25元计算;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乡(镇)可低于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每生每年13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要尽快达到小学每生每年15元,初中每生每年25元的省定标准。
(3)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的办学经费。根据鲁发〔199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除国拨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县按照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各乡(镇)的经济状况,每年将指标分配下达给乡(镇),列入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范围之内。
(4)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及政策性规定新增费用。
(三)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和大型的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所需费用,按学校管理权限,由主管办学单位筹措保证。
(四)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资办学,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凡独资举办的学校,可以根据捐资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命名。
(五)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财政、教育、农经等有关部门和村干部实施。
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各乡镇教育委员会,要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管好用好国家和各级政府拨给的教育经费和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专款专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各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并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发现滥用、扣留、贪污和浪费,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关于国发[1986]50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贯彻执行问题仍按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执行。
(七)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学校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杂费外,不得自行向单位、个人收取办学费用。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
附三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意见莒南政发[1987]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1984〕174号、省府〔1985〕120号文件精神,一九八六年全县计划征收教育费附加410万元,实际完成了313万元,占征收计划的76%,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的情况看,全县八六年的征收任务尚未完成,在征收、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乡镇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除团林、厉家寨、王家沟、大店、涝坡、陡山等乡镇完成了征收任务外,其余乡镇尚未完成;二是多渠道征收不够。不少乡镇只是采取按人口均摊的办法,而没有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多渠道征收。三是管理不严。有的乡镇使用无计划,甚至挪作他用。影响了教师的工资发放和职业中学、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的正常使用。为进一步搞好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尽快完成八六年的征收任务,搞好八七年的征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物质保证。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事关千家万户。因此,各级要通过召开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意义和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征收教育费附加同社会上其他集资的性质不同,划清与乱摊派乱收费的政策界限,增强干部群众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责任感,提高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自觉性,促进全县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根据国发〔1984〕174号和鲁政发〔85〕120号文件规定,农村初中和小学由乡(镇)、村举办和管理。县(市)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学教育经费,按一九八五年的基数包干到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征收的数额,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教育事业费包干缺额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来确定。首先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含工商联合体、个体户)征收,征收的比率按上年利润的百分之三计征,有条件的乡镇计征的比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其次是对农业(含林、牧、副、渔)按农户收入计征。征收的比率在全乡范围内统算。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以内。最低不得低于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乡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乡镇除征足86年所欠交的部分外,并分配征足87年的教育费附加。
县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税务局向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发〔1984〕174号文件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征收。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附加率足额征收,并分别于“三税”同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与使用。各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存入专户,按预算外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使用时乡镇教委会提出计划,经乡镇财政所审查,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按时间进度和需要分批拨付。
(一)民办教师(含公办代课教师)工资(除国家补助部分)中学最低不得低于30元;小学不得低于25元,按月计发,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可高于这个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办教师待遇应逐步提高,缩小公民办教师的差别。
(二)上交县财政部分用于职业中学的补助经费。各乡镇按征收的教育经费附加总额的8%上交,每年可分夏秋两次上交。夏季上交的时间是七月底,秋季上交的时间是十一月底。对无故不交者,县财政可以从国拨乡镇教育经费中扣留。
(三)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房屋修缮费、教学仪器、文体器材费、图书资料费、成人教育费及其他经费,以上各种费用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审批。
(四)县城征收的三税教育费附加,在县工商银行专户储存,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此项资金按上级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县管中小学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教育局按照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审查同意后实施,不准将此项经费用于福利和发放奖金。
(五)国家拨给的教育经费和农村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挪用、贪污浪费等现象,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除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外,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上学。
四、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专人负责,层层落实承包责任制,签订议定书,切实抓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并把完成征收任务的好坏作为考核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搞好定期审计,保证收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
其他事项仍按莒南政发〔986〕54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四
1986年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统计表
(1987年11月17日)续表
附五
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莒南教政字(1990)25号各乡镇财政所、教委办、税务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府有关筹措农村办学经费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文件精神,最近临沂地区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下达了临教计字第14号文件,现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
1、城市三税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新确定的征收比例征足管好,县工商银行为县教育局设立教育附加专户。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征拨两条线的办法,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对农民的征收比例按上年人均收入的2%计征,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上交县财政局专户存储,责成专人管理,县提取11%分配用于职业技术教育和特殊教育后,其余89%由乡镇教委办会同财政所申报开支计划,经县教育局、财政局核准后,再由财政局按月返还给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按月拨付乡镇教委使用。
二、使用范围
1、城市三税教育费附加用于县城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
(1)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2)小学每年每生15元,初中每年每生25元的学校公用经费。
(3)县提取10%用于职业技术教育,1%用于特殊教育。
(4)乡镇提取4%用于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作为日常办公经费。
(5)农村学校购置图书、仪器、文体器材。
(6)零星的校舍、课桌凳维修(学校基建投资不列入开支范围)。
(7)用于乡镇教育的其他经费支出。
三、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定要专款专用,乡镇教委要严格执行乡镇人代会确定的收支方案,并每年向人代会报告收支情况,同时上报县财政局、教育局;县财政局、教育局毎年对乡镇的征、管、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审计,对违犯上级有关规定者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O年九月十日
征收学杂费新中国建立以后,1949年至1950年,没有收取学杂费。从1951年起,小学每年收5斤小麦为学费。1953年收费标准为每学期小学初年级0.50元,高年级0.80元;初中生1.50元,并规定对烈军属子女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免收,但减免不得超过总额的15%,减免人数不超过应征人数的20%。各时期对学费的管理使用有不同规定,1965年前要汇总上交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管统支,用以补充教育经费之不足,一般用做办公费、师生取暖费和学生医药卫生费。
“文化大革命”初期,上级无统一要求,绝大多数学校停收学费。
1974年山东省统一规定学杂费收取标准,莒南县教育局根据省、地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于1979年下发了关于征收中小学生学费的意见,其收费标准是:城镇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2.00元,小学1〜1.50元;农村高中2.00元,初中1.50元,小学生0.50-1.00元,减免数量,城镇不超过15%, 农村不超过25%,学费不再上交,由学校掌握使用,以补充办公费用。
1989年,县政府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通知》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的规定,通知县内小学、初中停止学费征收(高中仍收学费),并统一规定全县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6元,农村4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2元,农村8元;高中(包括农、职业中学)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5元,农村10元。
(二)学费:高中学生学费,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2元,农村1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城市(包括县城驻地)10元,乡镇驻地6元。
(四)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0元,高中60元。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予减免学费、杂费。减免比例:城市(包括县城驻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5%,农村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0%。
1995年6月25日,莒南县教育委员会下发(95)44号文《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说,根据临沂市教育委员会文件(1995)临教便字第3号的通知精神,暂将中小学下学期学杂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1・杂费:①小学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24元,农村16元。②初中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48元、农村32元。高中、职业中学每牛.每学期县城驻地50元;农村40元。2.学费:小学、初中免收学费,高中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50元;农村40元。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县城驻地40元;乡镇驻地24元。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予减免学费、杂费,减免的比例,县城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5%,农村不超过10%,对经济落后的贫困乡镇可适当放宽减免比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并积极宣传暂行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据统计1993年各类学校学杂费收入303.7万元,1995年775.5万元,1997年920.6万元。
第三节经费管理
战时教育经费的管理,执行省、专署规定:县、区、乡均设经费保管委员会,由各界人士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设计筹集、收入保管及保障经费独立专款专用,它必须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工作,具体人员,县设文教科会计,区设财粮助理及文教助理,共同管理教育经费。
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务院决定,统一国家财政收支,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莒南县教育经费,由县政府随国家公粮征收15%附加公粮解决。省及专署有权对县附加公粮进行必要的调度和调剂。县依上级所定指标,编制所需经费预算,报上级核准执行,年终结算。并规定教育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后,除因上级决定变更外,均不得变动。教育经费由县财政统管。
1954〜1957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8年管理权限下放后,一度出现大量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1959年国务院指示:政府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共同管理好教育经费。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概算和核定下级预算时应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拟定,同时还规定: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应按预算外特殊资金办法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管使用。1962年国务院进一步强调,各级需要调剂教育经费时,应有财政、教育两家共同研究,报请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或报上级备案或批准。在以后几年里,较好地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基本保证了教育经费的专用。
“文革”初期,经费管理使用混乱,从1971年起,中央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1972年,强调教育事业费单列一项,专款专用,由财政、教育部门协同负责。1974年提岀:中小学勤工俭学不上缴财政等,但由于十年动乱带来的问题太多,经费紧张问题仍未找到有效地解决办法。
1980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莒南县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教育经费通知和省政府发的贯彻意见,经过几年的试行,1986年县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学经费以1985年正常经费支出为基数,切块包给各乡镇,要求这个基数不能减少,不能截留,之后,县财政拨款,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社会集资,均 “块块”统管统支,形成“划分划支,分级包干” 以块块管理为主的新体制。
1995年12月,莒南县教委建材科分成财务科和基建科,财务科负责经费收入支出、核算、工资及公用经费,全县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基建科负责学校建设和维修等。
为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县教委、乡镇教委和学校都设立专(兼)职财会人员,确定1名领导人分管财务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如①预、决算和会计报告制度。县教委财务科,年初要有预算,年终要有决算,并报上级审査;平时要按规定记帐,每月向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一次会计报表;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预算需经分管领导人和相应的会议程序批准;报销单据和记帐凭证要由经办人、会计和分管领导人签字盖章;③现金、帐目由会计和出纳分管制度;④检査和审计制度;⑤固定资产建帐、登记制度等。同时还建立一些比较严格的财经纪律,包括不准贪污盗窃,不准挪借公款,不准浪费公款公物,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等等。
附六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意见)莒南教字(1985)第4号为了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发挥现有资金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局务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局同志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提高认识,坚决防止无计划、无预算、无批准的随便开支。
二、局本身经费开支的职权范围,除个人开支部分(人员工资、福利费)财会人员有权处理外,公杂费、业务费等其他正常开支,五十元以内的由建财股正副股长审批;一百元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由局长办公会审批;千元以上的需经局务会议研究审批,交建财股执行。一切开支必须首先经建财股长审核,按本规定报批。不符合财会制度和手续不完备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开支。局务会议在讨论千元以上的财务开支时,可请主管会计列席参加,并有参入讨论发言的权利。
三、局机关各股站所有正常办公用品,一律由建财股统一购置发放,并建立领用登记簿。特殊情况要经财务或分管局长批准方能购置。个人自行购置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四、各股、站的开支,对已批准的单项内容,会计人员按规定在核定的数额内处理业务。事后要向建财股长和分管局长汇报执行情况。
五、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开支。工作人员正常出差要经股站负责人批准。外出参观、组织人员大检查,要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批准。个人出发需凭住宿单据报销差旅费,并经股、站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报销。同时,不得借出差之便游山玩水,否则,多用开支经费,不予报销。在县城内不准乘坐三轮车。
六、大力节约会议费开支。要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召开的会尽量合并开。各股站召开的会议,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主办股站编报会议预算审批单,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签字执行。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支付。
七、努力节约邮电费。发往外地的电报、函件、长途电话,都要经过股站负责人批准,然后登记造册签字,以备存查。因私事打长途电话,一般不准在局挂发,特殊情况需经秘书股负责人批准,要单独记帐收费。因私事在外单位挂长途电话,不得使用本局的帐号。
八、大力节约印刷费。各股站印发的简报、报表,在报分管局长审批时,要付上印刷审批单,待批准后交建财股办理。今后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印刷品,一律不予报销。
九、严格执行公费医疗费的规定。药费三元以上、十元以内的由建财股负责人签字,十元以上的需经分管局长签字,十元以上的药费应付处方,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报销。需转院治疗或外出看病,经县医院同意和县卫生局批准,到指定医疗区就医(临沂、青岛),所需经费并由分管局长签字方能报销,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十、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已借用公款的要订出还款计划,交财会人员在发工资时按计划扣还。出差借款,要在返回五天内结算清。
十一、严格控制预算外的一切开支。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对收取学杂费、报名费、管理费等,按季度编报收入、支出计划,报局建财股批准后执行,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报销。财会人员不请示、不报告,以失职论处。严重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可调换工作。
十二、需爱护公共财物。办公室的东西不得随意拿回宿舍,已拿的要自觉交回。公物如有损坏或丢失要作价赔偿。
十三、自觉节约水电。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一旦发现,不仅没收其炉具,并予以罚款。
十四、加强现金管理,按银行规定数额办理。
十五、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教育经费做他用。
十六、各股站,如有资金和财物,必须到局会计室备案造册登记。开支必须按规定手续办理。要实行民主理财,帐目要公开。凡掌握资金的股站,年终要向群众公布全年财政开支情况。
十七、局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住房,一律由局务会议研究,局长办公会批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许愿、答复、安排。
以上规定,望全局同志自觉执行,并互相监督。半年检查一次,年终总查。执行财务制度好的要表扬。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情节
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附七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的实施办法莒南教政字(90)10号
一九八九年我局公用经费实行分项定额,总额包干管理办法,充分调动了股室理财的积极性,各股室在各项经费开支方面,坚持了量入为出,少花钱多办事,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包干经费支出,保证了教学和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需要,有力的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包干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问题:一、对包干经费的计划安排上,由于各股室的业务不同,经费的需求不一样,还不能够达到完全的合理;二、有的在执行包干经费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促进“双增双节”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经费支出实施办法:
一、实行定员定额,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根据本单位的实有人员,按照各股室的现有在编人员,对办公费、业务活动经费、差旅费、工会费、车辆燃修费等实行包干管理,由各室股自行掌握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追加的原则。各单位抽调帮助工作人员的出差费等,均由其包干经费解决。
茶水费、办公费、水电费、报话费和房屋修缮费,由建财股统一安排。(搬迁到办公楼上后执行)
设备购置费(包括一般家具,用具购置), 由建财股根据实际急需,并办理控购手续,统一购置。
1.包干项目及标准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用具、订阅报刊杂志等)人均年定额150元。非办公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差旅费:因公出差,参加各级召开的会议,往返车船费,途中生活补助费以及因病到规定的医疗区看病,车船、住宿费,人均每年定额250元。
汽车燃修费(县财政拨款数每台车一年4000元),现有汽车两台,全年燃修、养路、保险、劳保用品等费15000元。
业务活动经费(见经费包干一览表)。
2.经费支出报销办法
为了便于各股室对包干经费管理使用,将全年的包干经费限额,分别于三、七、十月各发放一次“教育经费卷",各股室报销各项费用开支时,必须持合法的、完备的原始凭证 (购货发票)和“教育经费卷”,并填写好包干经费支出汇总表,经主管局长审核签字,方可进行结算,非经分管局长审核,财会人员不得给予报销。
各股室在报销时,要严格执行财务规定,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大力压缩会议费开支。.各股室召开的小型业务会、教研会,一般不报销会议生活补助费;召开的大型教育工作会、表彰会、中小学运动会等,应控制与会人数,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会议标准。按照与会人员就餐餐败计算报销会议伙食补助费。不得巧立名目或增加会议天数,提高会议伙食标准,不得滥发实物和纪念品。各种会议费开支,一律根据会议性质由有关股室业务费列餐。
三、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大力压缩差旅费开支
1.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一般应凭车 (船)票、住宿费报销出差住勤、途中伙食补助
费。填报出差伙食补助费报销时,必须将时间、车次、出差地址、事由填写清楚,否则,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2.出差人员报销住宿费,县境内每人每宿不得超过四元,到地(市)级、外县出差,不得超过六元。省辖、市级不得超过八元,其超过部分自理。
3.工作人员出差,不得报销超标准的车、船票以及出租小汽车、三轮车等。
4.严禁以出差为名搞公费旅游,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加而开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四、认真贯彻《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精减机构,控制人员增长的规定》,执行莒南县编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编制限额,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按照单位年初人数审核的人员经费预算。对未经编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款,暂不发工资等。
五、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限额300元。各股室召开会议,职工出差借款,应严格批准手续,凭经费卷限制借款限额。会议结束,出差返回应及时结算,多退少补。职工不得随意借占公款,各级领导带头遵守财经纪律,模范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任意批准借用公款。
六、加强水电费、报话费的管理
1.认真执行《秘书股关于电话管理的规定》。
2.进一步整修电话、水道、调整电表位置,统一安放并指定专人管理水电,定期查表 ,严格收取电费。
3.严禁使用电热炉、电热锅、电热壶取暖、做饭、烧水等。
七、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认真贯彻执行莒南县《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九
八、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财政预算,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真正过几年紧日子的要求,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坚持各项费用收入支出标准,坚持领导审批签字“一枝笔"。坚持包干经费按计划花钱,把有限的经费,充分用到教学教研及各项业务上来,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本办法从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O年三月三十日
1990年教育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计划
单位:元
附八
关于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莒南教字(92)31号
为了把有限的教育经费管好、用好,使资
金为教育事业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及县管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财务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从整体利益出发,从工作出发,在局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带头执行教育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各股、室、站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共同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二、教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范围。各股、室、站发生业务需用经费时,由各股、室、站按照业务量的大小,写出书面报告,报建财股,由建财股报请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开支数额较大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能办理开支业务。已经批准的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乱批条子,超过计划数额;如有特殊情况超过计划数的,必须再次报请分管领导同意方能报销。专用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做他用,对于不符合上级财务规定和本局财务规定的开支,建财股有权拒付。
三、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
1.正常经费支出(工资、补助工资、福利、水费、电费、电话费、养路费、卫生费等)建财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标准、开支范围,根据计划给以拨付列支。
2.不固定的开支,例如:因工作需要增添的办公用品、设备、及建设项目等开支在50至100元以内的,由建财股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开支在100元以上的由分管的领导批准,500元以上的开支,需局长办公会研究商定。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的订购,由办公室统 —办理。
3.差旅费的报销,凡是因公出差,数额较小,例如本县内,本地区出差,由各股室站的负责人批准签字,经办人签字,写明事由,持出差车船票到建财股审查,建财股按开支的有关规定、标准给以报销;到较远的外地区参加学术交流、集体会议,会议在两天以上的给以报销两天的差旅费,往返车票;开会当天返回的,按出差办理。集体或个人出差,在较远的外地居住天数较多,开支数额较大的,需事先经局领导研究同意。
4.会议费的开支,各股、室站需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文件,布置工作任务等,需提前写出报告,预计开会时间、会议的规模、与会人员的多少和会议的天数,报请局领导同意,按照会议类别,支付会议费。会议一律由办公室安排。
5.因业务联系需在局就餐的支出,上级领导及兄弟单位来我局联系业务,一般不招待,必要时需在局就餐的,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好食宿。招待一般不陪,确需作陪的,按照相应职务以一人为宜。就餐时原则上不上烟、酒。就餐人员一律凭餐券就餐,招待所以餐券数额进行结算,超过标准的拒绝报销,餐券由办公室严格管理,按标准执行,领取时进行登记,领取人写明事由签字盖章。
6.县管学校的设备购置及建设项目的开支,如需购置仪器设备,进行校舍改造,在经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教育局批准后,按计划实施,严禁超计划,杜绝先办理,后申请的现象发生。如出现超计划或先办理、后申请待批的,所拖欠的款项由单位自负。
四、报销手续及帐务处理
1.为保证经费的正常使用,局里的公款一般不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借款数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数,还款时间只限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还者,会计从工资中扣回。
2.到外地出差需预借差旅费,返回后三天内结清,如长期不清者,会计有权在发工资时一次扣回。
3.需转院就诊者,必须持县医院、卫生局、教育局三家的转诊证明,方可报销往返车票,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4.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支出,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所有报销凭证应有公章,经手人、验收人、领导人签字并写明用途,否则不予报销,更不能依白条入帐。
5.财务人员充分发挥核算、监督的职能,认真执行国务院《会计职权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把关,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及时结帐、算帐、报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目公开,每月向局领导书面汇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以便安排下月的收支计划。
6.财会人员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帐薄、凭证不得丢失、损坏,更换财务人员时要严格交接手续,为上级领导提供连续可靠的资料。
本规定自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凡有与此规定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
第四节经费使用
学堂时期,教育经费主要是学田租入、国家拨款和派捐,用于教职员薪给、仆役工食、校舍修造、设备购置等。
1941年,抗日民主政府关于教育经费开支的标准是:
一、小学。(一)教职员生活费:①每人每日粮食2斤4两,从救国公粮中按月拨发。②生活费,包括菜金、服装(以两年一身棉衣,两身单衣为标准)及津贴,每人每月初小正教员10元(北海币),代用教师8元;高小正教员14元,代用教师12元;中心小学校长兼教员者,以高小正教员论。每年以12月计算。(二)办公费:①初小每班每月6元,每增一班增加4元②高小每班每月10元,每增一班增加8元。(三)开办费:①初小每班不得超过10元,由区批准发给。②高小每班不得超过50元,由县文教科按照预算发给。(四)抗日军人子弟及贫困学生优待费:①受优待的学生不超过20%为原则。②必须课本由完全小学发给。③文具费低中级每人每年不超过1元。④抗属小学学生待遇:书籍文具完全由学校供给。住校而贫者,由学校供给给养,每人每日粮2斤,菜金7分。贫苦者,学校可酌予补助鞋袜服装费。
二、民众学校。(一)办公费:每人每月2元。(二)灯油费:每班每月不得超过6元,由村公所按公平负担自筹。(三)教员津贴:每班每月2元,以实际开班时间计算。(四)学生用书:由县政府供给。(五)以上各种费用均实行乡村自筹制度,由县统支。
三、农村俱乐部补助费。每处每月3元,其不足之数由村民众团体及村公所自筹。
四、训练班。(一)办公费:100人以上者,每月50元;50-100人者,每月10-15元;不足50人者,每月5〜10元。(二)教育费:每人每月5角。(三)一月以上训练班,学员之待遇每人每日粮食2斤4两,菜金每月3元。服装费每人每年单衣一套,棉衣一套(穿二年), 另外,免收一切费用。
1948年秋,《山东省恢复教育工作草案》对中小学教职员、学生待遇及经费开支标准等做了新的规定,并召开教育工作会议,做了统一要求。中小学经费开支标准:①初级小学,办公费每增加1班除灯油外,其他各项各增加一倍。纸,每教员每月2张;粉笔,每班每年8盒;墨水,每教员每年4瓶;毛笔,每班每年2支;墨,每班每年1锭;钢笔尖每教员每月2个;灯油,每灯每月1斤,教员1〜3人1灯,4~6人两灯,其余以此类推;火柴,每灯每月1盒。书报费;每校地方报纸1份,教学课本按实际需要购置,参考书以平均每年30册(包括教员进修刊物、教学参考书籍及儿童读物等),每册平均2角计算,每增加1班增加二分之一。临时费:修理、建筑、开办及其他购置等费用列地方款解决;社教活动费,列入村经费内,由村政府领取,包括初级民校、各种夜校,妇女识字班及村中文娱活动等每年以200斤粮计算(城市小学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②高小办公费:每增加1班增加1倍;纸张,每教员每月3张;粉笔,每班每年15盒;毛笔,每班每年2支;墨,每班每年3块;墨水,每教员每年5瓶;钢笔尖,每教员每年4个;灯油、火柴与小学同标准开支。书报费:每校《大众日报》或《鲁中南报》1份,地方通俗报纸1份;教学课本,按课程多少购置;参考书及学生读物平均每年50本(每册平均二角),每增加1班增加二分之一,高级民校与此同。临时费;修理、建设及其他购置等费用,可根据需要由县造报预算,经行署批准后开支。招生费:考试纸,每5人1张,其他广告纸、茶水费可临时造预算(城市小学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初小教员薪粮及办公费由县教育科统一造预算发给,不得挪用。如遇特殊情况急需挪用需经专署之批准。完小经常费、临时费由县统一预算,经行署核准后开支。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51年。
1952年之后,教育经费的使用,因经费的来源不同而有所区别。
国拨教育经费中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补助费都是专款专用,分别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教育事业费的使用,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公办教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副食品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民办教师补助费、学生助学金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业务活动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据1997年统计,全县教育事业费5223.5万元,其中人头费5032.9万元,占事业费总数的96%,公用经费190.6万元,占事业费总数的4%,公用经费所占比数太少,给办学造成一定困难。
社会集资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包括修建校舍、添置课桌凳、文体器材和教学仪器等。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据1995年统计,全县教育费附加共收入1155.8万元,其中用于教师工资福利761.1万元,占总收入的68%;用于改善办学条件394.7万元,占总收入的32%。
学杂费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文革”前上缴县教育局,统一用于学校的修缮、医疗、公务费用。“文革”以后留在学校,主要用于学校办公、学生饮水、医疗卫生、冬季取暖、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据1995年统计,全县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共收学杂费775.5万元,用于公杂费和业务费712.2万元,校舍维修21万元,设备购置费11万元,其他支出31.3万元。
勤工俭学收入完全由学校掌握使用,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还提取一部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
莒南县1950—1997年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
表17—1单位:万元续表
1991—1997年度教育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表17—2单位:千元单位:万元
莒南县1985年教育事业费支出财务统计汇总表
表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