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地位
晚清时期,塾师多系科举落第或仕途失意者,或是穷困潦倒的书生,政府并不重视。但是,塾师还是受到社会的尊重,特别在偏僻的乡村,一些婚丧嫁娶的文字,多出自塾师之手,塾师颇受群众的尊重,称之为“先生”。
废科举兴学堂后,学堂教员缺乏,清政府对教员较为重视。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毕业后, 从事教员之义务年限已满,“视其尽心无过者奖给官职。”如继续充当教员“年久,积有资格者,从优奖励”。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务处在《奏请特设学部》的奏章中进一步指岀:“学堂教员宜列作官职别以品秩,判以正副,重以礼貌,优以薪俸”。这些规定虽然并未真正实行,但也足见对学堂教员的重视。
中华民国建立后,境内小学教员中,师范、中学毕业生渐多,甚至有少数大学毕业生和留日学生回乡任教,薪金比较优厚,社会地位较高。但连年军阀混战,兵匪交患,恶霸豪绅横行乡里,结党钻营;多数学校用人“专靠势力运动,不问真才实学”,教员“任期一满,设不再接到聘书,则教员之服务将由此终了。教员于任期终了之前数月,大抵惶惶不知究竟”,职业毫无保证。
1941年,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教师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尊重。教师一边从事教学,一边宣传抗日,日本侵略军扫荡时便组织群众转移,有的献出了生命。寨子小学教师张亦学,1941年调任板泉区文教助理员,11月下旬,日军扫荡,板泉区公所人员在今岭泉镇小官庄被日军包围,他在带领区中队掩护机关突围时牺牲,英名镌刻在渊子崖烈士纪念碑上。1942年8月,山东《大众日报》发表题为《尊重小学教师》的社论,省战工会发出指示:小学教师是革命队伍中的一员。莒南县认真贯彻这些指示,小学教师一般是学校所在村的村政委员;区小学教师救国会主任为该区行政委员;县小学教师救国会主任,可参加县政府扩大行政会议。通过参政议政,提高政治地位。1943年3月15日,县教师救国联合会召开,周旋(抗日模范小学校长)当选为县教联主任。同年,教师庄彤襄(字佐辰)被选为滨海地区参议员。教师做出优异成绩,及时受到政府的表扬、奖励、记功。1944年,刘家莲子坡小学教师张建华以创办“庄户学”被评为区、县模范教师和山东省教育英雄;翌年, 作为山东省人民代表出席在延安召开的解放区各界代表会议;1947年又作为全国青年代表出席在捷克斯洛伐克召开的世界青年联欢节大会。
1944年,根据山东省政委会的指示,组织教师参加整风运动,解决不安心工作、雇佣观点、正统观念、缺少群众观念和劳动观念等问题。分为搜集问题、学习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个步骤进行。解决了一些立场和认识问题,教师队伍的思想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在整风过程中存有片面认识,把教师中少数人的缺点、错误,扩大为整个教师队伍的问题,采用精简洗刷、频繁调动的办法,造成许多人不愿当教师,鄙视教师,1946年9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当前教育工作纲要》。此后,对旧社会过来的教师采取“大胆团结,与人为善,耐心教育,长期改造”的方针,在工作上大胆信任,并注意组织教师参加实际活动,参加与业务有关的会议,也发阅一定的书籍文件,教师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政府号召民众自聘教师办学,受聘教师同参军一样骑马戴花,受到群众锣鼓迎接。
1947年,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临沂解放区。随着革命对象的转化和土地改革运动大规模的开展,教师队伍也有所变化。大部分教师投入了为战争服务的工作,如组织群众参加土改运动和支援前线等。4月8日,汀水区民聘教师李丹祥,为坚持边沿区的对敌斗争,不幸以身殉职。次日,汀水区在东莲花汪村东的树林里,召开了万人大会,追悼李丹祥烈士。由于对敌斗争的形势严峻,把土改和“三査(査阶级、查思想、査作风)”中的贫雇农路线搬进学校,把属于地主、富农出身的干部、教师定为地主分子或富农分子予以打、斗、清洗,学校秩序一度陷于混乱。1948年9月,山东省第三次教育会议,“批判了唯成分论及对待知识分子(教员)的左倾冒险政策”,认为教师应定为革命职员成分,初步澄清了土改及教育停办造成的混乱思想。但着手恢复教育时,相当一部分教职员余悸未消,不愿归队。全县在家的教职员183人,其中初小教师114人,高小教师30人,学区校长39人,只有66人愿意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当时,对教师的教学经历仍然不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员称为人民教师,列入国家干部行列,从事教育工作算工龄,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知识分子政策,包括一部分政治历史较复杂的知识分子都能大胆使用。1950年2月成立莒南县教师联合会,10月成立莒南县教育工会,教师成为工人阶级的成员。全县群众不断开展“拥师”运动,群众争相给教师送粮、送菜、送柴,教师成为农村受群众尊敬的人物。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有教师代表(附二:莒南县历届各界代表会议教师代表名单),不断组织教师参加各项政治运动,进行思想改造,提高政治觉悟。
1956年,周恩来总理提出,旧时代知识分子经过团结教育改造,绝大部分已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经为社会主义服务,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莒南县认真贯彻临沂地区文教局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意见,对岭泉区、壮岗区的小学教师因穿中山服受到个别区干部的打击、歧视问题,在全县区、乡干部会议上对有关干部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1957年冬至1958年春,在开展反击资产阶级右派进攻的运动中,把一些教职员的过激言论甚至善意的批评、意见也视为“向党进攻”,组织揭发批判、斗争。全县82名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接着,在浮夸风的影响下搞教育“大跃进”,进行“百日奋战”,在教师中掀起“灭资兴无"、自我改造的高潮,搞整风补课,向党交心,批判“白专道路”等,使一些潜心搞业务的教师受到冲击。1959年冬,又开展反右倾运动,凡对当时浮夸风有不满情绪或有所抵制的都列为右倾保守分子,予以批判、斗争。全县教育干部和教师有64人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受到批判,其中3人作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批判。
1960年后形势好转。6月1日,莒南二中教师马玉升、相邸完小教师滕尊岀席全国文教战线群英会,受到中央领导的接见。1961年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所谓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给予甄别平反,恢复了职务。1962年陈毅副总理宣布对知识分子“取消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帽子”,给知识分子行“脱帽礼”;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强调了教师
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教师心情较前舒畅,积极性得到发挥。但是,由于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始终受到“左”的思想干扰,知识分子地位低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1964年,在中小学教职员中开展“四清”运动(清政治、清思想、清组织、清经济),揭阶级斗争盖子,使一部分教职员受到冲击,挫伤了工作积极性。
1966年开始的10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知识分子政策全面受践踏。人民教师在社会上被列为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之后,称之为“臭老九”。许多教师和学校负责人被无端加上“叛徒”、“特务”、"国民党反动分子”、“牛鬼蛇神”、“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等罪名,受到批判、斗争、游街示众。全县有10名教师被投入监狱,7人被迫害致死。1970年冬,用“逼、供、信”的办法泡制了一起所谓“莒南县国民党地下组织”大案,受株连的有县教育局长、学校教职员,还有党政干部,总数300多人,其中数人丧生,2人重残,40多人被关押。1968年底,全县小学公办教师被“一鞭赶"回本大队,名之曰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家庭出身不好的教师成了群众“监督改造”的对象,有的甚至被安排到生产队劳动。中学、师范由解放军宣传队、工人宣传队或贫下中农代表进驻管理,广大教师处于被改造的境地。
1972年和1975年,周恩来总理和邓小平副总理主持中央工作时,两次提出“落实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纠正工作中左的倾向'',提出要“尊重教师的地位”。莒南县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复査纠正“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的逮捕、开除等一部分人的冤假错案;合理安排使用“靠边站”的学校干部;收回下放原籍生产大队的公办小学教师;1973年10月召开全县教育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会议等。但是,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教师的政治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1977年7月16日至21日召开全县中、小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会议,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绝大多数教师是无产阶级自己的一部分,是办好学校的依靠力量”的指示,对知识分子不再提“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莒南县根据地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
(一)平反冤假错案
1978年县教育局设立落实政策办公室,对“文化大革命”及以前历次政治运动在教师队伍中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平反和改正。对82名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教师,1名未划为右派分子但按右派分子进行批判斗争处理回家的教师,给予彻底平反,其中9人重新安排任教。中共莒南县委召开了全县有线广播大会,给所谓莒南县“国民党地下组织”大案的受害者进行了彻底平反。对“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处分和非正常死亡的人员以及在肃反运动中被逮捕、开除和强迫退职的教职工,逐个进行调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为101人的问题重新作了结论,撤销了原来的处分,大部分安排任教或按退休安置,给非正常死亡的同志召开了追悼会,恢复了名誉,抚恤了他们的家属。到1986年,全县教育战线上的冤假错案全部得到平反、纠正。
(二)提升、确定教师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
1979年,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和地区教育局的布置,评选中学特级教师1名,小学特级教师2名,每人每月分别补助工资30元和20元。1990年,评选中学特级教师3名。每月补助工资,中、小学均80元(名单见“教育人物”部分)。1986年开始在师范和电视大学莒南工作站确定教师职称。1988年起,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务评审和聘任。自1992年,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每年一次,走上了正常化。到1997年底,共提升和确定中学高级教师和高级讲师等高级职称79人,中学一级和小学髙级教师等中级职称1781人,中学二级、小学一级初级职称5109人,中学二级、小学三级及以下初级职称632人。
(三)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县内历次召开中共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都有教师代表参加(见附录)。
1981年,为400名教龄25年以上的教师发放纪念章,为73名教龄30年以上的老教师颁发荣誉证书。1984年,为家在农村的中学五级和小学三级教师50多人的家属子女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给合乎条件的子女安排了工作。1985年9月10日,中共莒南县委、县人民政府隆重召开庆祝第一个教师节大会,以后每年举行不同形式的庆祝活动,使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逐步形成。1979年至1997年,全县共评出地、市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181人次,省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82人次,国家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26人次(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名单见“教育人物"部分)。1988年起,公、民办教师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照顾10分录取。
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轻视教育、轻视知识、轻视人才的错误思想仍然存在,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仍然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附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莒南县教育系统代表
臧宪惠男莒南县大坡小学教师省五届人大代表
蓝孝恩女苜南县农民中专教师省七届人大代表附二
莒南县历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教育界代表
附三
莒南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系统代表续表1续表2附四
莒南县历届政协会议教育界代表附五
中共莒南县历次党代会教育系统代表续表
经济待遇
晚清塾师工资称束脩,无一定标准。受聘塾师由延聘者视塾师的资历和塾学收入及学生多寡等情况商定;有的要由学生家庭轮流供给膳食;自己设馆者,束脩由塾师根据学生程度高低分别收取。一般相当于一个长工收
入的2倍。另外,塾师还享受其他一些待遇,如逢年过节,学生家长要给塾师送节礼;逢喜、丧事要请塾师陪客;有的还给塾师做换季衣服等等。总的说来,多数塾师生活清苦。
民国初年,莒县小学教员的月薪按14个等级发给银元。如下表:1930年(民国十九年),境内高小教员月薪高者30元(银元,下同),低者25元;初小教员高者25元,低者10元。当时物价较低,银元1元通常可买1袋面粉(45市斤),一般教员待遇尚不甚低。但薪金不能按时发放,致使教员生活困苦不堪。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山东省教育厅指导员徐永年在视察莒县(时莒南县为莒县之一部分)的报告中写道:“小学教员待遇方面尚不甚低,唯目下经费不能照发,以致乡村各校欠薪四月之多,城关各校已积欠三月,小学教员生活极不稳定,故办学精神亦呈松懈。”
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国民政府公布《学校教职工养老贴金条例》,规定:“凡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的教职员,年逾六十自请退职,或由学校请其退养者,得领养老金;未满六十岁身体衰弱不能胜任者,亦得领养老金。”养老金按教学年限和工资标准,分10个等级发放。以后又规定女教员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一个半月。小学教员的子女入中等以上的学校,分别情况适当减免学费、伙食费及书籍费。但是,以上规定从未实行。
当时的社会舆论是:教学十年不富,一日不教便穷;穷不习武,富不教书。在这种舆论的影响下,稍有门路的教员,便弃教另谋他业,无他业可谋者,只好依赖教学糊口。
1940年,莒南抗日根据地小学教师的待遇,每人每月发给粗粮60〜100斤(市斤,下同)。1941年,执行中共滨海区《关于教育经费的决定》,对教师生活费用的规定是:(一)每人每日粮食2斤4两,从救国公粮中按月拨发。(二)生活费,包括菜金、服装(以二年一身棉衣,两身单衣为标准)及津贴,每人每月初小正教员10元(北海币,下同),代用教师8元;高小正教员14元,代用教员12元;中心小学(今学区小学)校长兼教员者,以高小正教员论。每年以12个月计算。1942年,为减轻人民负担,执行《山东省战时国民教育实施方案》对教师待遇规定:(一)取消薪俸制,实行最低生活费制;(二)各级学校师资以抗战技术人员待遇之;(三)教师个人待遇如下:(1)粮食、菜金由公家按月发给,其数量与政府工作人员同;(2)服装(单衣两套,衬衣一套,棉衣一套,大衣一件)由公家发给便衣费;(3)每人每月发给固定津贴3~5元;(4)身体虚弱及患病者,经医生检查证明,每月发保健费1〜3元;(5)遇有疾病,由公家予以治疗,在休假期间则享受平常之待遇;(6)教师之家属,如因本人从事教育工作而不能维持生活者,得按照优待抗属条例予以优待。以后在《山东省教职员服务条例》中又补充规定:“小学女教员除享受生活费外,每月得发卫生费1元。在生产时期内按省参议会保育妊妇的办法办理,其代理者生活费应由政府另行支给。”
1946年,实行供给制。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各级政府、学校、团体供给制标准》,规定伙食费每人每日粮食2斤4两,油6钱,盐6钱,每月猪肉2斤;伤病员每人每日菜1斤,油1两,盐6钱,每月猪肉6斤,重病员每日加鸡蛋2个,每月加白糖1斤;产妇(产前产后两个月)按轻病员待遇,津贴费每月10元。伙食粮(小麦为第一细粮,小米为第二细粮),吃细粮时(每年3个月)每日2斤4两,吃粗粮时每日2斤(合毛粮2斤半)。烧柴,发木柴时每日2斤,发高粱秸时每日3斤;发煤炭时,不足20人的团体每人每日2斤,20人以上的团体1斤半。
1948年,实行薪粮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教职员学生待遇及经费标准(草案)》规定;初小教师每月粮160斤至200斤,高小教师190斤至230斤,初小代用教师150斤,高小代用教师180斤,勤杂人员140斤至180斤,每年按12个月发给。每月除发一部分小麦外,其余全部发粗粮(高粱、谷子九女教师在生育期内除薪粮照发外,另发给生育补助粮150斤(粗粮)。
1952年,教师待遇改薪粮制为薪金制。从该年度7月份起,实行以工资分单位(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货币工资额的一种单位)的工资标准。小学教师每月80至120个工资分,中学教师每月100至140个工资分。分值由《大众日报》按物价变动情况每月在月初公布。一般每个工资分的分值2300无(旧人民币,合今人民币0.23元)。是年11月,教师开始享受公费医疗,12月开始发给3个月的办公取暖费。1954年春,教职工开始享受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口粮由国库定量供应。冬,中小学教师普增5个工资分(1个级差为10个工资分),另对工作突出、职务与工资不相称和原工资明显偏低的教师,再提高1级或2级。1955年,改为货币工资标准,给工作突出的教师提高工资1级,升级面较小。
1956年6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当时,全县教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小学27元,中学35元。10月份教育系统进行工资改革。评定工资的原则是教龄、学历、工作质量三结合。方法是:校长、教导主任等由县教育科讨论评定,中学教职工以校为单位,小学教职工以学区为单位,自报公议,学校领导(小学由中心校长组织学区校长讨论)审定,报县教育科审査批准。特点是:教学人员和行政职工分为两个工资标准。教学人员比同级行政职工工资标准一般低2元。4个班以上的学区小学,校长按行政职工评定工资;以下的按教师评定工资。评定的结果,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36元,增长33.3%;中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45元,增长28-5%.工资改革之后,教师的工资在社会上是比较高的: 比同龄工人和商业职工高10%左右,比党政干部高1个级差。自是年起,教职工退休、退职、病假期间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1958年以后到1960年调资前,县内小学教师数量激增,他们绝大部分是初师、初速师、中速师毕业,工资最低21元,最高26元, 加上其它因素教职工工资呈下降趋势,低于同龄工人工资,开始岀现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收入倒挂的局面。
1960年9月,中小学教师提升工资。中学教师升级面23.3%,月平均工资41.2元,平均提高2.18元;小学教师升级面为20.9%,月平均工资32.25元,平均提高1.77元。由于面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物资缺乏,货币贬值,加之国库月供应粮食县城由30斤改为27斤,农村由33斤改为30斤,351名公办教师的粮食供应由国库转到生产队供应,中小学教职员生活水平普遍下降。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升级条件以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适当照顾资历和教龄。方法是领导提名,群众讨论,学校审定,县教育局批准(中学照此执行,小学则由公社党委提名和审定)。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过分偏低的教职工工资的意见,小学教师的工资凡低于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1级的一般提高到11级,不占升级指标。工资调整以后,小学教师的升级面为50%,月平均工资36.48元;中学教师的升级面为48%,月平均工资46.75元,生活有所改善。从本年起,没有炊事员的中小学,教职工每人每月给予“小伙食补贴”1.5元。
“文化大革命”10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基本没有提升。仅在1971年7月,对少数工龄长工资低的教职工的工资作了一次调整,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等、工资等级相似的教职工,提升1级工资,升级面20%。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反正,开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经济待遇不断提高。
1977年,对相当于国家机关18级以下干部的教职工,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条件是: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同时,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工作的二级工”及与之相似的教职工提升了工资级别。1978年底,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按教职工人数的2%提升了工资级别。是年起,教职工每年发个人冬季取暖费12元,夏季防暑降温费2元。1979年,从11月起又调整40%教职工的工资级别,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的依据,以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年,副食品调高价格,教职工每月发补贴费5元,农业户口的民办教师补助2.5元。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现在,小学教师平均工资居于全国各行业之末,中学教师是倒数第二,这是极不合理的,要求切实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并提出在工资制度正式改革前,应当给予一些临时补贴。中小学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以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是年,公办教师开始发给洗理费,每月男教职工2元,女教职工2.5元。同时实行班主任津贴制,中学班主任每月5至7元,小学班主任4至6元。
1981年10月,全县中小学教职工进一步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先补齐1977年调资时的级差(只增加5〜7元未长满1个级差的工资),再把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都靠到与国家行政人员级相应的工资额,然后在此基础上普升一级。对贡献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少数优秀骨干教职工可以升两级 (小学教师低于行政20级,中学教师低于行政19级者)。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即一律改为行政级。内容包括:按现行工资额套入新的工资标准定级增加的工资;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改按新的临时工资执行增加的工资;工龄津贴增加的工资;提高工资类别增加的工资。不包括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按技术行政职务进入本人所担任职务等级所增加的工资、教龄津贴增加的工资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人员工资改革所增加的工资。全县教职工平均月增工资23元,同时加发教龄津贴和工龄津贴。教学工作满5~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至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至20年的每月7元,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1988年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职务与工资挂钩。是年,全县公办学校教职工评定职称,共评定中学高级教师(含高级讲师)40人,一级教师427人,二级教师742人,三级教师661人;小学高级教师439人,一级教师460人,二级教师144人,三级教师448人。职务工资从1987年1月执行。同时,中小学教职工从1987年10月开始按职务工资提高10%。1989-1993年,经过几次工资调整和理顺,教职工平均月工资较1988年前增加100元左右。1992年起,教职工职称评定转入正常化,每年评定一次,到1997年底,全县共有中学高级教师79人,一级教师825人,二级教师1673人,三级教师247人;小学(含幼儿园)高级教师956人,一级教师3436人,二级教师363人,三级教师22人。1997年12月教职工平均月工资见下表:
莒南县公办中、小学
1997年12月工资概况
1996年7月,省鲁人薪[1996]20号文件《关于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农村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学校中任教的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1997年8月,莒南县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县人事局通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至是年12月,已有壮岗镇、演马乡、厉家寨乡向教师发放了浮动工资。
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民办教师不派公役,群众对其家属代耕部分土地,以劳力换智力。也有的区由政府和村里发给粮食,每人每月100斤左右,政府和办学单位“六·四"分担。1952年,民办教师大量增加,一般由本村群众代耕土地,外村学生交纳学费(粮食)»1956年,全县有民办教师22人,大部分由所在农业合作社记工分,年终参加分配;少数联办高小班,由学生交纳学费(每学期3至5元)支付民办教师工资。1957〜1964年,民办教师由所在生产队记工分参加分配。1965年起,除在生产队记工分参加分配外,由国家发给补助费,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2元,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5元。1974年,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至5.5元,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至8.5元。1982年以后,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度,国家补助费和乡(镇)集资费加在一起发放,每人每月不少于45元,普及初等教育奖金每人每年60元。乡镇之间经济收入不同,民办教师经济待遇也不同。到1993年,每人每月80元至100元。1997年底,每人每月160元至260元不等。